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规定
2024年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为更好地防止矿井生产建设中水灾事故的发生,对矿井水患进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我市矿井防治水有关制度,保证我市煤炭工业安全有序地发展,掌握矿井水害规律,研究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防治水害的方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每一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都要制定相应的“探、放、堵、截、排”综合防水措施。
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二、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有效的探放水设备。
培训探放水设备操作人员。
三、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本辖区内有水灾威胁矿井进行监督、督促各类防水煤柱设计、防治水措施的上报工作,并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市局负责检查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对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每一矿井每年雨季前要组织一次防治水全面检查工作。
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矿负责对重点受水患威胁矿井的检查工作。
五、矿井必须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设备、防洪抢险物资,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该项工作的检查。
六、各类矿井必须收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建立相关档案。
七、矿井应组织水文地质调查工作。
查明矿区内报废小井充水情况与矿区开采关系,查明地表水体、含水层与隔水层、小井老窖、各类导水构造等对矿井影响情况,并制定措施。
八、矿井应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建立观测台帐。
九、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水文情况不清的矿井,要进行补充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并按地质规程要求报批工程设计。
十、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包括,防顶板突水、防底板突水、老空水、断层水、冲积层水、钻孔水等,每一矿井必须根据该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探、放水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凡在煤层露头风化带,含水、导水、与富水层相接触的断层,矿井水淹区,受保护的地表水体、井田技术边界等地段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各类防水煤柱必须经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计算,确定尺寸大小和留设方法。
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二、矿井要建立水害预报上报制度,矿井每月向县(市)区局汇报一次,国有地方煤矿每季向市局汇报一次矿井水患情况。
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十六条 矿井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帐; (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帐; (二)气象资料台帐; (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帐; (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帐; (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帐; (六)矿井突水点台帐; (七)井田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帐;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一条 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的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四种(表2-1)
观测点的布置,应当尽量利用现有钻孔、井、泉等。观测内容包括水位、水温、和水质等。对泉水的观测,还应当观测其流量。 观测点应当统一编号,设置固定观测标志,测定坐标和标高,并标绘在综合水文地质图上。观测点的标高应当每年复测一次;如有变动,应当随时补测。 第二十五条 矿井应当在开采前的1个水文年内进行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在采掘过程中,应当坚持日常观测工作;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前,应当每7~8日观测一次;待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后,应当每月观测1~3次;当雨季或者遇异常情况时,应当适当增加观测次数。水质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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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单位涌水量以井田主要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为准。 2.在单位涌水量q,矿井涌水量Q1、Q 2和矿井突水量Q3中,以最大值作为分类依据。 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一、防止未堵塞的井眼污染环境1、煤矿采洞必须进行隔水封堵,防止洪水入井。
2、严禁煤层暗查,防止暗查出来的瓦斯及水污染环境。
3、必须对瓦斯夹带的污水进行有效处理,防止污染地表水。
4、要建立井眼控制等禁止随意挖掘和填塞井眼,以防止煤矿洪水和煤矿污染水源。
二、采场潜水治理1、在煤矿开展开采前,就要对潜水位进行观测,及早采取措施防止潜水升高。
2、对潜水位超过规定警戒线的面积要实行分步开采,要尽量减少潜水升高的空间。
3、要加强煤矿洪水溢流及泄洪工程的建设,就是设计安装尽可能多的消力坝、排水斗溢流分流室等设施,防止因潜水平升引起的污染。
三、防治回采巷道泥水淤积1、开展回采前,必须把相关水势与回采巷道安装的泵站立法统筹起来,以防止循环的洪水无法升上池、水库继而形成泥水淤积。
2、要提前把下游水势和回采巷道安装的泵站做好相应的中介性安装,以视回采道路内的水源、污水进行有效排放控制。
3、要采取有力措施,增加取水口、建筑兼容性沟渠等设施,使循环的洪水有效排出回采道。
四、悬挂沟渠和排污口防护1、严格控制钻井机械、特种设备及采煤机械开挖时的放炮操作,防止悬挂沟渠渗漏污染环境。
2、要建设悬挂沟渠完整的连接廊道,以确保悬挂沟渠的可用性。
3、要把排污口作为排污特许通路,以保证其正常发挥排污作用。
4、排污口要配备自动清污设施,以达到排污口自动维=护的目的。
五、开采减排1、将温度适宜的地下水与开采空间的协调贯通,以保证其合理利用。
2、开发带有较高温度井道地层,将高温水减缓或减轻排放,充分利用其降温及抑制火灾的作用。
3、加快完善抗震防震设施,以降低抗震减灾和抑制火灾的风险。
4、科学选择采空区和回采道路,将高温水的排放量减少到最低,同时保持开采道路的安全性。
2024年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3篇)

