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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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7.08•【文号】环发[2010]78号•【施行日期】2010.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近年来,上市环保核查工作逐步完善,规章制度不断健全,技术程序不断规范,核查内容不断深入,社会影响不断扩大,推动了上市公司持续改善环境行为,有效提升了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水平。

上市环保核查已经成为全面审视企业环境行为的有效载体,成为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成为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正在成为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

但是,随着核查工作的深入开展,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部分地方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不够充分,对上市公司的环保后督查不够深入,极个别省级环保部门还违反分级核查管理规定,越权为企业出具上市环保核查意见,严重干扰了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秩序。

为进一步做好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上市环保核查各项规定。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审核、严格把关,通过环保核查督促企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开展环保核查时,未经现场检查不得出具核查意见。

核查过程中,重点检查是否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是否按期淘汰落后产能、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和通过环保验收、是否依法按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是否按期完成重金属污染防治任务以及是否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等情况。

对于存在重大环保问题的企业,应在其完成整改之后方可出具意见。

二、严格遵守上市环保核查分级管理制度。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执行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规定,不得越权直接出具核查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施行日期】2016.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6年6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7月13日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我部决定对下列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1.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年7月16日,(87)环放字第239号)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1日,环控〔1996〕204号)3.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6年7月26日,环控〔1996〕629号)4.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9年4月16日,环发〔1999〕98号)5.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日,环发〔1999〕246号)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5月9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7.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7月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3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9.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10.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10月11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9日,环发〔1999〕107号)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环发〔2000〕38号)3.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2000年7月4日,环发〔2000〕135号)4.关于印发《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22日,环发〔2001〕21号)5.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等四种文件格式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环发〔2001〕214号)6.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计价格〔2002〕125号)7.关于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3月28日,环发〔2002〕54号)8.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2002年7月12日,环办函〔2002〕233号)9.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环办〔2003〕25号)10.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环办〔2003〕26号)11.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2004年8月4日,环函〔2004〕253号)12.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环发〔2005〕24号)1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05年11月2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14.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23日,环办〔2005〕126号)15.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2005年12月13日,环办〔2005〕137号)16.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2月14日,环办〔2006〕14号)17.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15日,环办〔2006〕28号)1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环发〔2006〕50号)19.关于印发《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4日,环发〔2006〕59号)20.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7日,环函〔2006〕224号)21.关于实行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价范围分级管理的公告(2006年7月2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22.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环办〔2006〕138号)23.关于印发《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26日,环发〔2006〕205号)2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环发〔2007〕67号)25.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6月25日,环发〔2007〕97号)26.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28日,环办函〔2007〕881号)27.关于35千伏送、变电系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30日,环办函〔2007〕886号)28.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2月10日,环发〔2007〕188号)29.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2008年2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3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5号)31.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32.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环发〔2008〕13号)33.关于加强核设施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6日,国核安函〔2008〕26号)34.关于加强铀矿冶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环办函〔2008〕119号)35.关于加强核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5月15日,国核安发〔2008〕43号)36.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2008年6月6日,环发〔2008〕48号)37.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13日,环发〔2008〕52号)38.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2008年6月24日,环办函〔2008〕373号)39.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2008年7月11日,环办〔2008〕53号)40.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环发〔2008〕69号)41.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公开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7月29日,环函〔2008〕157号)42.关于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日,环办〔2008〕57号)43.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4日,环办函〔2008〕539号)4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9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45.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环发〔2008〕89号)46.关于加强不合格奶制品销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2008年10月20日,环办〔2008〕81号)47.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8年11月6日,环办函〔2008〕789号)48.关于同意将C.I.活性黄107等101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8年12月26日,环办函〔2008〕944号)49.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9年)的公告(2008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6号)50.关于加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核心应用软件部署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环函〔2009〕17号)51.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2009年2月2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52.关于公布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的公告(2009年3月23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14号)5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4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0号)5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13日,环办〔2009〕45号)55.