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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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标 签】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颁布单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文 号】中评协[2016]7号【发文日期】2016-02-03【实施时间】2016-02-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机构管理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适应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改革需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中评协〔2014〕58号)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已于2015年12月31日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2016年2月3日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评价行为,引导评估机构合理竞争,推动评估机构做优做强做大,提升评估行业影响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是根据一定的规则,在对反映评估机构执业状况的相关单项指标进行评分的基础上,按照各指标权重系数计算评估机构的综合得分,并根据得分情况公布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前百家名单和有关单项指标前百家名单。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评估师为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登记并在评估机构工作的资产评估师。

第三条 评估机构综合评价遵循客观、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中评协负责全国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

(一) 制定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规则,组织实施全国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

(二) 指导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开展本地区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

(三) 组织专家研究设定指标权重系数。

第五条 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年度为上一年度,基准日为12月31日,每年6月按本办法规定公布评价结果。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和《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和《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和《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的通知中评协[2009]211号颁布时间:2009-12-18发文单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和《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各协会将上述资产评估准则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0年7月1日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3年发布的《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附件:1. 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2. 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引言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应用指南所称的投资性房地产,即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是指按照《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要求,对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条件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疏漏和错误,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中评协[2009]199号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尽快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评协[2009]199号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尽快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尽快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评协[2009]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为贯彻执行《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是资产评估收费制度的重大改革。

按规定收费关乎评估报告质量和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关乎国家财产和经济安全。

各地方协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省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二、测定标准,统一参照。

为了给各地制定具体的评估收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我会通过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收费情况的两次调查分析,并查阅国家统计局公布的1992至2008年各年的通货膨胀率,结合今后几年内经济增长、物价指数继续上涨,并参照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等因素,提出了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计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六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二)计时收费计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四档,各档计时收费标准如下: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300-3000元/人•小时;合伙人、部门经理:260-2600元/人•小时;注册评估师:200-2000元/人•小时;助理人员:100-1000元/人•小时。

三、严密组织,认真贯彻。

各地方协会要严密组织,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迅速转发各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学习领会文件精神,认真贯彻实施。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督。

各地方协会在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具体收费标准建议时,要严肃纪律,防止“制度打折”。

要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评估机构要按规定公示评估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压价竞争。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职责及内部机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职责及内部机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职责及内部机构设置》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中评协[2004]119号【发布部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日期】2004.12.06【实施日期】2004.1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职责及内部机构设置》的通知(中评协[2004]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财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内设机构和编制的通知》(财人干[2004]162号)文件精神,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的职责及内部机构设置已经确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予参考。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职责及内部机构设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二○○四年十二月六日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职责及内部机构设置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任务及职责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规定,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

制定并组织实施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规则;研究会员在执业过程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并组织开展专业技术援助;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注册和年度检查;负责组织开展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资格和执业情况的年度检查;组织开展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培训;负责实施对会员的自律性处罚;组织开展行业对外交流;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合法权益,为资产评估行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升行业的公信力。

根据财政主管机关的授权或委托,参与有关资产评估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研究、起草工作;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提出审核意见;参与组织注册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对外国资产评估机构在我国设立常设机构提出审核意见。

其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并指导地方协会会员管理工作,组织并完善各种专业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

(二)组织制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标准、规则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组织研究解决会员在执业过程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并组织开展专业技术援助。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21〕19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21〕19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2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开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建设工作,明确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规范团体标准的推行与应用,我会制定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21年8月31日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合规开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团体标准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中评协章程)等规定,结合中评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在中评协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中评协组织制定并发布,供中评协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评协)、会员单位或社会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团体标准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接受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并遵守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

第四条团体标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持一致。

对于术语、分类、量值、符号等基础通用方面的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要求,鼓励在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领域制定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3.03•【文号】•【施行日期】1995.03.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6日实施日期:2006年2月6日)废止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3月3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协会会员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认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下列团体或个人,可分别成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联系会员与个人会员。

(一)凡获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性机构,自获得证书之日起,履行登记手续(登记表见附件一)即为团体会员。

(二)凡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产评估临时资格的机构,履行登记手续(登记表见附件一)即为联系会员,取得资产评估正式资格后,经登记相应转为团体会员。

(三)凡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有显著成果的单位以及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有较高声誉的资产评估机构,均可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或本会授权的地方组织、专业分会提出申请(申请代审批表见附件二),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可成为联系会员。

(四)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履行登记手续(登记表见附件三)即为个人会员,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按其考试办法办理。

(五)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专家,资产评估的专职管理人员,由两名会员或有关部门推荐并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申请代审批表见附件四),履行登记手续即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三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管理全国的团体会员、联系会员与个人会员。

为便于各地会员开展活动,授予地方协会及专业分会如下权利:(一)地方协会负责办理当地国资管理部门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的团体会员、联系会员登记手续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及时将会员登记情况抄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评协[2016]11号
【发布部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发布日期】2016.03.07
【实施日期】2016.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201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我会制定了《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
2016年3月7日附件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15〕43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14]43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14]43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14]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进一步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非执业会员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12]63号)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本办法于 2014年1月27日经中评协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二○一四年三月五日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2014年1月27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非执业会员的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执业会员,是指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且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会员。

第三条本会管理全国的非执业会员,并具体负责在中央国家机关及政府相关部门、中央企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团体工作以及港澳台地区的非执业会员的会籍管理。

第四条本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非执业会员的会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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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
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评协[2005]101号
【发布部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发布日期】2005.08.08
【实施日期】2005.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评协[2005]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工作和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已于2005年7月21日分别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二〇〇五年八月八日
附件1: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中评协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工作职责的正常履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费分为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三条中评协会员应当按照中评协章程和本办法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当然团体会员(含特别团体会员)应当按要求如实填报年度业务收入,并按规定上报机构注册所在地地方协会和中评协。

第四条会员按年度交纳会费。

第五条中评协应当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会员未及时足额交纳会费或拒绝交纳会费的,由中评协或地方协会按照中评协章程、会员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地方协会应当按照中评协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上解会费。

第二章会费交纳标准及程序
第六条团体会员每年按下列标准交纳会费:
(一)当然团体会员
资产评估事务所(公司)以上一个会计年度的收入总和为基数,按1%的标准交纳会费;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以上一个会计年度资产评估及与资产评估相关的各项业务收入总和为基数,按1%的标准交纳会费。

特别团体会员除交纳上述会费外需交纳特别团体会员会费100000元。

中评协可依据行业发展情况,对特别团体会员会费标准进行调整。

(二)联系团体会员免交会费。

第七条个人会员每人每年按下列标准交纳会费:
(一)执业会员1000元;
(二)非执业会员100元;
(三)见习会员100元;
(四)联系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免交会费;
(五)资深会员会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八条当然团体会员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以前向其注册所在地地方协会交纳当年度团
体会员会费,其分支机构的团体会员会费按属地原则交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地方协会。

特别团体会员会费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以前直接上交中评协。

第九条见习会员、执业会员会费每年3月31日以前通过所在当然团体会员单位上交所在地地方协会;在分支机构中的见习会员、执业会员会费按属地原则通过分支机构上交所在地地方协会。

第十条非执业会员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会费直接上交其登记所在地地方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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