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诉讼构造的概念及其基本理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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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第5章 基础理论与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学--第5章 基础理论与基本原则


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本职能。

五、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主体:指构成严格 意义上的刑事诉讼所不可缺少 的、承担基本诉讼职能的国家 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传统刑事诉讼主体的单一化 现代刑事诉讼主体的多元化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主体 刑事诉讼中的控诉权主体之一:公安机关、国家安 全机关(1983)、军队保卫部门(1993)、监狱 (1994)
价值:值得人们追求的善。通常区分为作为方法的善与
作为目的的善,即工具价值与固有价值。具体包括:
价值观念、价值标准、价值目标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
家、社会和一般成员特定需要而对国家、社会和一般
成员所具有的效用,以及刑事诉讼程序本身所具有的
正当性与合理性。
(一)关于诉讼程序价值论的学说
实现某种特定的外在目标为标准,而应当以诉讼程序本身是
否具备一些内在品质为唯一价值标准。 正义先于真实;刑事程序的真正价值在于能够给予被告 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提供一种确保被告人与裁判者通过 协商、对话和争辩而共同制作裁判的场合,使被告人通过积 极有效的参与裁判的制作过程而保持一种道德主体地位。 ——达夫(R.A.Duff)

一、绪论部分

二、总论部分
三、程序论部分 四、刑事司法国际准则


一、诉讼与刑事诉讼(性质、价值、目的、 任务、作用、历史) 二、刑事诉讼法(性质、价值、目的、任 务、作用、历史)

基本理念(实体正义、程序正义、诉讼人权…)
基本范畴(目的、价值、结构、职能、主体、客 体、行为、阶段) 基本原则(程序法定、无罪推定、司法独立、审 判中立、司法审查、控辩平等、程序参与、有效 辩护、程序公开、诉讼及时、禁止强迫自证有罪、 一事不再理、相应性原则)

刑事诉讼模式的简单介绍

刑事诉讼模式的简单介绍

刑事诉讼模式的简单介绍概念、特征、价值功能取向、发展趋势刑事诉讼模式又称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构造或刑事诉讼形式。

它是国家为了进行刑事诉讼活动而设立的框架形式,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决定着刑事诉讼的特征、类型和功能。

刑事诉讼模式由一定的刑事诉讼价值理念所决定,其实质和核心问题是如何配置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控、辩、审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并由一系列诉讼基本方式、原则、程序等体现出其控辩审三方法律关系。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刑事诉讼模式的分类主要包括,古代的弹劾式和纠问式,近现代的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和混合式。

“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最初是被用以区分两种具有不同启动方式的诉讼程序,一种是必须由原告来发动的诉讼程序,另一种是没有原告也能够激活的诉讼程序。

同时,由于这两种启动方式不同的诉讼程序在西方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分别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其往往也被用于表示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

弹劾式诉讼,又可称为“控诉式诉讼”,是指在禁止原始的血亲复仇基础上,由国家垄断纠纷裁判权而逐渐发展形成的一种诉讼模式。

主要实行于奴隶制民主共和国和封建制初期一些国家的一种诉讼形式。

弹劾式诉讼的主要特征有:第一,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立,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不主动开始诉讼程序,国家不行使起诉权,“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公众起诉只作为私人起诉的一种补充形式。

第二,诉讼参与人方面,诉讼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对各自的诉讼主张负举证责任。

控告人和被告人在诉讼中均是诉讼的主体,在审判中可以相互辩论和对质,共同主导诉讼程序的进程。

第三,裁判者方面,法官消极中立。

法官只根据控告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审理,不主动追究犯罪,不参与证据的收集。

在听取原、被告双方提出的诉讼主张和证据后作出判决。

第四,证据制度方面,对疑案的处理采用神示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是指用一定的形式请求神灵帮助裁断案件,并以一定的方式将神灵的意旨表现出来,根据神的启示以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