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21日,环发〔2009〕48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24日,环办〔2009〕51号)57.关于开展办理铀矿山采矿许可证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4月29日,环办函〔2009〕397号)58.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30日,环办〔2009〕53号)59.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2009年5月14日,环办函〔2009〕465号)60.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事项的公告(2009年5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7号)61.关于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9年6月8日,环办函〔2009〕578号)62.关于公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推荐单位名单(2009年)的公告(2009年6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8号)63.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1日,环发〔2009〕73号)64.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年7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36号)65.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环发〔2009〕87号)66.关于发布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名单的公告(2009年8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40号)67.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8月3日,环办函〔2009〕777号)6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核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年10月12日,环办函〔2009〕1045号)69.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09年11月2日,环发〔2009〕127号)70.关于同意将2-溴己酸等53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9年11月5日,环办函〔2009〕1147号)71.关于高压输变电工程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11月10日,环核函〔2009〕81号)72.关于发布《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2009年12月1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6号)73.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0年)的公告(2009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6号)74.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09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8号)75.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2010年3月2日,环办〔2010〕25号)76.关于同意4,6-二氯嘧啶等2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3月15日,环办函〔2010〕265号)77.关于实行差别排污收费政策提高落后产能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函(2010年5月28日,环函〔2010〕161号)78.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6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47号)79.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8日,环发〔2010〕78号)80.关于同意将4-(反-4-乙基环己基)溴苯等149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8月12日,环办函〔2010〕859号)81.关于同意三(氨基磺酸)钇等7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9月15日,环办函〔2010〕997号)82.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1年)的公告(2010年12月29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1号)83.关于印发《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函(2010年12月30日,环办函〔2010〕1446号)84.关于同意4-氨基-5-氨甲基-2-甲基嘧啶等150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1年1月6日,环办函〔2011〕13号)85.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月18日,环办函〔2011〕57号)86.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2011年2月14日,环办〔2011〕14号)87.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5日,环办函〔2011〕157号)88.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8日,环办函〔2011〕180号)8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1年3月14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90.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11年4月15日,环发〔2011〕43号)91.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20日,环办函〔2011〕1117号)92.关于废杂铜生产电解铜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复函(2011年11月21日,环办函〔2011〕1363号)93.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2月5日,环函〔2011〕337号)94.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2年)的公告(2011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91号)95.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3号)96.关于同意碳酸镧(Ⅲ)等7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1月5日,环办函〔2012〕4号)97.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3日,环办〔2012〕13号)98.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2年3月20日,环办函〔2012〕337号)99.关于同意3,5-二氯溴苯等20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4月28日,环办函〔2012〕481号)100.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2012年5月16日,环办〔2012〕79号)101.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5月17日,环发〔2012〕54号)102.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2012年6月25日,国核安发〔2012〕106号)103.关于加强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着力维护公共安全的通知(2012年8月16日,环办〔2012〕109号)104.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2012年10月8日,环发〔2012〕118号)105.关于电池制造项目环评类别问题的复函(2013年1月25日,环办函〔2013〕86号)106.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3年1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号)107.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2013年3月22日,环办〔2013〕28号)108.关于多金属复杂金精矿综合回收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意见复函(2013年6月25日,环办函〔2013〕709号)109.关于印发《省级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2013年7月5日,环发〔2013〕70号)110.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2013年7月15日,环办〔2013〕75号)111.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2013年8月5日,环函〔2013〕176号)112.关于继续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3年9月22日,环办〔2013〕89号)113.关于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13年9月22日,环办函〔2013〕1074号)114.关于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意见的复函(2013年11月6日,环办函〔2013〕1274号)115.关于“圈区管理”区内企业进口废五金类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期的函(2014年1月26日,环办函〔2014〕93号)11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2014年3月4日,环办〔2014〕24号)117.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2014年4月4日,环办〔2014〕33号)118.关于水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4年7月30日,环办函〔2014〕929号)119.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2014年10月20日,环发〔2014〕149号)120.关于铁矿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5年1月6日,环办函〔2015〕22号)121.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部审查分类目录》的通知(2015年3月18日,环办〔2015〕31号)。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7.21•【文号】国环规大气[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公安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加快提升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水平,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法》,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便民惠民的要求,以降低机动车污染排放水平、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严格规范新生产机动车和在用车排放检验,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联网;严格监管执法,加强对高排放车辆的环保达标监管,促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加快推进机动车环境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

二、有效衔接机动车排放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制度(一)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

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大气法》建立并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机动车生产企业和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并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

