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模拟法庭案例2016年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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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模拟法庭案例库(3篇)

法律模拟法庭案例库(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张三诉李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张三在自家院内种植了一棵大树,由于树木生长迅速,树枝伸入李四家院内,导致李四家房屋受损。

李四多次与张三协商解决,但张三未予理睬。

李四遂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张三赔偿房屋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因树木、建筑物等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三作为树木的所有人,未及时修剪树枝,导致李四家房屋受损,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张三赔偿李四房屋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案例启示】本案例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注意公共安全,对于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或设施,要及时进行维护和修剪,避免造成他人损害。

二、案例二:王五诉赵六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王五与被告赵六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赵六将房屋出租给王五居住,租赁期限为三年。

合同签订后,赵六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王五遂将赵六诉至法院,要求赵六支付违约金并交付房屋。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赵六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赵六支付王五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并交付房屋。

【案例启示】本案例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一旦发生违约,当事人可依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三、案例三:陈七诉刘八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陈七在网络上发现被告刘八侵犯其著作权,遂将刘八诉至法院,要求刘八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八未经陈七许可,在其网站上发表陈七的作品,侵犯了陈七的著作权。

学生模拟法庭案例

学生模拟法庭案例

学生模拟法庭案例【篇一:学生模拟法庭案例】模拟小法庭剧本--校园偷窃[书记员]: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鼓掌、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3、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4、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就座。

)[审判长]:大家请坐。

[书记员]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1:XXX五六班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韩流到庭。

(法警带被告人韩流到被告席。

)审:你叫什么名字?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家庭住址?被:韩流。

97年9月21日。

汉。

广东深圳。

在读小学六年级。

xx。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被:没有。

审: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被:十月十日。

审:何时被逮捕?被:十月三十日。

审:XXX起诉书是否收到?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被:十天前。

审:XXX少年法庭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XXX韩流偷窃一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1.假如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的,能够请求换人。

2.被告人能够自行辩护。

审:现在入手下手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XXX起诉书被告人韩流,男,199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在读XXX六年级,广东深圳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韩流伙同其他班学生XXX(已另案处理),于2008年10月8日下午5时许在XXX快乐园地处,趁原告韩流不注意,将其放在地上的书包偷出,偷得派克牌钢笔一支和人民币现金50元后,将书包扔到三楼厕所内,携赃物逃离。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韩流处,已追缴现金50元和钢笔(均暂存本院)。

以上究竟分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流伙同他人,采用偷盗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

模拟法庭案件案例

模拟法庭案件案例

模拟法庭案件案例案件:小狗旺财引发的邻里纠纷。

角色:1. 原告:老张,一位脾气有点倔的退休大爷。

2. 被告:小李,年轻的上班族,爱狗人士。

3. 法官:公正严肃又不失风趣的王法官。

案件背景:老张和小李住在同一栋楼里,老张住一楼,小李住二楼。

小李养了一只可爱的小狗叫旺财,这旺财呢,有个习惯,特别喜欢在老张家门口那块小地毯上撒尿。

老张为此很是恼火,多次找小李交涉,可小李总是说会好好管教,但旺财就是改不了这个毛病。

老张觉得自己的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干扰,一出门就闻到一股尿骚味,忍无可忍之下,把小李告上了法庭。

法庭现场:(大家都站好后,法槌敲响)法官(严肃地):“现在开庭。

老张,你先说说你的情况吧。

”老张(气愤地指着小李):“法官啊,你可得给我做主啊。

这小李养的狗,天天在我家门口撒尿,就跟在那画地盘似的。

我这每天早上一开门,那股味儿啊,差点没把我熏晕过去。

我都和他说了多少次了,他就是不管。

我这把门口打扫得干干净净的,那狗就跟专门和我作对似的,您说这还有没有天理了?”法官(看向小李):“小李,原告说的情况是否属实啊?”小李(有点不好意思):“法官,旺财这个毛病我确实知道,我也一直在教它呢。

