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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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立案标准和量刑

侵占罪立案标准和量刑

侵占罪立案标准和量刑
侵占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财产犯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下面将对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必须具备明确的侵占行为。

即犯罪嫌疑人必须实施了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占有、使用、转让、毁损等。

二是必须具备明确的犯罪主观故意。

即犯罪嫌疑人必须有意识地实施了侵占行为,明知是他人财物而仍然占有。

三是必须具备一定数额的侵占数额。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数额较大的侵占行为才构成犯罪。

四是必须具备社会危害性。

即侵占行为必须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才能构成犯罪。

其次,侵占罪的量刑主要受到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一是侵占数额的大小。

通常情况下,侵占数额越大,犯罪的危害性就越大,量刑也会相应增加。

二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

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恶意侵占他人财物的情节,其量刑也会相应增加。

三是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

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认罪悔罪,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其量刑也会相应减轻。

四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如果侵占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其量刑也会相应增加。

综上所述,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是司法实践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只有严格依法依规依据相关证据进行认定和量刑,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希望相关部门和司法机构能够加强对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的研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为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作出更大的贡献。

侵占罪立案标准和量刑

侵占罪立案标准和量刑

侵占罪立案标准和量刑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
罪行为。

那么,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将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构成侵占罪的客观条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他人财物;二是构成侵占罪的主观条件,即有故意,即主观上明知是他人的财物,而侵占为己有;三是侵占罪的客观结果,即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经完成。

只有在以上三个方面都符合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侵占罪,才能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侵占罪的量刑主要是根据犯罪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如果侵占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对社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那么量刑就会比较重。

相反,如果侵占数额较小,情节较轻,对社会危害较小,那么量刑就会比较轻。

此外,如果犯罪人能够自愿退赔所侵占的财物,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刑事责任。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立案和量刑过程中,要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其辩护权利,确保司法公正和程序合法。

同时,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科学、公正地确定立案标准和量刑幅度,做到罪有应得,刑罚相当。

总的来说,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是根据犯罪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来确定的,同时也要考虑犯罪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在处理侵占罪案件时,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司法公正,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侵占罪的案例

侵占罪的案例

侵占罪的案例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侵占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经济犯罪,其危害性较大,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侵占罪的案例,以便更加深入地了解这一罪行的性质和危害。

案例一,小王侵占公司资金。

小王是某公司的财务人员,因个人生活压力大,经济状况拮据,为了解决自己的经济困难,他开始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资金私自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

由于公司财务管理不善,长时间未发现资金异常,直到年终审计时才发现公司账目出现了严重的不平衡。

经过调查,发现小王侵占了公司数十万元的资金。

最终小王因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赔偿了公司的损失。

案例二,张某侵占他人存款。

张某是一名银行柜员,由于工作需要,他接触到了大量客户的存款信息。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发现了一个客户存款较多,但长期未进行取款的情况。

于是,他利用职务之便,将该客户的存款转入了自己的账户,并用于自己的消费和投资。

直到该客户前来银行取款时,才发现自己的存款已经被侵占。

经过警方调查,最终张某因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案例三,李某侵占公共财物。

李某是一名村委会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村里的公共财物。

由于个人生活所困,他开始利用职务之便,将村里的公共财物以低价卖给了他人,并将所得款项据为己有。

直到村民们发现了公共财物的短缺和李某奢华的生活方式时,村委会对其进行了调查。

最终,李某因侵占公共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赔偿了村里的损失。

以上案例充分展现了侵占罪的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

侵占罪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不得触犯侵占罪等各种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侵占罪的打击力度,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个人侵占罪案例

个人侵占罪案例

个人侵占罪案例
在刑法中,个人侵占罪是指个人占有他人财物,明知不属于自己,而将其据为
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个人侵占罪的案例。

某市某公司的员工小王,因家庭经济困难,多次伙同他人盗窃公司财物。

2018
年5月,小王在公司财务部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盗窃公司现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

案发后,小王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经法院审理,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在这个案例中,小王的行为构成了个人侵占罪。

