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的分配办法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1. 引言在现代商业社会中,破产已成为一种常见的商业现象。
当企业无法偿还欠债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时,破产程序将被启动。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的分配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本文将探讨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案,包括分配原则、程序和相关利益方的权益保护等。
2. 破产财产分配原则破产财产的分配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保障各方的权益。
以下是常见的破产财产分配原则:2.1. 等级优先原则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根据其债权的性质和特殊性来确定其在破产财产分配中的优先级。
通常情况下,垫付了破产企业运营费用的债权人享有更高的优先级。
按照等级优先原则进行破产财产分配可以保障各方的权益和公平性。
2.2. 公平原则在破产财产分配中,需要确保公平性。
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权益人应在分配中平等对待,不得偏袒某个利益方。
公平原则的实施可以减少矛盾和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2.3. 效率原则破产财产分配应当基于效率原则,以尽快解决破产案件并实现债务清偿。
高效的破产财产分配可减少破产过程的时间和成本,有利于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3. 破产财产分配程序破产财产分配程序是指在破产过程中,如何进行财产的评估、分配和清偿债务。
以下是典型的破产财产分配程序:3.1. 破产申报和财产评估首先,破产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破产申报。
法院会指派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并编制财产清单。
该清单将列出全部资产和负债。
3.2.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根据破产财产的评估结果,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会商确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该方案通常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按照等级优先原则分配破产财产。
3.3. 分配结果的审批和公告制定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需要将该方案提交法院审批。
法院会对方案的合理性和公平性进行审核。
审批通过后,破产管理人将公告分配结果,通知债权人。
3.4. 破产财产的清偿债务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管理人将根据债权人的优先权进行清偿债务。
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债权大小获得相应的清偿。
破产案件财产处置方案

破产案件财产处置方案随着市场的变化和经济的不景气,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越来越大的风险。
如果企业面临严重的经营亏损,无法偿还债务,就可能会申请破产。
在破产申请被受理之后,该企业的资产和财产就需要进行处置,以便清偿其债务。
下面,我们将介绍破产案件财产处置的方案。
破产案件财产处置的意义破产案件财产处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尽快清偿企业的债务,并保护合法债权人的利益。
处置方案的制定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如清偿债务的可行性、资产保值和债权人利益的平衡等。
破产案件财产处置的程序破产案件财产处置的程序需要遵循破产法和相应的法律法规。
一般情况下,财产处置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调查与确权在财产处置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调查和确权。
包括清算资产、评估价值、确定产权等工作。
只有在资产的权属和价值等问题得到明确的认定之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工作。
2.确定处置方式在资产的权属和价值等问题得到明确的认定之后,需要根据企业的资产情况,结合清偿债务的需要,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
处置方式一般包括出售、拍卖、租赁、合作、追讨债务等方式。
3.保护资产在进行资产处置时,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资产的价值和权益。
例如加强安全防护、防止资产流失、保护知识产权等。
4.资产处置根据企业资产的实际情况和处置方式,进行资产的处置。
在进行处置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避免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5.清偿债务在资产处置后,需要对企业债务进行清偿。
清偿债务的过程需要根据破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在清偿债务时,需要注意清偿的顺序、清偿的方式和清偿的对象等问题。
破产案件财产处置的注意事项在进行破产案件的财产处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合理安排财产处置的时间和方式,避免因为过于急促或不妥当而造成财产价值的损失。
2.对于不同类型的财产,需要采用不同的处置方式,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在处置财产时,需要考虑债务的优先级和清偿顺序,避免因为清偿不当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清算的流程及方案

破产清算的流程及方案一、破产清算背景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因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等原因被法院宣告破产,进行财产清算和债务处理的一系列法律程序。
破产清算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股东等相关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时,及时、正确地进行破产清算,有助于防止损失扩大,保障各方利益。
二、破产清算流程1. 申请与受理当企业资不抵债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或企业可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 财产调查法院指定管理人,负责调查企业财产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方面。
管理人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 债权申报与审查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对债权进行登记、审查,确定债权性质、金额及优先级。
4. 财产分配原则和程序破产清算过程中,应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包括职工工资、税款、普通债权等。
如有剩余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进行分配。