2024年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企业的防治水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防治水管理制度, 保障矿区的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水资源规划, 合理布局, 合理利用水资源,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下水和地表水的监测网络, 定期对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 提高防治水设施的技术水平和水平节水设备的使用。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防治水知识和技能培训, 提高员工的防治水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 提前制定应对突发水灾事件的应急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章防治水的管理要求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下水和地表水的防治水管理制度, 明确各级管理责任和协调机制。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控, 防止污水和有害物质对水质的影响。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 严禁对水源地进行破坏性开采和污染。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下水和地表水的监测系统, 及时掌握水质和水量的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地下水位下降过快, 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矿区降雨水的管控, 以减少洪水灾害和水土流失。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煤矿采空区的防治水工作, 防止采空区水突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防治水信息公开制度, 向社会公众及时公布煤矿防治水相关信息。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由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水资源管理机构共同负责。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 定期向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水资源管理机构报告防治水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 确保煤矿企业的防治水工作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附煤矿防治水规定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3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 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 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一章、总则
预测预报:是水害防治的基础。指在查清矿井水文 地质条件基础上,运用先进的水害预测预报理论 和方法,对矿井水害做出科学分析判断和评价。
有疑必探:是根据水害预测预报评价结论,对可能 构成水害的区域,采用物探、化探和钻探等综合 探测技术手段,查明或排除水害。
二是体现防治老空水害为重点。对防治老空水害 规定更加严密。
三是体现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矿井水文地质类 型划分、水文地质勘探等工作是基础。
四是在水害防治科学技术方面的研究成果,充分 发挥科学技术进步在防治水工作中的作用。
五是体现企业防治水的主体责任。除水体下开采 外,其它为企业自己审批。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6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 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 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47条: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49条: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
紧急情况下及时撤人井下人员制度。 第89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的矿井要建
第一章、总则
第9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 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 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抵御水 灾的能力。
注:通过培训,使职工了解做好防治水工作的基本知识,掌 握井下透水征兆有有关知识,提高职工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抵 御水害的能力。区队长、班组长必须经过防治水知识培训后 方可上岗。 煤矿必须组织井下职工开展水害应急救援演练。
修订的目的:以颁布实施《煤矿防治水规定》为
契机,坚决有效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 (一)高度重视煤矿防治水工作 (二)全面加强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三)认真做好井下探放水工作 (四)防范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 (五)加强防治水监督监察工作力度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5篇)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为更好地防止矿井生产建设中水灾事故的发生,对矿井水患进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我市矿井防治水有关制度,保证我市煤炭工业安全有序地发展,掌握矿井水害规律,研究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防治水害的方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每一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都要制定相应的“探、放、堵、截、排”综合防水措施。
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二、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有效的探放水设备。
培训探放水设备操作人员。
三、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本辖区内有水灾威胁矿井进行监督、督促各类防水煤柱设计、防治水措施的上报工作,并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市局负责检查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对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每一矿井每年雨季前要组织一次防治水全面检查工作。
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矿负责对重点受水患威胁矿井的检查工作。
五、矿井必须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设备、防洪抢险物资,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该项工作的检查。
