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垃圾转运站的设计规范
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

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1〕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63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主编的《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47—91,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管理,由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负责解释,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我国城市垃圾转运站(以下简称转运站)的规划、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并达到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其它垃圾转运站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根据转运站的特点,在设计时,应做到因地制宜、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有利于保护环境、改善劳动条件。
第1.0.4条转运站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选址和规模第一节选址第2.1.1条转运站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行业规划的要求。
第2.1.2条转运站的位置宜选在靠近服务区域的中心或垃圾产量最多的地方。
第2.1.3条转运站应设置在交通方便的地方。
第2.1.4条在具有铁路及水运便利条件的地方,当运输距离较远时,宜设置铁路及水路运输垃圾转运站。
第二节规模第2.2.1条转运站的规模,应根据垃圾转运量确定。
第2.2.2条垃圾转运量,应根据服务区域内垃圾高产月份平均日产量的实际数据确定。
无实际数据时,可按下式计算:Q=δnq/1000式中Q——转运站的日转运量(t/d);n——服务区域的实际人数;q——服务区域居民垃圾人均日产量(kg/人·d),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无当地资料时,垃圾人均日产量可采用1.0~1.2kg/人·d,气化率低的地方取高值,气化率高的地方取低值;δ——垃圾产量变化系数。
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

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垃圾量不断增加,垃圾处理成为城市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城市垃圾转运站作为垃圾收集和运输的关键环节,其设计规范对于有效、高效地处理城市垃圾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空间规划、设备设置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探讨城市垃圾转运站的设计规范。
一、空间规划城市垃圾转运站的空间规划应充分考虑垃圾的分类、集中装卸和运输等环节的需求。
首先,应根据城市垃圾的产量和种类合理规划转运站的面积和布局。
转运站应具备独立进出口,方便垃圾车辆的进出;同时,应设立分类垃圾堆放区域,确保垃圾分类的顺利进行;此外,还应设置垃圾堆放场地和设备清洗区域,以确保转运站的卫生和整洁。
二、设备设置城市垃圾转运站的设备设置应满足高效、安全和环保的要求。
首先,应配备适当数量的垃圾箱和容器,以便垃圾的分类、存放和运输;其次,应配置高效的垃圾压缩设备,以便减少垃圾体积,提高运输效率;此外,还应安装通风设备和污水处理设备,以确保转运站的空气和水质环境符合卫生标准。
三、道路设计城市垃圾转运站的道路设计应考虑垃圾车辆的进出和转运过程的顺畅。
首先,应确保转运站附近的道路宽度和强度能够满足垃圾车辆的通行需求;其次,应合理设置进出站口和交通引导标识,方便垃圾车辆的进出和顺利行驶;此外,还应规划转运站周边道路的排水系统,以防止雨水对转运站运营的影响。
四、环境保护城市垃圾转运站的设计应注重环保要求,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首先,应合理设置转运站的位置,尽量远离居民区,减少噪音和异味对周边居民的干扰;其次,应采取有效的垃圾处理措施,如选用封闭式垃圾容器和高效的污水处理设备,以减少垃圾和污水对环境的污染;此外,还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管护,确保转运站的运营符合环保标准。
综上所述,城市垃圾转运站的设计规范应从空间规划、设备设置、道路设计和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考虑,以确保垃圾的高效处理和环境的良好保护。
随着城市垃圾问题的不断加剧,城市垃圾转运站的设计规范将不断得到完善和提升,以适应城市垃圾处理的发展需求。
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

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为了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法令,制定了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其他垃圾转运站可参照执行。
在设计时,应因地制宜、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有利于保护环境、改善劳动条件。
除执行本规范外,转运站的设计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选址和规模第一节选址转运站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行业规划的要求。
