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起源、演变与发展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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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英国律师制度的演变历程

试述英国律师制度的演变历程

试述英国律师制度的演变历程英国律师制度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当时的法律体系非常复杂,没有一致的法律标准和一致的裁判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专业律师的需求开始增加,并且这一阶层逐渐成为了社会上一个重要的群体。

在12世纪,律师在英国的法律系统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直到16世纪初,英国没有一个统一的律师组织。

最早的律师组织形式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当时律师组成的协会主要存在于伦敦的建筑师行业。

不过,这些组织早在18世纪末就已经消失。

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英国的律师组织以目前的姿态最终形成。

在19世纪,英国律师制度经历了重大变革。

181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一项法案,它规定了律师的认证标准和相关规定。

这个法案使得成为律师的标准变得更加明确,为英国律师制度的未来发展奠定了基础。

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期,英国的律师群体更加专业化和组织化。

专业性包括要求使用标准化文书和外观,以及严格的规范,例如要在固定场所工作,不得借用外部协助,必须与客户保持严密的沟通。

律师组织化始于19世纪六七十年代,当时律师们形成了专业和公民团体,如律师协会和法律援助协会。

英国的律师制度也受到了欧洲法律体系的影响。

19世纪中叶,很多律师开始学习罗马法和欧陆法律体系,并将其运用到英国的司法实践中。

此外,慢慢出现了一些律师在其专业领域内的专业化,例如专业诉讼律师和其他种类的律师。

到了20世纪末期,英国律师的数量已经不断增长,从而使得组织和管理律师变得更加困难。

总之,英国律师制度的演变历程充满了变革、完善和专业化。

从中世纪的起源到19世纪的重大变革,再到20世纪的专业化和组织化,英国的律师制度已经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并为英国司法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中外律师制度比较研究(2015年律师培训版)

中外律师制度比较研究(2015年律师培训版)


德国律师制度形成的早期,律师的地位并不高。 德国早期律师地位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行政权处于主导地位;(2)经济落后,各地封建主割 据,对律师需求较低;(3)对罗马法和律师阶层怀有 排斥心理。 • 随着1871年德意志帝国的统一,德国颁布 《国家律师法》,德国的律师业进入快速发展时 期。但是德国纳粹时期律师制度遭受沉重打击。 1935年德国纳粹制定《严禁滥用法律咨询法》, 只有忠诚于国家的人才可以被接受成为辩护人。 二战结束之后,德国的律师制度开始恢复。二战 之后德国分裂成为东德和西德,1990年合并,律 师制度沿袭西德的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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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英美国家律师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一、英国 11世纪,英国的若曼王朝建立。逐步统一英国的司法 制度。英国允许建立教会法院。教会中的“僧侣律师”逐 步渗透到世俗法院。世俗法院的“诉讼代理人”完全由 “僧侣律师”担任。12世纪,亨利二世进行改革,王室的 法院权力逐渐增大。王室法院审判案件程序复杂,当事人 起诉需要先申请“令状”,当事人不得不委托精通法律的 人士,于是世俗的律师行业开始兴起。13世纪末,英国产 生辩护律师的专业团体。他们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运用法 律知识和辩论技术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辩护,享有垄断辩护 业务的特权。此外,“初级律师”制度也开始逐步形成。 初级律师最初也可以在法庭上辩论,后来这一业务被高级 律师垄断。15世纪,英国在伦敦设立培养律师的法学院: 林肯律师学院、格雷律师学院、内殿律师学院和中殿律师 学院。16世纪开始,英国的律师分为高级律师和初级律师 制度。 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英国的律师制度也随着殖民 者的脚步扩散到其殖民地,在许多殖民地生根发芽。
• (二)汉代至明清时期 • 汉代至明清时期,没有资料显示我国出现现代 意义的律师制度。但是由于许多诉讼材料,如诉 状、答辩等需要书面的形式,而当时的普通百姓 都是文盲,因此书写诉讼材料需要请人代书,于 是逐渐形成代书制度。 • 我国目前发现最早的诉讼案卷是东汉时期的。 在这些案卷中发现当事人的诉状、答辩是当事人 找人代书的。代书最初只是代书者偶尔为之,属 于帮忙性质。后来逐渐被一些闲居的官员垄断, 逐渐成为一种职业。人们称之为“讼师” ”(讼 师是南宋之后出现的称呼,指帮助别人诉讼的人 士)。

