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西安市学校教职工聘任制暂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西安市学校教职工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发文字号】市政发[2000]161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0.12.29【实施日期】2000.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西安市学校教职工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0]161号2000年12月29日)市教育委员会拟定的《西安市学校教职工聘任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教师队伍管理现状,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属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普通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
本市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实施教职工聘任制,以《面向二十一世纪振兴教育行动计划》为目标,合理配置人才资源,进一步优化学校人员结构,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四条实施教职工聘任制,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严明纪律,严格程序,坚持原则,精心组织。
第五条实施教职工聘任制,市属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第二章聘任的基本原则第六条坚持按编聘任的原则。
聘任教职工应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进行。
第七条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原则。
聘任中既可同职同聘,亦可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享受所聘任岗位职务的相应待遇。
打破干部与工人、固定工与合同工等身份界限,原身份存入本人档案,调出或退休时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八条坚持公开、公平、择优聘任的原则。
在聘任过程中,应公开拟聘任的岗位、职责、条件、聘任的程序、纪律和要求。
陕西省2011年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材料通知

陕西省2011年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材料通知关于报送2011年度陕西省社会人才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各有关人事代理单位: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工作安排,现就2011年度我省社会人才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凡2011年12月31日前在教学岗位上,人事档案在县以上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的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及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
已到退休年龄的教师不列入本评审范围。
二、申报程序(一)个人申请: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填写表格,提供申报材料。
(二)单位公示: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将申报人的基本条件、工作业绩、考试情况等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示,征求群众意见。
群众无意见的,可择优推荐上报,并在评审表基层单位意见栏注明公示结论。
群众意见较大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不得推荐上报。
(三)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推荐,上报材料三、申报条件(一)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履行现职职责,理论联系实际,教风端正,团结协作,积极承担工作任务,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业务条件1、申报者须获得相应级别的教师资格证书。
2、申报晋升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任现职期间,至少有一年考核结果为优秀,其余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以上。
3、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⑴大专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含20年,下同)以上;后取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以上,受聘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⑵本科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以上;后取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以上,受聘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⑶具有硕士学位并受聘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⑷具有博士学位并受聘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陕西省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办法陕人社2005(43)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教育厅文件陕人发〔2005〕43号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杨凌示范区)人事局、教育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加快建设一支适应实施素质教育的中学优秀教师队伍,促进我省中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我省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陕西省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实施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陕西省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陕西省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快建设一支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合格的中学教师队伍,促进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
根据《教师法》和《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我省中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第二条在国家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情况下,申报评审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教师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教师资格。
在高级中学任教的教师,应持有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在初级中学任教的教师,应持有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教师职务评审要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在坚持政治标准的条件下,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以确保评审质量。
第四条根据全省参与中学系列教师职务评审的学校和工作任务不同,可划分为:一、省级重点中学,此类学校除主要承担着向高等学校培养输送合格优秀毕业生外,还应承担示范与教育教学研究改革任务。
二、普通高中,此类学校除承担着为高等学校培养输送合格毕业生外,还应承担培养合格劳动者的任务。
三、职业中学,此类学校主要是为社会培养有一技之长的实用人才。
四、普通初级中学,此类学校主要是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为高中输送优秀人才。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2011年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各县区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直属各单位:根据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教育厅陕人发(2005)43号、44号,咸阳市人事局咸阳市教育局咸政人发(2006)132号文件精神,现就2009年我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截至2008年12月31日前担任中学一级、小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中学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一直在教学一线工作,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为优秀,达到规定数量的论文发表或交流,通过公开课教学考核,学生、教师、校委会评议优秀率达标,职称计算机按规定考试合格,本单位有相对应的专业技术空缺岗位,符合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到2009年底不到退休年龄的一线教师,均可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二、评审条件(一)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忠诚教育事业,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履行教师职责,理论联系实际,教风端正,团结协作,积极承担工作任务。
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二)学历和工作年限申报晋升教师职务,须持有国民教育序列学历证书(持学历证明者不能申报,非国民教育序列学历证书者不能申报),且所学专业与所教专业相同或相近。
1、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后取本科学历的,须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大专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后取大专学历的,须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
省级标准化高中(重点高中)教师必须具备国家认可的本科及以上学历。
中专学校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8年以上(含28年),后取中专学历并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
省、市级单位(含市辖区域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职称必须具备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_0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第一条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职,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学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申报正高级教师须有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申报高级教师、一级教师须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五、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均不少于72学时。
六、身心健康。
第二条业务条件一、三级教师基本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较好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并考核合格。
二、二级教师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或者参与组织学生社团活动,教育效果好;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教学效果好;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并考核合格;任教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00课时以上,每学年均能承担校内公开教学或活动。
三、一级教师具有较强的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专业知识技能较强,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教学效果好;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联盟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在乡镇以下学校、教学点任教,或具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支教经历的教师,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审;申报一级教师职称者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1.高级中学: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
陕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陕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全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按照国家要求,成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的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深化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和两厅主要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由两厅分管厅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深化改革工作的政策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市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二、进度安排第一阶段:部署深化改革工作。
