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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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务侵占典型案例(3篇)

法律职务侵占典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男,35岁,原系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开支、虚开发票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1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一、案件背景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

公司规模不大,但发展迅速,员工约50人。

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金支付等工作,财务部经理李某负责全面管理工作。

二、犯罪事实1. 虚列开支:李某在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报销单据中虚列各项费用,包括办公用品、差旅费、招待费等。

例如,李某在报销单据中虚构了5次差旅费,实际并未出差,但报销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 虚开发票:李某与某供应商勾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例如,李某在2018年10月,与某供应商虚构一笔业务,虚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人民币30万元,将发票金额转入个人账户。

3. 侵占公司资金:李某通过上述手段,累计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1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包括购买豪车、高档消费品等。

三、侦查过程2019年6月,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财务报表异常,经内部审计发现李某存在侵占公司资金的行为。

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通过调取公司财务资料、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了李某的犯罪事实。

四、判决结果2019年10月,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进行审判。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职务侵占案件,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开支、虚开发票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其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犯罪手段隐蔽:李某利用财务专业知识,采取虚列开支、虚开发票等手段,使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发现。

2. 犯罪金额巨大:李某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职务侵占犯罪。

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及风险防范

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及风险防范

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及风险防范Ⅰ,典型案例一、张某、黄某职务侵占案(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通过与国有的储运公司签订临时劳务合同,受聘担任储运公司承包经营的海关验货场门卫,当班时负责验货场内货柜及物资安全,凭司机所持的缴费卡放行车辆,晚上还代业务员、核算员对进、出场车辆进行打卡、收费。

受聘用期间,张某多次萌发纠集他人合伙盗窃验货场内货柜之邪念,自结识了在厦门市某货柜有限公司任初验员的被告人黄某后,两人经密谋商定作案。

1999年4月29日,五矿公司将欲出口的6个集装箱货柜运入海关验货场等待检验。

是日,正值被告人张某当班。

张某即按与被告人黄某的约定,通知黄某联系拖车前来行窃。

当日下午7时许,黄某带着联系好的拖车前往海关验货场,在张某的配合下,将场中箱号为NE-WU5111199、NEWU5111120、NEWU5111218的3个集装箱货柜(内装1860箱涤纶丝)连同3个车架(总价值659878元)偷运出验货场,并利用其窃取的厦门象屿胜狮货柜公司货物出场单,将货柜运出保税区大门,连夜运往龙海市港尾镇准备销赃。

黄某走后,张某到保税区门岗室,乘值班经警不备,将上述3个货柜的货物出场单及货物出区登记表偷出销毁。

次日上午储运公司报案。

5月3日,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黄某交代了赃物去向,并带公安人员前往石狮市祥芝镇东园村取获被盗的3个集装箱、3个车架和999箱涤纶丝,前往龙海市港尾镇取获229箱涤纶丝。

同时,公安机关又将港尾镇工商所在黄某转移赃物过程中查扣的345箱涤纶丝取回。

上述赃物均已发还被窃单位,尚有价值76715元的287箱涤纶丝无法追回。

(二)判决结果1.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2.被告人黄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3.继续追缴二被告人的犯罪所得76715元,发还给被害单位。

(三)案件解析储运公司在承包经营海关验货场后,对进入验货场的货物负有保管责任。

职务侵占法律案例分析(3篇)

职务侵占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家私营企业,名为“东方贸易公司”。

该公司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员工众多。

涉案人为该公司财务部经理张华,男,40岁,大学本科文化,已婚,有两个孩子。

张华自2008年起担任财务部经理,期间一直表现良好,深受公司领导信任。

2019年6月,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例行审计过程中发现,张华在2018年至2019年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侵占公司资金,涉及金额达50万元。

审计部门立即向公司高层汇报,公司决定对张华进行调查。

二、案件经过1. 审计发现:审计部门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表、银行流水、发票等资料,发现张华在2018年至2019年间,存在以下行为:- 伪造合同,虚列开支,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利用职务便利,虚增个人报销金额,将多出的款项占为己有;- 与供应商串通,虚开发票,将发票金额转入个人账户。

2. 调查取证:公司成立调查组,对张华进行调查。

调查组通过以下途径获取证据:- 调取张华的个人银行账户流水,发现其账户在特定时间段内有大额资金流入;- 调取张华的报销单据,发现其中存在虚假报销、虚增报销金额等情况;- 调取与张华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的资料,证实其存在虚开发票、虚假报销的情况。