刑事诉讼构造类型

刑事诉讼构造类型

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刑诉构造的基本类型及评价一、对刑诉构造分类理论及构造类型区别的考察刑诉构造的基本类型问题是构造论的重要理论问题,这一问题的研究对象主要是:世界刑诉史上主要的构造类型,当代世界主要的构造类型。

在研究刑诉构造的概念时,作者已经指出,刑诉构造的特有属性就是控、辩、裁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因此,刑诉构造的分类标准就是控、辩、裁三方的地位和关系。

国外学者们对构造分类问题进行了许多研究,也提出了很多概念。

在这一章的第一节,作者集中阐述了历史上不同的刑诉构造分类方法并论述了这些分类是否准确,同时探讨了正确划分的各个类型的含义及其区别。

其中,主要分类包括:实体真实型和适当程序型;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职权主义(干涉主义)和当事人主义(辩论主义);弹劾式(控告式)和纠问式(审问式);对抗式和非对抗式;争斗模式和家庭模式;阶层模式和同位模式;权力行使型和权力抑制型。

接下来作者分别对不同的分类进行的简单的介绍并对于该种分类的利弊进行了评析1、实体真实型、适当程序型(日本有些学者所使用的概念);犯罪控制模式、正当程序模式(美国学者帕卡的主张)上世纪60年代初,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革命”给日本的刑诉法学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也是从这个时候起,日本学者开始使用实体真实主义与适当法律程序的概念。

学者们用实体真实型来概括欧洲大陆国家型诉讼构造,用适当程序型来概括英美国家型诉讼构造。

前者旨在发现案件真实,从而惩罚犯罪;后者旨在遵守法律程序,从而保护被告人权利。

但是,昭和38年(1963年)平场安治博士对此观念提出了反对,他认为“实体真实主义是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原理,当事人主义是作为达到这一目的的有关诉讼构造的原理。

”铃木茂嗣教授也主张“把作为诉讼目的范畴的实体真实主义与适当法律程序同作为诉讼构造范畴的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混为一谈,是不正确的。

”在这对概念上,作者同意平场安治博士和铃木茂嗣教授的主张。

【司考】考点之刑事诉讼法概述(星考点)

【司考】考点之刑事诉讼法概述(星考点)

基本概念1.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2.实体真实主义: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实体真实的目的观。

在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上,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刑诉法是实现刑法的手段。

在人权保障和实体真实的关系上,实体的真实也处于优势地位,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3.正当程序主义:刑事诉讼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

刑事诉讼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是在所给定的程序范围内,竭尽人之所能将以此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这种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正当程序进行。

4.刑事诉讼构造:又称为刑事诉讼模式、结构,指控、辩、审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一国对诉讼价值的认识程度和水平影响一国制定刑诉法的目的,即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进而决定一国采取什么样的诉讼构造。

重点考点详解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一)特点1.不断向前推进的程序化活动,系程序法、公法、基本法。

2.每一个诉讼阶段、机关都是一个相对独立和完整办案程序。

3.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人生自由和财产权利,又称“小宪法”。

4.由公检法主持进行、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是实现国家刑罚权、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1)由公检法主持进行。

(2)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4)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二)狭义和广义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广义是刑事诉讼法:一切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规范。

