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行政许可实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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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深工信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1年9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资助的项目类别、费用范围和标准第四章资助项目的条件第五章资助项目的审核材料第六章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第七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范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以下简称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鼓励本市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实现以技术改造引领智能化转型,助力深圳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产业政策目标,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1年6月27日阅读:3913 收藏此文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科工贸信中小字〔2011〕11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第548号令)、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1〕37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在我委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现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子项一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在深圳市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2项。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发布)第1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1.应当由一至两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作为主发起人组建,主发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②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3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5.07•【字号】深科信规[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信规〔2009〕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制定了《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二○○九年五月七日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自主知识产权是指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第三条根据本办法认定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深圳市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享受研发资助等优惠待遇。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是从事以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或者技术服务的企业,单纯的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一)电子信息及软件;(二)生物工程、医药及医疗器械;(三)新材料;(四)光机电一体化及先进制造;(五)环境保护;(六)新能源和高效节能;(七)航空航天;(八)现代农业;(九)地球、空间、海洋工程;(十)核应用;(十一)利用先进技术、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十二)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研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易、工业设计等服务;(十三)与上述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深圳经济发展特点的其他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二00七年深圳市第十七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通知-深科信[2007]268号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二00七年深圳市第十七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通知-深科信[2007]268号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二00七年深圳市第十七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二00七年深圳市第十七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通知(2007年9月26日深科信〔2007〕268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有关规定,我局组织相关专家经过评审并经公示,确认下列57家单位为深圳市2007年第18批高新技术企业。

1、深圳市徐港电子有限公司2、深圳市富城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3、金龙羽集团有限公司4、深圳市依托电力电子有限公司5、深圳市展芯科技有限公司6、深圳威俊电子有限公司7、深圳市中科立涛科技有限公司8、九鼎企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9、力佳电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10、深圳市湘银天机电有限公司11、深圳市爱彼斯通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12、深圳南港动力工程有限公司13、深圳市奇迹通讯有限公司14、深圳市海硕丰实业有限公司15、深圳精美精科技有限公司16、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17、深圳龙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8、深圳市百信伟业电子有限公司19、深圳市朝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深圳市愿景光电子有限公司21、深圳趋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22、深圳市阿娃他科技有限公司23、深圳泰唐科技有限公司24、深圳磊明科技有限公司25、宏齐光电子(深圳)有限公司26、深圳市尖端科技有限公司27、深圳市金一泰实业有限公司28、深圳恒宝士线路板有限公司29、普罗米休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30、深圳市颐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1、深圳市首迈通信技术有限公司32、深圳市海贝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33、深圳市三三得玖商贸有限公司34、深圳市振岗工业设备有限公司35、深圳市旌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36、森阳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37、深圳市名通科技有限公司38、深圳市晟源科技有限公司39、欣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40、深圳市易思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41、深圳市温腾热控电子有限公司42、深圳市信维通信有限公司43、旭荣电子(深圳)有限公司44、深圳市仁创艺电子有限公司45、深圳市汉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46、易模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47、深圳市烨新达实业有限公司48、深圳市天略希望实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49、深圳市金蝶软件配套用品有限公司50、深圳市高德信通信有限公司51、盛邦强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52、深圳市东进软件开发有限公司53、深圳华强数码电影有限公司54、深圳市万禧通电子有限公司55、深圳市爱斯宽带科技有限公司56、深圳市腾威电子有限公司57、深圳市欧美亚光学有限公司——结束——。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5•【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施行日期】2004.07.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二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鸿忠二00四年七月五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为了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市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及《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我市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

市政府决定,对清理后的行政审批事项,具有行政许可性质且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条件的,作为行政许可事项予以保留;具有行政许可性质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予以取消;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其他行政审批,暂作其他审批予以保留。

作为行政许可事项予以保留的行政审批,应根据《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制定实施办法予以实施,实现行政许可实施的法定化、规范化和公开化。

对予以取消的行政审批,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进行审批,但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对暂作其他审批保留的事项,市政府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一步进行清理和规范。

