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健康包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新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包头市规划局二0—一年七月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包府办发[2011]145 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 (6) (9)第二章建筑容量 (69)第三章建筑间距 (70)第四章建筑物退让................................................. 7 6第五章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 (79)第六章城市建筑景观 (79)第七章城市绿地 (80)第八章市政工程设施 (82)第九章城乡统筹 (85)第十章控制性编制单元 (86)第十一章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 (87)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87)第十二章附则...................................................... 8 8附件89附录93术语、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 9 3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
第三条编制城乡各类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实施规划管理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四条各类建设项目实施容积率指标控制。
计算容积率地块面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选址意见书、规划_设计要点确定的为准。
退让红线面积计入地块面积。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1•【字号】包府办发[2011]132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11〕13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包头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三条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决策、土地储备机构运作、财政部门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一)市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拨付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收储成本等相关费用。
(二)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提取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其它形式筹集的用于储备土地的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六条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
第七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征地和拆迁补偿等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203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20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24日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按照《关于将北京等20个城市列为第一批城市设计试点城市的通知》(建规〔2017〕6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以我市作为全国第一批城市设计试点城市为契机,以体现地域特征和民族特色为原则,坚持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因地制宜,切实做好全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努力提高城市建设和人居环境品位,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
二、总体目标和任务通过开展我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探索和总结城市设计编制、实施和管理经验,形成适用我市城市设计的技术方法和路径,建立城市设计管理制度,实现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全覆盖,打造“和谐宜居、富有活力、独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三、组织机构为切实推进我市城市设计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赵江涛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副组长:张建中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成员:苗玉梁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主任郭甫欣市政府秘书长马富市政府副秘书长邵文祥昆区区长胡荣青山区区长贾保良东河区代区长高勇九原区区长李新春石拐区代区长黄敏白云矿区区长赵辉土右旗旗长张永文达茂旗旗长杨二喜固阳县县长孙义市新区办主任金永丽市发改委副主任郭玺平市财政局副调研员李兰维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王旭东市规划局局长高之荣市住房保障局局长吕惠斌市城建委主任周志刚市水务局局长李丹夫市林业局局长王松涛市文新广电局局长王旭亮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张勇东市旅游局局长王惠维市规划局副局长马小龙市规划局总工程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王旭东兼任。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主要道路景观照明、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主要道路景观照明、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4•【字号】包府办发[2011]164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主要道路景观照明、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1〕164号)各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城市主要道路景观照明、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包头市城市主要道路景观照明、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整治实施方案为提高全市景观照明水平,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提升城市品位和素质,在总结钢铁大街整治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为契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强化管理。
坚持清理整治和依法规范相结合,集中整治和长效管理相结合,依法行政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统一领导和市区联动、部门协作相结合,短期整治和长远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治理整顿、升级改造和集中建设,消除质量低劣、陈旧破损、影响市容景观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以钢铁大街为整治样本,在全市主要道路建设一批高标准、高质量、高品质的景观亮化设施、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凸显我市现代化城市气息和独特的人文特色,塑造全新的城市景观形象。
二、工作内容、标准及进度安排(一)整治内容及标准1.景观照明。
依据《包头市城市照明总体规划》的要求,以打造包头开放、繁荣、活力的城市夜景形象为目标,对民族东路、阿尔丁南大街、建设路、文化路、友谊大街、团结大街、富强路、呼得木林大街、劳动路、巴彦塔拉大街、南门外大街等城市重要景观道路两侧的625栋建筑物实施景观照明建设(详细名单见附件1)。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事故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包府办发[2017]164号【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7.18【实施日期】2017.07.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16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18日包头市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为深入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我市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防止和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针对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突出重点人群、重点病种,加强统筹协调和资源整合,有效提升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为贫困人口同步迈入更高质量小康社会提供健康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原则。
