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上的竞合请求权与竞合责任
民事责任竞合是什么意思

民事责任竞合是什么意思大家也许对民事责任有所耳闻,也大概能了解它是什么意思,但民事责任竞合呢?大家对这个词有了解多少呢?今天我们将会为大家尽力讲解这个词,同时让大家了解这个词的法律适用,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一、民事责任竞合是什么意思?编辑民事责任竞合又称“责任竞合”,“民事责任聚合”。
一项民事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形式以上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法仅实现其中一种民事责任的法律现象。
大陆法民法实践中主要为侵权责任、合同责任、不当得利之债责任和无因管理之债责任之间的竞合。
“竞合,从语义上说,竞者,争也;合者,符合、该当也。
竞合即争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意。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同一不法民事行为既违反合同规范又违反侵权规范,同时具备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产生而又相互冲突的一种法律现象,简称民事责任竞合。
▲二、民事责任竞合的特点(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民事违法行为。
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不同的法律规范,并符合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由此产生数个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竞合构成的前提条件。
行为人应只是实施一个违法行为,而非多个违法行为;数人共同侵害他人或实施共同危险行为,也是一个违法行为。
如果行为人实施数个违法行为,不论其触犯的法律规范、其责任的构成要件等是否相同,均不属于责任竞合,行为人应分别承担责任。
(2)一违法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
民事责任的竞合,就其本质而言是由于民法的各个部分法律规定本身的相互分离与交叉所造成的;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因为违法行为本身的复杂性所致。
如同一违法行为,即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又违反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而两种民事法律分别都规定这一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责任竞合由此形成。
(3)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
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
这一不法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因而,其可能承担双重责任的主体是同一人,其可能享有双重请求权的主体也是同一人。
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

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张宇在民事法律中,请求权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侵权责任法也不例外。
它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在民事法律责任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本文主要分析侵权请求权责任竞合的相关问题。
1、民事责任竞合概述1.民事责任竞合是民法中常见的现象。
它是指由于一种法律事实的发生引起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民事责任的产生,从而导致各种民事责任发生激烈冲突。
责任竞合不是主观发生的现象,而是实际存在的。
责任竞合存在的范围非常广泛。
比如最常见的是在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其他的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也会产生责任竞合。
比如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竞合。
单就民事责任来说,加害人实行的民事行为可能使受害人产生各种有冲突的请求权,例如,违约求偿请求权,侵权求偿请求权。
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民事责任竞合又是请求权的竞合。
一般来说,民事责任竞合有以下几个特点:(1)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是产生民事责任竞合的前提条件。
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当然是违法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没有该违法行为的发生,就不能存在民事责任,相应地更谈不上民事责任竞合的说法。
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是原因,民事责任竞合是结果。
(2)民事责任竞合的具体构成条件是是具体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
而这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和其他民事违法行为不同的是,它产生了多个民事责任,继而让当事人产生了多个请求权,因为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
按照责任规则和承担原则,该行为必然要面对多个责任的承担,如何解决承担责任的问题是一个关键问题。
民事立法中要考虑到这种情况,目前的处理方法来看,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
(3)多个请求权产生的多个责任是冲突的情形。
责任由民事违法行为产生后,然后发生了激烈的碰撞和冲突。
冲突会造成两个后果,其一是有的责任大一些,有的责任小一些。
另一方面,相互冲突意味着因同一不法行为产生数个责任,彼此间既不能互相吸收,也不应同时并存。
相互吸收,是指一种责任可以包容另一种责任。
第五章责任竞合与责任聚合

考虑赔偿范围和返还财产的不同。 (3)看对于损害后果是否需要其他责任的形式救济,
考虑行为人所承担的责任方式不同。
第二节 侵权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聚合
一、法律责任聚合概述 二、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聚合 三、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聚合 四、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规则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 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 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 事诉讼。
三、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聚合
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 违反侵权责任法规范, 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 件,又违反行政法律规 范、符合行政责任的构 成要件。依据法律之规 定,行为人除应承担行 政责任外,还应承担相 应的侵权责任,这两种 法律责任不可相互吸收、 抵销或者替代。
四、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规则
私权优先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侵权人的 财产不以支付的, 先承担侵权责任
谢谢!
