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标的及其识别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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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神秘的面纱:民事诉讼标的识别理论的解放

揭开神秘的面纱:民事诉讼标的识别理论的解放

揭开神秘的面纱:民事诉讼标的识别理论的解放作者:易夕寒来源:《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02期摘要: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法学者必须经过的一座桥,然这一重要概念却长期处于不休的学说论争中,这给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安定性带来了不小的冲击。

因此,诉讼标的理论需要在长期的学说论争中妥协,从而寻获一条相对合理的解释路径。

对于诉讼标的的认识应正本清源,从其设定本旨出发去探寻和了解其真意,进而合理择定其识别基准。

同时,诉讼标的的识别基准还应辅以虑及一国之民事司法环境。

在这样的前提下,旧实体法说是一种相对合理且适切的选择。

虽然旧实体法说有其固有缺陷,但可以通过程序法和实体法的互动与协作,以制度联动的方式帮助旧实体法说理论脱困,使其在理论阐释和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双重功效与机能。

关键词:民事诉讼标的;诉讼标的识别;裁判逻辑中图分类号: DF52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4)02002210一、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识别的衔接日本学者井上治典教授曾说:“诉讼标的概念,对学习和研究民事诉讼法的学者来讲,就像一座必须经过的桥。

”[1]6 因此,何为诉讼标的?诉讼标的为什么需要识别?如何识别?这一系列问题就成为诉讼标的研究乃至整个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所必须要回答的基础性命题。

诉讼标的一词肇始于德国法,其德文表述为“Der Gegenstand”,意即“纷争的对象”,学者间另称尚有“诉讼上之请求”、“审判之对象”、“诉讼之对象”等[2]。

但何为纷争的对象?诉讼标的的德文原意因其过于宏观与抽象,仍不能让人明了诉讼标的具体为何。

因此,诉讼标的需要被识别,纷争对象需要被具体化或翻译为诉讼法上的概念或语言。

而这套从宏观到微观的细致化工程就是整个诉讼标的识别理论的作业过程。

在这样的认识背景下,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识别二者之间的关系可表述为一种宏观到微观或抽象到具体的对应、衔接关系。

诉讼标的识别也因此成为了诉讼标的理论的核心,占据着其几乎全部的蕴含,当诉讼标的被具体化识别后,诉讼标的的数量情况抑或单复数标准就会自然显现。

民事诉讼中诉与诉的标的若干问题探析

民事诉讼中诉与诉的标的若干问题探析

以 上分 析表 明 . 不 同 于 法 律制 度 , 不 完 全 等 同 于诉 讼 诉 也
属 这 种 要 求 就 是 诉 的 本质 。 诉 在 人 民法 院和 当事 人 之 间 起一 种 行 为 或 手段 。诉 的 本质 是能 够 产 生 诉 讼 效果 的一 种请 求 , 于 媒 作用 , 引起 民事 诉讼 法 律关 系 的发 生 , 起人 民 法 院对 民 民事 诉 讼括 动对 象 的 范 畴 。 引 事 权 益 纠 纷 的 审判 。 为 了 分析 和 认 识 民 事 诉 讼 中 的诉 , 必 要 与 诉讼 目的 、 有 诉 二 、 于 诉 的标 的 理 论 之 辨析 关 在 大 陆 法 系 国家 , 讼 标 的虽 然 也 是 法律 中 的用 语 , 它 诉 但
诉讼” 也不能以“ , 诉讼” 取代“ 。最后 . 诉” 从诉与诉 的法律 表述 . 而较为深人的 问题 则少 有论及 这 种状况的存在对 司法 替“
实 践 中的 实 务 处 理 造成 诸 多 不 利 因 此 . 改变 这 种 状况 是 民事 制 度 的 关 系来 看 . 也有 区别 。 的法 律 制 度 是 有关 诉 的法 律 规 诉 诉 讼 理 论 界 的 当务 之 急 .也 是 司法 实 践 中统 一 认 识 和规 范 做 范 的 总 和 , 既包 括 诉 讼 法律 制度 , 包 括 实 体 法 律 制 度 。实 体 叉 法 的 客 观需 要 。笔 者 借 鉴 一 些 学 者 的理 论 成 果 , 图对 诉 与 诉 法关 于 保护 民事 权益 和 承担 民事 责任 的 方式 的 规定 ,诉 讼 法 试 的 标 的 理论 作 一 些 分 析 和 探 讨 ,希 望 能 对 该 理 论 的 研 究 有 所 关 于 进 行 诉 讼 、 施 行 为的 规 则 等 规定 , 实 为诉 讼 的产 生 提 供 了 裨益 , “ 砖 ” “ 玉 故 抛 而 引 。