首先,小王占有了公司的财物,这是侵占的第一要件。

其次,小王明知这些财物不属于自己,但仍然将其据为己有,这是侵占的第二要件。

最后,盗窃数额达到了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符合个人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个人侵占罪是一种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的正常
秩序。

因此,对于个人侵占罪,法律必须严惩不贷,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个人侵占罪的危害性不容忽视,它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利益,也对社会造成了不
良影响。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不做违法的事情,更不要触犯刑法。

同时,对于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更应该保持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以免陷入刑事责任的漩涡。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该提高法律意识,不仅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还要积
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只有全社会都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才能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以上就是关于个人侵占罪案例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遵纪守法,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侵占罪立案标准金额

侵占罪立案标准金额

侵占罪立案标准金额侵占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侵占罪的立案标准金额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将就侵占罪立案标准金额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侵占罪的立案标准金额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侵占罪的立案标准金额是在2000元以上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

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人侵占的金额在2000元以下,是不构成犯罪的。

其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金额与被侵占财物的价值有着直接的关系。

在实际案件中,对于侵占罪的立案标准金额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被侵占财物的价值、被告人的行为动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只有在被侵占财物的价值达到2000元以上,并且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才能构成侵占罪的犯罪事实。

再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金额的确定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在侦办侵占罪案件时,司法机关需要严格依法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行,确保依法公正地审理案件。

同时,对于侵占罪的立案标准金额的认定,也需要符合刑法的规定,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标准金额的范围。

最后,侵占罪的立案标准金额的确定需要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侦办侵占罪案件时,司法机关需要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让被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

对于侵占罪的立案标准金额的认定,也需要充分考虑被害人的损失情况,确保依法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侵占罪的立案标准金额是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而来,需要在2000元以上才能构成犯罪。

在侦办侵占罪案件时,需要严格依法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行,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依法公正地审理案件。

希望本文的介绍能够对侵占罪的立案标准金额有所帮助。

侵占罪量刑标准

侵占罪量刑标准

侵占罪量刑标准侵占罪是民事法律中的一种以财产权为目的,造成财产权受损的侵害行为。

经判决认定构成侵占罪的当事人,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受到刑事处罚。

因此,侵占罪的量刑标准对于保护财产权利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占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文件规定,侵占罪量刑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侵占罪量刑标准的分类【1】一般情形:如果侵占了他人财产价值不超过500元,以及低于500元的罪行,将以公民责任处罚。

【2】较细分的情形:如果侵占的财产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能被判处监禁,期限为1年以下,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若财产价值超过5000元的,则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期限为1至7年,可以处以剥夺政治权利、拘役和没收财产。

【3】恶劣情形:如果侵占了他人财产价值超过10万元,或者采用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将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期限为7至10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同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并可能剥夺其公民权利。

二、侵占罪量刑标准的对比侵占罪的量刑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对比:-量刑的变化:侵占罪的量刑表现为可以按照犯罪嫌疑人侵占罪行财产价值的大小,以及犯罪行为采取的方式等因素,而有所变化。

-量刑的多样性:侵占罪的量刑可以多样化,可以判处公民责任处罚、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多种刑罚,也可以处以剥夺公民权利等多样性的处罚。

-针对性的处罚:侵占罪的量刑可以针对性的处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和理由,以及受害人所受损失情况,适当的放宽或确保量刑的严格性。

总之,侵占罪的量刑标准对保护财产权利起着重要的作用,更确保了受害人的正当利益。

因此,任何有关人士都应当尊重财产权利,以及遵守法律法规,以便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

侵占罪的案例

侵占罪的案例

侵占罪的案例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了严厉打击。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侵占罪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犯罪行为。

案例一,小王因生活所迫,私自取走公司资金。

小王是某公司的财务人员,由于生活压力较大,他私下里开始盗用公司资金。

他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资金转移到了自己的账户上,并在账目上进行了伪造。

这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益,构成了侵占罪。

最终,小王因为这一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张某因赌博欠下巨额赌债,私自挪用公司资金。