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 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
1、必须是当事人之间存 在合同关系并且一方实 施了违约行为。
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或者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 侵权责任。
2、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 《合同法》解释(一)第
为,同时侵害了对方人
30条
身、财产权益。
侵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
3、被侵权人享有选择权。 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
(四)追究程序的复 杂性
二、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聚合
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 违反侵权责任法规范、 符合侵权责任之构成要 件,又违反刑法规范、 符合刑事责任之构成要 件。依据法律规定,行 为人除应承担侵权责任 之外,还应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民法典的责任竞合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责任竞合有哪些规定⾏为做出违法的⾏为时,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有些违法⾏为同时会侵犯他⼈合法的权益,造成他⼈权益受损的,侵权⼈要承担赔偿的责任,那么民法典的责任竞合有怎样的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责任竞合有哪些规定责任的竞合是指⾏为⼈的违约⾏为,损害对⽅⼈⾝权益、财产权益的。
受害⼈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六条【责任竞合】因当事⼈⼀⽅的违约⾏为,损害对⽅⼈⾝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财产损害赔偿范围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伤亡善后处理的费⽤,但不包括停⼯、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利设施,房屋,树⽊花卉等。
3、修复。
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修复,恢复原状。
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变化。
4、折价赔偿。
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
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
经双⽅当事⼈协商⼀致,⽤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赔偿。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违约的,违约⾏为损害对⽅当事⼈⼈⾝权益、财产权益的。
受害⼈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就形成了责任竞合,选择哪种责任由受害⼈决定。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责任竞合的法理构造--以《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为中心(韩世远)

责任竞合的法理构造――以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为中心韩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4-2-9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呢?一、三种基本理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是民法学上数百年来争论不休的著名问题,因时而别,因国而异,如何解决,至今仍无定论。
以王泽鉴先生的介绍,相关理论大致分为三类: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与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一)法条竞合说法条竞合的概念,指对于同一事实均具有数个规范的要件,这些规范之间具有位阶关系,或为特别关系,或为补充关系,或为吸收关系,而仅能适用其中之一种规范。
这一概念被运用到了民法学上,认为债务不履行是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
因此,同一事实具备侵权行为及债务不履行时,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能适用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因而仅发生合同上的请求权,无主张侵权行为请求权的余地。
(二)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认为,一个具体事实,具备侵权行为与债务不履行的要件时,应就各个规范加以判断,所产生的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
