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企业破产账务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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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个人破产是指自然人因负债过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法律规定,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分配,以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程序。
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但在《民法典》颁布后,个人破产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细化。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个人破产后的法律后果。
二、个人破产后的财产清算1. 财产申报个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债务人需向法院提交财产申报书,详细列明其财产状况。
法院将根据申报书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
2. 财产保全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法院可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以确保债务清偿。
3. 财产分配清算组将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优先偿还破产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然后按照债权比例对其他债权人进行分配。
三、个人破产后的法律责任1. 限制消费个人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将被限制消费,包括禁止乘坐飞机、高铁、购买奢侈品等。
2. 限制高消费债务人破产期间,法院可对其限制高消费,如禁止购买房产、车辆等。
3. 限制出境债务人破产期间,法院可限制其出境,以确保债务清偿。
4. 限制经营债务人破产期间,法院可限制其从事特定行业或经营活动,如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
5. 限制担任公职债务人破产期间,法院可限制其担任公职,如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
四、个人破产后的信用记录1. 破产记录个人破产宣告后,破产记录将被记入债务人的信用记录,影响其信用评级。
2. 信用修复债务人破产期间,若其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信用记录有望得到修复。
五、个人破产后的债权处理1. 债权确认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需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将对债权进行确认。
2. 债权清偿清算组将根据债权确认结果,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3. 债权追偿债务人破产宣告后,债权人仍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六、个人破产后的其他法律后果1. 破产费用承担债务人破产宣告后,破产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 法律责任追究债务人破产宣告后,若存在恶意破产、逃废债务等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法律如何规定

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法律如何规定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热门城市:乌兰浩特市律师东光县律师湖州律师红山区律师舟山律师绍兴律师宏伟区律师突泉县律师衢州律师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时,就可以申请公司破产,那么,▲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是怎样的呢,作为公司员工的大众的利益是否可以在第一时间得到保障呢?今天小编在文中将会为大家解答这些疑问,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破产清算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4、其他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
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予清偿。
▲二、破产清算1、概念: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相关法律《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和注意事项有哪些在商业世界中,公司破产清算是一个严肃且复杂的过程。
当一家公司面临无法偿还债务、经营困难等情况时,破产清算可能成为不可避免的选择。
了解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对于公司的股东、债权人以及相关利益方都至关重要。
一、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1、申请破产公司出现破产原因后,可以由债务人(即公司本身)或者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材料。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2、法院受理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会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通常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或人员担任,负责接管公司的财产、处理债务等事务。
3、通知和公告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会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进行公告。
公告的内容包括破产申请受理的时间、破产管理人的名称和地址、申报债权的期限、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等。
4、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逾期申报债权的,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可以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5、召开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核查债权、监督破产管理人、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