(三)刑事诉讼法的渊源:6种1.宪法2.刑诉法3.有关法律规定4.有关法律解释和规定5.地方性法规6.国际公约条约。

(四)刑诉法与刑法的关系1.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是程序法。

2.刑法重在实现实体正义,刑诉重在实现程序正义。

刑事诉讼构造的概念及其基本理论类型

刑事诉讼构造的概念及其基本理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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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 对这些概念进行梳理 。从不同的角度 , 将刑事诉讼构 造理 论划 分为 羽事诉讼横 向、 向构造 理论 , 流 可 纵 “
水作 业式” 的诉讼构造、以裁判为中心 的诉讼构造的理论 , “ 刑事诉讼 两重构造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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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构造作 为刑事诉 讼制度 有力 的分析工具 , 具有重 要的方 法论意 义 。但是 , 由于 刑事诉讼 构造理
论 的产生 渊源 、 使用 习惯等原 因 , 国学者经 常将刑事 诉讼 构造 、 我 刑事 诉讼 模式 、 事诉 讼 类 型等概 念混 用 , 刑
造 成 概 念 混 乱 , 有 关 刑 事 诉 讼 理 论 问题 的 理 解 形 成 障 碍 , 而 有 必 要 对 这 些 概 念 加 以 梳 理 和 澄 清 。 在 此 基 对 因 础 上 , 我 国较 有 影 响 的 刑 事 诉 讼 构 造 理 论 模 型进 行 分 析 , 对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的 改 革 具 有 一 定 的启 发 意 对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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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构造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构造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构造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的基本要素和程序安排。

以下是一些与刑事诉讼构造相关的名词解释:
1. 犯罪立案阶段:指公安机关接到犯罪案件后,依法对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最终裁定是否立案侦查的阶段。

2. 侦查阶段:指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包括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集、调取证据材料等。

3. 案件移送阶段:指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将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

4. 诉讼阶段:指案件被检察院起诉后,经过法庭审理和判决程序阶段。

5. 一审阶段:指案件首次在法庭进行审理和判决的阶段。

6. 二审阶段:指案件在一审判决后,被上诉到高级法院进行二次审理和判决的阶段。

7. 再审阶段:指案件一审或二审判决后,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认为判决有错误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的阶段。

8. 强制执行阶段:指判决生效后,执行机关根据判决内容对被告人进行监禁、罚款、没收财物等强制执行的阶段。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的刑事诉讼构造可能略有差异,以上解释主要适用于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

2019年法考必背之刑事诉讼构造二

2019年法考必背之刑事诉讼构造二

【导语】世上的事,只要肯⽤⼼去学,没有⼀件是太晚的。

你只要记住你的今天⽐昨天进步了⼀点,那么你离你的梦想也就更近了⼀步。

整理了“2019年法考必背之刑事诉讼构造⼆”,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 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中因控诉、辩护、审判三⽅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关系的不同构成了不同的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的⽬的决定刑事诉讼的构造,刑事诉讼的价值影响刑事诉讼的构造。

(⼀)弹劾式诉讼结构 (⼆)纠问式诉讼结构 (三)当事⼈主义诉讼模式(英美法系国家) 当事⼈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 (1)控辩双⽅当事⼈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诉讼的开始和推动均取决于当事⼈的诉讼活动,法官只是居中的裁判者; (2)诉讼的⽬的主要是在程序上保障⼈权。

(四)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陆法系国家) (1)诉讼的主动权在于国家专门机关; (2)诉讼的⽬的主要在于追求实体真实。

(五)混合式诉讼模式 以当事⼈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

⼀般认为,现代西⽅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致分为两类,即⼤陆法系国家采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主义。

⽇本“⼆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量吸收当事⼈主义因素,从⽽形成了以当事⼈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实际上,由于单纯采取职权主义或当事⼈主义的诉讼构造,在控制犯罪或保障⼈权的功能中会抑制另⼀⽅⾯功能的发挥⽽导致种种弊端,两种诉讼构造均已吸收了对⽅的⼀些程序。