请求权竞合说中又有两种理论,一为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一为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它们的内容有相当的差异。
请求权自由竞合说认为,基于侵权行为及债务不履行所生的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无论在成立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抵销、时效等,均就各个请求权加以判断。
对这两个请求权,债权人不妨择一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若已达目的而消灭时,则另一请求权固随之消灭,但若其中一个请求权因已达目的以外之原因而无法行使,例如因时效而消灭,则另一请求权(时效较长者),仍然存在。
另外,由于两个请求权彼此独立,故债权人可以分别处分,或让与不同的人,或自己保留其中之一而将另外一个让与他人。
请求权自由竞合说的论据,除了罗马法以来沿革的理由之外,尚包括:(1)某事实关系一旦具备一个构成要件,便应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2)侵权行为法上的义务并非因合同的存在而被排除,只不过是被具体化和强化而已;(3)给予受害人两个武器,有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4)当事人在不同的场合如果是发生两个请求权,当这两个资格集中于一个人身上时,仍应视为拥有两个请求权;(5)两个请求权的属性、范围可以不同,故有承认两个请求权的实益(参见?日?川岛武宜:《论契约不履行与不法行为的关系》,载其《民法解释学的诸问题》,弘文堂1949年版,第26至32页以下;?日?四宫和夫:《请求权竞合论》,一粒社1978年版,第52页)。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摘要】现阶段作为一名学习民法的学生来讲,研读此书,深感无论是对当前的学习还是对今后的职业生涯都将获益匪浅。
从这本书中学习到了在法学思维方面,学习民法,最重要的基础就是学会分析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上的利益衡量及价值判断,要结合具体案例应用其中,加强记忆的同时加深理解,在分析案例时可以遵循以下逻辑“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要形成一个严谨细致的思维过程。
【关键词】权利义务请求权民法思维一、关于法律人的培养对于法律人来讲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能力来解决法律问题,在基础知识方面需要扎实,可通过将各个学说见解实质内容一致的进行归纳再分解的方式加强理解,比较相关的法律概念,通过实例去应用法律概念,以法律的立场去思考问题,避免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二、请求权理论基础问题请求权基础是本书的核心,在具体处理民法实例,实际上运用的是请求权与抗辩权对抗的思维,民法中分析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最重要的方法即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其逻辑框架可以概括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王泽鉴教授对请求权基础的结构进行了分析,将法条分为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准用或拟制性规定三种。
完全性法条:请求权规范。
这种法条具有完整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不完全性法条包括两种:①定义性法条,此类法条的功能在于对其他法条构成要件上所使用的概念加以限制或阐释。
②补充性法条,旨在将一个不明确的法律概念予以明确化;准用性规定常常是“准用……之规定”“比照……规定”,在于简化条文,避免重复;拟制性规定则常表述为“视为……”,其功能也在于简化条文,这种拟制规定是一种立法技术。
个人认为,拟制的规定,相当于免除其证明,其中的合理性还有待深入的探讨。
三、请求权基础体系当事人得主张的请求权,依其内容,可归为六类:1.契约上给付请求权。
2.返还请求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
4.补偿及求偿请求权。
5.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
请求权竞合论

请求权竞合论壹、导言日常生活当中,发生一个具体的的法律事实关系时,这个法律事实关系很可能同时牵涉到许同不同法律秫的适用问题。
刑法方面有这种现象,在民法方面也有此种情形。
但在刑法上早已有一套完备的学理,把这种现象以「法律竞合」的理论,或者数罪并罚的具体方法加以解决。
对问题之处理没有多大困难。
可是在民事法方面所发生的问题牵涉太复杂,另一方面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解决这类问题的条文,一直依学理作适当之解决,因此「竞合问题」一直占著民事法理论的重要问题之一。
请求权发生竞合的现象是不是一种偶然的现象?立法者在立法时对这类问题有没有预先想到?其实立法者在立法当初已早有预见,在罗马法时代已经有这类问题讨论了。
问题是民事法的和刑法的基本原理不同,民法学者对此类问题的解决,无法把刑法上的竞合理论直接搬到民事法方面来应用。
因此直到现在还没有完整的学理,当然也不可能制定适当的法条,直接解决请求权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法条问题。
在德国民法各种不同的草案中,很少发现有关解决请求权竞合的立法,抵有在「萨克孙」的民法草案(Das sacksische BGB)及「律那系」民法草案(Der Dresdner Entwurf zum BCB)裹面,有两个法条提到这类问题的解决。
萨克孙民法草案第一四九条规定:「同一原因而发生的数请求,其获得之目的相同者,其一请求权获得满足时,其余请求权消减。