3. 张华交代:在调查组强大的证据面前,张华最终承认了其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

他表示,由于家庭经济压力较大,为了满足个人需求,才采取了职务侵占的手段。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张华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50万元,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2. 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张华侵占公司资金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的法律案件以案说法(3篇)

典型的法律案件以案说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某科技公司发生了一起职务侵占案。

该公司员工李某,担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在任职期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开支、伪造发票等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资金,累计金额高达100万元。

案件曝光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立即报警。

经过警方调查,李某被依法逮捕,并被起诉至法院。

二、案件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犯罪构成(1)李某具有职务便利。

作为财务部经理,李某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具有管理职权,可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侵占。

(2)李某实施了非法侵占行为。

李某通过虚报开支、伪造发票等手段,将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3)李某非法侵占的金额巨大。

李某累计侵占公司资金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三、法律启示1.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本案反映出企业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企业应加强对财务、人事等关键岗位的监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 提高员工法律意识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意识,使员工充分认识到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

3. 完善监督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确保企业资产安全。

四、案例分析1. 李某的动机李某侵占公司资金的主要动机是贪婪。

他在担任财务部经理期间,逐渐滋生了贪欲,认为公司资金是自己可以利用的工具,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2. 李某的犯罪手段李某采取虚报开支、伪造发票等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

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

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案例1:司机在送货过程中,将货款收为己有,携款离开构成职务侵占罪广州市路仰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勤于2008年9月受雇于该公司担任司机。

2009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刘勤接受其公司安排从该公司的仓库(位于本市荔湾区石围塘岭海街华大物流22号)提取了一批货物(品名:伊利原味优酸乳),驾驶号牌为粤AGV127货车与搬运工严学文一起将货物送到广州市石围塘塞坝路11号的“广州市荔湾区伟友日用品店”,并当场收取了该批货物的货款人民币33486.48元。

当日下午,被告人刘勤驾车回到其公司仓库所在地将车辆停放好后携款离开,之后将其手机关机、下落不明。

200 9年9月27日,公安人员在佛山市顺德区将被告人刘勤抓获。

结果:被告人刘勤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货款33486. 48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2:共同侵占单位财产三人依法被判刑王新建系郑州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量部检验员。

在工作期间,王新建结识了任该公司仓库保管员的董玉良和任该公司服务部物料记帐员的王彬。

2002年3月份,王新建找到董玉良,商量利用二人的职务便利,从仓库盗窃本公司产品“3100主板”出去卖后分钱,得到董玉良的响应。

王新建随后又找到王彬,商量让王彬联系买主将偷来的主板卖掉,王彬也表示同意。

随后,王新建、董玉良陆续从该公司仓库偷出“3100主板”146块,价值246 010元,其中给王彬60块(价值101100元),让其找人卖掉。

后公司发现146块“3100主板”被盗后,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2002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新建、董玉良、王彬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同年9月2日,从王彬的工作地点提取到未被王彬卖掉的“3100主板”书6块。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新建、董玉良、王彬无视国法,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系共同犯罪,应予以惩处。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职务侵占是指在职务上利用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类行为给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职务侵占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

某公司财务人员张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资金转移到了自己的个人账户,并在财务账目上隐瞒了这一事实。

经公司审计发现,张某共计侵占了公司资金10万元。

最终,张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责令返还侵占的全部资金。

案例二,某银行柜员利用职务之便盗取客户存款。

某银行柜员王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盗取了多名客户存款共计20万元。

王某利用虚假的理由将客户存款转移到了自己的账户,并在银行系统中进行了篡改。

经过警方调查,王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责令返还被盗取的全部存款。

案例三,某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某政府工作人员李某在担任某项目的负责人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收受了多家承包商的贿赂款共计50万元。

在该项目的招投标中,李某故意泄露竞争对手的报价信息,使得收受贿赂的承包商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

最终,李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追缴了收受的全部贿赂款。

以上案例都是典型的职务侵占行为,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也给相关企业和个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职务侵占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良好秩序。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职务侵占行为,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大打击力度,对于侵占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

同时,也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和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防止职务侵占等腐败行为的发生,确保公共财物的安全和合法利益的保护。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职务侵占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也更加坚定了我们打击职务侵占行为的决心和信心。