5. 终结清算完成财产分配后,管理人向法院提交清算报告,法院作出终结裁定。
对于剩余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三、破产清算方案制定与实施1.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破产清算方案,包括资产变现、债权清偿等安排。
2. 确定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方案的实施,包括资产处置、债权追偿等具体工作。
3. 确保破产清算过程符合法律法规,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4. 及时向法院报告破产清算进展情况,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四、关键环节注意事项1. 在申请破产清算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法律风险。
2. 债权申报与审查环节需特别注意债权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优先级问题,避免因债权纠纷影响清算进程。
3. 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如有剩余财产,需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进行分配。
4. 破产清算终结后,应及时完成剩余财产处理工作,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五、法律遵循与监督机制1.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破产财产如何分配

破产财产如何分配
破产财产如何分配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问题的规定》中制定破产财产按如下原则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全体债权⼈会议讨论通过,报⼈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
⼆、破产财产分配的次数,原则上⼀次性分配结束,也可以采⽤多次分配的形式进⾏;
三、破产分配⽅案的主要内容:1、可供⽤于破产分配的财产总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2、债权清偿的顺序、各顺序的种类和数额,其中应包括破产企业所⽋职⼯⼯资,劳动保险费⽤和破产企业所⽋税款的数额和计算的依据,纳⼊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应当说明职⼯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3、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例;4、破产分配的⽅式、时间;5、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定进⾏追加分配的说明。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范围:指列⼊破产财产的债权。
其债权分配以便于债权⼈实现债权为原则。
五、其他:1、将⼈民法院已经确认的债权分配给债权⼈的,由清算组向债权⼈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可以凭债权分配书向债务⼈要求履⾏。
债务⼈拒不履⾏的,债权⼈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2、债权⼈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的,对该财产可以进⾏提存或者变卖提存价款,并由清算组向债权⼈发出催领通知书。
债权⼈在收到催领通知书⼀个⽉后或者在清算组发出催领通知书两个⽉后,债权⼈仍⽰领取的,清算组应当对该部分财产进⾏追加分配。
简述破产分配的定义及其种类

简述破产分配的定义及其种类破产分配是指当企业或个人因无法偿还债务而被宣告破产时,其资产将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分配的过程。
破产分配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下面将从定义、种类和实施过程三个方面来详细介绍破产分配。
一、定义破产分配是指在企业或个人被宣告破产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将其所有财产进行清算和处置,并按优先顺序依次支付各种债务和费用,最终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各债权人的过程。
二、种类1.清算型破产分配清算型破产分配是指在企业或个人被宣告破产后,其所有财产都要进行清算并变现,然后再按优先顺序依次支付各种债务和费用,并最终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各债权人。
这种方式适用于大多数情况下。
2.重整型破产分配重整型破产分配是指在企业或个人被宣告破产后,为了保护其生产经营和员工利益,可以通过重整或破产重组等方式来实现债务的追偿和企业的复苏。
这种方式适用于一些有前途的企业或个人。
3.破产豁免型分配破产豁免型分配是指在个人破产时,法院可以根据其经济状况和家庭情况给予一定的豁免,使其不必全部清偿债务。
这种方式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下。
三、实施过程1.申请破产企业或个人在无力偿还债务时,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2.立案审理法院对申请进行审理,并确定是否符合破产法规定的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则立案并宣告其破产。
3.清算财产在宣告破产后,清算员将对企业或个人所有财产进行清算,并将其变现。
4.支付债务和费用按优先顺序依次支付各种债务和费用,包括国家税款、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等。
5.分配剩余财产最终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各债权人。
按照法律规定,优先受偿的是国家税务部门和劳动者。
总之,破产分配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过程,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实施。
在实践中,应该加强对破产分配的监管和管理,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市场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是怎么样的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是怎么样的企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法律常识:企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如下:《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是怎么样的法律常识: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如下:1、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2、欠职工的工资、本应划入职工账户的社保费用及经济补偿金;3、所欠的员工社保费用以外由公司负担的社保费用、欠缴的税款;4、普通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一款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与规则一、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与规则(一)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浅论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