英国法治

英国法治

英国的法治及其经验张悦法治是全人类的共同追求。

但是,不同国家的法治道路却各有各的不同:有的国家既漫长又曲折,历经坎坷才终达目的,有的国家历经艰难曲折后至今也未实现。

但是,也有的国家就比较顺利,并且较早地获得了成功,英国就是这样的国家。

尽管英国的法治进程不敢说是不漫长的,但曲折的确比较少,中断和反复从未发生,堪称是一条成功之路。

那么,英国的法治之路是怎样取得成功的?有何经验与启示?本文拟首先分四个关键性历史“网结”,粗线条地追溯英国法治历程,然后就英国的法治经验谈一点个人不成熟的看法。

一、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与法治的起步英国的法治进程始于建国之时,源于古代日耳曼人的原始习俗。

公元5世纪中叶,盎格鲁-撒克逊人入侵不列颠。

盎格鲁-撒克逊人原本生活在欧洲大陆,属于日尔曼人分支。

入侵不列颠之前,尚处于氏族社会解体阶段,社会秩序主要依靠原始部族习惯来维持,而维护和执行部族习惯的机构是各级民众大会,即部族大会、千户区大会和百户区大会。

大会通常在称为“法律之丘”的山脚下举行,山丘之颠立一巨大石柱,象征法律的至高无上。

届时,会场四周树以木桩,用一根称之为“圣围”的长绳圈围起来,圈内之地是“和平圣地”。

会议由所属区域内的全体自由民组成,开始时首先举行静肃仪式,由主持人(即各级首领或长老)庄严宣告:“余要求诸位静听,不听者禁之。

”继而由一名或几名被大家公认为精通习惯的宣法者提议制裁方式,最后由全体与会自由民通过撞击武器的方式做出判决。

“法律之丘”、“圣围”、“圣地”等历史遗迹证明,日耳曼人自古就有较强的法律意识。

另据塔西陀《日尔曼尼亚志》描写,古日耳曼人即便是在娱乐和赌博中,也都“正经其事地”认真对待游戏规则,“甚至当赌本输光了的时候,把自己的身体自由拿来作孤注一掷。

输家情愿去做奴隶;即使他比对方年轻力壮一些,也甘心被缚着去拍卖。

”庞德认为,这种习惯体现了一种“严格法的精神”。

入侵不列颠后,盎格鲁-撒克逊人把古日耳曼人的“严格法的精神”和不成文习惯随身带入英伦,并把它们奉为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于是形成了英国早期的习惯法。

英国律师制度

英国律师制度

英国律师制度英国律师制度是世界上最古老和最尊重的法律制度之一。

英国律师制度建立在一个由律师行会、法庭和教育机构组成的体系之上。

这个制度确保了公平的司法程序和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英国律师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律师行会。

律师行会是英国律师的代表组织,负责管理和监督律师的行为。

律师行会确保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准则,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律师行会还负责提供培训和继续教育课程,以确保律师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最新。

英国律师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庭系统。

英国的法庭系统分为高级法院、高级法院分部和下级法院。

高级法院处理重大刑事和民事案件,而下级法院处理较小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法庭系统为律师提供了一个公正和独立的环境,以解决争议和追求正义。

英国律师制度的第三个关键组成部分是律师教育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培训新律师,并提供他们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律师必须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才能成为合格的律师。

