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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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在纳税年度结束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一、汇算清缴的重要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于企业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是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的关键环节。

通过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并按时缴纳税款,企业能够避免因逾期纳税或纳税不足而产生的罚款和滞纳金,维护良好的纳税信用记录。

其次,汇算清缴有助于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和风险管理。

在汇算清缴过程中,企业可以对全年的税务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发现潜在的税务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和化解。

同时,企业还可以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和自身的经营状况,合理调整税务策略,降低税务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此外,汇算清缴也是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手段。

税务机关通过对企业报送的汇算清缴资料进行审核和分析,可以及时发现企业的纳税异常情况,加强税收监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二、汇算清缴的范围和期限(一)汇算清缴的范围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的期限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的流程(一)准备阶段1、收集相关资料企业需要收集全年的财务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发票等财务和税务资料,以及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税收政策文件、税务机关的通知和要求等。

企业所得税问答知识

企业所得税问答知识

企业所得税问答知识
1.季度预缴所得税表中,“营业成本”项目是否包含“期间费用”?
答复:营业成本不包括营业外支出和期间费用。

2.季度预缴所得税表中,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如何计算?
答复:营业收入填写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成本填写主营业务成本与其他业务成本之和。

“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3.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若是当季度实际发生的费用没有取得发票,能否预缴的时候扣除?
答复:可以的,但是必须在企业所得税汇缴时取得发票,否则需要纳税调增。

4.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若是存在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季度填报报表能否享受不征税?
答复:可以的。

企业取得的符合上述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不需要调整,在汇缴时统一调整。

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不需要办理减免税手续。

5.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若是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但是汇缴的时候不符合了,怎么办?
答复:如果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管理与汇算清缴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管理与汇算清缴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管理与汇算清缴应注意的问题曹玉芹(兖州东方机电有限公司,山东邹城273500)摘要该文结合工作实际,浅谈了在新所得税法实施后,所得税管理与汇算清缴应注意的细节问题。

关键词所得税管理汇算清缴中图分类号F275.2文献标识码C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全面实行了法人纳税管理,即以法人为单位,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本文结合工作实际,谈谈所得税管理与汇算清缴应注意的细节问题。

1费用扣除方面1.1人工成本企业发生人工成本时,人力资源部门或财务部门应按部门编制工资表,财务部门成本岗位应根据情况计入生产成本或其它科目;对符合按工资薪金性质的各项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以增加三项费用和五险一金扣除基数。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国务院财政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应做纳税调增;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及时取得当地、市社保部门的相关政策依据;上述各类社会保险费,实际计提与实际上缴的差额应进行纳税调整,应做好备查登记,以便以后年度转回。

1.2福利费列支福利费的列支,由于受到工资总额14%的税前扣除限额控制,税务机关往往对福利费的列支范围进行重点审查,因此必须注重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对不符合福利费性质的支出不要在福利费项目列支,但对属福利费列支的项目,必须要在福利费科目列支。

*收稿日期:2011-10-13作者简介:曹玉芹(1965-),女,大学文化,会计师,毕业于山东省委党校,现任兖州东方机电有限公司财务科长。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年度纳税申报的重要环节,它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税务合规,也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着重要影响。

在这篇报告中,我们将详细介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概念与意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确保税务合规:通过汇算清缴,企业可以对全年的税务处理进行自查自纠,确保符合税收法规,避免税务风险。

2、准确计算税负:有助于企业准确计算全年的应纳税额,避免多缴或少缴税款,实现税负的公平合理。

3、提供财务决策依据:汇算清缴过程中对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等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为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二、汇算清缴的流程1、准备阶段企业需要收集和整理全年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同时对各项收入、成本、费用进行核实和分类。

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税收法规,对企业的会计利润进行调整,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这其中包括对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的调整,以及对资产的税务处理等。

3、填写纳税申报表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4、审核与申报企业内部对填写的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确保数据准确、逻辑清晰。

然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税务大厅进行申报。

5、税款缴纳或退税根据汇算清缴的结果,如果企业需要补缴税款,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如果有多缴税款,则可以申请退税。

三、汇算清缴中的重点事项1、收入的确认企业应按照税收法规确认各项收入的实现时间和金额,特别是对于视同销售、跨期收入等特殊情况的处理要准确无误。

浅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企业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在企业所得税缴纳过程中,对企业来说,汇算清缴是至关重要的,某些问题处理不当或者没考虑周全,可能会造成企业受到税务处罚,补交税款、滞纳金,加收罚款.因此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必须引起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仅涉及会计处理还涉及税法规定,其中需要审查和调整的项目很多.相对于专业税务稽查人员来说,会计人员在准确理解掌握和执行税法上相对薄弱,导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出现多缴纳或者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给企业带来很大程度的损失.我作为一个长期在基层企业工作的主管会计来说,深刻领会过,总结近几年来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易出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现整理归纳,和大家共享.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清算是指由于企业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正常的经营活动终止,依照法定的程序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所得,应当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1年在阿克苏市地税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户数为652户,同比增加152户。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关注的几个问题2012年是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所得税政策文件出台较少的一年,但对于部份企业来说,却是不平常的一年。

