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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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股东职务侵占罪案例

房地产公司股东职务侵占罪案例

房地产公司股东职务侵占罪案例
给你讲个房地产公司股东职务侵占罪的案例哈。

有这么一家房地产公司,里面有个股东叫老王。

这老王啊,看着公司的钱就像看着自己兜里的钱一样,动起了歪心思。

公司呢,有一块地正在开发,会有各种资金往来。

老王负责一部分财务相关的事儿,这就给他找到了机会。

他偷偷地把一些本来应该用于购买建筑材料的钱,转到了自己的私人账户。

比如说,公司和供应商谈好了一笔500万的材料款,钱打到了老王能经手的账户,他就悄悄挪走了200万。

他为啥觉得自己能得逞呢?他就想啊,公司这么大,平时各种账目混乱的,一时半会儿应该没人发现。

而且他是股东啊,在公司有点权势,觉得自己能把这事儿瞒天过海。

可是呢,纸包不住火。

公司的财务人员虽然平时忙得晕头转向,但这么大一笔钱没到供应商那儿,供应商就一直催啊。

财务人员开始查账,一查就发现钱的流向不对劲儿,直接就指向了老王的私人账户。

这时候公司其他股东都炸锅了,大家都觉得老王太不地道了。

就这么着,公司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老王一开始还嘴硬,说什么这是临时借用,很快就还回来。

但法律可不管他这套,他这就是典型的职务侵占罪啊。

他利用自己股东的身份,在负责公司事务的过程中,非法占有公司财产,这可不是小事儿。

最后啊,老王被法院判了刑,还得把侵占的钱吐出来,并且还要交罚金。

你看,这就是贪心不足蛇吞象,想占公司便宜,结果把自己给搭进去了。

这事儿也给其他在房地产公司或者其他公司的人提了个醒,别想着动歪脑筋,法律的眼睛可是雪亮的呢。

侵占罪的案例

侵占罪的案例

侵占罪的案例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侵占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经济犯罪,其危害性较大,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侵占罪的案例,以便更加深入地了解这一罪行的性质和危害。

案例一,小王侵占公司资金。

小王是某公司的财务人员,因个人生活压力大,经济状况拮据,为了解决自己的经济困难,他开始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资金私自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

由于公司财务管理不善,长时间未发现资金异常,直到年终审计时才发现公司账目出现了严重的不平衡。

经过调查,发现小王侵占了公司数十万元的资金。

最终小王因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赔偿了公司的损失。

案例二,张某侵占他人存款。

张某是一名银行柜员,由于工作需要,他接触到了大量客户的存款信息。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发现了一个客户存款较多,但长期未进行取款的情况。

于是,他利用职务之便,将该客户的存款转入了自己的账户,并用于自己的消费和投资。

直到该客户前来银行取款时,才发现自己的存款已经被侵占。

经过警方调查,最终张某因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案例三,李某侵占公共财物。

李某是一名村委会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村里的公共财物。

由于个人生活所困,他开始利用职务之便,将村里的公共财物以低价卖给了他人,并将所得款项据为己有。

直到村民们发现了公共财物的短缺和李某奢华的生活方式时,村委会对其进行了调查。

最终,李某因侵占公共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赔偿了村里的损失。

以上案例充分展现了侵占罪的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

侵占罪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不得触犯侵占罪等各种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侵占罪的打击力度,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法律案例侵占罪(3篇)

法律案例侵占罪(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侵占罪案例,通过分析该案例,我们可以深入了解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规定。

二、案例概述(一)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5月,某市居民李某将其价值2万元的金银首饰寄存在邻居张某家中。

张某答应妥善保管,但未将李某的财物放在安全的地方。

同年8月,张某因经济困难,将李某的金银首饰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李某得知此事后,与张某协商不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2. 如果构成侵占罪,如何确定张某的刑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侵占的对象为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2. 侵占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 侵占行为达到数额较大,拒不交还。

(二)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1. 张某保管了李某的金银首饰,符合侵占罪的对象要件。

2. 张某将李某的金银首饰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 张某在李某要求返还财物时拒绝交还,符合侵占罪的拒不交还要件。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侵占罪。

(三)张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的处罚如下:1.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张某侵占的财物价值2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因此应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案例启示1. 保管他人财物时,应妥善保管,避免因保管不善导致财物丢失或损坏。

2. 保管他人财物时,不得擅自处分,更不能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

3. 遇到侵占行为,应及时报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总结本案通过对侵占罪的案例分析,揭示了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规定。

侵占罪的案例

侵占罪的案例

侵占罪的案例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了严厉打击。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侵占罪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犯罪行为。