尽管如此,由于历史传统的影响,两⼤构造仍有许多不同,从⽽也决定了功能上的差异。

注意:混合式诉讼模式是职权主义模式吸收当事⼈主义模式之下的产物。

(六)我国刑事诉讼构造——控辩式 法官居中裁判,强化控辩双⽅平等对抗性,实⾏控审分离。

第三章 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

第三章 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

(三)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
1.一个基本判断:1979年刑诉法是一部超职权主义诉
讼结构的刑诉法典,1996年刑诉法职权主义因素有所弱化, 但依然是具有浓厚职权主义因素的刑诉法典。
2.实证分析
裁判 (1)“正三角结构” 控诉 辩护
控诉
(2)“倒三角结构” 辩护
裁判
(3)“线形结构” 国家 侦查机关 侦查机关
第三章
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
知识结构: 一、刑事诉讼价值 二、刑事诉讼目的 三、刑事诉讼阶段 四、刑事诉讼结构 五、刑事诉讼主体 第四章内容 六、刑事诉讼职能 七、刑事诉讼法律关系 八、刑事诉讼客体 省略内容 九、刑事诉讼行为
何谓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
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其实就是刑事诉讼法学 中的一系列最基本概念,但是作为刑事诉讼基本理 论范畴的概念,既不同于一般的刑事诉讼法学概念, 也不同于作为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基本构成要素的法 律概念,它具有丰富的思想含量,具有较强的理论 抽象性和思想凝聚力,并从较高的理论层次上对刑 事诉讼活动的规律和基本观念进行了概括和总结。
二、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
(一)含义——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进行
(二)内容
1.惩罚犯罪(控制犯罪)
(1)必要性:是国家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保护公众利益 的需要。 (2)实现手段: 第一、以国家的名义建立强大的侦控力量; 第二、通过制定法律赋予侦控方各种权力; 第三、通过财政预算提供充足的物力和财力保证。
一、刑事诉讼价值
(一)含义——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
够满足国家、社会和一般成员特定需要而对国家、 社会和一般成员所具有的效用以及刑事诉讼程序本 身所具有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刑事诉讼程序的有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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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构造及相关概念辨析
“构造”或称“结构”,来自拉丁文striuctura,指事物内部构成要素之间合乎规律的相互关系。[13日本学者 田口守一认为:“为了实现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刑事诉讼法整体上应该具有怎样的诉讼构造呢?这是刑事诉 讼法的构造论。研究的问题重视的是实体真实主义还是必罚主义,还是重视正当程序和解决案件,对上述问 题的选择导致程序构造的差异。即刑事诉讼法的构造论,由其目的决定。”[23我国较早对刑事诉讼构造进行 研究的学者是李心鉴,他在分析研究日本刑事诉讼构造理论的基础上,提出“刑事诉讼构造是由一定的形式
文章编号:1008—7699(2009)05—0036—06
The concept of Criminal Litigation Structure and Its Theoretical YANG Feng—WU
(Law
School,Shandong
Mode
University
at
Weihai,Weihai,Shandong 264209,China)
响。
刑事诉讼模式理论的产生早于刑事诉讼构造理论,且刑事诉讼模式也并不等同于刑事诉讼构造。现在 学者很大程度上由于没有区分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模式,甚至将二者等同使用,出现了很多诸如刑事诉 讼构造、刑事诉讼结构①、刑事诉讼类型、刑事诉讼形式②、刑事诉讼模式等概念,造成了表述和概念上的混 乱。例如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诉讼结构又称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形式或刑事诉讼模式”。[53有的学者将 控、辩、审三方在诉讼中的不同地位和关系最能充分体现控辩平等地位的诉讼构造称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 式o[63还有的学者虽然认识到了刑事诉讼模式与刑事诉讼构造的概念差异,但是却认为“模式不能完全等同 于构造,模式应当说是构造的一部分,是构造理论中比较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诉讼样式;而构造理论不仅仅 研究具有代表性的诉讼样式,还要研究不具有代表性的诉讼样式”[7]。 事实上,刑事诉讼模式或日刑事诉讼类型“主要是对历史上存在的不同的刑事诉讼特征进行的分类,从 纵向历史演进的角度对刑事诉讼进行分类和研究,以便发现刑事诉讼演进的规律和动因,从而指导我们未来 的刑事诉讼发展适应历史规律,,[8。,或者“指不同制度下的刑事诉讼构造经过简化和抽象所具有的样式,,[4]31, 或者指以刑事诉讼构造的功能或者表明的价值目标为标准而划分的诉讼类型。这是一种宏观的概括,其着 眼于不同历史类型及不同法系、不同制度的刑事诉讼特征的抽象。