“营改增”的试点,特别是部份省(市)试点期间,由于不是完整会计年度,纳税人既要面临新旧税制的转换,还要应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可能会感到无所适从。

笔者根据近年来的学习,结合自身经验,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供大家参考。

会计与税法关系会计与税法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在纳税问题上,必须按税法口径纳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二)在会计业务处理时,税法不改变会计处理笔者在汇算清缴代理时曾碰到这样的财务人员,知道业务招待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于是发生业务招待费时,就按发生额的60%列入“管理费用”,40%列支在“利润分配”中。

很明显该企业财务人员由于不清楚会计与税法遵循不同的制度,本身就存在差异,由差异引起的事项不应改变会计处理。

(三)会计与税法差异,逐渐减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48号)规定:“税法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对于税法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的差异问题,又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这意味着企业按照会计要求确认的支出,如会计折旧年限选择15年,低于超过税法规定(10年),为减少二者差异的调整,企业按照会计上确认的支出,在税务处理时,将不再进行调整。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析1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析1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析1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析1.ppt常见问题解答及最新政策解析一、收入类1.跨年度一次性收取租金如何确认收入?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2022-8-132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析1.ppt常见问题解答及最新政策解析2.企业取得的债务重组收入,所得税如何处理?答:债务重组收入,是指债务人按照其与债权人达成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所获得的债务豁免额。

债务重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财税【2022】59号文件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特殊性处理5个条件的,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2022-8-133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析1.ppt常见问题解答及最新政策解析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所得税如何处理?答: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的差额。

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2022-8-134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析1.ppt常见问题解答及最新政策解析答: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分析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分析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分析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是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和申报,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这一过程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税务合规,还可能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决策。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重要性1、确保税务合规依法纳税是企业的基本义务,通过汇算清缴,企业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并缴纳应纳税款,避免因税务违规而面临罚款、滞纳金等风险。

2、优化税务成本汇算清缴过程中,企业可以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和运用,合理降低税负,优化税务成本。

3、提供财务决策依据汇算清缴的结果反映了企业的经营效益和税务负担情况,为企业管理层提供了重要的财务信息,有助于制定合理的经营策略和财务规划。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流程1、准备阶段(1)收集企业全年的财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

(2)对收入、成本、费用等项目进行核对和整理。

(3)确认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情况,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按照税法规定,对企业的收入进行调整,如视同销售、不征税收入等。

(2)对成本费用进行扣除调整,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职工教育经费等的限额扣除。

(3)计算资产的折旧、摊销,以及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

3、填写纳税申报表根据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

4、审核申报对填写的纳税申报表进行内部审核,确保数据准确、逻辑清晰。

5、申报缴纳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应纳税款。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的常见问题1、收入确认不准确部分企业可能存在收入确认时间、金额不准确的情况,导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错误。

2、成本费用扣除不合规如未按照税法规定的限额扣除费用,或者将不应扣除的项目进行了扣除。

3、资产处理不当资产的折旧、摊销方法不符合税法规定,或者资产损失未按要求进行申报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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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1.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所孳生的利息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税收入。

2.如何确定合理的工资薪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了合理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合理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各地在确定合理工资薪金总额时,可结合《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地税[2009]1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后的工资薪金可以认定为合理的工资薪金,凡实际工资支出没有超出协商工资薪金的,均允许税前列支。

3.社会保障性缴款能否税前扣除?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4.职工福利费包括哪些内容?如何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应凭合法的适当凭据从税前扣除。

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5.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标准?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6.职工教育经费如何税前扣除?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

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7.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的标准是多少?外购礼品用于业务招待,所得税申报表如何填列?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销售收入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其资产用于交际应酬,应做视同销售。

对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将外购礼品用于业务招待,在纳税申报时,第一,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同时视同销售成本在第21行作纳税调减。

第二,按照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

第三,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是多少?哪些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有特殊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执行以下政策:(1)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能否税前扣除?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作为不征收收入?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税法允许资产的折旧、摊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对企业相关资产价值进行补偿的一种方式,既然企业用不征税收入购置的资产实质上价值已经获得了补偿,因此即使该类资产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其对应的折旧、摊销也不得从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10.企业间支付管理费能否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11.企业提取的准备金能否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此,企业提取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支出。

12.企业哪些资产损失可以自行计算扣除,哪些需要审批扣除?各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长国税函[2009]178号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下同)的,由企业直接报省局审批;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报市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县(市)局审批。

2、对银行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凡单个债务人标准形成贷款损失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凡企业(银行、信用社等)年度申报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总金额5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直接报市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县(市)局审批。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9]279号)对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进行了规定: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下同)的,由企业直接报省局审批,2000万元以下的,其审批权限由各市州局确定。

但汇总纳税非法人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不论税前扣除金额大小,一律先由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其资产损失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再由省内总机构汇总。

汇总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内总机构报省局审批;2000万元以下的,由省内总机构报其所在地的市州局审批。

对银行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以单个债务人标准形成贷款损失的金额来确定审批权限。

凡单个债务人标准形成贷款损失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50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州局确定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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