这项考试非常具有挑战性,要求律师具备广泛的法律知识和分析能力。

英国律师制度的核心价值是公正和公正。

它确保每个人都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和代表。

无论是个人、公司还是政府机构,每个人都可以找到适合自己需求的律师。

律师在英国的职责是代表和保护客户的权益,为他们提供法律建议和解决纠纷的方法。

英国律师制度的其他特点包括律师的独立性和追求正义的承诺。

律师在法庭上的角色是代表客户并为客户辩护,而不是根据个人观点来判断案情。

律师必须遵守有关保密和客户权限的严格规定,以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总的来说,英国律师制度是一个历史悠久、专业化和高度合规的法律体系。

它确保了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公正,并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英国律师制度在全球范围内享有声誉,并为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提供了模板。

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起源、演变与发展走向

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起源、演变与发展走向

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起源、演变与发展走向【摘要】英国二元律师制度起源于中世纪,当时法官和律师分工明确,律师只能在法庭上代理诉讼。

随着时间的推移,二元律师制度逐渐完善和演变,律师在司法体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当今社会,二元律师制度仍然被广泛应用,并且不断发展壮大。

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它保障了法治的尊严和公正,为公民提供了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未来展望中,英国二元律师制度将继续适应社会需求,加强律师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为司法体系的公平和效率做出更大贡献。

【关键词】关键词:英国,二元律师制度,起源,演变,发展,重要性,未来展望1. 引言1.1 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概念英国二元律师制度是指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律师被分为两类:律师和大律师。

这种制度的特点在于,大律师通常具有更高的地位和影响力,他们承担着更重要和复杂的案件,通常在法庭上代表当事人进行辩护。

相比之下,普通律师的地位较低,主要从事一般性的法律咨询和代理工作。

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概念源自于英国传统的法律体系和律师组织结构,自古以来就存在着对律师不同等级的认可和安排。

这种制度旨在提高律师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让每个律师都能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和才能,在法律服务领域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概念体现了一种分工明确、职责明晰的专业化管理模式,对于维护法律秩序、保护当事人权益和促进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背景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

在早期的英格兰,律师职业并不像今天这样明确分离成两个独立的领域,即律师和大律师。

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复杂化,律师们开始逐渐分化为纯粹的法庭律师和专门代表当事人的律师(即大律师)。

这种分工的出现,为英国的律师制度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也为律师行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机遇和挑战。

如今,随着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起源、演变和发展走向进行深入研究,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英国法律体系的特点和优势,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应对当前面临的各种挑战和变化。

第1章 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1章 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美国律师的尊贵地位
第一,美国是遵守判例法的国家,法律非常复杂,人们要 处理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种问题, 就要得到律师的帮助,否则寸步难行。除个人之外, 一些政府机关、企业、社会团体作出重大决策,即 使不是由律师亲自作出,也往往要在慎重地考虑他 们的意见后才作出决策的。 第二,律师的经济收入较高。 第三,律师资格时向晋升的阶梯。迄今为止,美国有23位 总统出身律师,国会中有60%以上的议员曾从事过 律师,法官、检察官一3位曾经做过律师,美国内战以来的 州长半数有过律师的经历。美国参议员中也总会有近60%的人当过律师。 律师可谓美国社会的风云人物,在一连串的社会、政治、经济案件后面, 往往是律师相互间的激烈较量。律师成为政治精英,俨然成为美国政治文 化中的一个现象。
沈阳工业大学
历届律师出身的美国总统
停滞 原因
商品 经济 衰落
政治 独裁 专制
实行 纠问式 诉讼 模式
14世纪英国成立格雷、林肯、内殿、 中殿四大学院及小的法学院培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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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西方近现代律师制度的发展
近代律师制度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民革命的产物。—— 主张在审判中广泛运用辩论式诉讼,主张当事人有权为自己辩 护,有权请律师或其他人为自己辩护,资产阶级律师制度应运 而生。各国都用宪法和法律肯定了律师制度。 1、英国 1679年《人身保护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诉讼中的 辩论原则,承认被告人有辩护权。 2、美国1791年《宪法修正案》规定:被告人在一切刑事 诉讼中享有法庭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 3、法国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确立了辩护权、辩论原 则以及律师制度,规定被告人有权自行选择辩护人,否则, 法官应当代为选择辩护人。如果没有辩护人参加诉讼,各 种诉讼文书应视作无效。 4、德国 16世纪末17世纪初引进了罗马律师制度,1878年 颁布《国家律师法》。

