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权的竞合与顺序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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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的原则与顺序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的原则与顺序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的原则与顺序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是破产程序中非常重要的概念。

它们的原则和顺序如下:
1. 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律师费、管理费、清算费用等。

破产费用的支付是优先级最高的,必须优先清偿。

破产费用的支付满足”先到先得“的原则,即最先提出申请的破产债权人的破产费用优先得到支付。

2. 共益债务清偿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一起向破产财产提出的债权申请,如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

共益债务的清偿是第二优先级的,必须在破产费用清偿之后进行。

共益债务的清偿满足”比例分配“的原则,即按照各个债权人的债权大小来分配破产财产。

3. 债权清偿
债权清偿是指优先受偿的债权人按照破产法规定的顺序逐一得到支付债权本金和利息。

债权清偿的优先级最低,必须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之后进行。

债权清偿的优先级顺序是:(1)优先受偿债权;(2)一般受偿债权;(3)次级债
权。

同时,同一类型的债权人之间,也遵循”比例分配“的原则,即按照各个债权人的债权大小来分配破产财产。

总的来说,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是优先受偿的,而债权清偿则是最后进行的。

在破产程序中,必须按照以上原则和顺序进行清偿,以保证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程序中的优先受偿权问题

执行程序中的优先受偿权问题

执行程序中的优先受偿权问题傅松苗一、优先受偿权的种类及法律依据(一)基于特殊考虑而通过法律规定的优先权1、基于保护为保障船舶、飞机正常安全营运发挥重要作用的债权人利益的考虑而规定的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2、基于解决长期拖欠工程款问题、使建筑企业解困的考虑而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3、基于维护国家经济利益考虑而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税收优先权、司法费用优先权4、基于维护职工基本利益考虑而规定的工资、社保费用优先权5、基于保护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合法利益而规定的受教育者学杂费用优先权6、基于保护生存权的考虑而规定的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买受人优先权(二)基于保留所有权或未转移登记而产生的剩余价款优先受偿权(三)基于担保物权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四)基于先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二、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一)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受教育者学杂费用优先权、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买受人优先权的范围(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范围1、承包人为建设工程的垫资是否可以优先受偿?2、预期利润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所涵盖的工程款债权范围?3、工程款的利息能否优先受偿?(三)税收优先权的范围(四)担保物权的范围三、优先受偿权竞合时的受偿顺序(一)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与留置权、抵押权竞合(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与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买受人优先权、抵押权竞合时1、法释〔2002〕16号批复第二条所说的“大部分款项”应如何界定?2、法释〔2002〕16号批复第二条所称的“消费者”应如何界定?3、是否应将预售登记作为消费者的权利优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前提条件?(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与抵押权竞合(四)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竞合时(五)司法费用优先权与其他优先权竞合(六)受教育者学杂费用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竞合(七)两个以上担保物权竞合时1、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2、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3、同一财产上留置权与质权并存时;4、同一财产上两个以上抵押权并存时。

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

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

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很多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或者其他的问题,导致公司经营不下去,需要进⾏破产处理,那么关于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呢,多了解⼀些法律程序还是⽐较好的。

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下内容为您答疑解难,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是指破产⼈或债务⼈依法向众多情况的债权⼈清偿债务的先后顺序,⽽且,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前⼀顺位对特定财产实施分配后还有剩余财产时,后⼀顺位的债务才可能得到清偿或部分清偿。

顺序为:(1)破产费⽤;(2)共益债务;(3)有优先受偿权的⽋付⼯程款;(4)应先于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职⼯债权;(5)有财产担保的债权;(6)职⼯债权;(7)税款及其他劳动保险费⽤;(8)其他债权。

⼀般⽽⾔,破产时所谓的优先受偿权,主要指的则是以上第六顺序以前的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破产费⽤1.偿付。

实践中,破产费⽤⽀出⼏乎全凭借债维持,因为企业破产,⽆论是破产企业⾃⼰申请或者是因债权⼈申请,企业破产前账⾯⼏乎全⽆现⾦,所以费⽤⽀出只能由管理⼈借款筹集。

现破产法规定:(1)破产费⽤由债务⼈财产随时清偿;(2)债务⼈财产不⾜以清偿破产费⽤的,管理⼈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2.分配:(1)当破产财产分配时不存在抵押债权或其他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时,破产费⽤的清偿可直接从破产财产变现所得的合计数中扣除。

(2)如果破产财产的变现是将不同属性的资产分组拍卖分别实施,就必须将破产费⽤进⾏分解,分摊到特定的破产财产组合中。

分摊破产费⽤有直接扣除和按⽐例分摊两种⽅法:(1)直接扣除。

对于与特定优先受偿债权相对应的破产财产组合变现时⽀付的破产费⽤,例如拍卖费⽤、销售税⾦、过户费⽤等,可按照变现时的实际开⽀作为各特定财产组合的破产费⽤;(2)按收⼊⽐例分摊。