倘数竞合的请求,其标的之宽现或请求之实行,范围各不相同者,数请求得以不同之请求方法,前后为实行。
」律那孙草案第三二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但这两个草案一直未获采纳(注一)。
一九00年前后在德国,民事法学者曾为请求权竞合问题发生过大争论,一九三五年也由民事诉讼法学者之间,把问题重提,发生所谓「诉讼标的」概念的论战。
一九五三年战后民事诉讼法后进新秀「须瓦布」(Schwab)与「哈布塞得」( Habscheid)两人前后以「民事诉讼上之诉讼法标的」(Der, Streitgegenstand im Zivilproze )为题发表两篇长达二百页以上的大作,轰动了学界,在民事诉讼法学界引起所谓「新旧理论」之争(注二)。
请求权竞合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请求权竞合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所谓请求权竞合,是指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关系上,存在多个请求权相互交叉、重叠或冲突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可能会遇到困难,甚至产生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请求权竞合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请求权竞合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请求权竞合,是指在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关系上,存在多个请求权相互交叉、重叠或冲突的情况。
具体而言,是指在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下,权利主体可以基于不同的法律依据,提出多个相互交叉、重叠或冲突的请求。
(二)特征1. 交叉性:多个请求权在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上相互交叉,共同作用于同一对象。
2. 重叠性:多个请求权在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上部分重叠,部分独立存在。
3. 冲突性:多个请求权在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上相互冲突,导致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难以抉择。
三、请求权竞合的法律后果(一)权利行使的困难1. 权利主体难以选择: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权利主体可能面临多个请求权的选择困境,难以确定究竟应当行使哪个请求权。
2. 权利行使的障碍:多个请求权的冲突可能导致权利行使的障碍,如诉讼请求的驳回、执行困难的增加等。
(二)权利救济的困难1. 权利救济的冲突: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权利救济可能存在冲突,导致权利救济的不确定性。
2. 权利救济的障碍:多个请求权的冲突可能导致权利救济的障碍,如诉讼请求的驳回、执行困难的增加等。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1. 责任主体的确定: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责任主体的确定可能存在困难,如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分担、责任竞合等。
2. 责任范围的界定:多个请求权的冲突可能导致责任范围的界定困难,如责任范围的扩大、缩小等。
四、请求权竞合的解决途径(一)协商解决1. 权利主体之间的协商: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权利主体可以就请求权的行使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 第三方的调解:权利主体可以寻求第三方的调解,以解决请求权竞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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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上的竞合请求权与竞合责任“请求权竞合”与“责任竞合”实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这根植于请求权与民事责任之间的对应关系。
关于请求权竞合的性质,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均不足采,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从尊重现代诉讼标的理论的角度出发,认为“一个法律事实只产生一个请求权”,能够得到救济性请求权发生原因理论的支持。
据此,竞合情形之下只产生一个请求权、一个责任,因其规范基础竞合,故为“竞合请求权”、“竞合责任”关于民法上的请求权竞合与责任竞合问题,在《合同法》颁布后,不少学者就其第122条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规定作了热烈讨论,取得不少富有卓见的成果。
但无庸讳言,对如下几个问题,笔者认为尚有必要作进一步研究。
其一,学者们为了运用请求权竞合理论解决竞合情形下的责任归属问题,无不或明或暗地承认了二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的关系,但对于此结论的理论依据却无人论及。