职务侵占相关法律案例(3篇)

职务侵占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

公司初期发展迅速,员工规模逐年扩大。

2019年,公司发现财务账目存在重大差异,经调查发现,公司财务部员工李某涉嫌职务侵占公司资金。

二、案件经过1. 发现财务问题:2019年4月,某科技公司财务部在核对账目时,发现公司银行账户资金出现异常,账面余额与实际不符。

2. 内部调查:公司立即启动内部调查程序,调取了李某的银行流水、报销记录等资料,发现李某在2018年至2019年间,频繁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金额高达数十万元。

3. 收集证据:公司收集了李某侵占公司资金的证据,包括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4. 报警处理:公司决定将李某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三、案件审理1. 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了讯问,李某承认了侵占公司资金的犯罪事实。

2. 检察机关起诉:检察机关以职务侵占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3. 法院审理: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2)主观方面为故意;(3)客观方面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

3. 案件特点:本案中,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频繁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手段隐蔽,持续时间长,给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五、启示1.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监督,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2. 提高员工法律意识: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增强员工的职业道德。

职务侵占罪法律案例(3篇)

职务侵占罪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XX,男,45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XX公司财务经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在担任XX公司财务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手段,将公司资金150万元挪用,用于个人投资,至案发时未归还。

二、案件经过1. 案件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张XX于2005年加入公司,担任财务经理一职,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资金调配。

2. 案件发现2019年6月,XX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时,发现公司账户资金异常,经调查发现,财务经理张XX存在挪用公款的行为。

3. 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立即对张XX进行调查。

经调查,张XX于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手段,将公司资金150万元挪用,用于个人投资。

4. 案件审理2020年3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张XX提起公诉。

XX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三、法庭审理1. 被告人辩解张XX在庭审中辩解称,其挪用公款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是用于个人投资,预计在短期内能够收回。

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2. 公诉机关指控公诉机关认为,张XX作为公司财务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15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3. 法庭调查法庭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了以下事实:(1)张XX在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通过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手段,挪用公司资金150万元。

(2)张XX挪用资金后,将资金用于个人投资,至案发时未归还。

(3)张XX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四、法庭判决XX市XX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XX作为公司财务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15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张XX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判处张XX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职务侵占罪的定义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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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
案例1:司机在送货过程中,将货款收为己有,携款离开构成职务
广州市路仰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勤于2008年9月受雇于该公司担任司机。

2009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刘勤接受其公司安排从该公司的仓库(位于本市石围塘岭海街华大物流22号)提取了一批货物(品名:伊利原味优酸乳),驾驶号牌为粤AGV127货车与搬运工严学文一起将货物送到广州市石围塘塞坝路11号的“广州市荔湾区伟友日用品店”,并当场收取了该批货物的货款人民币33486.48元。

当日下午,被告人刘勤驾车回到其公司仓库所在地将车辆停放好后携款离开,之后将其手机关机、下落不明。

2009年9月27日,公安人员在市将被告人刘勤抓获。

结果:被告人刘勤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货款3348 6.48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判处十个月。

案例2:共同侵占单位财产三人依法被判刑
王新建系郑州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量部检验员。

在工作期间,王新建结识了任该公司仓库保管员的董玉良和任该公司服务部物料记帐员的王彬。

2002年3月份,王新建找到董玉良,商量利用二人的职务便利,从仓库盗窃本公司产品“3100主板”出去卖后分钱,得到董玉良的响应。

王新建随后又找到王彬,商量让王彬联系买主将偷来的主板卖掉,王彬也表示同意。

随后,王新建、董玉良陆续从该公司仓库偷出“3100主板”146块,价值246010元,其中给王彬60块(价值101100元),让其找人卖掉。

后公司发现146块“3100主板”被盗后,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2002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新建、董玉良、王彬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同年9月2日,从王彬的工作地点提取到未被王彬卖掉的“3100主板”书6块。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新建、董玉良、王彬无视国法,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系共同犯罪,应予以惩处。

法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王新建、董玉良、王彬有期徒刑7年、7年、5年。

案例3:货款收回不上交私自挥霍被判刑
刘某原系安阳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员。

从2004年1月至2005年11月,采用以客户的名义书写假收条的手段冲账,将收回的73399.17元的货款装入自己的钱包,把该笔款项据为己有。

安阳市文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另六个月,非法所得73399.17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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