六、各类矿井必须收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建立相关档案。
七、矿井应组织水文地质调查工作。
查明矿区内报废小井充水情况与矿区开采关系,查明地表水体、含水层与隔水层、小井老窖、各类导水构造等对矿井影响情况,并制定措施。
八、矿井应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建立观测台帐。
九、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水文情况不清的矿井,要进行补充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并按地质规程要求报批工程设计。
十、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包括,防顶板突水、防底板突水、老空水、断层水、冲积层水、钻孔水等,每一矿井必须根据该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探、放水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凡在煤层露头风化带,含水、导水、与富水层相接触的断层,矿井水淹区,受保护的地表水体、井田技术边界等地段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各类防水煤柱必须经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计算,确定尺寸大小和留设方法。
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二、矿井要建立水害预报上报制度,矿井每月向县(市)区局汇报一次,国有地方煤矿每季向市局汇报一次矿井水患情况。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我国煤矿防治水的规定也越来越严格。
在这个背景下,煤矿企业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煤炭生产过程中不污染环境,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煤矿防治水规定具体内容“煤矿防治水规定”是指国家对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遵守的环境规定。
一般而言,这些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煤矿企业不得违反现行环保法规、政策,必须保证生产过程不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2.煤矿企业必须对生产过程中的排放情况及时进行检测,并且定期公布检测结果;3.煤矿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对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进行科学管理,实现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4.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做好事故应急预案,针对突发事件能够及时处置,有效防范水体污染的发生;5.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程,特别是在开采过程中要避免对地下水资源造成不良影响,以保障水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二、煤矿防治水规定的意义煤炭是我国能源的主要来源,但是,煤炭的生产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物,对土壤、水源、空气等环境造成严重影响,使人民的健康受到威胁。
因此,制定和实施煤矿防治水规定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推动煤矿企业的环保意识,促进绿色发展。
随着大气污染、水污染等问题的日益严重,环保已成为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
煤矿企业必须注重环保问题,积极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和设备,保证生产过程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2.保护水源安全。
地下水是我国最重要的水源之一,而煤矿企业在采煤过程中会对地下水资源造成影响,使地下水的质量、数量遭到威胁。
因此,煤矿防治水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保障水源安全和可持续利用至关重要。
3.落实重大环保政策。
煤炭企业是我国工业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其做好环保工作对于实现“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具有积极意义。
4.降低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环境质量。
煤矿企业在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的时候,必须严格控制煤炭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从源头上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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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2)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2)第二节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 (4)第三章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5)第一节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5)第三节井下水文地质观测 (6)第六节井下水文地质勘探 (9)第四章矿井防治水 (11)第一节地面防治水 (11)第二节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12)第三节排水系统 (12)第四节水闸门与水闸墙 (13)第五节疏干开采和带压开采 (14)第五章井下探放水 (16)第六章水体下采煤 (18)第七章露天煤矿防治水 (19)第八章水害应急救援 (20)第一节应急预案及实施 (20)第二节排水恢复被淹井巷 (20)第九章罚则 (21)第十章附则 (22)附录一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 (24)附录二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 (26)附录三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 (26)附录四安全隔水层厚度和突水系数计算公式 (32)附录五安全水头压力值计算公式 (33)附录六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预测图模式 (3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一条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表2-1)。
注:1.单位涌水量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为准。
2.在单位涌水量q,矿井涌水量Q1、Q2和矿井突水量Q3中,以最大值作为分类依据。