可是狗狗有时候不听话,我也没办法啊。

我也给老张道过歉了,还说我会赔偿他门口小地毯的钱,可他就是不依不饶的。

”老张(一听就急了):“你那道歉有啥用?你说赔偿地毯钱,我差那点钱吗?我要的是我门口干净整洁,没有那股尿骚味!”法官(思考了一下):“小李啊,虽然旺财是小动物,可能不太好控制,但这确实给老张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你作为狗主人,是有责任管理好自己宠物的行为的。

你有没有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呢?”小李(挠挠头):“我给旺财买了那种专门上厕所的诱导剂,也试着训练它去楼下的草坪上厕所,可是它有时候趁我不注意就跑下楼,跑到老张家门口去了。

”法官(轻轻摇摇头):“这可不行啊。

小李,你要知道,邻里之间应该互相尊重,你对旺财的管理不善已经侵犯了老张的正常生活权益。

模拟法庭案例范文

模拟法庭案例范文

模拟法庭案例范文法庭案例:涉嫌盗窃案一、案件背景天,被告人张三因涉嫌盗窃被依法逮捕,案件经过初步调查后,被告人张三被起诉到法庭接受审判。

根据警方的调查情况,张三是一名多次入狱的前科犯,而此次被捕是因为被目击在一家珠宝店行窃。

二、法庭审理1.法庭准备根据程序,开庭前法庭各方进行了准备工作。

被告人张三在指定时间被带到法庭,并和辩护律师见面。

辩护律师根据张三的情况进行进一步了解调查,并为接下来的审判准备了相关的文件和辩护材料。

2.法庭程序法官主持了庭审,开庭宣布开始。

首先,法官询问了被告人张三是否有任何家人要求出庭旁听。

张三回答说,他没有亲戚或家人。

然后,法庭公开宣读了指控,被告人张三是否认罪等。

3.辩护律师陈述接下来,辩护律师首先陈述辩护词。

他指出,案件中的证据可能不足以证明张三有罪。

律师还提出了证据链可能存在的问题,并表示对一些关键证人的置疑。

他质疑警方是否在调查过程中采取了合适的侦查手段,并提出了目击证人对张三是否有清晰辨认能力的疑惑。

4.检察官陈述紧接着,检察官陈述了指控的事实。

他详细描述了警方对案件的调查过程,并展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检察官还提到,此次行窃案发生后,警方在张三的身上搜出了一部分价值不菲的珠宝,并以此为证明张三有罪的依据。

5.目击证人证词为了证明张三的行窃行为,控方传唤了几名目击证人到庭作证。

第一名证人是当时在珠宝店购物的顾客,她作证称,她亲眼看到张三从珠宝展示柜中拿走了一块戒指并将其藏在口袋里。

第二名证人是珠宝店的员工,他证实了第一名证人的证词,并补充说,他在监控录像中清楚地看到了张三的面貌。

第三名证人是保安员,他作证称,在珠宝店外目击到了张三的逃跑过程。

6.被告人陈述被告人张三得到机会陈述自己的情况。

他表示自己是无辜的,从未涉及过这起案件,并提出了对目击证人的质疑。

他还称,他曾在珠宝店购物,但没有拿到任何珠宝,也没有做任何不当行为。

张三周密而有力地陈述了自己的辩解,试图推翻控方的指控。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例模拟法庭案例角色:法官:王宇被告:张三原告:李四证人:王五案情概述:李四起诉张三借款不还,在法庭上要求张三归还借款加上利息。