成立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两厅联合召开深化改革工作部署会,传达学习全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第二阶段:上报深化改革工作方案。
总结各市扩大试点工作经验,修改完善《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和《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规则》等文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教育厅联合向两部报送深化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按照两部批复,根据各级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和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并及时将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结果报两部备案。
第四阶段:深化改革工作总结。
全面总结深化改革工作,研究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意见。
三、工作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难点问题,平衡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政策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教师队伍稳定,激发教师工作热情,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2023陕西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2023陕西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摘要:一、引言二、陕西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具体要求1.学历和资历要求2.教育教学工作经历要求3.教育教学成果要求4.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要求5.科研奖励和论文发表要求三、申报高级职称的程序和注意事项1.申报时间和流程2.材料准备和提交3.评审结果和公示四、总结正文:一、引言随着教育行业的不断发展和教师队伍的日益壮大,教师职称评审成为了衡量教师专业能力和业绩的重要标准。
本文将重点介绍2023 年陕西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为有志于申报高级职称的教师提供参考。
二、陕西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具体要求1.学历和资历要求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2023 年陕西省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申报高级职称的教师需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6 年(含)以上。
持后取本科学历参评的教师,其本科学历专业应与任教专业完全相同或相近。
2.教育教学工作经历要求申报高级职称的教师应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包括担任班主任、备课组长、教研组长等职务,以及参与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课题研究等工作。
3.教育教学成果要求申报高级职称的教师需具备一定的教学成果,如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教师的荣誉称号,或在校级及以上课堂教学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
同时,教师还需具备一定的科研成果,如在省部级及以上期刊上发表论文,或主持或参与省部级及以上课题研究。
4.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要求申报高级职称的教师需具备一定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水平,具体要求参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相关规定。
5.科研奖励和论文发表要求申报高级职称的教师需具备一定的科研奖励和论文发表经历,如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或在省部级及以上期刊上发表论文。
三、申报高级职称的程序和注意事项1.申报时间和流程教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具体时间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公布为准。
申报流程包括个人申报、单位审核、区县教育部门初审、市级教育部门复审等环节。
西安市教育局、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开展陕西省中

西安市教育局、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开展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科带头人评选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布部门】西安市教育局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3.12.19【实施日期】2013.1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西安市教育局、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开展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科带头人评选工作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沣东新城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直属中小学(单位):现将《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科带头人评选工作的通知》(陕教师〔2013〕47号)转发你们,为做好推荐遴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区县按《西安市推荐省学科带头人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进行人选推荐。
二、各区县要按照评选对象、选拔条件和评选程序认真组织、择优推荐。
同一学段每个学科不超过1人,已获得特级教师称号的不得推荐。
三、市级评选按照能力为重原则,组织专家采取材料评审、赛教、现场答辩等方式进行评审打分,按照学段量化积分排序、在均衡学科分布的基础上确定推荐人选。
四、证明材料复印件经区县审核人签字确认后装订成册,与原件一同上报,市级审核后将退回原件。
请各区县、市直属中小学(单位)于2013年12月27日前按照省上要求将推荐人选相关材料报市教育局师资管理处。
联系人:魏登峰联系电话:86786593电子信箱:xaszglc@附件:1. 各区县推荐省学科带头人名额分配表2. 西安市评选推荐省学科带头人领导小组成员西安市教育局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12月19日附件1各区县推荐省学科带头人名额分配表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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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22号)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审原则: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要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评审的范围和对象: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教师。
第四条评审职级: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六条组织机构
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各级人社、教育部门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二、市、区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库(以下简称“评委库”)。
评委库成员由政治思想过硬、教育教学水平高、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的教师和专家组成;评委库组成人员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三、评审委员会执行评委由教育行政部门从评委库中推荐产生,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批准,其中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教育部门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提名,并经本届执行评委选举产生。
正高级教师评委会应由教育领域知名教授、专家、学者担任,中小学领域的专家不少于1/4。
四、评委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评委会根据工作任务可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3至7人,设组长1名。
五、各区县、学校(单位)根据需要可设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推荐领导小组。
第七条职能划分
一、学校评审推荐领导小组负责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人是否具备评审条件进行评议并写出综合考评意见,报区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进行审查。
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负责提出一级、高级、正高级教师的推荐意见;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教育部门负责提出高级、正高级教师的推荐意见,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负责提出正高级教师的推荐意见。
三、各级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负责对本专业(学科)参评教师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意见送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表决。
召开评审委员会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执行评委出席。
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与会执行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负责当年评审工作的安排布置,评委库、执行评委的审批,评审工作的监督指导,评审结果的审核审批等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完成当年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评委库、执行评委的推荐,评审对象评审材料的收取和审核;评审结果的审核汇总报送等工作。
五、三级、二级、一级、高级教师评审结果,按照管理权限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审批。
正高级教师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报陕西省正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人员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根据《西安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及本单位岗位设置情况,写出申请,提交能够反映本人政治表现、品德修养、教学质量、学术水平等方面的材料,填写《西安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表》,经学校初审合格后,在全校范围内集中进行公示。
二、对公示无异议人员,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评审、审批。
对不符合职称(职务)申报规定程序、有弄虚作假行为及群众意见较大的人员,取消参加职称(职务)评审资格。
第九条评审程序
评审工作由各级评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同行专家评议、评审表决等环节。
一、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
申报一级、高级、正高级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达到良好及以上人员方可参加本年度职称(职务)评审。
二、成立评审委员会。
按程序组成本届评审委员会。
三、业务培训。
组织全体执行评委学习评审条件、有关政策和评审工作规则等,明确评审纪律和要求。
四、专家评议。
专业(学科)组成员根据申报人提供的评审材料,对申报人的业绩、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并将评价情况和评议意见送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表决。
五、评审表决。
评委在独立思考、充分讨论、各抒己见、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结果经确认后,由主任委员宣布评审表决结果。
评审表决结果一经宣布,未通过人员一律不得进行复议。
六、总结评价。
评审工作结束后,主任委员要对评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应对评委会执行政策、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等方面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将评审结果
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3年内不能申报评审:
一、拒绝承担教育教学、教科研任务、班主任工作;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严重失职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工作业绩,谎报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十二条非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它职称系列的评审或考试。
第十三条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依照《西安市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参照本《评审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评审办法》由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