其二,学者中不乏主张弃《合同法》第122条所采的请求权竞合说而改采请求权规范竞合学说解决竞合情形下的责任归属问题者,但是多未解决改采该学说所导致的与传统理论体系的逻辑上的不一致问题。
其三,学者一般对于竞合情形下的责任与一般情形下的责任的联系及其特殊性问题言之草草。
有鉴于此,笔者拟通过探讨民法上的请求权与责任之关系来论证运用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解决竞合情形下的责任归属问题的合理性,进而根据该说对“竞合责任”概念的提出进行论证。
一、民法上的请求权与责任之关系民法学界较一致地认为,请求权是“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1]而债权也被定义为“债权人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2]“既然有相同的定义,可以认为必然有相同的内涵和外延,也就是说请求权就是债权,债权就是请求权。
”明显不合逻辑的是,“请求权”与“债权”竟得以在同一民法理论体系中共存。
另外,“所谓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根据前文“债权”概念,债权请求权就成了“债权人基于‘其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而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这样一来,权利产生的依据与其本身是一模一样的。
“请求权”这一概念被用得过于泛滥,以至于与“债权”概念发生了混淆。
笔者认为,当前民法学界实际上是在两种意义上使用“请求权”这一概念,其一,请求权是指作为某些以其自身的实现为目的的基础性权利的权能的请求权;其二,请求权是指作为基础性权利的救济权的请求权。
前者可称作“基础性请求权”,后者则可称作“救济性请求权”。
权能是权利的具体内容,主要是指权利的具体作用或实现方式。
基础性救济权即主体基于对基础性权利的享有而得以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能。
而所谓救济权,是指以消除因基础性权利受到侵害或危险而产生的不法或不公平状态为目的,旨在恢复其正常状态的一类实体权利。
救济性请求权即主体基于对基础性权利的救济而得以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基础性请求权与救济性请求权的重大差异是:一,前者在性质上是某一项基础性权利的权能,后者则是一项完整的权利;二,前者存在目的在于自身的实现,后者存在目的则在于对基础性权利的救济;三,前者并非所有基础性权利所具备,后者则是与任何基础性权利一一对应;四,前者只有在主动履行义务之后才能实现,故其在法律关系中与义务相对应,后者的实现则虽不排斥却不依赖于基础性权利的侵害人对相应法律后果的主动承担,而是可以依国家权力的保障,故其在法律关系中与责任相对应。
因此,我们可得出如下结论:基础性请求权仅通过义务概念而与责任有间接的关系,而救济性请求权则与责任有着直接的关系。
而民法上经常被学者们论及的“请求权竞合”既然被界定为一种“因不法行为人的行为多重性,使其具有因多种性质的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多种请求权”的状态,可见其中的“请求权”的产生乃是基于对基础性权利的侵害行为,应当属于救济性请求权。
“请求权竞合”与“责任竞合”表面上看起来是两个问题,实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其理论依据就在于,这里所竞合的“请求权”正是与责任所一一对应的救济性请求权。
竞合对权利人而言,一般称为权利竞合或请求权竞合,对义务违反者而言则称为责任竞合。
而笔者所谓之“竞合责任”概念,正是对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中请求权竞合理论的诸种学说作对比论证与优劣选择并且予以必要发展的产物。
二、请求权竞合性质诸说的理论误区关于请求权竞合的性质,主要理论有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法条竞合说认为债务不履行属于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仅发生违约上的请求权。
请求权竞合说认为,当一个事实满足债务不履行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时,应分别依照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的规定来判断该事实的性质,由此产生的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
该说又分为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和请求权自由竞合说。
请求权相互影响说认为,侵权行为法上的规定可以适用于基于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请求权,反之亦然,二者相互作用。
请求权自由竞合说认为,当两个请求权并存时,权利人可择一行使,只有当行使一个请求权就能达到目的,另一个请求权才会一起消灭,否则它仍然存续。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认为,一个具体的事实只产生一个统一的请求权,其规范基础则为数个。
对于法条竞合说,首先,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侵权行为法应当从债法中分离出来,专门用来规定侵犯绝对权的民事责任,故合同与侵权不在同一位阶。
若将侵权看成一种有国家强制力介入的民事责任,那么合同就是一种国家强制力尚未介入的权利义务关系,故不是同一性质,就不在同一位阶,不属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关系。
其次,在大陆法系,所谓“侵权行为”指的都是侵犯绝对权的行为,它在性质、构成要件、免责条件、责任后果等方面与违约行为存在巨大差别,将后者视为前者是不对的。