法庭审理过程:法官王宇:宣布开庭。

请原告李四出庭陈述。

原告李四:尊敬的法官,尊敬的各位评委,我是李四。

我在去年十月份借给被告张三一万块钱,并且签订了借条。

现在已经过去了一年,张三至今未归还借款。

我请求法庭判决被告归还借款加上利息。

法官王宇:请被告张三陈述您的观点。

被告张三:尊敬的法官,尊敬的各位评委,我并不否认曾向李四借过钱。

但是,我已经是一名下岗失业的工人,目前没有经济来源,无法偿还借款。

希望法庭给予我一定的宽限期,我会尽力找到工作并偿还借款。

法官王宇:请原告提供证据证明您的借款。

如果有其他账目说明或借款的欠条,也请您提供。

原告李四:请法庭查看这是我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借条。

上面明确写明了我借给被告一万块钱的事实。

此外,我还有被告签字确认的收据和对账单。

这些都是证明我借款的有效证据。

法官王宇:好的。

请缺席的证人王五进入庭审并作证。

证人王五:尊敬的法官,我是王五。

我是当时在场的,可以证明李四确实借给了被告一万块钱。

我见证了借款的过程,并且看到被告亲自签订了借条。

法官王宇:感谢证人王五的证词。

被告有什么问题想提问证人吗?被告张三:证人王五,请问您是否确定我亲自签订了借条?证人王五:是的,我可以确信地说,被告亲自签订了借条。

法官王宇:好的。

任何一方还有其他证据要提供吗?原告李四:尊敬的法官,我没有其他证据要提供了。

被告张三:尊敬的法官,我也没有其他证据要提供了。

法官王宇:好的。

双方当事人和证人的证词都已经陈述完毕。

法庭将会根据所提供的证据和证词进行判断并作出裁决。

庭审到此结束。

择日宣判。

案情的简要回顾后,法官王宇作出了裁决:法官王宇:鉴于原告提供的借条和其他证据,以及证人的证词,法庭认定被告张三的确借款未还。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法庭判决被告张三归还原告李四的借款一万块钱,并且支付相应的利息。

校园模拟法庭法律案例(3篇)

校园模拟法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校园霸凌现象日益严重,不仅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校园法治氛围,我校决定开展一场校园模拟法庭活动,通过模拟真实案例,让学生亲身体验法庭审理过程,增强法治观念。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简介2020年3月,某中学初二学生李某因学习成绩优异,受到同学嫉妒。

某日下午放学后,李某在校园内被同年级的王某、赵某、张某三人围攻,遭到殴打、辱骂。

事后,李某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经医院诊断为轻微脑震荡。

经调查,王某、赵某、张某三人曾多次在校园内欺负同学,此次事件系蓄意报复。

(二)争议焦点1. 王某、赵某、张某三人是否构成校园霸凌?2. 学校在此次事件中是否承担相应责任?三、模拟法庭审理过程(一)法庭调查1. 法庭调查阶段,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事实和理由。

原告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陈述:李某遭受王某、赵某、张某三人的殴打、辱骂,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被告王某、赵某、张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陈述:三人之间并无矛盾,此次事件系误会,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罚。

2. 法庭调查阶段,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李某的同学作证,证实李某遭受殴打、辱骂的事实。

(二)法庭辩论1. 原告代理人:王某、赵某、张某三人故意殴打、辱骂李某,构成校园霸凌,要求法庭依法判决。

2. 被告代理人:王某、赵某、张某三人之间并无矛盾,此次事件系误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三)合议庭评议1. 法庭认为,王某、赵某、张某三人故意殴打、辱骂李某,构成校园霸凌,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2. 法庭认为,学校在此次事件中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但并非直接责任人。

(四)宣判1. 法庭判决王某、赵某、张某三人分别赔偿李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 法庭建议学校加强校园管理,提高法治教育水平。

四、案例分析(一)校园霸凌的认定本案中,王某、赵某、张某三人故意殴打、辱骂李某,构成校园霸凌。

中学生模拟法庭案例

中学生模拟法庭案例

中学生模拟法庭案例【篇一:中学生模拟法庭案例】审判长、公诉人、原告、被告、代理人应有尽有模拟法庭让学生审理真实案例模拟法庭庭审正在进行。

核心提示18日下午,由浔阳区浔阳小学10名学生组成的青少年模拟法庭在浔阳区人民法院青少年法庭开庭审案,该小学六(1)班60余名学生以及部分老师和学生家长参加了庭审旁听。

此次模拟法庭根据该区一起真实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一名在校学生因涉嫌两次盗窃,最终以盗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整个庭审过程严肃、庄重、严谨,参加模拟法庭的同学认真投入。