英国律师制度

英国律师制度

英国律师制度简介英国律师制度是英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一系列法律职业和法律机构组成。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英国律师制度的相关内容。

英国律师制度的历史英国律师制度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中世纪。

以下是英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要点:1. 古代英格兰古代英格兰的司法系统以乡村法庭为基础,由法官和律师共同参与。

律师的主要职责是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

2. 中世纪的律师行会在中世纪,律师组织开始形成。

这些组织被称为律师行会,其成员通过学徒制度接受培训。

律师行会对律师的资格和规范进行规定和管理。

3. 议会的干预16世纪至17世纪,英国议会开始对律师制度进行规范。

议会颁布法律,规定只有通过学术考试的人才能成为合格律师。

4. 19世纪的改革19世纪,英国律师制度进一步改革,出现了专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概念。

成立了律师调查局,负责对律师实施监管。

英国律师制度的组成和职能1. 工作类型英国律师制度涵盖了各种不同类型的律师,主要包括:•执业律师:担任案件的辩护和法律咨询。

•企业律师: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和代表。

•法官:负责审理案件和作出判决。

2. 律师机构和协会英国的律师机构和协会起到了重要的监管和管理作用,包括:•法律服务委员会:负责监管律师和提供法律服务。

•英国律师协会:代表律师利益,并提供专业支持和发展机会。

3. 律师职能英国律师的职能主要包括:•提供法律建议和咨询。

•辩护案件并代表当事人。

•准备法律文件和合同。

•参与诉讼和调解。

英国律师制度的教育和资格1. 律师培训成为一名合格律师需要接受系统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法学学士学位:取得法学学士学位是成为律师的第一步。

•法律职业课程:接受法律职业课程的培训,获得法律专业资格证书。

2. 律师资格考试律师资格考试是成为合格律师的关键步骤,主要包括:•文书考试:主要测试法律写作和研究能力。

•诉讼考试:主要测试法庭技巧和口头辩护能力。

3. 进阶培训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后,律师可以选择进一步的培训和专业发展,包括:•进修课程:提供更深入的法律知识和专业领域的培训。

律师制度的起源

律师制度的起源

律师制度的起源律师制度,是指在司法程序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代理服务的专业人士组织体系。

律师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完善,律师制度逐渐形成并不断演化。

本文将从古代社会的律师角色谈起,逐步探讨律师制度的兴起与发展。

古代社会的律师角色在古代社会,律师这一职业并不像今天这样被广泛认可和尊重。

然而,可以找到一些史料记载,显示古代社会已出现了类似律师的职业。

在古希腊,有专门负责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他们被称为“辩护士”或“辩护者”。

这些辩护者在法庭上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和辩护服务,起到了一定的调解作用。

律师制度的兴起随着法治思想的兴起和法律体系的逐渐建立,律师制度逐渐得到了发展。

公元3世纪,罗马帝国出现了最早的律师组织——罗马律师团。

罗马律师团由专业的律师组成,他们受雇于当事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服务。

这标志着律师制度开始走向专业化和组织化。

在中世纪欧洲,随着封建制度的衰落和城市的兴起,法律体系得到了全面的重建和完善。

此时,律师这一职业开始受到更多的重视。

14世纪,英国出现了最早的专业律师组织——律师公会。

律师公会对律师的资格和行为进行规范,促进了律师制度的正规化和规范化。

律师制度的发展随着法治理念的普及和法律体系的完善,律师制度得到了全面的发展。

在19世纪,律师制度开始传入亚洲和非洲等地区。

这些国家也建立起了自己的律师组织,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代理服务。

20世纪以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经济的不断增长,律师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普遍认可和推广。