浅论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一、破产财产的变价(一)破产财产的变价破产财产的变价是指破产管理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依法出让给他人而转化为金钱形态的行为。
破产财产依法、合规的变价是破产财产分配的前题,直接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因此必须规范相应的变价方式。
(二)破产财产变价的方式1、评估和拍卖(1)评估破产财产会以不同的形式存在,如固定资产(房产、设备等)、流动资金(库存商品、材料、应收债权等)、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产权、股权(对外长期投资)等。
管理人应当甄别这些种类繁杂、数量众多的财产,确定这些财产的价值,以保障债权人最大化受偿。
在确定这些财产价值的过程中,第一步即是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是破产财产变现的前提,它不仅依赖于评估人员的专业水平,同时也受到评估机构、评估原则、评估方法、市场价值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财产价值的确定通常以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通常在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评估机构名册范围内选择)评估为主。
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有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清算价格法等。
(2)拍卖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
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因此,在破产案件中,实现破产企业财产变现的基本方式是拍卖。
(3)流拍的处理关于股权流拍的特殊规定,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股权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
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进行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
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人民法院可以在每次拍卖未成交后主持调解,将所拍卖的股权参照该次拍卖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关于实物财产和无形财产的流拍问题,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详细讲解

企业破产法是我国大陆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企业破产、重整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内容复杂,牵涉面广,需要深入研究。
本文将对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进行详细的讲解,以期帮助读者对相关法律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是对企业破产财产的处理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破产企业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予以清偿:(一)破产清偿费用;(二)破产债务;(三)优先受偿权债权;(四)次顺位债权;(五)普通债权。
2. 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还清破产债务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仍有未清偿的债权的,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应当无条件清偿。
3. 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还清破产债务后,本企业及其债务人的担保人、保证人有清偿连带责任的,有清偿连带责任。
4. 破产企业转让、以租借、抵押、出质的财产,取得财产的受让人、承租人、债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有权按照相应的权利取得清偿。
以上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主要内容,下面将对其中的细节和涉及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析。
二、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在破产清偿时,需要按照一定顺序进行清偿。
首先是清偿破产的费用,这包括了破产清偿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如管理费用、诉讼费等。
其次是清偿破产债务,即破产企业所欠下的各项债务。
然后是清偿优先受偿权债权,这些债权享有相对优先受偿权利。
其次是次顺位债权,最后是普通债权。
这种清偿顺序的规定,是为了保障不同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出现先来后到的情况。
三、破产清偿后仍有未清偿债权的处理当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还清破产债务后,如果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仍有未清偿的债权,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应当无条件清偿。
这意味着,在破产清偿完成后,如果债务人仍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人需要按照相应的义务进行清偿,不能以破产为由拒绝履行清偿义务。
四、担保人、保证人的清偿责任在破产清偿完成后,如果破产企业及其债务人的担保人、保证人有清偿连带责任,同样需要履行相应的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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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的分配办法
【案例介绍】
1996年5月,某市(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的试点城市)某服装厂(国有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
清算组对该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查清了服装厂的资产以及负债情况: 1、服装厂的总资产为2400万元(变现价值)。
(1)服装厂的资产中有8处房产,领有1至8号产权证。
其中1、2、3号房产已于1994年2月1日被服装厂在向工商银行借款150万元时用于抵押,该三处房产变现价值为200万元。
(2)服装厂的资产中有3辆汽车为向兄弟单位借来的,3辆汽车的变现价值为100万元。
(3)服装厂的资产中有5万为共青团、工会经费所购置的财产。
(4)服装厂的资产中有20万元为未到期债权。
2、服装厂的负债总额为2600万元,其中税款320万元,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350万元,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100万元,对其他债权人负债1830万元。
