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
认证审核收费标准

SNQA管理体系认证收费说明本收费说明是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价格[1999]212号文《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计价格[1999]1556号文《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的通知》和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 AC12、AC32、AC42和AC62:2004号文件中有关规定制定,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1 单一管理体系认证申请收费说明1.1 获取证书的基本费用1.1.1 申请费1000元(对扩大范围和复评的申请不收取该项费用)。
1.1.2 审核费按实际所需人/日(总数)收取,每审核人/日收费标准为3000元。
深圳特区的审核费与监督费在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
认证所需的人/日数按“初审总人日表”中规定执行。
质量和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初审总人日表人数QMS HACCP1-10 2 3.511-25 3 4.526-45 4 646-65 5 766-85 6 886-125 7 9.5126-175 8 11176-275 9 12276-425 10 13426-625 11 14.5626-875 12 16876-1175 13 171176-1550 14 181551-2025 15 192026-2675 16 212676-3450 17 223451-4350 18 234351-5450 19 24.55451-6800 20 266801-8500 21 27.58501-10700 22 28.5>10700 依此类推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初审总人日表人数一级二级三级≤10 5 4 45811-30 981131-100 141215101-500 2117501-2000 30232001-6000 36 28 206001-10000 40 32 23>10000 依此类推1.1.2.1 几种情况的说明:• 根据初审人日数确定年度监督审核、复评审核的审核人日数。
认证收费标准及说明

认证收费标准及说明体系认证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价格【1992】212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特制定中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见表1)。
序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号1 申请费 1000元如需加印证书,每证另收费2 审定与注册费 2000元/每证100元审核人日数按认可委规定3 审核费 3000元/人·日执行审核人日数按认可委规定4 监督审核费 3000元/人·日执行5 年金 2000元/每证 年金每年缴纳一次6 扩项费 3000元/人·日 按增加审核人日数执行 注:各种费用的具体金额和付费时间以《管理体系认证合同》为准。
体系认证最低收费标准:依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的规定,按照申请认证组织的规模(员工人数)并考虑其他影响认证工作量的因素,形成管理体系认证最低限价(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初审最低限价员工人数 认证费最低限价≦65人 12000元66~125 18000元126~275 21000元276~1000 33000元1001~4000 45000元≧4001人 每增加一个审核人日,认证费最少增加2400元 (2)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初审最低限价认证费最低限价员工人数一级 二级 三级 ≦30人 22000元 20000元 13000元31~100 33000元 26000元 20000元101~500 48000元 38000元 29000元501~2000 68000元 55000元 40000元≧2001人 每增加一个审核人日,认证费最少增加2400元 (3)两体系结合审核初审的最低限价为相应的两个单体系初审最低限价之和的75%;三体系结合审核初审的最低限价为相应的三个单体系初审最低限价之和的65%。
(4)监督审核的最低限价为相应初审最低限价的1/2;再认证的最低限价为相应初审最低限价的2/3。
产品认证收费标准:体系认证收费+产品检测费+认证标志使用费其中:产品检测费由检测机构按规定标准收取;认证标志年使用费为500元/标志。
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

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质量体系认证是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改善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手段,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质量体系认证的收费标准也是企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下面将就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制定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主要包括认证费、监督审核费、再认证费、变更审核费等。
其中,认证费是指组织申请认证时需要支付的费用,主要用于认证机构对组织的初次审核和认证决定。
监督审核费是指认证周期内,认证机构对组织进行的定期监督审核所收取的费用。
再认证费是指在认证周期结束后,组织需要重新进行认证审核时所需要支付的费用。
变更审核费是指组织在认证周期内需要进行体系范围、组织结构、管理体系文件等方面的变更时所需要支付的费用。
这些费用的收取是根据认证机构的收费政策和国家相关规定来执行的。
其次,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具体金额是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体系范围、管理体系文件数量等因素来确定的。
不同的企业可能会有不同的收费标准,一般来说,规模较大、管理体系复杂的企业需要支付的认证费用会相对较高。
而规模较小、管理体系较简单的企业则需要支付较低的认证费用。
此外,行业特点也会对认证费用产生影响,一些高风险、高技术含量的行业可能需要支付更高的认证费用。
因此,企业在申请质量体系认证时,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来选择合适的认证机构和收费标准。
再次,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是企业选择认证机构的重要考量因素。
认证机构应当公开其收费标准和收费政策,并且在收费过程中不得有任何不合理的附加费用。
同时,认证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歧视不同的组织或企业。
企业在选择认证机构时,应当对认证机构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政策进行全面了解,避免因为收费问题而影响到认证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最后,企业在申请质量体系认证时,除了关注收费标准外,还应当重视认证机构的资质和能力、认证周期、认证流程等方面的情况。
认证收费标准的一般说明