张某是某公司的高管,他因为赌博欠下了巨额赌债。

在无法偿还赌债的情况下,他私自挪用了公司的资金以填补赌博造成的经济缺口。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更是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益,构成了侵占罪。

最终,张某因为这一犯罪行为被判处了刑罚。

案例三,李某因家庭经济拮据,私自占有他人财物。

李某是一名普通的社会人员,由于家庭经济拮据,他私下里开始盗窃他人的财物。

他在没有得到他人允许的情况下,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构成了侵占罪。

最终,李某因为这一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侵占罪在现实生活中的种种表现。

无论是因为生活所迫,还是因为个人私欲,侵占罪都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触碰他人的财产,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同时,对于侵占罪的行为,司法机关也应该依法严惩,以维护社会的法制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侵占罪立案标准

侵占罪立案标准

侵占罪立案标准侵占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财产犯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对于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将就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作一详细介绍。

首先,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构成侵占罪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方面的故意要素。

对于构成侵占罪的客观行为,主要是指被告人实施的占有行为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占有他人财物并实施占有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

而对于主观方面的故意要素,则是指被告人必须是以明知是他人财物为目的,实施占有行为的。

只有当被告人的行为同时具备了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要素,才能构成侵占罪,才能依法立案。

其次,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侵占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了一定的数额要求。

具体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应当以被告人侵占财物的数额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为依据。

一般情况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侵占罪的数额标准是以人民币二千元为界限,即被告人侵占财物的数额达到或者超过人民币二千元的,才能构成侵占罪,才能依法立案。

最后,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侵占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了一定的检察机关的审查要求。

具体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检察机关在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时,应当对案件的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清楚、定罪量刑是否适当等进行审查,只有在审查后认为案件符合立案条件,才能依法立案。

总之,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依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确定的,主要包括了构成侵占罪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要素、一定的数额要求以及检察机关的审查要求。