民事诉讼之诉理论 诉讼标的 诉权

民事诉讼之诉理论 诉讼标的 诉权

随民亊实体争议的产生而产生, 产生于诉讼开始乊前;诉讼权 利则产生于诉讼収生乊后。
2、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从一定意义上说,民亊诉讼就是当亊人双方行使诉权和法 院行使审判权并围绕案件亊实的查明以及法律的适用而交 互作用的一种纠纷解决过程。 诉权以及作为其具体表现形态的各种诉讼权利所涉及的亊 项,均属当亊人自身意志自主支配的自治领域,审判权应 当充分保护这一领域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不得予以侵犯。 国家设置民亊审判权并交由法院行使,就是为了保障当亊 人诉权的充分行使与依法实现,因此,应以当亊人行使诉 权为本位和基点,诉权要优先于审判权、制约审判权的行 使。我国现行民亊诉讼法将“保护当亊人行使诉讼权利” 作为首要仸务,亊实上就是对诉权与审判权的相互关系所 作的正确表述。
事、诉的要素
诉的要素是构成一个独立乊诉所必备的基本因素,是
诉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诉的要素的不同学说
二要素说: 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三要素说: 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理由 四要素说: 诉的标的、诉的理由、诉的主体、诉讼请求
在此,采取三要素说,一个完整的诉是由以下要素构成的:
(一)当亊人
(事)有关诉权的几种学说
诉权理论是民亊诉讼基本理论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大
陆法系诉讼理论界历来存在较大争议,先后形成了近 代的几大诉权学说
(一)私权诉权说
主要观点:又称实体诉权说,认为诉权是基于私法而产生的权利, 即某项民亊权利受到侵犯后而产生的一种特殊权利,是私法上请求 权作用的产物,是在诉讼中实现的实体权利。 代表人:萨维尼 诉权具有与债相近的实体法的本性,提起诉讼 前,是债的法律关系的胚胎;提起诉讼后,才成为真正的债。 优点:从一定意义上反映了诉权与实体权利的密切联系。 缺陷:其一,未能说明民亊诉讼是国家运用司法手段保护私法权利 的一种制度;其事,只着眼于原告与被告乊间的法律关系,把法院置 于诉讼乊外,不能合理解释司法机关与双方当亊人乊间的公法关系; 其三,未能解释为什么在消极的确认乊诉中,原告未主张仸何私法上 的权利都有诉讼的存在。

诉讼标的浅议

诉讼标的浅议

摘要: 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判的法律关系称为诉讼标的.有效识别诉讼标的,对于正确分析和审理案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诉讼标的是此诉区别与彼诉的本质要素.诉讼标的是每个民事诉讼案件都必须具备的,诉讼标的决定了该案件如何审理裁判的一切诉讼程序问题.诉讼标是整个诉讼的核心,一切诉讼活动都是围绕着诉讼标的来开展的.关键词:诉讼标的. 大陆法系. 诉讼标的竞合. 请求权竞合. 诉之合并。

诉的要素由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两方面构成。

主观要素指作为诉讼主体的案件当事人,客观要素就是指诉讼标的。

①这是德、日学者的划分方式。

我国学者对诉的要素没有这种划分方式,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诉由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三个要素构成。

诉讼标的理论是由关于诉讼标的的概念、诉讼标的识别、诉讼标的与实体请求的相互关系、诉讼标的与既判力的关系、诉讼标的与诉的合并及诉的变化的相互关系等等的认识而构成的理论。

诉讼标的理论是诉讼法领域内最热门的研究课题之一,至今,各种学说很多,但都未能确立其霸主地位。

有效识别诉讼标的,对于正确分析和审理案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诉讼标的是此诉区别于彼诉的本质要素。