服装厂的其他债权人有8个:除工商银行外,还有债权人甲为交通银行,拥有350万元债权;债权人乙、丙、丁为企业,各拥有200万元债权;债权人戊、己为商业企业,各拥有300万元债权;债权人庚为个体户,拥有130万元债权。
3、服装厂破产后还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90万元,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标准,全部用于安置企业职工。
4、服装厂在破产还债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50万元。
另外,法院查清在法院受理此案的5天内,有15户债权人通过从服装厂拿走商品抵债,或者抓紧时间从银行办理托收货款手续等方式,使自己的债权得以清偿,总金额为20万元。
法院还了解到:服装厂曾在法院对该厂破产立案前3个月时,给该厂8位领导每人无偿分发皮衣一件,并以皮衣进价的五成出售给该厂每个职工一件,因此造成资产流失12万元。
针对上述情况,服装厂、债权人、清算组和法院产生了一系列不同意见。
【几种观点】
1、法院立案后,服装厂清偿债务的行为无效;法院立案前,服装厂向本厂领导、职工分发、销售皮衣的行为有效。
2、服装厂的所有财产应当按照比例分给债权人,向职工筹借的款项也在此程序清偿。
3、服装厂应当先清偿欠职工的债、有财产抵押的债和银行的债,然后再清偿其他债。
4、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所得也属于破产财产,应当用来清偿债务。
【评析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企业破产后,其财产如何分配。
由于本案的当事人是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所以对其财产的处理除适用《企业破产法》外,还应适用《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以及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492号)。
本争议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首先,为了避免破产欺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破产法》规定两大类行为为破
产无效行为。
第一类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包括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无偿调拨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企业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分配。
如上述违法行为于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被查出,则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法向债权人清偿。
第二类破产无效行为是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但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本案中服装厂在法院立案前3个月时给每位领导无偿分发一件皮衣,属于上述第(1)项中的“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行为;以进价的五成出售给每个职工皮衣一件,属于上述第(2)项中的“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行为;而在法院受理此案5天内对15户债权人的清偿,则属于第二类行为。
这些行为都是无效行为,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追回上述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对于那些制造破产无效行为的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告后可以依法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破产财产包括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但不包括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禁止扣押执行的财产和社团组织经费购置的财产等;当然,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也不作为破产债权。
因此,服装厂总资产中1、2、3号房产变现的150万元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应当优先对工商银行清偿。
共青团、工会经费所购置的5万元财产也不能作为破产财产。
20万元未到期债权则属于破产财产范围。
服装厂总资产中的三辆汽车为借来物,应当还给物主,也不属于破产财产。
再次,安排好破产企业职工,是保证社会稳定,保证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国务院对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的特别规定指出,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
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
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试点城市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用,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后有剩余的,才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特别规定还指出,职工安置费的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
所以,本案服装厂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应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
最后,《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先用来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支付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最后清偿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清偿到某一顺序全部用完时,破产程序终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借款利息按照供款实际使用时间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至于银行债务的清偿顺序,还是看其有无财产担保。
如有财产担保,应当优先受偿;如没有财产担保,只能与其它债权人一起受偿。
银行因企业破产受到的贷款本金、利息损失,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银行总行批准后,分别在国家核定银行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控制比例内冲销。
根据上述规定,服装厂总资产的分配应当是:
1、2400(总资产)-150(押给工商银行的房产)-100(汽车)-5(社团经费购置物)+20(追回无效清偿)+12(追回皮衣)-150(破产费用)-(350+150)(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借款)-320(税)=1207万元
2、1207/(1830-150)(对债权人负债-工商银行的债)=无担保债可得清偿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