对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审计评估费、破产⼯作⼈员⼯资和办公费等其他各项费⽤,可按照收⼊与费⽤相配⽐的原则,按收⼊⽐例分摊到各特定财产组合中。

论优先权同其他担保物权之区别与竞合

论优先权同其他担保物权之区别与竞合

论优先权同其他担保物权之区别与竞合「内容提要」优先权是一项传统的担保物权,发韧于罗马法,后经法国、日本等国民法加以继承,并发展成为一个由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组成的完整物权体系。

我国未来物权立法应设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但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关系以及相互间效力的协调,成为我国继受优先权制度的一个关键问题。

本文尝试对此作出回答,并再次指出优先权具有自己独特的调整领域,且非其他担保物权所能替代,故在我国未来物权法中,确立独立的优先权制度甚为必要。

「关键词」优先权、留置权、质权、抵押权、区别、竞合优先权一词,含义较广,可以在不同层面上使用。

广义的优先权,包括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权、优先承典权、优先继承乃至优先通行的权利。

而英国著名分析法学家哈特曾说过:“某人之所以有某种权利,取决于法律承认该人关于某种标的物或某一种特定关系的选择或意志优越于他人的选择或意志。

”(注:转引自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7月版,第125页。

)由此可见,权利本身即存在一个主体地位“优先”的问题。

本文研究的乃是狭义之优先权,是一项传统的担保物权制度。

一、优先权的概念、特征及其发展态势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注:崔建远:《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3期,第28页。

)其中就债务人不特定的总财产上成立的优先权被称为一般优先权;而就债务人特定动产、不动产上成立的优先权被称为特别优先权。

优先权是一项法定担保物权,其效力强大,可以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其他有担保或无担保的债权而受清偿。

优先权旨在破除债权平等原则,赋予特殊债权人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以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实质性平等。

优先权是一项极具特殊性的权利,它可以为特定人而设,也可以因特定事而设;可以为债权人的利益而设,亦可为债务人的利益而设。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是怎么样的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是怎么样的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是怎么样的企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法律常识:企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如下:《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是怎么样的法律常识: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如下:1、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2、欠职工的工资、本应划入职工账户的社保费用及经济补偿金;3、所欠的员工社保费用以外由公司负担的社保费用、欠缴的税款;4、普通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一款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与规则一、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与规则(一)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第55讲_破产财产的变价、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55讲_破产财产的变价、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十四单元破产清算程序考点01:破产财产的变价(★)(P352)1.在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2.破产财产处置应当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处置效率。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原则上以拍卖方式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更为有效的破产财产处置方式和渠道,最大限度提升破产财产变价率。

采用拍卖方式进行处置的,拍卖所得预计不足以支付评估拍卖费用,或者拍卖不成的,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可以采取作价变卖或者实物分配方式。

变卖或者实物分配的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处理。

(2019年新增)3.破产财产的变价出售必须以价值最大化即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不能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挂钩,职工安置是政府应负责解决的问题,不允许以低价向购买者出售破产财产的方式换取其对职工的就业安置,以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方式解决政府的财政与工作困难。

(2019年新增)考点02: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P353)1.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3)职工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4)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5)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解释1】根据《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的规定,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2019年新增)【解释2】根据《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的规定,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

破产清算顺序程序

破产清算顺序程序

破产清算顺序程序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和解程序和破产重整程序构成了现代破产法律制度的三块基石,现代破产法律制度就是由清算、和解与重整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整合而成的。

破产清算的程序还是比较清晰的。

接下来就由我为您解答有关破产清算顺序程序的问题。

一、破产清算顺序程序1、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偿付遵循的原则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总结: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二者的清偿顺序,外部按先后,内部按比例。

三、与破产清算顺序程序有关的法律规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破产清算赔偿的顺序

破产清算赔偿的顺序

破产清算赔偿的顺序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而无力偿还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清算,以偿还债权人的一种程序。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的赔偿顺序是十分重要的,这直接关系到各债权人能否以及何时能够获得赔偿。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清算赔偿的顺序如下:1. 优先受偿债权:这里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工资、福利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等。

在破产企业清算时,首先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及时获得应得的工资等福利待遇。

这是因为劳动者的权益通常是最为脆弱的,而且对于他们来说,工资等福利是日常生活的重要来源。

2. 优先受偿担保债权:这主要涉及到以破产企业的财产为担保所形成的债权。

在破产清算中,这些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他们可以优先获得债务的清偿。

担保债权通常会在清算财产中按照其担保的价值进行分配,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3. 实际受偿债权:这部分债权指的是没有任何担保的债权。

在破产清算中,这些债权人通常相对弱势,由于没有任何担保,他们在赔偿顺序上排在了较后的位置。

清算时,按照债权债务的大小进行比例分配,每个债权人按照其债权的比例分得破产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在优先受偿债权和实际受偿债权之间,还有一个诉讼费用和清算费用债权。