记者对庭审现场进行了还原。

真实案例再现浔阳区青少年模拟法庭浔阳区浔阳小学少年刑事审判模拟法庭现在宣布开庭!请全体起立!18日下午,该校80多名学生、老师和部分学生家长,随着审判长的一声法槌,少年模拟法庭正式开庭,审判长、陪审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代理人、法警,每一角色都无一遗漏。

同学们根据自己所扮演的角色,在庭审过程中唇枪舌剑,展开了激烈交锋。

案情内容是一起真实的盗窃案件。

被告人王梅(化名)是一名15岁的女学生,家住湖北省汉川市。

2013年2月1日下午,被告人王梅从湖北汉川流窜到九江市浔阳区庐山南路沃尔玛超市二楼,趁失主郭某在购物时,将郭某挎包内的钱包盗走。

钱包内有现金1045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2013年11月22日中午,被告人王梅流窜至南昌大学前湖校区一号食堂一楼,趁失主张某打饭时,将张某上衣口袋里的一部白色诺基亚925手机盗走。

不料随后被食堂保安和师生联手抓住。

不久,被告人王梅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移交到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分局,并执行逮捕。

模拟法庭上,在身披法袍的审判长认真组织下,分别由10名同学担任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完成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

模拟法庭让同学们学到了法律知识据了解,为确保此次模拟法庭活动的顺利进行,浔阳区人民法院少年庭法官从办理过的真实案件中,精心选择了这起案例,依照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了规范的庭审流程,通过简洁明了的对话,专业精确的控辩意见,语重心长地法庭教育,由学生们亲自操作,全面再现了涉少刑事案件审判的全过程。

适用于模拟法庭的案例

适用于模拟法庭的案例

适用于模拟法庭的案例1.二被告人黄某、王某预谋对张某(女,二十二岁)进行抢劫,二人购买了弹簧刀、胶带、手套、假胸卡等作案工具,并事先对作案地点进行踩点观察。

后两人按照事先分工,携带作案工具,假冒维修工进入张某所在公寓欲实施抢劫。

因张某对二人行为产生怀疑而有所警惕,二人未敢实施,即逃离,在逃离途中被保安人员抓获。

分歧意见:(1)二人构成抢劫罪,但系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2)二被告人系抢劫罪且系犯罪未遂解析要点:在犯罪预备阶段,如果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地将行为停止下来,则属于犯罪预备形态;如果是自己主动地放弃下一步的行为,则属于犯罪中止。

在犯罪实行阶段,如果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地将行为停止下来,则属于犯罪未遂;如果是自己主动地放弃犯罪行为,则属于犯罪中止。

支持犯罪中止。

二被告人行为处于预备阶段,且由于自身原因而非外部原因放弃。

2.犯罪嫌疑人张某于2001年4月3日20时许,开着桑塔纳牌出租车刚好到家进屋休息,突然听到有人砸自己家的门窗玻璃,出屋发现四名男子(林某、王某、王某某、冯某某)从自家院旁分乘两辆摩托车逃跑。

张某与其妻孙某某,开着自己的出租车紧追。

当追至加油站附近时,其中由被害人林某与冯某某骑的一辆摩托车左右摇摆,企图阻止张某超车,张几次试图超车,欲将二人别倒抓获。

当被害人林某的摩托车往与右打方向时,犯罪嫌疑人张某猛踩油门欲从左侧超车时,将林某、冯某某的摩托车撞倒,致林某当场死亡(致肝破裂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致冯某某轻微伤。

犯罪嫌疑人张某将摩托车撞倒后没有踩刹车,继续往前行驶120米自动熄火,张某见二人躺在地上不动,便拨打110报警等待,后民警赶到将两被害人送往医院。

分歧意见:(1)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2)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解析要点: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即致使他人的生理健康遭受实质损害,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虽然不破坏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但使身体某一器官机能受到损害或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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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模拟法庭少年模拟法庭剧本--寻衅滋事洛阳法院少年庭审判长:1人审判员:2人书记员:1人公诉人:2人辩护人:2人被告人:3人被告人:贾浩,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