此次未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如果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其他有效法规、规章规定了行政许可,行政机关需要增加实施的,按照《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拟定实施办法后实施。

附件: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附件: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经清理,全市37个部门共有行政审批事项701项,其中作行政许可保留239项,取消265项(占37.8%),作其他审批保留197项。

┏━━┯━━━━━━━━━━━━━━━┯━━┯━━━━┯━━┯━━━━┓┃序号│部门│总数│行政许可│取消│其他审批┃┠──┼───────────────┼──┼────┼──┼────┨┃ 1 │发展和改革局│16│6│2│ 8┃┠──┼───────────────┼──┼────┼──┼────┨┃ 2 │贸易工业局│46│10│28│ 8┃┠──┼───────────────┼──┼────┼──┼────┨┃ 3 │教育局│14│4│8│ 2┃┠──┼───────────────┼──┼────┼──┼────┨┃ 4 │科技和信息局│27│2│16│ 9┃┠──┼───────────────┼──┼────┼──┼────┨┃ 5 │民族宗教事务局│14│││ 14┃┠──┼───────────────┼──┼────┼──┼────┨┃ 6 │公安局│50│17│15│ 18┃┠──┼───────────────┼──┼────┼──┼────┨┃7 │民政局│28│6│6│ 16┃┠──┼───────────────┼──┼────┼──┼────┨┃8 │司法局│16│4│6│ 6┃┠──┼───────────────┼──┼────┼──┼────┨┃9 │财政局│22│3│5│ 14┃┠──┼───────────────┼──┼────┼──┼────┨┃10│人事局(编办)│8│2││ 6┃┠──┼───────────────┼──┼────┼──┼────┨┃11│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8│6│5│ 7┃┠──┼───────────────┼──┼────┼──┼────┨┃12│规划局│14│10│2│ 2┃┠──┼───────────────┼──┼────┼──┼────┨┃13│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25│10│5│ 10┃┠──┼───────────────┼──┼────┼──┼────┨┃14│建设局│23│1│13│ 9┃┠──┼───────────────┼──┼────┼──┼────┨┃15│交通局│52│25│26│ 1┃┠──┼───────────────┼──┼────┼──┼────┨┃16│水务局│14│8│6│┃┠──┼───────────────┼──┼────┼──┼────┨┃17│农林渔业局│41│30│9│ 2┃┠──┼───────────────┼──┼────┼──┼────┨┃18│文化局│35│11│14│ 10┃┠──┼───────────────┼──┼────┼──┼────┨┃19│卫生局│23│13│5│ 5┃┠──┼───────────────┼──┼────┼──┼────┨┃20│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2││┃┠──┼───────────────┼──┼────┼──┼────┨┃21│环境保护局│18│11│5│ 2┃┠──┼───────────────┼──┼────┼──┼────┨┃22│统计局│3││1│ 2┃┠──┼───────────────┼──┼────┼──┼────┨┃23│地方税务局│42│4│19│ 19┃┠──┼───────────────┼──┼────┼──┼────┨┃24│工商行政管理局│42│20│19│ 3┃┠──┼───────────────┼──┼────┼──┼────┨┃25│质量技术监督局│22│4│17│ 1┃┠──┼───────────────┼──┼────┼──┼────┨┃2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7│7││┃┠──┼───────────────┼──┼────┼──┼────┨┃2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4│4││┃┠──┼───────────────┼──┼────┼──┼────┨┃28│城市管理局│18│6│11│ 1┃┠──┼───────────────┼──┼────┼──┼────┨┃29│旅游局│7│1│6│┃┠──┼───────────────┼──┼────┼──┼────┨┃30│口岸办公室│2│││ 2┃┠──┼───────────────┼──┼────┼──┼────┨┃31│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14││1│ 13┃┠──┼───────────────┼──┼────┼──┼────┨┃32│台湾事务办公室│6│││ 6┃┠──┼───────────────┼──┼────┼──┼────┨┃33│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2│2││┃┠──┼───────────────┼──┼────┼──┼────┨┃34│体育局│5││4│ 1┃┠──┼───────────────┼──┼────┼──┼────┨┃35│民防委员会办公室│7│3│4│┃┠──┼───────────────┼──┼────┼──┼────┨┃36│气象局│3│2│1│┃┠──┼───────────────┼──┼────┼──┼────┨┃37│无线电管理办公室│11│5│6│┃┠──┴───────────────┼──┼────┼──┼────┨┃合计│ 701│ 239│ 265│197┃┗━━━━━━━━━━━━━━━━━━┷━━┷━━━━┷━━┷━━━━┛1、发展和改革局共有行政审批事项16项,其中作行政许可保留6项,取消2项,作其他审批保留8项。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非行政许可审批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非行政许可审批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科信规[2009]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发布日期】2009.07.07【实施日期】2009.07.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科信规〔2009〕3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共8项)编号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01 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使用(暂缓发布)02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0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04 软件产品登记05 软件企业认定06 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07 科技创新奖评定08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一、登记内容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

