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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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科技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科技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科技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1.06.25•【字号】深人发[2001]27号•【施行日期】2001.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科技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6月25日深人发〔2001〕27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精神,从200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其中,科技三项经费每年安排2000万元,其他安排1000万元),作为支持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资金,为此,深圳市人事局、科技局和财政局共同制定了《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由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和出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项目研发、启动资金两部分组成。

市人事局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管理;市科技局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项目研发、启动资金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及财务监督。

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引智办)是管理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职能机构,负责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主要用于:(一)建立、完善市留学生创业园;(二)出国留学人员个人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三)出国留学人员评奖活动所需费用;(四)建立、维护以及管理深圳出国留学人才信息网站;(五)开展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工作所需费用;(六)其他有关留学人员的管理费用。

第四条出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项目研发、启动资金主要用于:(一)出国留学人员在深圳市从事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二)出国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深圳市实施转化项目;(三)对出国留学人员产业化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四)其他有关留学生创办企业的管理费用。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5.07•【字号】深科信规[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信规〔2009〕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制定了《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二○○九年五月七日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自主知识产权是指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第三条根据本办法认定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深圳市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享受研发资助等优惠待遇。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是从事以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或者技术服务的企业,单纯的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一)电子信息及软件;(二)生物工程、医药及医疗器械;(三)新材料;(四)光机电一体化及先进制造;(五)环境保护;(六)新能源和高效节能;(七)航空航天;(八)现代农业;(九)地球、空间、海洋工程;(十)核应用;(十一)利用先进技术、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十二)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研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易、工业设计等服务;(十三)与上述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深圳经济发展特点的其他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7.16•【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2019年7月16日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府规〔2018〕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以下简称科技研发资金),是指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并且纳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预算,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活动的资金,适用于基础研究专项(自然科学基金)、平台和载体专项、人才专项、创新创业专项和协同创新专项等领域。

第三条科技研发资金管理遵循公正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及执行,负责开展以下工作:(一)制定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

最新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最新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研发资金是在市级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以及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的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主管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按规定实施资金项目。

其中:市财政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资金监管部门,其职责是:(一)审核报批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年度支出结构计划。

(二)对资金项目安排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

与市科技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三)按要求拨付资金。

必要时委托商业银行按照资金使用合同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四)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评估。

市科技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提出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决算,编制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支出结构计划。

(二)组织资金项目预算申报和评审,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送财政部门审核。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计划,必要时与资金项目单位签订资金监管合同。

(四)负责资金项目管理,监督项目实施,组织资金项目验收以及项目的绩效评估。

(五)负责组织资金回收,以及对违反资金使用合同的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处理。

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使用单位,其责任是:(一)按规定要求申报资金项目,编制项目预算。

对资金项目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按批准的项目要求实施项目,落实批准的项目预算中除市科技研发资金外的其他资金,以及其他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

(三)按要求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必要时与业务主管部门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并按合同履行资金使用的相关职责。

(四)接受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深圳质量,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化城市,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活动。

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规划,每年在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收支计划中设定深圳市科技计划及其项目类别,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科技计划主要资助研究开发、科技创新基础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应用推广、科技交流合作等科技创新活动。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主要采用无偿资助、奖励和投融资资助(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贷款贴息、无息借款、科技保险、再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

第四条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稳定支持与竞争择优相结合、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机制,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信[2005]34号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信[2005]34号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年2月17日深科信[2005]34号)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195号)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195号)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市科技研发资金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项目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市科技研发资金支持的其他类型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经市科技和信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信息局)审定通过的下一年度计划项目指南和申报项目的通知在每年12月底前发布。

申报项目的通知应包括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市科技信息局办文窗口常年受理计划项目的申请,并负责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求。

材料审查工作应当场完成。

审查合格的项目导入项目库,并按分管类别提交市科技信息局相关处室。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告知申请人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第五条市科技专家委员会负责在全市范围内选聘学术、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具有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并在一线工作的人员组成咨询专家库。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公布日期】2008.05.06•【字号】深科信[2008]137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信〔2008〕13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工程中心,是指依托本行业或者本技术领域内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业(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组建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拥有优秀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与深圳市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对本行业或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科技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作经费主要来源于依托单位,政府对其前期启动和研发经费给予一定的资助,政府资助的资金主要用于购买仪器设备、软件等固定资产。

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工程中心组建和运作的指导部门,市财政部门是政府资助资金的监管部门。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工程中心发展规划以及技术服务特性和产业发展需求发布年度《申请指南》。

第五条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在工程中心的组建和运作过程中负责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科〔xx〕168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六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一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研发资金是在市级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以及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的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主管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按规定实施资金项目。

其中:市财政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资金监管部门,其职责是:(一)审核报批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年度支出结构计划。

(二)对资金项目安排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

与市科技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三)按要求拨付资金。

必要时委托商业银行按照资金使用合同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四)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评估。

市科技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提出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决算,编制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支出结构计划。

(二)组织资金项目预算申报和评审,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送财政部门审核。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计划,必要时与资金项目单位签订资金监管合同。

(四)负责资金项目管理,监督项目实施,组织资金项目验收以及项目的绩效评估。

(五)负责组织资金回收,以及对违反资金使用合同的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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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
研发资金无息借款原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财企[2008]26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发布日期】2008.04.02
【实施日期】2008.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无息借款原则》的
通知
(深财企〔2008〕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科技和信息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无息借款原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二〇○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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