诉讼标的是每个民事诉讼案件都必须具备的,诉讼标的决定了该案件如何审理裁判的一切诉讼程序问题。

诉讼标的是整个诉讼的核心,一切诉讼活动都是围绕着诉讼标的来开展的。

一、诉讼标的的理论制度概述在民事诉讼的各种理论与制度中,与诉讼标的关系最为密切的是重复起诉的禁止、客观的诉的合并、诉的变更、既判力客观范围等四项。

(一)重复起诉的禁止重复起诉的禁止是指一事不再理。

就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法院不得重复受理和重复裁判,是既判力理论的基本要求。

即使裁决已经做出尚未生效或法院虽未做出裁判但已受理或正在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也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另行起诉。

判断一诉是否为另一诉的重复,其基本依据就是看两诉的诉讼标的是否相同。

诉讼标的相同,就构成重复起诉。

论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

论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

论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作者:顾曦金琪斐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9期摘要:诉讼标的理论在民事诉讼理论领域占有重要的地位,它对于诉的变更、合并,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的确定等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由于对诉讼标的定义和识别存在较大的争议,并没有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个统一的识别标准,因此,重复起诉、重复审理的现象层出不穷,同时应当得到裁判的诉讼却又由于被法院认定为与前诉诉讼标的同一而被禁止起诉。

关键词:诉;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的识别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7-0079-02一、诉诉,是指当事人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立即,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向法院提出的解决民事争议,保护其实体法上的权利的请求。

简而言之,诉是司法解决纠纷的请求或者司法保护的请求。

[1]学界关于诉的要素存在二要素说和三要素说,二要素说认为诉的要素包括诉讼标的和诉的理由,三要素说认为诉的要素包括诉讼标的、诉的理由和当事人。

正确识别诉的要素有助于诉特定化,正确区分此诉与彼诉。

无论是二要素说还是三要素说均认为诉讼标的是诉的要素之一,而诉讼标的理论是民事最核心的问题之一,因为诉讼标的的正确识别影响着诉的合并、诉的变更的正确识别,影响着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正确判断,影响着是否属于重复起诉的正确甄别。

因此,可以说诉讼标的理论对于整个民事诉讼至关重要,是整个民事诉讼的支柱。

二、学界现有“诉讼标的”理论概述(一)旧实体法说该说认为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上所提出的一定的具体的实体法上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主张。

该说以实体法所规定的请求权的多少来作为诉讼标的单复数的判断标准,原则上有多少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或者权利,即有多少个诉讼标的。

该说以当事人诉讼中主张的请求权作为诉讼标的,使得诉讼标的的确定变得容易,从而大大降低了重复起诉认定、客观的诉的合并、诉的变更与追加以及既判力客观范围的认定等的难度。

但是该说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遭遇到了最大的困境。

民事法律诉讼案件分析(3篇)

民事法律诉讼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18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乙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货物,但乙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于2019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案件事实1. 2018年6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乙公司于货物交付后10日内支付货款。

2. 2018年7月1日,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

3. 2018年7月10日,乙公司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催要无果。

4. 2019年3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三、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2. 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及金额是多少?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按照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等。

”五、案件分析1. 乙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乙公司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事案件法律分析报告(3篇)

民事案件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甲、乙两方当事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而引发的诉讼。

甲(原告)与乙(被告)于2021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月人民币5,000元。

合同约定乙在租赁期间应承担房屋的维修、保养等责任。

合同签订后,乙按期支付了租金,但于2022年3月1日未支付租金,甲遂向乙发出催款通知,但乙未予理会。

随后,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是否应当支付拖欠的租金;2. 乙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3. 甲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三、法律分析(一)关于乙是否应当支付拖欠的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由于乙未按期支付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因此,乙应当支付拖欠的租金。

(二)关于乙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违约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乙未按期支付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有权要求乙支付违约金。

至于违约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乙违约给甲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

(三)关于甲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1. 关于拖欠租金的诉讼请求:甲要求乙支付拖欠的租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的诉讼请求合理。

2. 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甲要求乙支付违约金,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的诉讼请求合理。

综上所述,甲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具有合理性。

四、判决建议1. 乙应支付拖欠的租金人民币5,000元;2. 乙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具体数额根据实际损失确定);3. 甲的诉讼费用由乙承担。

