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汕尾市启动实施城镇居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5•【字号】汕府办[2011]58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汕尾市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效率,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改变城乡二元医疗保障制度模式,规范基金运行,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省政府《印发关于办好十件民生实事的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1〕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围绕“科学跨越发展,建设幸福汕尾”这个核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精神,整合资源,统筹城乡发展,实行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网合一”的统一管理模式,构建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均等化,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不断增强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努力建设和谐社会,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推进统筹城乡医疗保险,逐步实现“五个统一”,即统一归口管理、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经办机构、统一经办程序、统一基金管理,逐步解决机构分设、制度不同、管理分离、资源分散等问题,改变城乡二元医疗保障制度模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病有所医”。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30•【字号】汕府办函〔2023〕153号•【施行日期】2023.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汕府办函〔2023〕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汕府〔2016〕5号)和《汕尾市医疗保障局汕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汕医保规字〔2022〕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24年度参保缴费征收工作通知如下:一、参保缴费标准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80元。
参保人应按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保费。
二、参保缴费时间集中征缴期: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征缴对象和任务(一)征缴对象。
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包括:具有本市户籍,且未纳入职工医保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学校以及托幼机构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证(有效期内)持有人;在我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二)年度任务。
完善覆盖全民、依法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应保尽保,下达2024年度全市居民医保任务数241.28万人,其中:市城区26.8万人、海丰县63.92万人(含深汕合作区6.06万人)、陆丰市117.82万人、陆河县23.75万人、红海湾经济开发区7.75万人、华侨管理区1.24万人。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停车场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停车场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汕府办〔2022〕60号•【施行日期】202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停车场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2〕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停车场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30日汕尾市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停车场的实施意见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我市城市(都市核心区和都市拓展区)停车场建设运营管理,推动城市停车市场化、产业化发展,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汕尾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改革创新、政府统筹、社会为主、市场运作”原则,立足城市交通发展战略,统筹动态交通与静态交通,以停车产业化为导向,在投资方式、土地供应、审批程序、融资模式、经营环境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和政策创新,营造良好的市场化环境,有效提高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化投资、多渠道建设、规范化运营、智能化管理的发展模式,逐步缓解我市停车供需矛盾,更好满足人民交通需求。
二、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停车场建设(一)社会资本方直接投资方式。
社会资本按商业项目投资方式运作,直接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项目,以及结合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需要建设公共停车场。
(二)自有用地建设投资方式。
政府储备用地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区(村)、物业公司、个人等各类自有用地,可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停车场建设,允许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2•【字号】汕府办〔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2日汕尾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二届十三次全会和市委七届十四次全会精神,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确保全市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平稳有序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统一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
各地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时,可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原我市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至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1日起按照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规定执行;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继续执行全省统一实施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50%的政策。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9﹞12号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9﹞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23日汕尾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是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9〕124号)的工作要求,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一)严格依标规划幼儿园。
各地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以及《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5〕21号)等规定,科学合理规划配建幼儿园。
老城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二)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
各地要严格遵循《幼儿园建设标准》《幼儿园、托儿所建筑设计规范》等标准依标配建幼儿园。
配套幼儿园应与城镇小区同步进行建设,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7•【字号】汕府办函〔2020〕167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20〕1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汕尾市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保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7日汕尾市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推进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医疗救助市级统筹,统一救助范围、统一资助参保、统一救助方式、统一救助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结算方式,提高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1.托住底线。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2.统筹衔接。
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3.公开公正。
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告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5•【字号】汕府[2008]56号•【施行日期】2008.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告(汕府〔2008〕56号)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精神,为全面实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市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户籍居民,包括未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和18周岁以上未享受公费医疗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18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居民,征地后转为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等,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病住院,可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缴费,由财政按规定给予补贴,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本市城镇户籍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的居民和18周岁以上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每人年缴纳60元(每月5元);其他城镇居民每人年缴纳120元(每月10元)。
四、城镇居民办理参保和缴费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点办理,办理时应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符合二代身份证标准的彩照两张以及本户家庭成员名义在社保经办机构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帐户。
市直各单位干部职工家庭成员由所在单位统一负责办理参保手续,缴纳费用可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中直接扣缴。
特此通告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13•【字号】汕府办函〔2020〕255号•【施行日期】2020.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13日汕尾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以来国家和省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最大程度利用政策红利,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重要政策,以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粤东西北振兴发展、粤港澳大湾区、乡村振兴战略、新型城镇化、特色小镇、生态保护区等政策为重点,按照财政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提升、强化社会保障、产业优化升级、用地保障、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金融支持、红色文化等方面对政策进行分类归纳,形成重要政策内容清单,在着力政策解读和发展研判,促进现有政策有效落地执行的基础上,向国家和省争取更多的政策红利。
二、重点政策内容(一)财政支持1.争取省支持将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纳入海陆丰革命老区专项财力补助的范围,每年分别享受4000万元的专项财力补助。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2.继续落实市辖区享受县级同等的基本财力保障政策,完善基本财力保障机制。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城区人民政府)3.争取省加大对我市基础设施、教育文化、卫生医疗、社会保障、农业农村、产业发展等事项的专项转移支付。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4.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债券促进老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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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汕尾市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汕府办[2008]53号
【发布部门】汕尾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21
【实施日期】2008.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汕尾市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
作的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8]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汕尾市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汕尾市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为保证按时启动实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加快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按省政府工作要求,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目标任务的原则。
(二)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县(市、区)政府(含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下同)保障组织实施的原则,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标准。
(三)实行属地管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各县(市、区)为统筹单位,统筹基金实行独立核算、自求平衡。
二、目标任务
(一)时间要求。
全市居民医保工作必须在今年6月启动实施登记、缴费;7月1日起享受待遇。
各级政府必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做好宣传发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