位置宜选在靠近服务区域的中心或垃圾产量最多的地方,并应设置在交通方便的地方。
在具有铁路及水运便利条件的地方,当运输距离较远时,宜设置铁路及水路运输垃圾转运站。
第二节规模转运站的规模应根据垃圾转运量确定。
垃圾转运量应根据服务区域内垃圾高产月份平均日产量的实际数据确定。
无实际数据时,可按公式计算:Q=δnq/1000.其中,Q为转运站的日转运量(t/d),n为服务区域的实际人数,q为服务区域居民垃圾人均日产量(kg/人·d),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无当地资料时,垃圾人均日产量可采用1.0~1.2kg/人·d,气化率低的地方取高值,气化率高的地方取低值;δ为垃圾产量变化系数。
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如无资料时,δ值可采用1.3~1.4.转运站规模可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
转运量小于150t/d,为小型;转运量为150~450t/d,为中型;转运量大于450t/d,为大型,转运站用地面积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中第4.1.1条的规定。
转运站的服务半径应根据收集垃圾的方式确定。
用人力收集车收集垃圾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5km;用小型机动车收集垃圾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km。
垃圾运输距离超过20km时,应设置大、中型转运站。
第三章建筑和环境转运站的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情况,做到经济、合理。
大、中型转运站应按区域布置,作业区宜布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站前区布置应与城市干道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城市垃圾转运站的设计规范 CJJ47—1991

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我国城市垃圾转运站(以下简称转运站)的规划、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并达到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其它垃圾转运站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根据转运站的特点,在设计时,应做到因地制宜、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有利于保护环境、改善劳动条件。
第1.0.4条转运站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选址和规模第一节选址第2.1.1条转运站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行业规划的要求。
第2.1.2条转运站的位置宜选在靠近服务区域的中心或垃圾产量最多的地方。
第2.1.3条转运站应设置在交通方便的地方。
第2.1.4条在具有铁路及水运便利条件的地方,当运输距离较远时,宜设置铁路及水路运输垃圾转运站。
第二节规模第2.2.1条转运站的规模,应根据垃圾转运量确定。
第2.2.2条垃圾转运量,应根据服务区域内垃圾高产月份平均日产量的实际数据确定。
无实际数据时,可按下式计算:Q=δnq/1000式中Q——转运站的日转运量(t/d);n——服务区域的实际人数;q——服务区域居民垃圾人均日产量(kg/人·d),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无当地资料时,垃圾人均日产量可采用1.0~1.2kg/人·d,气化率低的地方取高值,气化率高的地方取低值;δ——垃圾产量变化系数。
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如无资料时,δ值可采用1.3~1.4。
第2.2.3条转运站规模可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
转运量小于150t/d,为小型;转运量为150~450t/d,为中型;转运量大于450t/d,为大型,转运站用地面积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中第4.1.1条的规定。
第2.2.4条转运站的服务半径:一、用人力收集车收集垃圾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5km;二、用小型机动车收集垃圾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km。
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

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我国城市垃圾转运站(以下简称转运站)的规划、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并达到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其它垃圾转运站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根据转运站的特点,在设计时,应做到因地制宜、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有利于保护环境、改善劳动条件。
第1.0.4条转运站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选址和规模第一节选址第2.1.1条转运站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行业规划的要求。
第2.1.2条转运站的位置宜选在靠近服务区域的中心或垃圾产量最多的地方。
第2.1.3条转运站应设置在交通方便的地方。
第2.1.4条在具有铁路及水运便利条件的地方,当运输距离较远时,宜设置铁路及水路运输垃圾转运站。