二、设定依据(一)《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条;(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9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三)《关于确定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的函》(深府函〔2005〕153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备案。

四、登记条件(一)已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经营范围限于以下任何情形之一:1.创业投资业务;2.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3.创业投资咨询业务;4.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5.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深科信[2008]137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发布日期】2008.05.06【实施日期】2008.05.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信〔2008〕13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工程中心,是指依托本行业或者本技术领域内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业(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组建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拥有优秀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与深圳市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对本行业或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科技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作经费主要来源于依托单位,政府对其前期启动和研发经费给予一定的资助,政府资助的资金主要用于购买仪器设备、软件等固定资产。

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工程中心组建和运作的指导部门,市财政部门是政府资助资金的监管部门。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工程中心发展规划以及技术服务特性和产业发展需求发布年度《申请指南》。

第五条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在工程中心的组建和运作过程中负责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关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资料目录

关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资料目录

关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一、基本规定实施时间规定名称与条文摘要2002.07.26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2002.03.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新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时间规定名称与条文摘要2010.07.20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修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2010.03.31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05.07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明确燃气经营企业登记工作事项的通知2007.12.17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气体充装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11.1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复函2006.06.26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06.08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广东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问题的复函2006.04.19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办理危险化学品许可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2006.04.1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中有关问题的复函2006.03.28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企业监管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的复函2005.02.03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4.09.06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2004.09.06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2004.07.1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2004.05.1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解决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没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审核意见问题的批复2004.02.2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问题的批复2003.10.3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补充调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部分内容的通知2003.10.18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粤经贸安全〔2003〕80号)2002.11.2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2002.11.1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许可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申请/xzsp/xzsp2/xzsp_2.htm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bsfw/bszn/wxhxp/200408/t20040813_2699.htm《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申请指南/whxx/viewnews.jsp?itemID=25&newsID=761三、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实施时间规定名称与条文摘要2010.07.04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50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008.12.1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第四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名单及工作进度的通知2005.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2004.04.23 关于公布第三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名单及工作进度的通知2002.05.2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02.03.27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时间规定名称与条文摘要2008.09.14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2007.09.27 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01.2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规划行政许可证明的通知2004.11.05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2004.07.1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2004.05.1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01.13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zwgk_m1/gzwj/wxhxpl/200908/t20090828_4222.htm五、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时间规定名称与条文摘要2011.02.0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01.0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2007.11.1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2007.10.01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zwgk_m1/gzwj/wxhxpl/200908/t20090828_4243.htm2007.05.2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2007.04.2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2006.10.0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改建、扩建)批准书》(非剧毒)办事指南/whxx/viewnews.jsp?itemID=25&newsID=760六、危险化学品储存实施时间规定名称与条文摘要2007.10.01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2006.09.20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七、危险化学品登记(告知性备案)实施时间规定名称与条文摘要2004.12.02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宜收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2002.11.2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2008.09.14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9.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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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行政许
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深科信[2005]24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发布日期】2005.08.02
【实施日期】2005.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行政许可
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8月2日深科信[2005]245号)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2项)
编号行政许可事项
1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
2 通信管道建设与使用审批
01号许可事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
一、行政许可内容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的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兴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
(二)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
(四)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
(五)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六)有必要的场所。