被告人:乙然,社会无业青年,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包志林,本市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与贾浩同班同学。

被害人:丁新,洛阳市六十五中八年级学生法警:4人基本案情:贾浩与丁新同为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一天中午两人同在学生食堂排队时,因丁新插队,贾浩与其当场吵架,丁新打了贾浩一拳,两人被在场老师劝阻,贾浩十分气愤,认为在这么多同学面前被欺负,自己太丢脸了,遂怀恨在心,当天贾浩在校外的一间游戏室玩时,遇到了自己在游戏室认识的朋友乙然,贾浩向乙然谈及中午在校发生的事,并对乙然讲想教训教训丁新,乙然当场同意,叫贾浩确定时间后和他电话联络,贾浩回学校后,又请同班同学包志林帮忙,叫包志林和他们一起去教训丁新,包志林心里虽不怎么愿意,但碍于朋友情面,只好点头同意。

第二天,贾浩纠约乙然、包志林二人,在丁新放学回家途中等候,丁新出现后,三人上前将丁新拦住,对丁新进行殴打,丁新撒腿就跑,乙然遂掏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向丁新头部砍去,丁新被砍倒在地后,贾浩、乙然又在丁新身上猛踢几脚,丁新大呼“救命”。

三人就立即逃窜至校外,贾浩、包志林二人于第二天向学校保卫科投案自首,乙然于当天被公诉人安机关抓获。

[书记员] (到庭宣读):请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核对身份)份)。

1、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吸烟、随地吐痰;(5)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6)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7)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用其他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8)为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请进入法庭的人员关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无线电通讯接收器、2、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摄影器材和无线电通讯工具,责令退出法庭或请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3、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蒋小蓉唐硕,辩护人崔志宇李明已到庭,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已在庭外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审判长]:(敲击法槌)涧西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本庭现在审理的是公诉机关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

传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到庭,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第一被告人姓名?贾:贾浩,审判长:性别?贾:男。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贾:1999年5月17日生审判长:民族?贾:汉族审判长:文化程度?贾:初中文化审判长:职业?贾:学生审判长:家庭住址?贾:住本市涧西区阳光花苑52号。

审判长:什么时候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贾:9月13日审判长:第二被告人姓名?乙:乙然审判长:性别?乙:男。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乙:1994年8月12日生审判长:民族?乙:汉族审判长:文化程度?乙:初中文化审判长:职业?乙:无业审判长:家庭住址?乙:住本市涧西区滨河镇滨河村15号。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乙:有,2011年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4年1月9日刑满释放。

审判长:第三被告人姓名?包:包志林审判长:性别?贾:男。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贾:1999年7月8日生审判长:民族?贾:汉族审判长:文化程度?贾:初中文化审判长:职业?贾:学生审判长:家庭住址?贾:住本市涧西区江南家园28号。

审判长:什么时候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包:9月13日审判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没有?何时收到?贾浩:收到了。

乙然:收到了。

包志林:收到了。

贾浩:2015年10月28日收到的。

乙然:2015年10月28日收到的。

包志林:2015年10月28日收到的。

[审判长]:因被告人贾浩、包志林审判时不满18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4条之规定涧西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依法不公开审理本案。

[审判长]: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由陈振霞担任审判长,梅娟和吴波担任审判员,张宇担任书记员进行法庭记录,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小蓉、唐硕出庭支持公诉。

被害人丁新及被告人贾浩、包志林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明出庭为被告人贾浩辩护;长城律师事务所崔志宇出庭为被告人包志林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除了可以委托聘请的律师辩护外,还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上述权利是否听清?丁新:听清了。

贾浩:听清了。

乙然:听清了。

包志林:听清了。

审判长:被害人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丁:不需要审判长:被告人贾浩,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贾:不需要审判长:被告人乙然,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乙:不需要审判长:被告人包志林,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包:不需要法庭调查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镇朝检刑诉[2015]76号被告人贾浩,男,1999年5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学生。