只有当案件符合了这些立案标准,才能依法立案,并依法进行进一步的侦查、审判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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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非法占为己有的条件
• 1. 事先合法占有他人财物。
• 2. 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 3. 具有拒不退还的表现。
案例一
(1)甲某预谋通过从租赁公司租赁车辆后卖给第三人的方法骗钱后,甲某与A公 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间甲某按月支付A公司车辆租赁费,一年以后车 辆归甲某所有 ,但在未交完一年费用之前车辆的所有权归 A公司所有。甲某在 支 付 给 A 公 司 二 次 租 赁 费 后 , 将车 辆 占 为 已 有 拒 不 归 还 。
三、占有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负有返还财物的义务。
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形成的 原因和根据(1)
1. 保管关系。在保管合同中, 保管人占有寄存人的财物, 负有妥善保管和依约定返还的义务。 保管关系的建立使寄存人的财物处于保管人的控制之中, 形成财物的代为保管状态。 (仓储合同、保管合同)
2. 委托关系。在委托合同中, 委托人与受托人依约建立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关系, 且 受托人应将处理事务所得收益转归委托人。这种委托关系中, 委托人委托处理的事务内 容是对财物进行支配和处分时, 该财物和支配、处分该财物所得收益就处于受托人的控 制之中。在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财物至受托人将支配财产收益交付给委托人期间, 未被 处分的财物及财物支配处分的收益处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中, 产生财物代为保管状态。
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形成的 原因和根据(3)
7. 运输关系。在货物运输关系中, 承运人为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 必然使托运人的货物置于 承运人的运输工具之中, 在货物未交付给托运人或收货人之前, 货物处于承运人的占有 控制之中, 形成货物的代为保管状态。
注:若运输的货物在托运人押运的情况下, 则货物是由托运人自己保管而非承运人所保 管, 财物非属代为保管的状态; 若承运人利用为他人运输货物的便利条件, 将货物非法占 为己有的, 则应视其如何使财物脱离押运人的控制, 如何将财物居为己有的具体手段而 确定其行为性质。 8. 承揽关系。 在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中, 原材料交付给承揽人在加工定作之 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如果合同解除, 定作人负有返还原材料的义务, 原材料在这一阶 段处于代为保管的状态。(承揽合同) 注:若是加工承揽成果的物品, 已是一种新的物品, 这种物品与交付的原物所有权不同, 所处保管状态不同。承揽人所负义务为交付, 不具有返还性质, 拒不支付属民事违约行 为, 不以侵占罪论。
4.借用关系。借用关系中, 借用人借用出借人的财物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借用人应妥 善保 管, 依约返还。借用关系依借用物置于借用人的占有之下, 形成财物的代为保管。 注:(借用关系不同于借款关系。前者的行为对象是具有使用价值的特定物; 后者的行为 对象是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前者的标的物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后者的标的物所有权 发生转移。如果属于利用借款的形式而以欺骗方法非法占有借款的, 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以诈骗罪, 贷款诈骗、合同诈骗罪等定罪处罚。) 5. 租赁关系。在租赁合同中, 出租人将财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 承租人取得使用权、 收益权,同时负有支付租金和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将承租物退还给出租人的义务。 财物 在租赁期间由承租人占有控制, 处于代为保管的状态。(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 同) 6. 买卖关系。买卖合同要求出卖人转移物的所有权, 买卖人为此支付货款。标的物所有权自 交付时转移, 但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合同对所有权转移时间另 有约定的情况下, 买受人如事先占有出卖的财物, 在约定时间尚未到来的情况下, 事先 占有的财物处于代为保管状态, 如果合同解除, 买受人负有将财物退还的义务。
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形成的 原因和根据(4)
9. 担保关系。担保是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 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保证债权人债 权实现的保证措施。担保抵押中的质押使他人提供的担保物置于债权人的控制之下, 债 权人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债务履行后有返还的义务。对于债务履行期满之前, 质押物处 于代为保管的状态。 10. 提存行为。提存是指在具备法定情形的合同履行中, 为解除债务而将应给付的物寄托于 法定部门的法律行为。标的物提存后, 债权人可以随时向接受提存的法定部门领取交付 提存的标的物。提存使接受提存者占有控制提存物, 负有保管和返还提存物的义务, 提 存物在提存期间就处于代为保管的状态。不过, 侵占罪无单位犯罪, 其工作人员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拒不交出提存物的, 构成职务侵占和有关犯罪。
态的具体表现,可能是直接拒绝,也可能是通过隐瞒真相的欺诈方法达到拒不退还的效果。本案中