法律依据:《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5月24日科技部、民政部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第二条、第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
登记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拟申请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1)单位的名称;(2)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3)主要研究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4)拟设立的组织机构及负责人情况;(5)拟购置的科研设施;
2.计划开展的研究项目;
3.宗旨;
4.业务范围;
5.联系方式。

(二)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原件);
所用场所为自有物业的,需提供房产证明文件;所用场所为租用物业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三)与开展业务相关的设备清单(复印件2份);
(四)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的主要贡献和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复印件2份,其中负责人身份证、从业人员学历证书、获奖证书等相关证件或证书需验原件);
(五)凡涉及到企业或企业参与申请的,须出具工商局物价信息中心提供的该企业“核准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的有关资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六)章程草案(2份);
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1)名称、住所;(2)宗旨和业务范围;(3)组织管理制度;(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5)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6)章程的修改程序;(7)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8)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章程的范本请到深圳市民政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主要人员基本信息表》(见附表)。

申请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科技信息网(网址:
)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审查材料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文。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许可后颁发批复文件《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意见》。

从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批准之日起,申请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复文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主要人员基本信息表
02号许可事项:通信管道建设与使用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通信管道建设与使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1999年1月2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的数量及方式
一次通信管道建设申请一般不得超过10管程公里,通信管道使用申请一般不得超过10子孔公里,一个单位1周内只能申报一单。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通信管道建设申请许可条件:
1.持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信基础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部队国防通信建设、深圳电视台、深圳海关等专网的建设单位;
3.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

(二)通信管道使用申请许可条件:
1.持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部队国防通信建设、深圳电视台、深圳海关等专网的建设单位;
3.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通信管道建设申请材料
1.填写《深圳市通信管道建设项目申请书》(原件3份,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设计资料(包括系统工程图纸、路由详图)(原件3份);
3.提交各通信运营单位对该项目的通信管道建设需求意见(原件1 份,复印件2份);
4.属市政府、国防专项工程的,必须提交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第一次申请建设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登记、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通信管道使用申请材料
1.填写《深圳市通信管道使用项目申请书》(原件3份,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设计资料(包括系统工程图纸、路由详图)(原件3份);
3.属市政府、国防专项工程的,必须提交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书(原件1份,复印件 2份);
4.第一次申请使用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登记、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通信管道建设项目申请书》(见附表1)或《深圳市通信管道使用项目申请书》(见附表2)。

申请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科技信息网(网址:)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通信管道建设申请办理程序
办文窗口受理申请→通信与网络资源处审核→路由核查→建设信息公示→通信与网络资源处起草批复件→分管领导审批→印制文件→办文窗口返回结果。

(二)通信管道使用申请办理程序
办文窗口受理申请→通信与网络资源处审核→路由核查→通信与网络资源处起草批复件→分管领导审批→印制文件→办文窗口返回结果。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通信管道建设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关于(××单位)通信管道建设申请的批复》,有效期限:1年。

(二)通信管道使用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关于(××单位)通信管道使用申请的批复》,有效期限:2个月。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通信管道建设,领取许可证并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完成施工(开工前需取得规划、城管、交警部门相关审批)。

(二)通信管道使用,领取许可证并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完成施工(开工前需到管道产权单位缴纳相关费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办文窗口受理号:
办文窗口受理时间:年月日
深圳市通信管道建设项目申请书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法人签名:
申请文号:
填报时间:年月日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通信管道建设项目申请办理指引
一、申请资格:
1.持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信基础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部队国防通信建设、深圳电视台、深圳海关等专网的建设单位;
3.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

二、申请数量:每一次申请一般不得超过10 管程公里,一个单位1周内只能申报1单。

三、审批依据:
1.《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第十七条。

2.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加强深圳市通信管道管理的通知(深信办发〔2002〕51号)。

四、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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