第二节规模第2.2.1条转运站的规模,应根据垃圾转运量确定。
第2.2.2条垃圾转运量,应根据服务区域内垃圾高产月份平均日产量的实际数据确定。
无实际数据时,可按下式计算:Q=δnq/1000式中Q——转运站的日转运量(t/d);n——服务区域的实际人数;q——服务区域居民垃圾人均日产量(kg/人·d),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无当地资料时,垃圾人均日产量可采用1.0~1.2kg/人·d,气化率低的地方取高值,气化率高的地方取低值;δ——垃圾产量变化系数。
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如无资料时,δ值可采用1.3~1.4。
第2.2.3条转运站规模可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
转运量小于150t/d,为小型;转运量为150~450t/d,为中型;转运量大于450t/d,为大型,转运站用地面积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中第4.1.1条的规定。
第2.2.4条转运站的服务半径:一、用人力收集车收集垃圾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5km;二、用小型机动车收集垃圾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km。
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

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为规范生活垃圾转运站(以下简称“转运站)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转运站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
转运站的规划,设计和施工、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选址与规模选址转运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l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
2综合考虑服务区域、转运能力、运输距离、污染控制、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影响。
3设在交通便利.易安排清运线路的地方。
4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的要求。
转运站不应设在下列地区:l立交桥或平交路口旁。
2大型商场、影剧院出人口等繁华地段。
若必须选址于此类地段时,应对转运站进出通道的结构与形式进行优化或完善。
3邻近学校、餐饮店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
在运距较远,且具备铁路运输或水路运输条件时,宜设置铁路或水路运输转运站(码头)。
规模转运站的设计日转运垃圾能力,可按其规模划分为大、中、小型三大表转运站主要用地指标注:1表内用地不含垃圾分类、资源回收等其他功能用地2用地面积含转运站周边专门设置的绿化隔离带,但不含兼起绿化隔离作用的市政绿地和园林用地。
3与相邻建筑间隔自转运站边界起计算4对于邻近江河、湖泊、海洋和大型水面的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码头,其陆上转运站用地指标可适当上浮。
5以上规模类型n 、山、w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i类含上下限值。
转运站的设计规模和类型的确定应在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服务区域内,以转运站设计接受垃圾量为基础,井综合城市区域特征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各种变化因素来确定。
确定转运站的设计接受垃圾量(服务区内垃圾收集量),应考虑垃圾排放季节波动性。
转运站的设计规摸可按下式计算:Q D = K s •Q c式中QD—转运站设计规模(日转运量),t/d;Ks —服务区垃圾收集量(年平均值),t / d ;Qc —垃圾排放季节性波动系数,应按当地实测值选用;无实测值时,可取〜。
无实测值时,服务区垃圾收集量可按下式计算:QC= { n • q/ 1 000 }式中n—服务区内实际服务人数;q —服务区内,人均垃圾排放量[kg/ (人• d)],应按当地实测值选用;无实测值时,可取〜。
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

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我国城市垃圾转运站(以下简称转运站)的规划、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并达到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其它垃圾转运站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根据转运站的特点,在设计时,应做到因地制宜、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有利于保护环境、改善劳动条件。
第1.0.4条转运站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选址和规模第一节选址第2.1.1条转运站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行业规划的要求。
第2.1.2条转运站的位置宜选在靠近服务区域的中心或垃圾产量最多的地方。
第2.1.3条转运站应设置在交通方便的地方。
第2.1.4条在具有铁路及水运便利条件的地方,当运输距离较远时,宜设置铁路及水路运输垃圾转运站。
第二节规模第2.2.1条转运站的规模,应根据垃圾转运量确定。
第2.2.2条垃圾转运量,应根据服务区域内垃圾高产月份平均日产量的实际数据确定。
