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我司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企业的健康进展,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司全部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凡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和员工必需严格遵守,并由安全管理部门统一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嘉奖管理一、嘉奖目的通过采纳嘉奖的方式,激发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动性,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嘉奖的形式(一)奖金:依照企业规定的获奖标准和标准进行嘉奖,依据不同的奖项予以相应的嘉奖金额。
(二)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状、奖杯等荣誉称号,表彰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优秀表现。
(三)物资嘉奖:发放企业购置的奖品或管理部门购置的奖品。
(四)提高岗位工资:依据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表现,加添岗位工资或嘉奖性津贴。
三、嘉奖的标准依据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表现和贡献,对员工的嘉奖进行评估。
评估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削减事故发生次数和事故造成的损失。
(二)参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操作规程订立及落实,对于订立出的认真应用的工作细则有显著贡献的。
(三)开展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活动,提高安全意识质量的。
(四)完成安全生产任务并有显著收益的。
(五)发觉和排出安全隐患的。
(六)积极参加安全检查和安全评估工作。
(七)其它相关评估方面的考核。
四、嘉奖的程序(一)嘉奖申请:员工或其所在部门应当在安全生产标准、操作规程等范围内,完成厂安委会或公司安全生产部门交办的任务,或取得显著成绩,由员工或其所在部门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嘉奖推举: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所在部门或企业领导,对符合嘉奖标准的员工或群体做出嘉奖推举。
(三)嘉奖评比: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依据员工的申请情况、嘉奖推举情况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表现综合评比获奖者和荣誉称号。
(四)嘉奖公示:公示获奖员工和信息,以激励员工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整体水平。
第三章惩罚管理一、惩罚目的通过采纳惩罚的方式,用严格管理和制度制约,强化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规范行为,削减因违规操作、疏于管理等原因引起的事故和损失。
某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实施细则

某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奖惩措施,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依据《工矿企业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包括煤矿企业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应当坚持重奖与重罚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既奖励和鼓励安全生产成果,又严惩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二章奖励措施第六条先进单位奖是对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工作出色的煤矿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开展安全教育宣传、有效推行安全管理措施、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明显成绩。
第七条个人奖励是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具有突出表现的人员进行的个人荣誉表彰。
奖励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学习,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有效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积极提出改进安全的建议。
第八条奖励内容包括荣誉证书、奖金、奖牌等。
荣誉证书应当明确奖励对象的姓名、单位、奖励事由等内容。
第九条奖项的评选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评选程序应当明确,评审委员会应当由具备相关经验和技能的人员组成。
第十条煤矿安全生产奖励应当及时发放,发放方式应当选择多种形式,如现金、银行转账等。
第三章惩罚措施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生产惩罚主要包括:罚款、停产整顿、责任追究等。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罚应当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区分。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般的,可给予罚款、责令改正等处罚。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的,可给予停产整顿、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等处罚。
第十六条罚款的金额应当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和违法行为的后果来确定,罚款金额不得超过违法行为所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条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煤矿企业及相关部门,如有需要修改,应当按照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原有的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煤矿安全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是指煤矿企业和相关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奖励和惩戒的制度规定。
第三条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煤矿企业和相关部门。
第二章奖励第四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
第五条奖励方式可以包括:(一)表彰奖:对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可以授予表彰奖。
(二)荣誉称号:对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授予荣誉称号,如“煤矿安全先进单位”、“煤矿安全优秀人员”等。
(三)奖金奖励:对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金奖励。
(四)其他奖励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其他奖励方式。
第六条对于奖励的确定,应当经过煤矿企业和相关部门的评审和公示,有关奖励的依据、标准和程序应当公开透明。
第七条奖励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及时发放,不能因故拖延或拒绝发放。
第三章惩戒第八条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受到相应的惩戒。
第九条惩戒的方式可以包括:(一)警告:对于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警告。
(二)罚款:对于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处以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事故隐患或者发生重大事故的煤矿企业,应当责令停产整顿,并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
(四)撤销许可证或执照: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企业,可以撤销其矿山开采许可证或执照。
(五)刑事处罚: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对于惩戒的确定,应当经过煤矿企业和相关部门的评审和公示,有关惩戒的依据、标准和程序应当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惩戒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及时执行,不能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
煤矿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煤矿安全管理奖惩制度—1—煤矿安全管理奖惩制度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煤矿安全管理奖惩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煤矿安全管理奖惩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与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与身体健康,保护国家资源与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维持员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实现矿井的安全生产,特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洛阳义安矿业有限本单位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单位与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务必模范遵守并落实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与本单位拟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员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员工冒险作业。