洛阳市六十五中学生。

住本市涧西区阳光花苑52号。

2015年9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区分局拘留,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乙然,男,1994年8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洛阳市涧西区阳滨河镇滨河村15号。

2015年9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区分局拘留,9月12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乙然曾于2011年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包志林,男,1999年7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学生。

洛阳市六十五中学生。

住本市涧西区江南家园28号。

2015年9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区分局拘留,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寻衅滋事一案,由洛阳市涧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现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贾浩在本市六十五中食堂内,因排队买饭与丁新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贾浩遂纠约被告人乙然、包志林欲对丁新实施报复,次日下午17:30分,三被告人在丁新放学回家途中,将其拦住,乙然上前打了丁新一个耳光,丁新逃跑,三被告人随后追赶,被告人乙然掏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向丁新头部砍去,致其头部一8厘米长的创口,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丁新被砍倒在地,被告人贾浩、乙然又对丁新身上猛踢几脚,后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三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贾浩、包志林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贾浩、乙然系主犯;被告人包志林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贾浩、包志林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亦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乙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应从重处罚。

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检察员:蒋小蓉唐硕2015年9月25日审判长:三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贾:听清楚了乙:听清楚了包:听清楚了审判长:下面分别进行法庭调查,先将被告人乙然、包志林带下法庭候审。

被告人贾浩,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有无异议?贾:没有。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诉人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人贾浩,公诉人问你的问题,希望你能如实回答。

贾:好的公诉人:你与丁新是否认识?贾:以前不认识,在学校食堂吵架后才认识他的.公诉人:你与乙然,包志林是否认识?贾:乙然是我在游戏机室认识的朋友,经常在一起打游戏机,包志林是我的同班同学。

公诉人:你与丁新有什么矛盾?贾:在9月10日我在食堂买饭时,他没有排队,我说了他几句,他反而骂我,我们就发生了争吵,丁新还打了我一拳,后来被在场的老师劝阻,我心里不服气,心想是他不对,居然还敢打我,让我当众出丑,很没面子,就想教训他一下。

公诉人:你想怎样教训他?贾:当天晚上,我在游戏机室正好遇见乙然,就和他谈到中午的这件事,请他帮忙,他说帮我摆平。

回家后,我看见包志林,心想人多的话可以吓吓他,就喊包志林一起参加,包志林先不肯,我就骂他不够哥们,后来他同意了。

公诉人:你把打丁新的经过详细讲一遍。

贾:第二天下午快5点钟时,我就把乙然喊到学校,然后喊包志林一起在丁新回家的路上守侯,等了大约半个小时,看到丁新正好一个人回家,我们三人就上前拦住了他,乙然甩了他一个耳光,骂他“叫你嘴欠,打死你!”丁新一看不对,撒腿就跑,我们三个人就追上去,乙然从衣服内掏出一把这么长的砍刀,对他的头部砍了一刀,丁新当时捂着头就倒在地上,头部还流着血,我们三人上前又狠狠地踢了他几脚,丁新大喊“救命!”我们三人就跑了。

公诉人:你是怎么归案的?贾:事发后,我和包志林心中十分害怕,不敢回家,就在学校附近转了一个晚上,后来包志林对我说,我们还是去自首吧。

我就同意了。

我们第二天一早一起到学校自首了。

公诉人:你现在对你的行为有什么认识?贾:当时自己太冲动了,也没考虑到会造成这样的后果。

公诉人: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问题要发问?辩:被告人贾浩,你是哪年出生的?贾:1999年5月17日。

辩:也就是说案发时你还未满18周岁?贾:是的。

辩:2015年9月10日当天,你和丁新因为什么原因发生争吵?贾:买饭排队时他插队。

辩:争吵过程中,谁先动的手?贾:丁新先打我一拳辩:你有没有还手?贾:没有辩:2015年9月11日下午,你喊乙然到学校,当时有没有叫他带刀?贾:没有辩:在丁新受伤住院期间你是否去看过他?贾:有的辩:有没有对其进行经济上的补偿?贾:有的,我去看他时给了他1000块钱。

辩: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需要向被害人发问的?辩:有。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询问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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