王某从徐某手中骗取手续后出售该车并将钱款占为己有,便属于“通过隐瞒真相的欺诈方法达到拒 不退还的效果”,是侵占罪的具体表现,故应认定为侵占罪。 观点2:此案中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刑法理论普遍认为,诈骗行为的方法是“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即有一定的欺骗行为。欺骗行为与受骗者的财产处分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没 有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受骗者就便不会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反过来说,如果对方知道真相将不 处分财产时,那么,导致对方处分财产的行为便是欺骗行为。因此,欺骗行为的实质在于使受骗者 陷入或维持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并进而处分财产。本案例中王某自拟租赁协议,并向徐某谎称对方 要求核实该车的相关手续,徐某因王某的欺骗行为而信以为真,拿出该车的相关手续交给王某,王 某持有了该车完整的手续后方得以处分该车。徐某处分财产的行为(徐某拿出该车的相关手续应理 解为处分财产的行为)与王某的欺骗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王某的欺骗行为,徐某不会 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王某一系列的行为表现,不难发现王某应构成诈骗罪。
1. 无形财产不能成为侵占行为的对象。 财物与财产具有同等含义, 财产存在有形和无形之分。有形财产作为侵占罪行为的对象无庸置疑, 而无形财产则不能。无形财产主要指以智力成果为内容的知识产权和特殊的热、电资源, 一方面是因 为侵占罪侵占的是代为保管的财物, 且拒不退还, 而无形财产由其性质和状态决定不具有可保管性和 可退还性。另一方面, 由于无形财产的特殊性, 法律往往通过各种形式对无形财产的侵犯行为作出专 门规定, 如窃用电力构成盗窃罪, 侵犯知识产权的可定侵犯商标罪、侵犯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等。 但作为知识产权, 其载体如果是有形的, 如含有著作权的书刊著作则是侵占罪的侵占对象。 2. 侵占禁止流通物的行为不能构成侵占罪。 禁止流通物是法律规定禁止在民事主体间进行转让的物, 如枪支、弹药、淫秽物品、迷信用品、 毒品等。侵占这些物品不能以侵占罪论, 因为: ( 1) 它不能转让, 也不能流通交换, 不具交换价值、侵 占数额大小没有确定的价值标准; ( 2 ) 对于持有、保管、使用禁止流通的行为, 刑法规定有相应犯罪, 如毒品犯罪、涉枪犯罪等, 且处罚较侵占罪为重。
我认为
本案应为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将《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理解为一 个普通用语,其规范意义是受委托占有他人财物。不管是事实上的支配还是法律上的支配,都应以 财物的所有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为前提。委托关系的成立也不一定要以成文的合同为根据, 事实上存在委托关系即可
本案中,王某主观上的故意是诈骗故意而非侵占的故意,王某主观上并非是变“占有”为“所
侵占的对象
3. 侵占法人财物与侵占个人财物应分别定罪。
由于侵占的财物是处于代为保管状态, 形成代为保管状态除上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外, 劳动关 系的建立使作为雇主的法人或个人的财产处于其雇员的保管之中, 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拒不退还的, 完全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但其事先占有财物又是职务行为, 如雇主属法人, 象公司、企业或其他 单位, 则又完全符合刑法271 条的规定, 这种竞合情形, 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分 别定职务侵占罪, 对于雇主属于个人的情况则只能定侵占罪。
(2)张某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间张某按月支付B公司车辆租赁费, 一年以后车辆归张某所有,但在未交完一年费用之前车辆的所有权归B公司所
有。数月后由于张某经营不善无力支付租赁费用后,将车辆占为已有拒不归还。
上述两个案例中,甲某和张某分别犯了什么罪?
关于事先合法占有的认定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张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甲某是利用与他人签订、 履行合同的活动,欺骗A公司履行给付货物,进而予以非法占有,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张某没有利 用与他人签订、履行合同的活动,欺骗B公司履行给付货物,而是在合法占有车辆后,产生了非法占有 车辆的犯意, 且实行了拒不归还的行为,应认定其行为构成侵占罪。
有”,而是直接“转移占有”,王某主观上认为只有先骗得徐某车辆的相关手续才能卖出该车,便 自拟一份虚假的租车协议,欺骗徐某租车者要核实该车的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徐某信以为真,将车 辆的手续交予王某,王某便达到了“自己占有”的目的,后又低价转让他人。王某的这种行为不同 于侵占罪中为变“占有”为“所有”而采取赠与、出售、转让的行为,侵占罪的目的是“非法占为
己有”,目的是拒不退还,赠与、出售、转让等的行为是拒不退还的具体表现。而王某自拟租赁协
议的欺骗行为是为了让徐某拿出该车的手续后好能顺利变卖进而可以“非法占有”所得钱款,通过 主客观统一的具体分析本案中王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论处。
侵占的对象
侵占财物的范围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和其他任何财物。
索要该车,王某予以拒绝。
分歧意见
观点1:此案中王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本案中王某教徐某开车并代为出租的行为都是经车 主徐某本人的同意,占有徐某的面包车,属于侵占罪定义中的“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行为,行为 人对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拒不退还的,使得行为性质发生变化,由合法占有转化为 非法据为己有。侵占罪的既遂标准一般以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为标准。至于“拒不退还”行为状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某、张某的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本质是利用合同实施
诈骗他的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合同实施诈骗,就是利用与他人签订、履行合同的活动,欺骗对方当事 人支付一定财物,或者履行给付货物,进而予以非法占有的欺诈行为。上述案例中的甲某与张某均是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的诈骗A公司、B公司的行为,所以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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