案例一,小王因生活所迫,私自取走公司资金。

小王是某公司的财务人员,由于生活压力较大,他私下里开始盗用公司资金。

他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资金转移到了自己的账户上,并在账目上进行了伪造。

这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益,构成了侵占罪。

最终,小王因为这一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张某因赌博欠下巨额赌债,私自挪用公司资金。

张某是某公司的高管,他因为赌博欠下了巨额赌债。

在无法偿还赌债的情况下,他私自挪用了公司的资金以填补赌博造成的经济缺口。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更是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益,构成了侵占罪。

最终,张某因为这一犯罪行为被判处了刑罚。

案例三,李某因家庭经济拮据,私自占有他人财物。

李某是一名普通的社会人员,由于家庭经济拮据,他私下里开始盗窃他人的财物。

他在没有得到他人允许的情况下,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构成了侵占罪。

最终,李某因为这一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侵占罪在现实生活中的种种表现。

无论是因为生活所迫,还是因为个人私欲,侵占罪都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触碰他人的财产,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同时,对于侵占罪的行为,司法机关也应该依法严惩,以维护社会的法制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职务侵占是指在职务上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国家、集体或者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职务侵占案例。

案例一,某单位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款。

某单位的负责人因为工作需要可以支配单位的公款,但是他利用这个职权,将部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甚至用于赌博。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单位的利益,也严重违反了职业操守,破坏了单位的形象。

案例二,某公务员利用职务侵占国家资金。

某公务员在担任财务岗位时,利用职务之便将国家拨款中的一部分用于个人投资,导致国家资金流失。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也违反了公务员的职业操守,破坏了公务员的形象。

案例三,某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侵占公司资产。

某公司的高管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资产转移至个人名下,或者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个人投资。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违反了高管的职业操守,破坏了公司的形象。

以上这些案例都是典型的职务侵占行为,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单位的利益,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对于这些行为,我们必须严肃对待,依法进行处理。

首先,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对于财务、资产等方面的管理要加强监督,防止职务侵占行为的发生。

其次,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公务员、企业高管等人员的职业操守,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最后,对于职务侵占行为要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职务侵占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保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总之,职务侵占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我们不能容忍,必须依法加以打击。

同时,我们也要从源头上加强监督,加强教育,预防职务侵占行为的发生。

只有这样,才能建设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侵占罪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侵占罪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被告人张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9年,张某通过朋友的介绍,加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任项目经理。

在公司任职期间,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涉嫌构成侵占罪。

二、案件事实1. 2019年1月,张某担任项目经理后,负责该公司某项目的工程款结算工作。

在结算过程中,张某以“提前支付工程款”为由,骗取公司支付其100万元。

2. 2019年3月,张某再次以“工程款支付进度紧张”为由,骗取公司支付其50万元。

3. 2019年5月,张某以“工程款支付不合规”为由,骗取公司支付其30万元。

4. 2019年7月,张某以“工程款支付不及时”为由,骗取公司支付其20万元。

5. 2019年9月,张某以“工程款支付存在争议”为由,骗取公司支付其10万元。

以上共计200万元,张某将这笔钱用于个人消费,并未用于工程项目。

三、法律分析1. 侵占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2)客观上实施了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3)数额较大,拒不交还。

2.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根据本案事实,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以虚构的理由骗取公司支付其200万元,并将这笔钱用于个人消费。

张某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1)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张某在骗取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过程中,明知自己没有实际支出这笔钱,却故意隐瞒真相,骗取公司支付,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2)客观上实施了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支付的200万元工程款非法占为己有,并未用于工程项目。

(3)数额较大,拒不交还。

张某非法占有的金额为20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且在案发后,张某未主动退还这笔钱。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职务侵占是指在职务上利用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类行为给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职务侵占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

某公司财务人员张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资金转移到了自己的个人账户,并在财务账目上隐瞒了这一事实。

经公司审计发现,张某共计侵占了公司资金10万元。

最终,张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责令返还侵占的全部资金。

案例二,某银行柜员利用职务之便盗取客户存款。

某银行柜员王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盗取了多名客户存款共计20万元。

王某利用虚假的理由将客户存款转移到了自己的账户,并在银行系统中进行了篡改。

经过警方调查,王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责令返还被盗取的全部存款。

案例三,某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某政府工作人员李某在担任某项目的负责人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收受了多家承包商的贿赂款共计50万元。

在该项目的招投标中,李某故意泄露竞争对手的报价信息,使得收受贿赂的承包商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

最终,李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追缴了收受的全部贿赂款。

以上案例都是典型的职务侵占行为,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也给相关企业和个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职务侵占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良好秩序。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职务侵占行为,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大打击力度,对于侵占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

同时,也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和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防止职务侵占等腐败行为的发生,确保公共财物的安全和合法利益的保护。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职务侵占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也更加坚定了我们打击职务侵占行为的决心和信心。

职务侵占罪法律案例(3篇)