6、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如拍卖、变卖等。
变价后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简述破产分配的定义及其种类

简述破产分配的定义及其种类破产分配是指当企业或个人因无法偿还债务而被宣告破产时,其资产将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分配的过程。
破产分配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下面将从定义、种类和实施过程三个方面来详细介绍破产分配。
一、定义破产分配是指在企业或个人被宣告破产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将其所有财产进行清算和处置,并按优先顺序依次支付各种债务和费用,最终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各债权人的过程。
二、种类1.清算型破产分配清算型破产分配是指在企业或个人被宣告破产后,其所有财产都要进行清算并变现,然后再按优先顺序依次支付各种债务和费用,并最终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各债权人。
这种方式适用于大多数情况下。
2.重整型破产分配重整型破产分配是指在企业或个人被宣告破产后,为了保护其生产经营和员工利益,可以通过重整或破产重组等方式来实现债务的追偿和企业的复苏。
这种方式适用于一些有前途的企业或个人。
3.破产豁免型分配破产豁免型分配是指在个人破产时,法院可以根据其经济状况和家庭情况给予一定的豁免,使其不必全部清偿债务。
这种方式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下。
三、实施过程1.申请破产企业或个人在无力偿还债务时,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2.立案审理法院对申请进行审理,并确定是否符合破产法规定的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则立案并宣告其破产。
3.清算财产在宣告破产后,清算员将对企业或个人所有财产进行清算,并将其变现。
4.支付债务和费用按优先顺序依次支付各种债务和费用,包括国家税款、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等。
5.分配剩余财产最终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各债权人。
按照法律规定,优先受偿的是国家税务部门和劳动者。
总之,破产分配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过程,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实施。
在实践中,应该加强对破产分配的监管和管理,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市场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务怎么办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务怎么办任何公司经营都是有风险的,遭遇风险导致公司不能继续经营下去的可能就会走上破产的道路,那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务怎么办?破产财产的范围确定是怎样的?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又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我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务怎么办依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责任以投资额为限。
如果你没有虚假出资、欠缴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转移公司财产等行为,就不必以其他财产来偿还公司债务。
按照破产程序,应当通知并公告债权人登记债权。
公司一般财产(非抵押物)处置所得顺序扣除破产费用、员工工资和安置费用、税金后不足偿付全部债务时由一般债权人按比例受偿。
偿还债务有剩余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规定分配。
二、破产财产的范围确定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包括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益。
破产企业为国有企业的,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包括--(1)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所偿还的债务;(2)由于企业破产而收回的投资,联营的收益和权利;(3)由于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财产等。
3、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这是指在破产程序结束时清算组尚未收回的应由破产企业行使请求权而获得的财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担保物是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物质保证,债权人对其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是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担保债权人有权取得担保物,用来抵偿债务人的债务。
在担保期限内,未经担保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不得将担保物转让、出租、抵押等。
所以,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能作为破产财产。
但是,担保物的价款大于所担保债务的价款时,多出的部分应列入破产财产。
三、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为:(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是怎么样的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是怎么样的企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法律常识:企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如下:《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是怎么样的法律常识: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如下:1、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2、欠职工的工资、本应划入职工账户的社保费用及经济补偿金;3、所欠的员工社保费用以外由公司负担的社保费用、欠缴的税款;4、普通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一款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与规则一、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与规则(一)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实务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拟订