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法律·法规·政策

法律·法规·政策

月度报告 M o hl po 7 1日正式实施 月
7月 1日起 , 中华人民共和 国侵权责任法 正式实施 。 新的 ( ( 侵权责任 法 涉及产 品缺 陷、交 通事故 、医疗损害 、环境
污染、网络侵权 、动物致人损害等 内容 ,还 明确 了产 品召回制度 、首次规定 了精神损害赔偿细则 ,强化 了 对 未成年人 的保护 。确立 了同命 同价赔偿原则 ,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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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 中央企业的核心竞 争力。
李 荣 融 强 调 ,强化 节 能减 排 基 础 管理 ,开展技术 创新 和示范项 目,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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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五”节能减排 目标 。
环保部要求上市公 司需披露环境年报
人尹成基介 绍,人保部将加强对企 业工资分配的宏观 指导 和调控 ,针
构做好促进 钢铁 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
后产能和扶持优 势企 业发展等工作提供 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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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书记李 荣融要求 ,中央企业要密切 关注和把握 当前 经济形势发展变化 ,着
奖为年度奖 ,每年获奖企业总数为 6家 。
目前国际上 已有 7 0多个 国家设有这种高规 格的出 自政府 的质量管 理荣誉奖。在美国 , 国家质量奖 曾经都是 由里根、克林顿等总统颁发 。
力整合资源 ,坚持科技 创新 ,提 高运行
工信部设立钢铁经 营准入 “ 社 会责任”门槛
7月 1 2日,工 业和 信 息化 部 在大
连 召开 了全 国钢铁工业 座谈 会。会上 , 工信部部长 李毅 中要 求各钢铁企业要贯 彻 钢 铁行 业生 产经营规 范条件 ,从

环境经济政策的主要进展

环境经济政策的主要进展

环境经济政策的主要进展/hjjj/gjfb/201106/t20110603_211643.htm/hjjj/gjfb/201006/t20100609_190733.htm国家继续加快制定和实施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贸易和绿色税收等一系列环境经济政策,通过有效运用经济手段,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丰富了国家宏观调控手段,减轻了经济增长的环境代价。

取得积极成效。

‚双高‛产品名录夯实环境经济政策基础。

2009年,环境保护部发布《‚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09年)》(简称‚‘双高’产品名录‛),含290余种产品。

财政部和商务部根据名录调整了出口退税政策、加工贸易政策,对遏制这些产品出口、减轻环境压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国家安监总局和银监会专门转发‚双高‛产品名录。

2010年,环保部继续组织制定了新的一批《环境经济政策配套综合名录》。

该名录含有349种‚双高‛产品、29种环境友好工艺、15种污染减排重点环保设备,在国家制定和调整出口退税、贸易、信贷和保险等经济政策,以及完善产业政策、安全监管政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绿色信贷绿色信贷政策继续深化。

环境保护部联合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全面落实绿色信贷政策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

进一步规范了信息交流范围和报送方式。

环境保护部向银监会提供2009年更新信息。

目前,已有4万多条环保信息进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

商业银行根据这些信息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限贷、停贷、收回贷款等措施,促进了企业治理污染、保护环境。

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继续稳步推进。

2009年,在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下,9省市已在全省或部分地区开展试点。

10余家保险企业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

河北省、沈阳市和上海市在地方环保立法中写入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湖南省人民政府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意见。

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环保部《关于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情况的通报》问题整改情况的公告

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环保部《关于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情况的通报》问题整改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91 证券简称:西北化工 公告编号:2010-015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环保部《关于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情况的通报》问题整改情况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环保部关于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情况通报2010年5月26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关于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情况的通报》(环办[2010]67号)。

通报指出,为督促上市公司切实履行承诺,解决既有环境污染问题,环保部近期对2007—2008年通过环保部环保核查的上市公司进行了后督查。

本次后督查发现:58家公司中有11家公司存在严重环保问题尚未按期整改,存在较大环境风险。

主要环保问题包括未依法执行环评审批或“三同时”验收制度、未能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未能按期完成总量减排配套工程项目、未依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物超标排放、拖欠巨额排污费、环保设施不完善或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没有完成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等问题。

鉴于以上情况,环保部决定对包括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问题比较严重的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被通报公司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认真自查问题,立即拿出整改方案,及时将环保整改情况报送我部和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并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

请各相关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未完成承诺环保整改任务的公司依法加大监管力度,属于违法情形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督促其完成环保整改任务,相关情况于2010年6月25日前报环保部。

