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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办 法》
局制定 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 订工作管 理办法》现予发布 , 发布之 日 , 自 起施行 。原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 年 3 2 96 月 7日发布的 《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环境标准制( ) 修 订管
国家 环境 保护 总局
20 0 6年 8 月 2 日 3
附 国家环境 保护标 准制 修订 工作 管理办 法 件:
编号 )发布 、 、 交付出版事宜 ; ( 受理标 准制修订计划项 目调整 申 十)
请, 审查项 目调整方 案;
( 十一 )进
行 培训 。
术路线和工作方案; ( 根据确定标准技术内容的需要 , 五) 进 行必要 的验证 实验。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 有利于形成完整 、 三) : 协调的环境保护 标准体系 ; ( 有利于相关法律 、 四) 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实施 ;
( ) 五 与经济 、 技术发展水平和相关方 的 承受能力相适应 ,具有科学性和可实施性 ,
促进环境质量改善 ; ( ) 六 以科学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为依
国家放射性污染 防治与电磁 辐射 防护
相关标准 、 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参 照本办法执行。
据, 内容科学 、 合理 、 可行 ;
( ) 七 根据本国实际情况 , 可参照采用 同 外相关标准 、 技术法规: ( )制订过程和技术 内容应公开 、 八 公
平 、 正。 公
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工作按《 环境
标准样品研复制技术规范》 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 办法规定 了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标准制修订工作主管部门、 技术支持单
位、 标准主编单位和标准出版单位在标准制
修订工作中的职责。
第 二章 标 准制 修订 工 作 的基 本 原 则 、

关于环境保护部公告7号令

关于环境保护部公告7号令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2009年第7号
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现将《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见附件一)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见附件二)予以公告。

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1.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2.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主题词:环保建设项目环评目录公告
附件1: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注:本附录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附件2:
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注:本附录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7年第4号

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7年第4号

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7年第4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7年第4号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我局制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15•【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8.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提高污染排放标准”的要求,切实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决定在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执行地区执行地区为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行政区域。

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含河北雄安新区、辛集市、定州市,河南巩义市、兰考县、滑县、长垣县、郑州航空港区)。

二、执行行业与时间(一)新建项目。

1.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自2018年3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或标准修改单发布时间同步。

3.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

(二)现有企业。

1.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执行要求如下: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炼焦化学工业现有企业,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1号――关于发布2012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1号――关于发布2012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1号――关于发布2012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12.21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1号
•【施行日期】2012.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2年第71号)
关于发布2012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公告根据《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经各地、各部门推荐和专家评审,并通过《中国环境报》及环境保护部门户网站公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66个项目获2012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其中:一等奖6项,二等奖26项,三等奖34项。

现予以公布。

附件:2012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名单
环境保护部
2012年12月21日附件:2012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名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施国家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发[2003]144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施国家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发[2003]144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施国家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施国家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发[2003]144号)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排放,实施《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7691-2001)和《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762-2002)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现公告如下:一、2003年9月1日起,所有进行定型的压燃式发动机(包括柴油发动机和燃用其他燃料的压燃式发动机)及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重型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3.5吨的车辆)必须符合《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下简称GB 17691)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要求,所有进行定型的点燃式发动机(包括汽油发动机和燃用其他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重型车辆(最大(以下简称GB14762)总质量大于3.5吨的车辆)必须符合《车用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要求。

2003年9月1日起,生产、进口或销售上述产品的汽车和发动机企业应按要求向国家环保总局进行污染物排放达标车型和发动机型的核准申报。

凡不符合上述标准要求的车、机型不得核准定型,未经国家环保总局核准定型的车、发动机型视同排放不达标,不得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

二、2003年9月1日起,停止对达到GB 17691、GB 14762第一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型式核准申报。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65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65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指导和规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我部制定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现予公布,请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附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附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一、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为指导和规范环保部门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制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关于证明材料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可参考本《指南》附一的要求,提交有关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当详实充分并合理组织,利于查阅。

三、关于审批程序及时限(一)受理(5个工作日内)负责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环保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后应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二)专家评审(40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专家组应当提交关于申请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意见;并起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草案或不予颁发许可证的文件。

(三)审批(20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依法发布有关给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制作颁发许可证(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制作并颁发许可证;批准日期以公告日期为准。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8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8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8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11.14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8号
•【施行日期】2016.11.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年第68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我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先后发布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现将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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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国家环保部公告范文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xx〕12号)要求,我部对20xx 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先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20xx年6月30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对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文件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我部将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xx〕73号)以及《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环境保护部
20xx年11月29日
国家环保部公告范文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已于20xx年9月28日发布,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过渡的有关规定》等6个配套文件予以公告,与该办法一并施行。

附件:1.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过渡的有关规定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规定
3.应当由具备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材料规定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资质证书缩印件页和编制人员名单表页格式规定
6.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部
20xx年10月29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xx年10月29日印发
国家环保部公告范文三
关于公布补充收录的现有化学物质的公告
为配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的实施,我局开展并完成了《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单》补充收录申报工作。

本次补充收录的化学物质包括1992年1月1日至20xx年10月14日在中国
境内生产的化学物质;按照《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1994年5月1日至20xx年10月31日期间进行首次登记的化学物质以及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0月14日期间从国外进口的化学物质,共1311个。

现将补充收录的现有化学物质名单予以公布,自即日起,这些化学物质按中国现有化学物质进行管理。

特此公告。

二○xx年十一月四日
国家环保部公告相关文章:
1.20xx年环保部公布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结果
2.20xx年北京环境保护部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3.20xx年环境保护部公务员面试公告
4.环保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5.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入口
6.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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