例如,从纵向历史演进的角度对刑事诉讼 进行分类和研究,刑事诉讼模式可以划分为奴隶制时期的“弹劾模式”与封建制时期的“纠问模式”;以不同制 度、不同法系下的刑事诉讼构造经过简化和抽象所具有的样式为标准,刑事诉讼模式可以划分为英美法系的 “当事人主义模式”和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模式”;以刑事诉讼构造的功能或者表明的价值目标为标准可以 将刑事诉讼模式划分为“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宪政型刑事诉讼模式”与“集权型刑事诉讼模 式”等。 而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形式,是从微观研究某一刑事诉讼模式内在要素的组合,从系 统到要素来研究刑事诉讼的内在功能。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说,刑事诉讼构造是对刑事诉讼模式内部组成要 素的具体分析。可见,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模式是两个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概念。有学者认为在 理论上,任何诉讼模式都包括主体构造关系(即主体之间的关系)、事实认定机制、程序运行方式三个要素,并
structure.
Key words:criminal litigation structure;criminal litigation mode;mode of criminal litigation
structure
刑事诉讼构造作为刑事诉讼制度有力的分析工具,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构造理 论的产生渊源、使用习惯等原因,我国学者经常将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类型等概念混用, 造成概念混乱,对有关刑事诉讼理论问题的理解形成障碍,因而有必要对这些概念加以梳理和澄清。在此基 础上,对我国较有影响的刑事诉讼构造理论模型进行分析,这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启发意 义。
第11卷第5期 2009年10月
VoI.11
No.5
Oct.凤武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
摘薹: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模式建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学者对其没有区分,时二者的研究较为混乱,因此, 有必要对这些概念进行梳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刑事诉讼构造理论矍IJ分为刑事诉讼横向、纵向构造理论,“流 水作业式”的诉讼构造、“以裁判为中心”的诉讼构造的理论,刑事诉讼两重构造理论。 关键词: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构造理论类型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structure structure
and vertical
criminal
litigation
structure,
and
judgment-centred
criminal litigation
structure,triangle criminal litiga—
and linear criminal litigation
①“结构指各个组成部分的搭配,排列。构造是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虽然称诉讼结构也未尝不可,但称诉讼构 造则更准确些。”(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页。)事实上,两者并无本质差别,只是由于理论研究的渊源 上来看,使用构造一词更加习惯。 ②刑事诉讼形式,是指进行刑事诉讼所采用的诉讼形式.具体说就是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诉讼权利和义务及其相互 关系(陈卫东:《论我国刑事诉讼的形式》,载《诉讼法论丛》(1986--1987),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可见。刑事诉讼形式即刑事诉讼构造。
二、刑事诉讼构造的基本理论类型
刑事诉讼构造着眼于刑事诉讼要素的微观组合,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刑事诉讼构造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我国学者经过研究,以不同的方式对刑事诉讼构造进行了分类,形成了几种有影响力的理论。 (一)横向构造与纵向构造的诉讼构造理论 有的学者将刑事诉讼构造分为横向构造和纵向构造。横向构造强调控诉、辩护、裁判三方诉讼主体在各 个程序横断面上体现出的静态关系,纵向构造则强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三方诉讼主体在整个诉讼程 序中的动态关系。 1.横向构造。横向构造主要分析刑事诉讼程序发展过程中的每一阶段、每一个点以及控诉、辩护、裁判 三方的法律地位和关系。其包括刑事侦查阶段的横向构造、审查公诉阶段的横向构造、审判阶段的横向构造 以及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上的诉讼横向构造。 2.纵向构造。纵向构造主要研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的的相互地位与关系。主要包括检警 关系、控审关系以及警审关系。纵向构造研究的问题也非常重要,目前我国很多学者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比 较法研究并提出了很多建议,“通过对这些主要的法治国家和地区的警察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刑事审前程 序中的权力、职能配置以及被追诉方在审前程序中的地位和权利的考察、比较,总结它们之间存在的共性和 不同,为构建我国的审前程序提供具有参考意义的资料。