第四条跟班队长与主管领导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与质量监管与督查工—2—作,坚持“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的原则,为员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五条员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与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认真仔细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与岗位自主保安意识。
第六条实行安全奖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第七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以人为本,实现矿井的本质安全。
第八条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2)“管生产务必管安全”的原则;(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3—(4)“安全一票否决权”的原则;(5)“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第九条每年进行一次本单位性安全表彰活动,奖励为矿井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
煤矿班组安全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班组安全管理,提高班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矿所有生产班组,包括采煤、掘进、运输、通风、机电等各个生产班组。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奖惩措施,激发班组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强化班组安全责任,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奖励第四条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两种。
第五条精神奖励包括:1. 对在安全生产中表现突出的班组,给予通报表扬;2.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班组,授予“安全生产先进班组”称号;3.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口头表扬或书面表彰。
第六条物质奖励包括:1. 对在安全生产中无违章、无事故的班组,给予一定的奖金;2.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班组,给予额外奖金;3.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条奖励标准:1. 精神奖励:根据班组安全生产成绩和表现,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建议,经矿长批准后执行;2. 物质奖励:根据班组安全生产成绩和表现,结合矿财务状况,由矿长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惩罚第八条惩罚分为警告、罚款、停工整顿、降职降级、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九条警告适用于以下情况:1.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但未造成事故的;2. 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认真负责,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 其他需要给予警告的情况。
第十条罚款适用于以下情况:1.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轻微事故的;2. 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的;3. 其他需要给予罚款的情况。
第十一条停工整顿适用于以下情况:1.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较大事故的;2. 对安全生产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3. 其他需要停工整顿的情况。
第十二条降职降级适用于以下情况:1.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严重事故的;2. 对安全生产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3. 其他需要降职降级的情况。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模版(3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用活用好经济杠杆,依法治矿,从严治矿,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激发广大干部职工遵章守纪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在对我矿原“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修订、完善的基础上,特制订烂坝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业务科室工程技术人员都必须按照本《细则》行使检查权,制止和查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和行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烂坝煤矿生产系统工作的所有干部、职工,生产系统的所有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严格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防群治,每个职工都有权利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并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反对违反劳动纪律。
第五条安全部门对违章职工的处理,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教育为主,对认识态度好的违章者,可视情节轻重按章处理,对认识态度不好,屡教不改的违章者,按章加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按有关规定另究其责。
第六条对在生产中及时制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及救护,进行安全技改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章奖励细则第七条年度内被评为县级安全先进个人和安全模范个人者,矿上实行重奖。
第八条年度内被评为矿级安全先进个人和安全标兵者,矿上将进行奖励。
第九条无抓“三违”任务而查出“三违”,并主动汇报者,奖励其“三违”罚款的____%。
第十条发现事故征兆并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上级,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奖励____元。
第十一条在安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获得良好经济效益和效果者,奖励____元。
第十二条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作业规程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职工和各级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奖全年安全无事故的科(队)正职奖励____元、副职奖励____元。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范文(三篇)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范文尊敬的领导:我公司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是为了确保煤矿生产经营安全、稳定,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矿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制度分为奖励和处罚两个方面,对于安全生产中的优秀行为给予奖励,对于违规和事故责任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下面是本奖惩制度的详细范文:第一条:奖励的范围和条件1. 公司每年举行一次安全生产工作表彰大会,对于在煤矿安全管理上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奖励。
2. 安全生产工作表彰大会的奖项设置如下:(1) 优秀煤矿经营管理奖;(2) 安全生产创新奖;(3) 先进科技奖;(4) 优秀安全员奖;(5) 安全生产典型事迹奖;(6) 优秀班组长奖;(7)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8)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奖。
3. 获奖条件:(1) 煤矿经营管理优秀奖:在煤矿经营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实现了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2) 安全生产创新奖: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提出优化改进措施,并且取得了显著成效。
(3) 先进科技奖: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应用先进科技设备,有效降低了事故发生的概率。