职务侵占罪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XX,男,45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XX公司财务经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在担任XX公司财务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手段,将公司资金150万元挪用,用于个人投资,至案发时未归还。

二、案件经过1. 案件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张XX于2005年加入公司,担任财务经理一职,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资金调配。

2. 案件发现2019年6月,XX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时,发现公司账户资金异常,经调查发现,财务经理张XX存在挪用公款的行为。

3. 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立即对张XX进行调查。

经调查,张XX于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手段,将公司资金150万元挪用,用于个人投资。

4. 案件审理2020年3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张XX提起公诉。

XX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三、法庭审理1. 被告人辩解张XX在庭审中辩解称,其挪用公款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是用于个人投资,预计在短期内能够收回。

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2. 公诉机关指控公诉机关认为,张XX作为公司财务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15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3. 法庭调查法庭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了以下事实:(1)张XX在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通过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手段,挪用公司资金150万元。

(2)张XX挪用资金后,将资金用于个人投资,至案发时未归还。

(3)张XX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四、法庭判决XX市XX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XX作为公司财务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15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张XX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判处张XX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职务侵占罪的定义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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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案例(侵占罪的构成)
案情:
2006年的一天,张某下班坐公交车回家。

刚上车在最后一排座位上坐定,他就发现座位底下有一只黑色皮包,打开包一看,发现里面有很多钱。

此时,有几个乘客问张某里面是什么东西。

张某撒谎说没有什么。

公交车到站后,张某赶紧拎起黑色皮包下了车。

后来,失主万某下车后发现自己的皮包遗忘在公交车的座位底下没有拿,就急忙往回赶,终于追到了公交车,车上的乘客告诉他一个年轻人带着包下车走了。

经过多方查找无果,万某便向公安机关报案说自己丢失了2万块钱。

公安机关经排查,把目标锁定在张某身上,然后多次对他盘问,张某都一口咬定自己没有见过什么黑色皮包。

后来,施主万某多次找张某索要皮包,他均不承认自己捡到了黑色皮包。

当公安机关依法搜查他的住所,从其房间搜到那只黑色皮包后,张某才供述了藏匿该皮包的全过程。

此后,万某以张某构成侵占罪提起自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遗忘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其行为已经构成侵占罪。

为此,法院作出判决:张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宣判后,张某服刑,不提起上诉。

张某为了满足自己一时的贪欲,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当最后审判长让张某作最后陈述时,张某只说了一句话:“由于我一时贪心,把自己送进了牢房,让我后悔一辈子,其他人千万别学我,贪心要不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占罪,所谓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学说,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实施了将他人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这里的“非法占为己有”是指行为人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自行侵吞、占有、使用或者处分他人财物,侵犯权利人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所谓“代为保管”是指基于合同关系或者根据事实上的管理而成立的对他人财物的持有、管理。

第二,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所谓“遗忘物”是指由于财产的所有人、保管人疏忽、不慎而失去占有、控制的财物,其所有权属于该财物的原所有人。

所谓“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所有权不明的财物、物品,其所有权依法属于国家。

在这里,本人认为有以下几点要特别注意:第一,本罪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行为人首先以合法的形式持有他人财物,然后非法将该财物转为己有,拒不交还。

从犯罪行为的过程来看,侵占行为的发生是建立在合法持有他人财物的基础上的。

变合法占有为非法占有,是侵占罪的本质所在,也是该罪与盗窃罪等其他犯罪的区别所在。

如果行为人通过盗窃、诈骗、抢夺等非法方法占有,就不构成本罪。

第二,理论上一般认为,遗忘物、遗失物是不同的概念,人为的将两者区分开来,笔者认为有不妥之处,因为这样区分首先不利于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其次,以被害人是遗失还是遗忘作为罪与非罪的标准,缺乏理论依据,在实践中也很难把握。

所以,本人认为遗失物与遗忘物没有区别,这里法条规定的“遗忘物”应该包括遗失物。

第三,关于侵占埋藏物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明知某处有某人的埋藏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进行挖掘,将所取得财物据为己有,则不应认定为侵占罪,而应认定为盗窃罪。

因为侵占埋藏物的行为,必须是以合法持有该埋藏物为前提。

第二,行为人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非法侵占的财物。

这是指行为人非法侵占他人财物,被人发现,经所有权人要求退还或者交出时,不予退还或者交出。

如果行为人虽然非法侵占了他人财物,但经权利人要求,便退还或者交出了所侵占的财物,则不构成犯罪。

第三,行为人所侵占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本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问题,目前尚无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可由司法机关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作出相应的解释。

以上三个方面是侵占罪在客观方面的基本内容,缺少其中之一,就不能成立本罪。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侵占罪属于亲告罪,即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只有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等向法院提起诉讼,才予以受理。

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而且审理时所适用的诉讼原则等也与公诉案件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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