,,[10] 刑事诉讼横向构造与纵向构造并不是独立存在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它们之间存在着交叉区间,例如在 侦查阶段的纵向构造中,我们需要解决检警关系问题,即是建立检警一体化的诉讼结构抑或是检警分立的诉 讼结构。无论建立怎样的检警关系诉讼结构,都需要考虑对辩护方权利的影响以及控辩双方相互间的制约 作用,也需要考虑法院的最终裁判权能否延伸到侦查程序:对追诉方(检、警)形成制约,平衡控辩之间不平等 的诉讼关系。 (二)“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构造与“以裁判为中心”的诉讼构造理论 陈瑞华教授通过比较分析,认为“西方各国的诉讼程序大体上都具有‘以裁判为中心’的构造模式,而相 比较之下,中国的刑事诉讼则具有‘流水作业式’的构造方式”ol-llJZ4也有学者将之概括为以“侦查为中心”的 诉讼构造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构造”,这两种理论概括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但是在具体论述上有一定区 别。 西方的刑事诉讼以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控审分离原则为其重要的理论基础。司法裁决原则,不仅体现在 审判阶段,也体现在审判前程序阶段,表现在法院对警察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性权利受到侵犯的救济程序中。控审分离,是指犯罪的追诉职能与审判职能相分离,追诉职能只能由检察机 关享有,法院不能主动对犯罪进行追诉,这样享有最终司法裁判权的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就处于中心地位,任 何有关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裁判都需要经过法院作出,具有典型的诉讼化特征。 陈瑞华教授认为,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在纵向上是一种“流水作业式”的构造。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丁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 法律。由于法律规定的粗疏以及这个原则本身的问题,实践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各自独立地实施刑事追 诉活动,造成国家有限司法资源的分散和浪费,不利于刑事诉讼效益的提高;法院难以对审前程序进行有效 的诉讼控制,法院的审判在某种程度上只是对侦查机关所得到的侦查结果的确认,庭审流于形式;被告人在 审前程序中权利受到侵犯时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应该对中国的刑事诉讼构造进行彻底的改革,实行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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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9一04—24 作者简介:杨风武(1983一),男,吉林通化人,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万方数据
杨凤武
刑事诉讼构造的概念压其基本爱论类型 诉讼目的决定的,并由主要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中的诉讼基本方式所体现的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地 位和三方关系。’’[3]这一观点一经提出便在学术界产生了较为广泛的影响,逐渐成为我国理论上关于“刑事诉 讼构造”的通说定义。20世纪90年代初,“构造分析”成为我国诉讼法的一个基本的理论范畴和研究方法。 但是,从这一通说定义上,我们也可以发现,其过分强调了刑事诉讼构造的横向方面,而忽视了刑事诉讼构造 的纵向方面。研究者除了关注控、辩、裁三方在刑事诉讼横向上的法律关系,重视侦查、起诉和审判等主要诉 讼程序构造特点外,还必须将观察的视野集中到警察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的相互关系上。[4389所以,刑事诉 讼的构造应定义为:由一定的刑事诉讼目的决定的,并由主要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中的诉讼基本方式所体现 的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关系,以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的相互地位与关系。 与刑事诉讼构造联系紧密并且容易相混淆的另一个理论范畴是刑事诉讼模式。欧洲学者在19世纪八 九十年代就已将刑事诉讼制度区分为三种基本类型:一是控诉式制度,二是纠问式制度,三是混合式制度。 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卡尔・卢威林提出了“内部者结构模式”与“外部者结构模式”的范畴。此后,赫伯特 ・帕卡、达马什卡、戈德斯坦相继提出了“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弹劾模式”与“纠问模式”、“当事 人对立模式”和“非当事人的对立模式”的诉讼类型。美国的诉讼模式理论对日本的研究起了很大的引导作 用,我国建国前以及今天的台湾地区学者对美国诉讼模式理论的学习和借鉴,都受到了日本学者研究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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