无实际数据时,可按下式计算:Q=δnq/1000式中Q——转运站的日转运量(t/d);n——服务区域的实际人数;q——服务区域居民垃圾人均日产量(kg/人·d),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无当地资料时,垃圾人均日产量可采用1.0~1.2kg/人·d,气化率低的地方取高值,气化率高的地方取低值;δ——垃圾产量变化系数。
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如无资料时,δ值可采用1.3~1.4。
第2.2.3条转运站规模可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
转运量小于150t/d,为小型;转运量为150~450t/d,为中型;转运量大于450t/d,为大型,转运站用地面积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中第4.1.1条的规定。
第2.2.4条转运站的服务半径:一、用人力收集车收集垃圾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5km;二、用小型机动车收集垃圾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km。
城市垃圾中转站设计规范

城市垃圾中转站设计规范城市垃圾中转站是城市垃圾处理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城市垃圾分类、转运和处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个合理的垃圾中转站设计规范能够保证垃圾分类和转运的高效性,同时最大程度地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下面是一个城市垃圾中转站设计规范的详细说明和要求。
一、垃圾中转站的选址1.垃圾中转站应该位于城市垃圾产生源附近,且离居民区较远,以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2.中转站应尽可能选择平坦地形,方便垃圾车辆进出和垃圾的存放和处理。
3.垃圾中转站应远离市中心,避免对城市的景观和形象造成不良的影响。
二、垃圾中转站的建筑设计1.建筑面积和容量应根据城市垃圾产量和分类情况合理确定,同时预留一定的扩建空间。
2.建筑结构应坚固耐用,且具有防火、防震等特性,以确保垃圾中转站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建筑外观应简洁大方,能够融入周围环境,不对周围居民和环境造成影响。
4.垃圾中转站应该设有适当的通风系统和污水处理设备,以确保垃圾的存放和处理过程不产生异味和环境污染。
5.垃圾中转站应设有合适的进出口通道和车辆停车场,方便垃圾车辆的进出和垃圾的装卸。
三、垃圾中转站设施的设置1.垃圾中转站应设有合适的分类设施,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等分类区域,以方便后续的处理和转运。
2.垃圾中转站应设有储存设施,用于暂存垃圾,避免因垃圾处理厂或填埋场的运营问题导致无法及时运输垃圾。
3.垃圾中转站应设有适当的处理设施,包括压缩设备、粉碎设备和焚烧设备等,以方便垃圾的压缩和处理。
4.垃圾中转站应设有相应的监控设备和防护措施,以确保垃圾的安全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5.垃圾中转站应设有必要的办公和休息设施,以方便中转站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
四、垃圾中转站的运营管理1.垃圾中转站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或部门进行监管和管理,包括垃圾的分类、转运和处置等工作。
2.垃圾中转站应定期进行垃圾的清运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确保中转站的正常运行。
3.垃圾中转站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范,以确保工作人员和垃圾车辆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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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我国城市垃圾转运站(以下简称转运站)的规划、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并达到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其它垃圾转运站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根据转运站的特点,在设计时,应做到因地制宜、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有利于保护环境、改善劳动条件。
第1.0.4条转运站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选址和规模
第一节选址
第2.1.1条转运站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行业规划的要求。
第2.1.2条转运站的位置宜选在靠近服务区域的中心或垃圾产量最多的地方。
第2.1.3条转运站应设置在交通方便的地方。
第2.1.4条在具有铁路及水运便利条件的地方,当运输距离较远时,宜设置铁路及水路运输垃圾转运站。
第二节规模
第2.2.1条转运站的规模,应根据垃圾转运量确定。
第2.2.2条垃圾转运量,应根据服务区域内垃圾高产月份平均日产量的实际数据确定。
无实际数据时,可按下式计算:
Q=δnq/1000
式中Q——转运站的日转运量(t/d);
n——服务区域的实际人数;
q——服务区域居民垃圾人均日产量(kg/人·d),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无当地资料时,垃圾人均日产量可采用1.0~1.2kg/人·d,气化率低的地方取高值,气化率高的地方取低值;
δ——垃圾产量变化系数。
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如无资料时,δ值可采用1.3~1.4。