(4) 优秀安全员奖:在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出色,有效预防和减少了事故的发生。
(5) 安全生产典型事迹奖: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了一起有借鉴意义的典型事故,通过总结经验教训,提高了安全生产意识。
(6) 优秀班组长奖:在班组管理中,积极推行安全生产措施,培养出了一支安全素质高、责任心强的班组。
(7)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个人表现出色,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8)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奖:在煤矿安全生产中,一段时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并且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了很好的推行。
4. 奖励形式:(1) 奖状和奖金;(2) 荣誉称号;(3) 高级职称晋升;(4) 学习培训机会;(5) 资金支持。
第二条:处罚的范围和条件1. 煤矿生产经营中,对于发生了违规行为或者事故的责任人和相关人员需要进行处罚。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以下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的建议:
一、奖励措施
1.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表现出色、无重大安全事故的煤矿,可以评定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并给予表彰奖励。
2. 安全标兵:评选出在安全生产中表现突出、作出杰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奖励。
3. 安全示范岗位:评选出在工作岗位上表现出色、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宣传安全知识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4. 安全技术改进项目:鼓励煤矿开展安全技术改进工作,对成功实施技术改进项目的煤矿给予奖励。
二、惩罚措施
1. 安全责任追究:对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2. 安全违规行为处罚: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规定或者拒绝执行安全生产措施的人员,给予相应处罚,并加强监管和教育培训。
3. 监管部门处罚:对煤矿未能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进行管理的,监管部门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要求整改。
以上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的一些建议,具体实施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执行。
同时,还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力求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矿工的人身安全和煤矿的正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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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珠煤矿安全生产奖惩方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规范我矿各级治理部门及全体职员的行为,加强各项安全生产治理,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依照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上级有关治理制度,制定本方法。
第2条:凡在我矿各工种岗位的所有职员,都必须切实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做好本职工作。
第3条:实行部门负责制的原则,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违纪违章的职员未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关于职员所在部门(或所在区队)的要紧负责人负连带责任,给予受罚职员罚款额50%的处罚;对分管该部门(或区队)的矿级领导未及时责成部门处理的,给予受罚职员罚款额的20%进行处罚。
第4条:矿关于违反本方法的受罚人员或因连带责任受罚的人员由安全矿长或安全科当场开具罚款单送达公司财务进行罚款。
关于受罚人员给予二个月的受教育和改正期限。
在二个月内如本人
无违纪违规或“三违”现象,并能深刻认识自身所存在问题,使其他职员受到教育的,则将受罚人员罚款额的60%返还受罚人;因连带责任受罚的人员必须协助做好受罚人员的帮教工作,在此条件下,受罚人员如返还60%罚款的,则因连带责任受罚的人员能够返还全部的罚款额。
关于在二个月内受罚人员又有违纪违规及“三违”现象的,则受罚人员及因连带责任受罚的人员的罚款不再返还。
第5条:每次上级向下级布置安全生产任务或整改隐患必须有派工单。
派工单一式三份,送同意任务(或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一份,安排任务(或工作)的治理人员一份,调度室一份。
关于在派工单期限内不完成工作的按规定处罚。
第6条:矿各部门对下属所有职员每月进行考核一次,并依照其工作情况的优劣进行排队,凡是排在本部门名次前2位人员,考核当月给予50元奖励,连续二次考核排在本部门名次前面2位的人员,矿授予优秀职员称号,给予奖励。
关于连续二次评为优秀职员的职工,每月发给优秀职员奖100元。
第7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功人员,经所在部门推举,矿委会及安全科核实,除通报表扬外,还给予下列奖励。
(1)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幸免重大事故发生或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对有功人员给予200~2000元奖励。
(2)对矿安全生产治理工作、技术措施等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或有发明制造的,技术上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效果好的,对有功人员给予200~1000元奖励。
(3)能及时制止违章行为,特不是制止领导干部违章指挥,幸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对有功人员给予200~500元奖励。
(4)在事故抢险中挺身而出,表现突出的,给予200~500元奖励。
(5)检举揭发严峻“三违”人员的,对检举揭发人员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处罚“三违”人员金额的50%。
(6)对矿有专门贡献的人员,矿依照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8 条:严格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
1、任何人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违反本条规定按下列条款处罚:
2、凡旷工者,处日平均工资1-3倍及以上罚金;连续旷工15
天以上或年累计旷工30天者开除本矿或除名,被开除的当月工资不予计发,并三年内不得录用(除名者一年内不得录用)
3、迟到、早退、班中脱岗、离岗5-15分钟扣款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扣款25元/次,30分钟以上1小时以下扣款35元,1小时以上扣款50元,超过4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当月累计三次在30分钟内的另扣发1天工资,累计三次30分钟以上另按旷工1天扣发。
4、专门情况下(要紧指人为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迟到或未到岗,必须及时电话告知准假人,经核查属实后,可不作经济处罚,但必须补写假条,讲明其专门缘故。
5、病假(超出3天及以上时刻的,必须出具镇级及以上医疗
单位的医疗证明)必须本人提早写出书面申请,经队、科、矿领导分不签字确认。
请病假1个月以上者批准后,只计发生活补贴费(职员:300元/月,科级:450元/月,矿级:600元/月)。
6、事假
矿治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人员每月休假2天,超出规定休假天数,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工资。
7、违反考勤制度不领牌上岗者,按本节第3条计处,不交牌的
每次处罚50-200元,因不交牌造成考勤误计加班补贴的按加班补贴双倍扣款。
专门工种、专门岗位人员必须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否则,对当事人罚款50~200元。
8、矿办公室不按规定如实登记,按本条第7项计处。
第9条:全矿副科级以上治理人员(含区队长)离开本矿外出,必须向矿长或分管矿领导请假,否则,对当事人每次罚款100元。
各部门、各科室、各单位职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10条:各科队长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或通讯联系必须畅通,否则,每发觉关机一次,对队长罚款20元,连续三次矿治理人员手机关机又通讯联系不上的,罚款50元。
第11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擅自离岗(脱岗)或上班睡觉者处罚200-1000元/次,因此造成严峻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并承担所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30%。
第12条:职员离职必须提早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部门主管负责人、分管矿长、矿长、公司总经理签字批准,安排有人员替岗,并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后方可离矿,违者扣发当月工资。
并承担相应的培训费用。
第13条:各部门正职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办公会议、各种专业工作会议和月度安全大检查,因事不能参加的必须指派一名副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