各国的律师组织加强了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律师制度的发展。

律师在法律事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维护着法治和正义,为社会稳定和民众利益作出了积极贡献。

总结律师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和演变,律师制度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和壮大。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和维护者,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希望各国可以进一步加强律师制度建设,促进法治和社会公正,共同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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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起源、演变与发展走向关键词:辩护人/代理人/法律学徒/御用状师/出庭律师/事务律师/二元律师制度内容提要:英国律师产生伊始就分为法律辩护人和法律代理人两部分。

后来,辩护人演变为出庭律师,垄断了出庭辩护权,代理人则与16世纪新兴的事务律师融合一起,组成了事务律师分支,从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二元律师结构。

20世纪末,英国政府出台了几项立法,对两类律师的相互隔绝状态做了部分调整,但二元并立的总体格局至今仍未根本改变。

英国律师制度的突出特点是二元制,即律师队伍划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大部分,在组织上和业务上彼此分立,互不统属。

这种制度已在英国实行了数百年之久,尽管自19世纪以来不时有人对其提出批评,要求将两类律师合而为一,但始终没有成功。

最近十几年,要求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迫使英国政府出台了几项立法,对两类律师的相互隔绝状态做了部分调整,但二元并立的总体格局仍然保持未变。

本文拟对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起因、形成与演变过程以及未来发展走向作一简要评述。

一、两类律师的最初萌芽12-13世纪,英国开始出现职业律师。

从一开始,英国就存在着法律辩护人(narratores)和法律代理人(attorneys)两种不同的法律职业者。

所谓法律辩护人,是指协助当事人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法律职业者。

对于辩护人在法庭上的所言所行,当事人可以承认代表自己,也可加以纠正或补充,甚至予以否认。

所谓法律代理人,是代表当事人完成整个诉讼过程的全权法律“代表”,代理人在法庭上所说所做的一切,均代表着当事人的意志,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

由于代理人一旦在诉讼中出现失误往往导致败诉,而辩护人出现失误时当事人还有补救的机会,所以辩护人受到当事人的普遍欢迎,由此推动辩护人职业更早、更快地发展起来,与此同时,他们与代理人职业间的距离也一步步拉大。

14世纪时,随着法庭辩护权越来越集中于辩护人手中,一套专门培养法庭辩护人才的法律教育制度开始成型,伦敦建立了4大律师会馆。

会馆学员称作“法律学徒”(apprentices of the law),由称作主管委员(benchers)的开业资深律师负责管理和教学。

至少学习7年后,经主管委员批准,学徒才能获得出庭辩护资格,成为出庭律师(barrister)。

不过,普通出庭律师只能代表普通当事人在巡回法庭、各郡季会法庭或城市法庭提起诉讼和出庭辩护,三大中央法庭的出庭辩护权垄断在御用状师(serjeant-at-law)手中。

御用状师是律师界的精英和法官的后备力量,其人数极少,常年保持在十人上下。

他们由国王从执业满10年以上的优秀出庭律师中封授,大约10年左右封授一次,每次约封授6-8人,以补充因死亡或有人晋升为法官造成的空缺。

相对而言,代理人的发展较为缓慢。

随着各级各类法庭的出庭辩护权逐渐被辩护人所垄断,代理人只能从事庭审之外的某些事务性工作,如申请司法令状、收集证据、制作法律文件等。

这种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经常与法庭职员打交道,因此代理人与法庭的关系较为密切。

此外,代理人必须在某一特定法庭上经法官认可后,遵照规定的程序和仪式由当事人正式任命,而且只能在授予其代理权资格的法庭上开业,所以,从很早的时候起,普通诉讼法庭和王座法庭就各有自己的一批固定的代理人。