第2.2.3条转运站规模可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
转运量小于150t/d,为小型;转运量为150~450t/d,为中型;转运量大于450t/d,为大型,转运站用地面积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中第4.1.1条的规定。
第2.2.4条转运站的服务半径:
一、用人力收集车收集垃圾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5km;
二、用小型机动车收集垃圾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km。
第2.2.5条垃圾运输距离超过20km时,应设置大、中型转运站。
第三章建筑和环境
第3.0.1条转运站的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情况,做到经济、合理。
大、中型转运站应按区域布置,作业区宜布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站前区布置应与城市干道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3.0.2条转运站内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应符合防火、卫生规范及各种安全的要求。
第3.0.3条转运站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设计和外部装修应与周围居民住房、公共建筑物以及环境相协调。
第3.0.4条转运站内建筑物室外装修宜采用水刷石、中级涂料、普通贴面材料等。
第3.0.5条转运车间室内地面及墙面、顶棚等表面应平整、光滑。
第3.0.6条转运站内建筑物门窗,宜采用钢门、钢窗或木门、木窗,临街的小型转运站宜采用卷帘门等。
第3.0.7条大、中型转运站内应绿化,绿化面积应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3.0.8条大、中型转运站内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应设污水处理设施。
第3.0.9条转运站的采暖、通讯、噪声和消防的标准应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3.0.10条转运站应根据需要设置避雷措施。
第四章设备和设施
第一节设备及其布置
第4.1.1条转运站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条件,采用不同方式和设备将垃圾装载到运输车辆或船舶上。
第4.1.2条转运站的设备数量应根据转运量确定。
第4.1.3条为调节转运站的工作效率与车辆调用频率之间的关系,应根据需要设置垃圾贮存槽。
第4.1.4条放置集装箱地坑的深度应保证集装箱上缘与室内地坪齐平或不高于室内地坪5cm,集装箱外壁与坑壁之间应保持15~20cm的距离,并应设置定位装置。
第4.1.5条集装箱应与垃圾运输车的载重量及车箱相匹配。
第4.1.6条集装箱的数量,应根据垃圾贮存时间、清运周期及备用量等因素确定。
地坑式转运站其集装箱的数量不宜少于地坑数的2倍。
第4.1.7条采用起重设备的转运站,应采用电动起重设备。
第4.1.8条转运站宜设置垃圾压缩机械。
第4.1.9条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相邻设备间净距:
考虑人行时,其宽度不小于1.2cm;
考虑车行时,其宽度应根据运输车通过的实际需要确定。
二、集装箱式垃圾转运站内应留出周转集装箱停放的位置,并应在其周围设置宽度不小于0.7m 的通道。
三、转运站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2m。
第4.1.10条转运站转运车间室内高度应不小于设备最大伸展高度。
当采用起重设备时,应保持吊起物底部与吊运所越过的物体顶部之间有0.5m以上的净距。
第4.1.11条大、中型转运站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运输车辆。
第4.1.12条运输车辆的配置数量可采用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M——运输车辆数量;
Q——日转运量(t/d);
W——运输车载重量(t);
u——每部车日转运次数;
η——备用车系数,取1.2。
u=T/t
式中:T——额定日运输时间;
t——一次作业时间。
第4.1.13条水路垃圾转运站应采取专用码头的方式,并应满足水位变动的要求。
第4.1.14条水路垃圾转运站应设有固定垃圾运输船的设备、垃圾装卸设备和防止垃圾散落在水中的设施。
第4.1.15条运输机车及船舶数量应根据运转量及运输机车、船舶载重量及一次作业时间确定。
第二节设施
第4.2.1条大、中型转运站应设置垃圾称重装置。
第4.2.2条转运站应设置杀虫灭害装置,转运车间内应设置除尘除臭装置。
第4.2.3条转运站应设置供控制作业用的操作室或操作台。
操作室或操作台应设在高处或安全的地方。
大、中型转运站还应在操作室或操作台内设监控系统。
第4.2.4条转运站应设供工人值班、更衣或存放工具、资料的附属用房。
大、中型转运站还应设置办公、宿舍、食堂等工作、生活设施。
其面积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的规定。
第4.2.5条大、中型转运站宜设置洗车台及检修车台、停车场、加油站等设施。
第4.2.6条转运站应配备应急电源,并应考虑相应的机房。
第4.2.7条转运站内应设置电话或其它通讯设施。
第4.2.8条铁路及水路运输转运站内必须设置与铁路系统及航道系统相衔接的调度通讯、信号系统。
第4.2.9条转运站应设置排除站内积水的设施。
附录一:本规范术语解释
序号术语名称曾用术语名称解释
1 公路运输垃圾转运站采用公路运输作为转运方式的垃圾转运站
2 铁路运输垃圾转运站采用铁路运输作为转运方式的垃圾转运站
3 水路运输垃圾转运站采用水路运输作为转运方式的垃圾转运站
4 气化率气化率是指城市居民用燃料中燃气的使用百分率
5 垃圾压缩机垃圾压缩并推入运输车辆上的设备
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的要求(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