论我国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的转型

论我国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的转型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 S ce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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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0.下 03
论我国民事诉讼标的理论 的转型
霍 丽 娟
摘 要 诉 讼 标 的及其 理论 是 民事诉 讼 法的核 心 问题 , 它是诸 多 民事诉 讼理 论 和 司法 实践 问题解 决 的基础 。 随着 中 国社会
九八 二年的《 民事诉讼法( 实行) 第 4 条第 1 规定: 》 7 款 当事人一方
或双方二人 以上, 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 讼标 的是同一种类 的,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 并审理 的, 有权提起诉讼 , 为当事人。 4 成 第 8条
第 2款规定: 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 的, 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
要的诉讼程序浪费, 且这两个判决都有执行的效力, 事人可 以申 而 当
些经常在案件 中涉及的 比较重要 的问题, 在认识上出现很大偏差和
分 歧 , 重 影 响 了 到对 案 件 高效 , 正 的审 理 及 对 当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严 公
保护。 由此看来我 国民事诉讼标 的理论有必要转变 , 从旧说走 向新说。
的发展和转变, 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践也在不断的发展 , 所以与之相对应的民事诉讼标的理论也应该发生相应的改变。 关键 词 民事诉 讼 实践 诉 讼标 的理论 转型
中图 分类 号 : 9 5 D 2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0 90 .3.2 10 .522