当破产清算程序完成后,法院、管理人或其他相关机构根据破产法规定可以获得一定的费用。

这些费用通常会优先扣除,然后再进行其他债权的清偿。

总的来说,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的赔偿顺序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旨在保护特定群体的权益以及确保债权人能够按照一定的次序得到补偿。

然而,由于清算财产有限,在清算过程中,优先受偿债权可能无法完全得到清偿,实际受偿债权则需要分得较少的赔偿金额。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仅是一般情况下破产清算赔偿的顺序,实际情况可能因具体案例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法律、合同等特定情况进行具体破产清算程序的执行。

破产清算保护了不同债权人的利益,并有利于企业倒闭后的资产的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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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权的竞合与顺序位
《破产法》有关优先受偿权的情形较多,这样以来就造成了破产优先受偿的竞合现象,即:优先受偿的几种情形同时存在的情况下,究竟该由谁来优先受偿,几个优先受偿权同时存在时,其行使的顺序位如何,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此做出相关的规定。

当前在《破产法》以及《民事诉讼法》中的破产程序中几个常见的优先受偿的情形有:
1、对债务人享有已经生效债权并且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在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债权。

因为,此类债务的产生是在有担保的前提下产生的,且已经做到了公示;所以,可以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

实务中的做法是优先于其他债权人来受偿。

此之称为有担保权的优先受偿权。

2、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可优先拨付受偿。

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是一种非正常的支出,若债务人能偿还的话,债权人的这笔费用也就不用支出,所以可以优先受偿。

此之称为参加破产费用之优先受偿权。

实务中,债权人参加破产的费用常常和破产费用相。

3、破产程序开始之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中产生的费用,以及为破产财产进行诉讼和办理其他事务而支出的费用可以优先受偿,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4、在整顿期间,新发生的债务可以优先受偿。

因为,在破产整顿期间,新发生的债务中债权人承担了一定的风险,破产在整顿期间新欠债权人的债务应当予以优先受偿。

此之称为整顿期新欠费用优先受偿权。

但是,整顿期间,新欠税款,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仍应当按一般清偿程序处理。

实务中,对以上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顺序做法不尽一致,有的将整顿程序中新欠的债务优先于参加破产费用受偿,有的将破产费用优先于整顿程序中新欠的债务受偿,有的将破产费用优先于参加破产的费用受偿,有的将整顿程序中新欠的费用优先于破产费用受偿。

但是实践当中,大家形成一致意见的是都会将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放在第一顺序位。

因为,法律,法规以及现行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优先受偿权的顺序位,使得实务中的做法较为混乱,不尽一致;所以,笔者认为应完善法律、法规关于优先受偿权顺序位的规定,以弥补这方面的空白,消除实务中的混乱状态。

笔者建议上述优先受偿权应坚持以下顺序位:
首先,应将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放在第一位,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担保物权是在破产程序之前就已经产生的,并且在债权人和债务人
之间有明确的合同加以规定,有一定的公示作用,其公信力也不可忽视。

2、实务中,都是将有担保物权的优先权放在第一位,其现行惯例不可打破。

3、从性质上讲,有担保物权的优先权是不属于破产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行使别除权,优先行使受偿权。

其次,参加破产的费用应放在第二位,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从时间上将,债权人参加破产的费用发生早于破产费用和整顿期间新发生的债务。

2、从费用的支出上讲,债权人参加破产的费用是一种额外的支出,这笔支出是债务人的过错使得债权人不得不支出这笔费用。

3、从该笔费用的性质上讲,参加破产的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这一点同于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

再次,破产费用应在第三顺序位,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从时间上讲,破产费用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后。

所谓的破产费用是指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诉讼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出的费用。

2、从费用性质上将,破产费用虽然也不属于破产债权,但是其属于破产程序中的相关费用,和债权债务关关系不大,这一点不同于参加破产的费用。

最后,整顿期间新发生的债务应放在第四顺序位,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从性质上讲,整顿期间新发生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这一点不同于以上三中优先受偿权。

破产债权,只能从破产财产中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受偿,只是在整顿期间新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于其发生时间上的特殊性,可以优先受偿。

2、从时间上讲,整顿期间新发生的债权债务晚于担保物权的产生,也晚于债权人参加破产费用以及破产费用的产生,因此,从事件的发生和时间上讲,整顿期间新发生的债权在优先受偿顺序列中应在第四顺序位优先受偿。

至于,债权人会议是否有权决定优先受偿的顺序,法律法规和相关
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债权人会议无权决定,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况且担保物权的产生于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债权人会议对不涉及破产的事项无权决定。

2、债权人参加破产的费用和其他相关的破产费用优先受偿的顺序不仅要合法,尤其是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更要做到合理、公正,若债权人会议决定优先受偿权的顺序就有可能导致不合理、不公正的现象产生。

因此,笔者认为债权人会议无权决定。

张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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