环保部通报批评公司及其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环保问题中涉及本公司的问题有:1.监测结果显示二甲苯无组织排放超标。

2.未建设符合环保规定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产生的300多桶废油和废有机溶剂等危险废物露天堆放在厂区,且最长的已堆放一年半时间。

3.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建成污水处理设施配套污泥脱水设备;未按国控重点源监管要求安装水质在线监测装置;事故应急池只有600 m3,达不到环评要求的2000 m3,且未在当地环保部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整改。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15•【文号】环办函[2011]964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函[2011]9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保督查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顺利完成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附件: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二○一一年八月目录1 总论1.1编制依据1.2编制目的1.3适用范围1.4核查基本要求2 环境政策2.1 产业政策2.2 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2.3环境技术规范2.4清洁生产3资料核查3.1企业基础资料3.2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3.3严格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3.4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3.5严格执行排污费缴纳制度3.6未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3.7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3.8环境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3.9固体废物处理、处置4 现场核查4.1核查方式4.2 现场设施核查4.2.1非离子吸附型矿采矿过程4.2.2离子吸附型矿采矿过程4.2.3选矿过程4.2.4冶炼分离4.2.5稀土金属电解制备4.2.6辅助设施1.总论1.1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3)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4)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5)中央纪委《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21号)(6)《关于开展稀土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362号)(7)《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号)1.2编制目的本指南为稀土企业开展环境保护核查自查以及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资料核查和现场核查提供指导。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0.08.23•【字号】•【施行日期】2010.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上市企业环保监管,促进上市企业环保管理和污染减排,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号)》要求和省环保厅专项检查工作安排,我局决定于近期开展对杭州地区上市公司环保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杭州地区已上市和拟上市企业(已通过环保核查),共 90家。

二、检查内容检查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要求和程序的通知》(浙环函〔2008〕249号)执行,突出以下5个方面的重点:1、废水、废气、噪声等主要污染物排放和总量控制情况,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及环境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准备情况。

2、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监控设备运行情况。

3、是否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实施产业结构调整。

4、是否按期完成上市核查时承诺的环保有关整改内容。

5、是否建立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定期公开环保信息。

三、检查方式采取企业自查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事进行:1.企业对照环保部规定的《上市企业16条环保管理执行情况》内容进行自查(附表)。

2.各地环保部门对所在区域内上市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附表),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环保设施检查等方式,必要时对污染源进行现场采样抽检。

检查情况请在9月25日前上报杭州市环保局污控处(联系人:陈菁菁;电话:87238540)。

市环保局将根据各地现场检查情况和日常环保监管、环境违法行为及投诉情况等,选取部分企业进行稽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按照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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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近来,各地认真开展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深入现场检查和后督查,促进企业加强环保工作,推动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取得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程序
由环境保护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应先取得相关省级环保部门的核查初审意见。

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核查初审意见应主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同时抄送申请公司;在所有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出具同意通过核查初审的意见后,环境保护部才受理公司的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跨省生产的,主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应请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协助核查,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应向主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初审意见。

二、严格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时限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效率,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查工作。

在收到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主核查的环保部门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公司。

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负责核查初审的省级环保部门应向环境保护部或主核查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初审意见。

在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负责主核查的环保部门应组织完成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三、加强对企业环保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是对申请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请,包括:发生过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受到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保部门处罚,受到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罚款等。

本条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实施。

二是在核查过程中,公司仍存在以下违法情形尚未得到改正的,环保部门应退回其核查申请材料,并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有关规定,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未完成因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污染或因引发群体性环境事件而必须实施的搬迁任务。

三是严厉处罚弄虚作假行为。

核查过程中,如发现公司存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重大违法事实的行为,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终止核查,且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对于存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企业重大违法事实行为的上市环保核查技术咨询单位,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应予通报批评,并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编制的技术报告;环境保护部将撤销相关责任人员证书。

四、加大对企业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力度
省级环保部门在核查过程中,要加大对企业环境安全隐患的现场排查和督促整改力度。

尤其是对于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和尾矿库的企业,要安排经验丰富的人员加强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企业整改。

对于存在重大环境问题的企业,须待其全部完成整改且经现场核实后,才可出具同意的核查初审意见或核查意见。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上市公司环保核查通知
抄送:中国证监会,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各上市环保核查技术咨询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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