充分发挥全市各级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政府主导责任,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形成协作联动、高效有力的组织体系,确保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实施。
(二)坚持“多措并举、综合保障”的原则。
全面落实医疗保障制度,提升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扎实推进“一降、四提、五兜底”措施,整合优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慈善救助等各类保障救助资源,建立相互衔接的医疗保障体系。
(三)坚持“精准扶贫、分类施策”的原则。
在核准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的基础上,采取“一地一策、一户一档、一人一卡”的举措,实施分类救治,切实做到“精准到户、精准到人、精准到病”。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包府办发[2011]160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1〕160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包头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对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科学、有效、全面完成我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任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田(煤矿)火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7〕23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9年至2012年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6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 41号)和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现场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包头市煤田(煤矿)火区概况包头市境内煤矿床主要分布于西起鸡毛窑子普查区,东至黑土坝普查区一带,主要赋存有侏罗纪和石炭二叠纪煤层,煤的自燃倾向性为易自燃、自燃类,多年来五当沟至康卜一线矿地下有火区。
近年来由于煤矿相继关闭,产生了大量废弃矿井和地表沉陷区,残留煤柱及煤层露头经长期氧化出现了自燃现象和自燃迹象,主要分布在大青山煤田的李家沟、井子沟、毛忽太、公忽洞、同盛茂、白狐沟东、大炭壕黄合窑湾、二道沟、五当沟、白草沟等地区。
全市现查明的煤田(煤矿)火区和有自燃迹象的潜伏火区共14处,按矿权设置划分,其中有矿权的4处,无矿权的10处,火区面积近50万平方米。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07]143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07]1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f289fd31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4a.png)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7.17施行日期2007.08.01文号包府办发[2007]143号主题类别医疗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07〕14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包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依法设置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区(旗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法从事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2011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2011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3•【字号】•【施行日期】2011.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2011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2011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包头市2011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预案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全市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全市地质灾害点分布及2011年地质灾害隐患点预测根据全市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主要控制因素,结合气象、水文、地震预测趋势,经综合分析,全市地质灾害点分布及2011年地质灾害隐患点如下:(一)阴山山地西段低中山区石拐段,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易发区,即石拐大青山煤矿区,面积691.94平方公里。
该区域地质环境条件差,属地质灾害高度发育区,本地区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50余处,重点隐患点有:1.石拐区工人村红旗山危岩体滑坡。
近年来,该山体裂缝逐步延长、增宽,局部地段山体已出现滑动迹象,极易发生大规模滑坡或崩塌,严重危胁山脚居住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2.石拐区大发办事处二居委东山山体滑坡。
近年来,该处地面多处出现裂缝,如遇大的降水,滑动的可能性极大,一旦灾情发生,将堵塞河沟河道,严重影响河道行洪。
若遇山洪爆发,将直接威胁大发窑多数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3.石拐大发平硐山滑坡。
该处由于采空区塌陷导致地表山体裂缝崩塌,推动山脚煤矸石向前滑动,若遇暴雨,极易产生滑坡,严重威胁当地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4.石拐水磨滩滑坡、石拐大碳壕地区地表塌陷以及石拐区古城塔村、立甲子村、东山村、狸猫渠村因采空区塌陷造成地面塌陷,严重影响当地居民正常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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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健康包头行动实施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2.14
【实施日期】2011.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健康包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11年健康包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2011年健康包头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医疗惠民服务工作,推进医疗机构公益性建设,有效缓解群众“看病
难、看病贵”问题,2011年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健康包头行动。
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七次全委会议和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通过开展医疗惠民服务工作,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目标任务
通过整合全市医疗卫生服务资源,深入广泛开展各类医疗义诊和医疗救助活动,让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主要内容
2011年全市20个医疗卫生单位共承担实施30个板块项目,计划投入经费1506.5万元。
(一)包头市中心医院(计划投入资金237万元)
1.“万名农牧民健康体检、义诊、惠民扶贫和对口帮扶百万爱心行动”。
计划投入资金100万元,利用“流动医院”服务车,深入到街道社区和农牧区为群众开展免费体检、义诊、发放药品、惠民扶贫和对口帮扶工作,受益群众约10000人。
2.“晚期癌症患者临终关怀行动”。
计划投入资金137万元,为贫困晚期癌症患者提供免费止痛、心理辅导、到家随访和临终关怀治疗,为每名患者提供平均3200元的免费药物,受益贫困患者约350人。
(二)包头市传染病医院(计划投入资金28.8万元)
“肺结核患者免费检查及治疗项目”。
计划投入资金28.8万元,免费对300名可疑肺结核患者进行相关检查,为其中20名贫困肺结核患者每人提供1万元免费药品进行治疗,同时开展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降低危险因素,逐步控制肺结核发病率。
(三)包头市第四医院(计划投入资金46.5万元)
1.“青山区空巢老人免费体检项目”。
计划用三年时间,投入121.9万元,为青山区9100名空巢老人进行免费体检。
其中2011年投入资金40.5万元,为青山区3020名60岁以上空巢老人进行免费健康体检(每人134元),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2.“严重结构畸形儿童诊治救助行动”。
计划投入资金6万元,由四医院与北京军区总医院附属八一儿童医院合作,对我市儿童进行筛查,选择30名可治疗的患有严重结构畸形的儿童进行手术治疗,恢复其缺损的功能,为每名患儿减免2000元治疗费,并对术后康复提出指导意见,使患儿逐步具备独立生活、学习和工作能力,减轻社会负担。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