再者,若一种行为既可判定为侵权行为,又可判定为违约行为,该说主张承担合同责任,但在很多情况下是不利于受害人的。
有人指出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对受害人的最大化保障应当限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之内,以求实现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另外,该说也有违法规目的。
侵权法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截然不同的,这种差别如果因受害人对请求权的自由选择而得不到尊重,那么相关的法规目的将会落空。
再者,该说还与诉讼标的理论的现代发展不符。
诉讼标的理论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以赫尔维希为代表,主张以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为依据确定诉讼标的,一个请求权对应一个诉讼标的,这显然忽视了竞合现象。
第二阶段前期以罗森贝克为代表,主张“二分支说”,即诉讼标的的内容不以请求权为依据,而依事实和诉的声明;后期则以伯特赫尔、施瓦布为代表,主张“一分支说”,即仅依诉的声明判断诉讼标的的内容。
二者都割断了实体法与诉讼法的联系。
第三阶段以尼克为代表,主张诉讼标的以请求权为依据,但请求权不以法律关系的个数为依据,而依法律事实的个数为依据,一个法律事实即使符合两个法律关系,也只产生一个请求权。
但对何以只产生一个请求权没有充分说明。
请求权自由竞合说明显是与已经倍遭诟病的诉讼标的第二阶段理论相符的。
请求权相互影响说旨在克服请求权自由竞合说的弊端,作出了一些尊重法规目的的调整,但与诉讼标的理论的现代发展仍旧不符。
比较之下,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由于其能克服上述弊端,是比较易于接受的。
三、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与竞合请求权、竞合责任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仍然没有解释清楚其理论依据何在,对此笔者先从请求权的性质入手进行分析。
“请求权竞合”中的“请求权”是对基础性权利的救济权,与基础性权利一一对应,也就是说,一个基础性权利受到侵害或遭受危险时,就由一个请求权对其加以救济,并且以一个为已足。
如果该侵犯基础性权利的方式兼具侵权和违约两种性质,那么两种法律规范则都是其产生的根据,如果其中一个由于某种法定特殊事由的出现而不能产生请求权,那么只要合乎另外一个根据,该请求权就仍然存在。
由此看来,当请求权存在多个发生根据时,其与只有一个发生根据的请求权的区别不在于请求权个数的多少,而在于其本身存在具有更强合理性。
一个基础性权利对应一个请求权,而该请求权也是基于一个基础性权利被侵害的法律事实而产生,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认为“一个法律事实只产生一个请求权”的逻辑基础即在于此。
当然,也有学者对请求权规范竞合说提出质疑,如王利明即认为,第一,既然只产生一项请求权,那么就谈不上请求权的竞合问题;第二,由于该说主张债权人只能享有一项请求权,如果该项请求权因遇到障碍而不能有效行使,或者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则另一项请求权也不能再使用,这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
但笔者不以为然。
首先,无论“请求权竞合”这一概念是否科学,对其加以界定时“必须要将表示该概念的这个词的通常用法当作它的出发点”,因此,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虽然被归入“请求权竞合”理论的三种学说当中,但这也只是在笼统地指称所要讨论的习惯上被称作“请求权竞合”的问题。
而从“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的概念表述和内容阐述上看,该说强调的是“法律规范”的竞合,实际上已经扬弃了请求权竞合的观点。
其次,该理论固然不象请求权自由竞合说那样有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但是,衡量请求权竞合理论各学说优劣的标准之一并非是否有利于债权人的保护,而是是否有利于双方的利益平衡。
在理论上承认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其逻辑结果就是要在具体概念上对“请求权竞合”和“责任竞合”加以否定,而建立其与该学说体系相一致的概念。
事实上,我国有不少学者也是主张采纳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的,王泽鉴先生对此也发表了看法,“此项理论符合当事人利益,避免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之缺点,兼采请求权互相影响说之特色,使实体法上请求权之概念与新诉讼标的的理论趋于一致,颇具可采性,应值吾人注意。
”基于对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的贯彻,笔者提出“竞合请求权”和“竞合责任”这一对概念。
所谓“竞合请求权”,是指法律为了救济某项基础性权利,根据其受到侵害的不同方式,以两个以上的规范为基础所设定,并在其行使时以一定的原则综合确定其内容的一项请求权。
所谓“竞合责任”,是指某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以上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责任构成要件,法律根据一定的原则对这些责任构成要件综合确定其内容的一项责任。
作者:宋旭明张雯来源:企业导报2015年1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