代理人不受律师会馆管辖,法庭直接负责对他们的管理。

中世纪后期,三大中央法庭不时发布命令,规范代理人的资格申请条件和职业行为。

由于代理人对法庭和法官的依附性较大,所以有的学者认为代理人是一种“准法庭官职”。

最后,由于工作性质的差异,代理人和辩护人的教育内容和方式也有所不同。

代理人主要就学于大法官庭法律学校(Inns of Chancery),重点学习实用性技术和诉讼操作技能,如各种不同诉讼的程序步骤、法律文书的不同样式和制作方法、收费标准等。

早期法律辩护人和法律代理人是后来英国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的最初萌芽。

二、二元制律师结构的形成从16世纪起,英国开始从中世纪向近代过渡,社会经济出现划时代的变化。

封建制度急剧衰落,资本主义长足发展,许多新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不断涌现。

在社会关系上,该时期正处于梅因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型时期,人口流动和社会两级分化空前加剧。

这一切都导致诉讼争端大幅度上升,促使律师职业进入了一个大分化、大改组、大发展的历史时期。

第一,出庭律师突飞猛进。

中世纪时,普通出庭律师的数量一直十分有限,因为每年被授予出庭权的法律学徒寥寥无几。

例如,林肯会馆在1510-1559年间平均每年只有2名学徒获得出庭律师资格。

然而,自16世纪60年代起,林肯会馆每年授予出庭律师资格的人数持续增长,60-70年代每年为6人左右,进入80年代后每年达到10-12人。

据普莱斯特统计,从1590年到1640年的半个世纪内,四大律师会馆共授予2293人以出庭律师资格,其中格雷会馆590人,内殿学院522人,中殿会馆553人,林肯会馆628人。

与队伍急剧扩大的同时,出庭律师打破了御用状师对高级法庭辩护权的垄断,取得了出席中央法庭辩护的权力。

这样,一个在人数上百倍于御用状师的新兴出庭律师群体出现于英国法律界。

在很长时期内,出庭律师分别隶属于四大律师会馆管理,直到1895年,四大律师会馆联合成立出庭律师总会(The Bar Council),才建立起自己统一的职业组织。

第二,御用状师迅速衰落。

随着普通出庭律师获得中央法庭的出庭辩护权,御用状师丧失了在司法诉讼中的垄断性权威。

同时,他们作为律师界最高领导层的地位也为新兴起的总检察长(Attorney-General)、副总检察长(Solicitor-General)和国王法律顾问(King‘s Counsel)所取代。

总检察长出现于15世纪,其前身是14世纪时专门为国王提供法律事务的“王室代理人”(attornati regis)。

最初,王室代理人不止一个,分别承担不同的法律职责。

后来,王室法律代理权逐渐集中于一个享有广泛权力的综合代理人手中,总检察长一职由此产生。

1461年8月,爱德华四世颁发特许状,任命约翰?哈伯特为王室综合代理人,“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所有法庭中享有全部法律代理权”。

学术界普遍认为,哈伯特是英国历史上的第一任总检察长。

从一开始,总检察长就有一位副总检察长作为事务律师助理,而且他们身边还有一组“皇家法律顾问”,协助完成繁重的王室法律工作。

开始时,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和国王法律顾问全都出身普通的出庭律师,其资历、声望和在法律界的实际地位都比御用状师略逊一筹。

但是,在16-17世纪期间,他们的法律地位迅速上升,垄断了国王法律咨询权和王室诉讼的启动权,成为律师界公认的最高权威和领导核心。

于是,几百年来高高在上、傲气十足的御用状师失去了往日的风采,降为律师界的二流角色,他们只能秉承总检察长的指示行事,实际上已降格为一般的出庭律师。

御用状师的衰落是时代变化的必然结果。

16-17世纪是英国政治法律制度的转型时期,议会和王权之间的斗争一浪高过一浪,普通法法庭和特权法庭之间的冲突接连不断,政治、法律、宗教等各种各样的矛盾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