认证收费标准的一般说明
1.目的
为体现鉴衡认证中心产品认证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保证认证机构有稳定的财务来源,使组织了解鉴衡认证中心认证收费的原则,特制定本说明。
2.范围
本说明适用于向鉴衡认证中心提出产品公开文件的组织。
3. 认证费用的构成
本中心认证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610号) 及《国家计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国认证函[2002]1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
3.1初次认证收费标准
3.2监督复查费
在证书的有效期内,鉴衡认证中心将进行初次审核后的监督审核,监督复查费计费规定如下:
监督复查费按不超过认证时的工厂审查费和产品检测费的各1/3收取。
但对涉及认证产品扩展和变更的监督复查,其工厂审查费和产品检测费应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3.3年金
提供相关信息、处理申、投诉及争议,按年度交纳。
年金400元/单元,每年交纳一次(随监督审核费一并交纳)
3.4差旅费
在审核中所发生的差旅费按实际支出结算,由申请认证的组织承担。
4.无正当理由,鉴衡认证中心不全部或部分免收认证费用,确属特殊情况的,须经认可机构批准。
5.鉴衡认证中心保留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对本说明修改的权利。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西城支行中银大厦分理处银行帐号:12541708091001
收款单位: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用途:产品认证检测费
电话:64228218/19 传真:64228215
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8号中国计量科学院内。
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9.10.14•【文号】计价格[1999]1610号•【施行日期】1999.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计价格〔1999〕1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加强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维护产品质量认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产品质量认证的实际情况,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认证收费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一: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二:产品质量认证收费标准附件一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认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认可机构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和规定的收费标准向被认证方收取认证费。
第四条产品质量认证收费项目包括:申请费、审核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含标志使用费)。
第五条产品质量认证获证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的,免交质量体系认证中与产品质量认证相重复的质量体系审核费。
第六条企业要求对产品质量认证所使用的技术标准进行确认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可收取质量认证技术标准确认费,具体标准可由认证双方协商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第七条认证机构可在规定收费标准向下浮动20%幅度的范围内,与被认证方协商议定具体收费标准。
管理体系收费办法

管理体系认证收费办法本收费说明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价格[1999]212号文《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中认协服(2006)145号《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等有关规定制定。
一.初次申请认证的收费项目及最低收费标准初审费:包括初访(根据需要),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初审费是按所需人/日收取,每1人/日收费标准为人民币3000元。
下表是按标准认证所需人/日折算的收费标准。
被认证实体职工人数所需审核人日数初审费(单位:元)1~45 41200046~65 566~85 61800086~125 7126~175 821000176~275 9276~425 1033000426~625 11626~875 12876~1175 13450001176~1550 141551~2025 15>2025 >15 >45000职工人数需人日数低复杂程度企业初审费中等复杂程度企业初审费高复杂程度企业初审费﹤30 4-6 13000 20000 22000 31-100 8-10 20000 26000 33000 101-500 11-15 29000 38000 48000 501-2000 18-23 40000 55000 68000 2000以上24以上每增加1个审核人日,增加2400元两体系结合审核时,初审的最低限价为相应的两个单体系最低价格之和的75%;三体系结合审核时,初审的最低限价为相应的三个单体系最低价格之和的65%二.预审费:被认证方要求预审时,预审费按每1人/日3000元收取。
三.其他费用1、审核现场分散在不同地点(同类性质的生产现场),每多一处增加1个人.日,不同性质的另议。
2、所有因审核发生的差旅费用(包括初审、预审、监督审核及复评)由受审核方承担。
3、如需加印证书另收工本费,每套证书200元。
认证收费标准及审核人日

认证收费标准及审核人日一、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据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价格[1999]1610号文)产品认证收费标准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据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价格[1999]212号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备注:1、申请费、审定与注册费、年金为固定费用。
2、初次审核费、监督审核费、复评审核费按人.日数计算。
3、表中“人.日数”即人数×天数。
4、质量体系扩大,按产品单元收费,具体金额以双方签订的《认证协议》为准。
5、各种费用的具体金额和付款时机见双方签订的《认证合同》。
6、现场审核的交通、食宿费由申请方承担。
三、审核人日表说明:注1: 表中提到的“员工”是指工作活动在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人员。
包括审核时将在场的非长期(季节性的、临时的和分包的)人员。
注2: “审核人.日数”包括:非现场文件审核,撰写报告的时间;“审核人.日”指完整的8小时。
注3: 表中A指仅申请GB/T19001-ISO9001标准的非医疗器械组织或仅申请经营范围的医疗器械组织;B指申请YY/T0287-ISO13485(含GB/T19001-ISO9001)标准的医疗器械组织;C指申请体系+产品认证的医疗器械组织;D指仅申请产品认证的医疗器械组织。
注4: 监督审核的总时间约是初评时间的1/3。
注5: 复评的总时间对约是同一组织(人数不变)初评时间的2/3。
——需要增加审核人.日的因素,如:●涉及到不止一座建筑物或一处工作地点;●雇员使用多种语言;●相对于雇员数量,工作现场很大;●法规要求高(如三类医疗器械);●体系覆盖了高度复杂的过程或相对数量大的彼此不同的活动。
●过程涉及到硬件、软件、流程性材料和服务的组合。
——允许减少审核人日的因素,如:●组织不负有设计责任和/或不覆盖标准的某些要素;●产品生产过程较简单,风险较低。
●组织已经被另一经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大量雇员从事相同的简单工作。
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99)

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体系
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99)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9.03.01
•【文号】计价格[1999]212号
•【施行日期】1999.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9年3月1日计价格〔1999〕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技术监督局:
鉴于国家计委、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年4月印发的《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试行)》(计价费〔1997〕689号)规定的试用期已满。
最近,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重新进行了核定。
现将核定后的《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
附件
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备注
1申请费1000元
2审核费3000元×人日数按规定的审核人日数执行
3审定与注册费2000元如需加印证书,每证另收
(含证书费)费50元
4监督审核费3000元×人日数按规定的监督审核人日数
5年金(含标志使用费)2000元执行每年交纳一次
注:1.人日数是审核所需的人员天数(即人数×天数),具体由中国质量体系认
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按国际惯例规定,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司备
案后执行。
2.深圳特区的审核费与监督审核费可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俘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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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
费标准》的通知(99)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计价格[1999]212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9.03.01
【实施日期】1999.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9年3月1日计价格〔1999〕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技术监督局:
鉴于国家计委、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年4月印发的《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试行)》(计价费〔1997〕689号)规定的试用期已满。
最近,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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