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第十二条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等情况;(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三)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含水层和隔水层分布规律和特征;(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区分布状况;(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处理情况;(六)对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
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到300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
第二节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第十四条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
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第十五条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一)矿井充水性图;(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
矿井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
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见附录一。
第十六条矿井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二)气象资料台账;(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六)矿井突水点台账;(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十五)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
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1次。
第十七条新建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井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
新建矿井应当编制下列主要图件:(一)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和成果;(二)突水点台账、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三)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四)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五)建井水文地质报告(可与建井地质报告合在一起)。
第十八条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应当编写闭坑报告。
闭坑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二)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闭坑报告(包括图纸资料)应当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
第三章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第一节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第二十条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矿区或者矿井未进行过水文地质调查或者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应当进行补充水文地质调查。
第二十一条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范围应当覆盖一个具有相对独立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地下水系统。
第二十二条水文地质补充调查除采用传统方法外,还可采用遥感、全球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新技术、新方法。
第二十三条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资料收集。
收集降水量、蒸发量、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及其历年月平均值和两极值等气象资料。
收集调查区内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动态观测资料,勘探钻孔、供水井钻探及抽水试验资料;(二)地貌地质的情况。
调查收集由开采或地下水活动诱发的崩塌、滑坡、人工湖等地貌变化、岩溶发育矿区的各种岩溶地貌形态。
对第四系松散覆盖层和基岩露头,查明其时代、岩性、厚度、富水性及地下水的补排方式等情况,并划分含水层或相对隔水层。
查明地质构造的形态、产状、性质、规模、破碎带(范围、充填物、胶结程度、导水性)及有无泉水出露等情况,初步分析研究其对矿井开采的影响;(三)地表水体的情况。
调查与收集矿区河流、水渠、湖泊、积水区、山塘和水库等地表水体的历年水位、流量、积水量、最大洪水淹没范围、含泥砂量、水质和地表水体与下伏含水层的水力关系等。
对可能渗漏补给地下水的地段应当进行详细调查,并进行渗漏量监测;(四)井泉的情况。
调查井泉的位置、标高、深度、出水层位、涌水量、水位、水质、水温、有无气体溢出、溢出类型、流量(浓度)及其补给水源,并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五)古井老窑的情况。
调查古井老窑的位置及开采、充水、排水的资料及老窑停采原因等情况,察看地形,圈出采空区,并估算积水量;(六)生产矿井的情况。
调查研究矿区内生产矿井的充水因素、充水方式、突水层位、突水点的位置与突水量,矿井涌水量的动态变化与开采水平、开采面积的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和防治水措施及效果;(七)周边矿井的情况。
调查周边矿井的位置、范围、开采层位、充水情况、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及与相邻矿井的空间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并收集系统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有关资料;(八)地面岩溶的情况。
调查岩溶发育的形态、分布范围。
详细调查对地下水运动有明显影响的补给和排泄通道,必要时可进行连通试验和暗河测绘工作。
分析岩溶发育规律和地下水径流方向,圈定补给区,测定补给区内的渗漏情况,估算地下水径流量。
对有岩溶塌陷的区域,进行岩溶塌陷的测绘工作。
第二节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第二十四条 矿区、矿井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进行气象观测。
距离气象台(站)大于30 km 的矿区(井),设立气象观测站。
站址的选择和气象观测项目,符合气象台(站)的要求。
距气象台(站)小于30 km 的矿区(井),可以不设立气象观测站,仅建立雨量观测站;(二)进行地表水观测。
地表水观测项目与地表水调查内容相同。
一般情况下,每月进行1次地表水观测;雨季或暴雨后,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的观测次数;(三)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
观测点应当布置在下列地段和层位:1.对矿井生产建设有影响的主要含水层;2.影响矿井充水的地下水强径流带(构造破碎带);3.可能与地表水有水力联系的含水层;4.矿井先期开采的地段;5.在开采过程中水文地质条件可能发生变化的地段;6.人为因素可能对矿井充水有影响的地段;7.井下主要突水点附近,或者具有突水威胁的地段;8.疏干边界或隔水边界处。
观测点的布置,应当尽量利用现有钻孔、井、泉等。
观测内容包括水位、水温和水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