陈 忠义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安徽 大学 法学 院 2 0 0 8级 安徽 合肥 2 0 3 ) 3 0 9 中图分 类 号 : 9 D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号 :0 7 0 4 (0 0 1 - 0 2 0 1 0 — 7 5 2 1 )2 0 7 — 1 的别 除权 。在 分配 破产 企业 财产 时 , 先应 当计算 抵押 权 人行使 别 首 除权 的财 产金 额 。抵 押 财产 变价 所得 超 过抵 押债 权 的部 分计 入破 产 财 产 中予 以分 配 。抵 押 财 产变 价所 得低 于抵 押 债权 的部 分计 入 第 三顺 序普 通债 权 参与 分配 。扣 除抵押 权 人行使 别 除权后 , 下的 剩 是 可供 分配 的破 产企 业财 产 。
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 百一十四条规定, 破产财产 的分配应 当以货 币分配方式 进行 。但是 ,债权人 会 议另 有决议 的除 外 。如果破 产财产 得以全部 变现 . 应该 以货币资金 的方式 予 以分 配 . 但 是在法律 实务 中 . 的破产 企业会 遇到应 收账款 没有清 收完毕 , 有 有 的破产企业 会遇到 其他应 收款没 有全部清 收到位 .也有 的破产 企业 会 遇到 固定 资产不 能变价 等 。由于上述种 种原 因导致分 配方式 不能 全 部以货币方式 过行分配 。如果破 产企 业有未清 收完毕的债 权 , 在分 配方 案 中. 以货 币资金和应 收债权相结 合的方式 进行分配 。 可 六、 参加 破 产财 产 分 配的 项 目、 序 及 数额 顺 1 据 《 业破 产 法》 四十 i 条 ,破产 费 用 和共 益 债务 南债 . 根 企 第 “ 务 人 财 产随 时 清 偿 ” 破 产 费 用一 般 包 括 破 产 案 件 受理 费 、破 产 , 公 告 费 用 、 件 诉 讼 费 用 、 政 办 公 费 用 、 守人 员工 资 、 旅 费 案 行 留 差 用 、 权 人会 议 费 用 、 理人 报 酬 和 委 托审 计 及 评估 费 用 、 赁 费 债 管 租 用 、 可 预见 费用 等 . 留的 不 可 预见 费 用 主要 用 于 或有 事 件 以 不 .预 及 可能 清 算延 长 导致 的费用 。 2 根据 《 业 破 产法 》 . 企 第一 百 一 十 三 条 , 列入 第 一 清偿 顺 序 的 债 务 为 “ 产 人 所 欠 职 工 的工 资 和 医疗 、 残 补 助 、 恤 费用 , 破 伤 抚 所 欠 的 应 当 划 入 职工 个 人 账 户 的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用, 以及 法 律 、 政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支付 给 职 工 的补 偿 金 ” 除 了分 行 , 项 计 算 各 自金 额 外 . 重要 的是 计 算发 生 于 20 年 8月 2 最 06 7日之 前 的 职工 债 权金 额 , 3根据 《 . 企业破 产法 》 第一 百一 十 三条规定 , 入第 二顺 J清 偿 列 芋 的债务为破 产人欠 缴的除前 项规 定以外 的社会保 险费用 和破产 人所 欠税 款 以及列入 第三顺序清 偿的债 务为 普通 破产债权 。在法律 实务 中, 企业欠缴 的社 会保险 费用 已计人第 一顺序予 以清偿 。 破产 在第二 顺 序清偿 的主要 国家和地方 的各项税 款 。在第 l序普通 破产债权 匝 中. 抵押权 人没有得 到清偿 的部分 , 要在普通破 产债权 中反映。 七 、 产 财 产分 配过 程 及 结果 破 1 先清 偿 破 产费 用 和共 益债 务 。 实际 可 供管 理 人 分配 的 财 . 优 产总额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如有剩余 , 剩余部分参 与 第 一 顺序 分 配 。 2 偿 第 一顺 序 职T 债 权 。根 据 《 . 清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围企 业 破 产 法 》 一 百 十二 条 关 于 2 0 第 06年 8月 2 7日之 前的 职 T 债权 不 足 以清 偿 部分 . 以该 法 第 一百 零 九条规 定 的特 定财 产 优 先 于对 该 特 定 财 产 享有 担 保 权 的权 利 人 受偿 之 规 定 , 一清 偿 顺 序 中未 获 清 第 偿的发生于 20 06年 8月 2 7日之 前 的 职T 债 权 . 优 先从 有 财 产 应 担 保 的债 权人 享 有担 保 权 的特 定 财产 中受偿 。 3清 偿第 二 、 。 第 顺序 债 务 。 一顺 序 职 T债 权 全部 清偿 完 毕 第 后, 如有 剩 余 , 清偿 第 二 顺 序 税 款 , 有 剩 余 , 能 进 行 最 后 第 需 还 才 / 序普 通 债权 的 清偿 。 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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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拟定,经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清算组执行。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在实践中,还应注意下列问题:
(1)应明确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据和计算依据。
对享受国家试点城市优惠政策的企业破产的,还应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2)破产分配方案应明确在不同顺序上的财产请求权的详细情况,各项请求的权利人的姓名、名称、处所、请求权数额等。
(3)关于所欠职工工资的计算,实践中应为实际所欠职工的工资。
清算组在计算这部分内容时,应注意针对工人工作期间实际情况按国家法定工资标准据实计算,对效益工资部分因亏损企业无效益可言,故不应入所欠工资的范围。
对企业长期放假的职工,不能按工资表上的标准发放,而应按同一地区的生活费标准计算。
(4)所欠职工的劳动保险费用的截止时间应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为标准,此前欠缴的应列入破产分配之列。
(5)债务人所负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债务人所负企业职工集资款,都在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顺序中清偿。
但对职工集资的违法高息部分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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