首先, 当事人在诉讼 上的主张作 为诉讼标 的, 有利 于纠纷 的一次 性的解 决, 其次, 基于~个纠纷只产 生一个案件, 不会就 同一个纠纷产 生不同的判决 , 有利 于维护法律的权威 , 这正式当代法制社会必须的。 ’ ( ) 国现 阶段 的诉讼标 的理论 学说 三 我 我国民事诉讼法 学界一般将诉讼标 的界定: 诉讼标 的, 又称诉的 标的, 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 并要求法院做 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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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IJJKLJMLIJ 作者简介 ! 吴
实体法无关 " 其中 %二分支说认为 % 诉讼标的由原告诉 的声明和原告为提出所陈述的事实 关系两方面组成 " 一分支说认为 %诉讼标的就是原告诉的声明 % 即诉讼请 求 " 新实体法学说在诉讼标的的概念认识上与旧实体 法学说并无区别 % 但主张以修正后的实体请求权竞合 理论来识别诉讼标的 " 一 $ 我国民事诉讼标的理论介评 我国的诉讼标的概念是以旧实体法学说为理论基 础的 % 诉讼标的的识别也是以实体法律关系的多寡来
@
新修正我国的诉讼标的概念的定义 ! 不能以宽泛的 ) 争 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 来定义诉讼标的 ! 而是应当继承现 有的 *并没有完全过时的理论观点 ! 即以实体法律关系 和实体法上的权利的主张来定义和识别诉讼标的 " 其 理由是 +"# 旧实体法学说便于法院裁判范围的明确 * 特 定 &$# 便于当事人的攻击或防御 ! 当事人只需以特定的 实体法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为基点 ! 便可以组织诉讼 攻防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明确 " 李龙教授也清楚地指 出 !旧实体法学说的理论缺陷是 ! 在民事实体法上的请 求权竞合时 ! 导致诉讼标的为复数 ! 而可能发生重复诉 讼问题 " 他主张在这种情况下可利用新实体法学说中 的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理论进行诉讼标的单复数的识 别 !使之得到有效修正 % 至于变更之诉与确认之诉的诉 讼标的则完全可以按旧实体法学说进行定义 ! 诉讼标 的的识别方法则直接以涉案的法律关系的单复数确 定% 二 *我国诉讼标的理论的选择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法学界对诉讼标的问题的认 识有不同意见 ! 但是对诉讼标的功能的认识基本还是 一致的 +- 一 $ 诉讼标的是整个民事诉讼的核心 ! 双方当 事人的诉讼攻防行为是以诉讼标的为基础并以其为中 心而展开 &- 二 $ 诉讼标的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 法 院的审理和裁判均必须围绕本案的诉讼标的来进行方 为有效 &- 三 $ 诉讼标的是法院用来判定是否允许当事 人另行起诉的标准 &- 四 $ 既判力的范围原则上只及于 本案的诉讼标的 &$’% 因此 !这四个功能能否在一种学说 中得到完整全面的体现即成为衡量该种学说优劣与否 的关键 % 探讨诉讼标的功能的实现问题 !首先应当考虑 下列因素 ( - 一 $ 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 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解决民事纠纷 ! 实现民 事实体法中所规定的适法状态 % 法官以民事实体法为 依据 ! 判断当事人哪一方是真 正的权利人 ! 或他们之间 是否存在实体法律关系 ! 这是诉讼的真正意义 ! 说明民 事诉讼活动无法离开实体法规范而独立存在 % , 凡于确 立诉讼标的之概念时 ! 过分强调实体权利与诉讼标之 完全隔绝 ! 根本忽视实体权利之存在而偏向于诉讼法 万能之态度者 ! 不仅不能正确把握诉讼标的的真义 ! 且 有误解诉讼标的理论之存在价值 % (&%’因此 ! 作为诉讼活 动中心地位的诉讼标的必须以实体法为依托 % - 二 $ 我国即存的民事诉讼理论
02< %1;>"23@ $) 32?;1;(2 +620(+)+>;(+$0@ ;06 (";( $) $-6 37%3(;0(+,2 -;< ";,+0. %220 <+62-8 ;6$?(26 %8 ?1;>(+>;- 62?;1(=20(39 A"# B1$= ("# ;0.-# $) ("# +5#0(+)+*/(+$0 $) ("# $%&#*( $) *+,+- -+(+./(+$0
在民事诉讼中 % 法院予以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就是 诉讼标的 % 但这种对象本身是指什么则需要进一步阐 明 - 诉讼标的的识别 %即以什么为根据区别诉讼标的的 彼此 %而推及区分此诉彼诉 % 这是诉讼标的理论的核心 问题 %也是最基本的问题 " 围绕这一问题 % 历史上曾经 产生了三种学说 % 即旧实体 法学说 $ 诉讼法学说 + 二分 支说和一分支说 ($新实体法学说 " 旧实体法学说认为 % 诉讼标的是实体法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主张 " 诉讼 法学说认为 %诉讼标的是一个纯粹诉讼法上的概念 % 与
-2345,6%$7389:;$-<;3=:25$>%4,9>?
又显然采用了一分支说 !即诉之声明说的观点 " 他们认 为 ! 只有在给付金钱或替代物的诉讼中 ! 才必须把诉的 声明相关的原因事实加进来 ! 作为识别诉讼标的依据 之一 " 这说明他们的理论并不统一 !存在明显的矛盾 " # 三 $ 分别识别说
-+(+.;(+$0 ;%3$1%3 ("# ("#$1#(+*;- %;3+3 $) *$0(+0#0(;- -;< 383(2= ;06 2,$-,26 3$=2 ("2$1+23 37>" ;3 ("2$18 $) *+,+- 6+3?7(2@ 5+3?7(#3 ;=$0. ("#3# ("#$1+#3 )$’73 $0 ("# +5#0(+)+#5 3(;05;153 $) ("# $4&#’( +0 ("# ;’(+$0 $) ?1#3(;(+$09 -+(+.;(+$0 ?1;’(+’#@ <# 3"$7-5 3(+’C ($ ("# ("#$18 $) 3743(;0(+,# -;<9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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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标的及其识别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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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警官职业学院 法律一系 % 贵州 贵阳 00"""0(

要 ! 民事诉讼标的是指法院予以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 我国的民事诉讼标的理论吸收大陆法系诉讼标的理论基础 # 形成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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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公安法治研究
法 学 及 法 律 适 用
确定诉讼标的的单复数的 ! 但是 " 随着德 # 日两国及我 国台湾地区的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理论的引进和在实 践中对诉讼标的的认识不断加深 " 已经有学者意识到 这种抛开请求权 $ 实体法上请求权和程序法上请求权 % 而宽泛地将之解释为 & 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 的定义是 存在着缺陷的 ! 这时 " 学者们还是围绕着诉讼标的识别 问题 " 结合对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的理解消化 " 分别提出了自己的学说主张 ! $ 一 % 民事纠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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