在这种形势下,国王迫切需要的是既熟谙法律又精通政治的复合型人才,御用状师显然不能满足国王的需要,因为他们都是在准修道院式的律师会馆中,用封闭式的教育模式培养出来的普通法专家,知识结构单一,视野狭窄,除了普通法之外,对其他知识了解甚少,故有“无知的博学阶层”之称。

对于政治事务,他们或者因一窍不通而不敢涉足,或者因自视清高而不屑一顾。

这些特点决定了他们不可能继续像中世纪那样受到国王政府的重用。

加之他们是法律界的佼佼者,素来以“绅士职业”、“荣耀阶级”而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尊崇。

事业的成功、优越的地位使他们养成了一种志得意满、孤傲不群而又迂腐僵化、古板保守的文化心态。

在一个继往开来的历史大变革时代,这种心态显然是阻碍他们与时俱进、重新自我定位的沉重包袱。

在16-17世纪,许多御用状师在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上仍然停留在中世纪。

既然自身不能适时应变,那么就只能论为历史的落伍者。

1873年,御用状师称号被正式废除,这个曾经风光数百年之久的高级律师等级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

第三,代理人与出庭律师分道扬镳。

在中世纪时,出庭律师和代理人一样,可以直接与当事人联系。

到16-17世纪,只有代理人可以直接接触当事人。

因为这时英国已采用书面诉讼形式,与当事人直接交谈、了解案情、收集证据、起草起诉状或辩护状以及其他庭审前的一切准备工作,都由代理人负责,出庭律师只是到开庭时根据书面诉状进行法庭辩论,因而无须直接接触当事人。

通常的做法是,代理人接受某件诉讼并准备好必要的文件后,再代表当事人聘请出庭律师出庭辩护。

而且他们的报酬分别用两个不同的英文词来表达,出庭律师的报酬称作“酬金”(honorarium),代理人的报酬称作“讼费”(fee),前者不能直接向当事人收取,而由代理人代为收取和支付。

所以,霍兹沃斯说:“出庭律师的委托人与其说是当事人,不如说是代理人。

” 这种新式的出庭律师、代理人和当事人“三角”关系在伊丽莎白一世时期已基本成型。

17世纪初,出庭律师不得直接起诉案件和收取讼费,不得接触当事人,作为一条律师法规则固定下来。

由于两类律师的区别越来越明显,四大律师会馆不再接受开业代理人为会馆成员,也禁止授予代理人以出庭律师资格。

这种排挤政策得到法官和政府的支持。

17世纪上期,法庭和枢密院多次发布这类命令。

结果,到17世纪末,代理人普遍被排斥于律师会馆和法庭辩护席之外。

第四,事务律师异军突起。

事务律师在中世纪的英国就已出现,但那时他们不属于法律职业者范畴。

Solicitor一词在英语中的最初含义指的是鼓动别人去干某件事的怂恿者、教唆者,原本与法律无关。

到15世纪时,该词才专指那些既不是出庭律师又不是代理人而只是协助当事人或代理人完成某些辅助性诉讼工作的低级法律职业者,他们是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助手、仆人。

1452年约克郡的一份遗嘱曾责成遗嘱执行人在给予代理人必要报酬之外,还应支付给事务律师部分服务费,这意味着事务律师开始被人们视为是正式的法律职业者。

到16世纪中叶,事务律师队伍日益壮大,发展为堪与代理人相提并论的一个新兴律师集团,尽管其法律地位低于代理人:只有从业5年以上的事务律师才能取得法律代理人资格。

所以,1557年内殿会馆的一项命令规定,“代理人和事务律师”不得成为该学院的成员;1574年法官和枢密院发布同样内容的命令,要求将“开业事务律师和开业代理人”排除于律师会馆之外。

促使事务律师集团发展的原因主要有三:第一,打赢官司是当事人和代理人的根本目的。

为此,他们除了要充分准备好有利于自己的各种证据、资料外,还需要了解诉讼对手的主张、打算及其与陪审团、证人的关系等信息,以便能及时发现和利用对方的漏洞和失误,以求做到“知己知彼”,确保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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