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

因为这 些不同,在 面对 工伤事故案件 中的请 求权 竞合 问题 时,应 当与民事权利 的竞舍 区
别 开 来。 由此 便 可得 出 ,在 职 工 因第 三 人 侵
损害赔偿均得主张 , 但其最终所获得的赔偿 , 而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属 于 不得超过其实际所受损害。该模 式很好 地避 传统的私法范畴。民事赔偿作 为一种 纠错机 免 了受害职工获得双份利益 ,同时又保 证其 制,通过对加 害人课 以义务、削弱其利益并 能 够 获 得 完 全 赔 偿 。 但 在 实 践 中 ,两 者赔 偿
着 工伤事 故的增 多,国家 为了保 护劳动者 的
律制度 的归责原则 。从民事侵权的角度来看 , 利 益便设 立 了工伤保险制度。工 伤保 险是指 在 劳 动 者 对 侵 权 人 提 起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之 诉 中 劳 动 者 在 工 作 中 或 法 定 的 特殊 情 况下 发 生意 适 用 何 种 归 责 原 则 应 当根 据 危 险 来 源 的 不 同 外事 故 ,或 因职业 性 有 害 因素危 害 而 负伤 f 或 从 两 个 方 面来 分 析 :来 自于 用 人 单 位 内部 的
区 别 于 作 为 私 法 之 一 的 民法 ,是很 明 显 的 。
将其转移至受害方从而重新 实现了双方之间 数额孰高孰低 ,无法确定计算 ,因为工伤赔 的 利 益 平 衡 。工 伤保 险 并不 是 要追 究 谁 的 过 偿有 的终身享有 ,取决于实际寿命。且雇主 权 发 生 工 伤 的 场 合 ,兼得 主 义模 式 为优 ;在 错 ,其 功 能 在 于 损 害 填 补 、预 防损 害 以 及 分 缴 纳 保 费而 不 能 免 除工 伤 事 故 风 险 ,也 有 失 职 工 非 因 第 三人 侵 权 发 生 工伤 的 场合 ,替 代 散 损 失 ,相 比之 下 ,人 身损 害 赔偿 的 功 能损 公 平 。 主 义为 优 。 害 填补 、预防 损 害 以及 制 裁 。 那 么 , 这 些 国外 模 式 对 我 国 解 决 工 伤 【 关键词 】工伤保 险赔偿请 求权 ;人 身 归 责 原则 。 区分 工 伤 保 险赔 偿 请 求 权 与 案 件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有怎样 的借鉴意义
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

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张宇在民事法律中,请求权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侵权责任法也不例外。
它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在民事法律责任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本文主要分析侵权请求权责任竞合的相关问题。
1、民事责任竞合概述1.民事责任竞合是民法中常见的现象。
它是指由于一种法律事实的发生引起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民事责任的产生,从而导致各种民事责任发生激烈冲突。
责任竞合不是主观发生的现象,而是实际存在的。
责任竞合存在的范围非常广泛。
比如最常见的是在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其他的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也会产生责任竞合。
比如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竞合。
单就民事责任来说,加害人实行的民事行为可能使受害人产生各种有冲突的请求权,例如,违约求偿请求权,侵权求偿请求权。
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民事责任竞合又是请求权的竞合。
一般来说,民事责任竞合有以下几个特点:(1)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是产生民事责任竞合的前提条件。
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当然是违法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没有该违法行为的发生,就不能存在民事责任,相应地更谈不上民事责任竞合的说法。
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是原因,民事责任竞合是结果。
(2)民事责任竞合的具体构成条件是是具体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
而这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和其他民事违法行为不同的是,它产生了多个民事责任,继而让当事人产生了多个请求权,因为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
按照责任规则和承担原则,该行为必然要面对多个责任的承担,如何解决承担责任的问题是一个关键问题。
民事立法中要考虑到这种情况,目前的处理方法来看,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
(3)多个请求权产生的多个责任是冲突的情形。
责任由民事违法行为产生后,然后发生了激烈的碰撞和冲突。
冲突会造成两个后果,其一是有的责任大一些,有的责任小一些。
另一方面,相互冲突意味着因同一不法行为产生数个责任,彼此间既不能互相吸收,也不应同时并存。
相互吸收,是指一种责任可以包容另一种责任。
论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论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摘要:不当得利请求权作为民法请求权系统中的重要组成要素,应当承认其独立的地位。
文章拟就不当得利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无因管理请求权的竞合形态加以阐释,力求构建其互动协调的民事请求权体系,实现民法的整体功能。
关键词: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是指受损人享有的向受益人请求返还其因不当得利所受到的损失的权利。
其作为民法中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对于弥补受损人的损失是一种重要的手段。
但是由于一直以来对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不当定位,其价值未能得以充分展示。
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几种典型的民事请求权都存有竞合,如何正确地理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正确地选择适用,都值得探讨。
一、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它请求权关系的立法、学说民法是私法,也是权利法,“权利均具有或可发生一定的请求权”,“请求权可谓是权利作用的枢纽”。
[1]可以说,民法体系也就是由一系列请求权所组成的一个请求权系统。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民法请求权系统中的要素之一。
关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它民法上请求权的结构关系,主要有两种学说:(一)辅助说。
该说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一种辅助性的权利,没有独立的地位。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民法上其它的请求权不发生竞合问题,唯有其它请求权不能行使或者不能得到满足时,才能适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具体而言,“在有基于契约上的请求权或有基于所有权之请求权时,均不承认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存在。
” “在其它请求权因时效等原因而消灭时,当事人得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二)竞合说。
该说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原则上可与其它请求权并存,由当事人选择行使。
该说为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主导性学说。
德国判例从保护受害人考虑,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可以与其它请求权并存并同时行使。
日本、瑞士民法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它请求权并存,当事人可任意择一行使。
简述民法上的竞合请求权与竞合责任

简述民法上的竞合请求权与竞合责任当前民法学界实际上是在两种意义上使用“请求权”这一概念,如何分析民法上的竞合请求权与竞合责任?“请求权竞合”与“责任竞合”实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这根植于请求权与民事责任之间的对应关系。
关于请求权竞合的性质,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均缺乏采,而请求权标准竞合说从尊重现代诉讼标的理论的角度出发,认为“一个法律事实只产生一个请求权”,能够得到救济性请求权发生原因理论的支持。
据此,竞合情形之下只产生一个请求权、一个责任,因其标准根底竞合,故为“竞合请求权”、“竞合责任”关于民法上的请求权竞合与责任竞合问题,在《合同法》公布后,不少学者就其第122条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规定作了热烈讨论,取得不少富有卓见的成果。
但无庸讳言,对如下几个问题,笔者认为尚有必要作进一步研究。
其一,学者们为了运用请求权竞合理论解决竞合情形下的责任归属问题,无不或明或暗地成认了二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的关系,但对于此结论的理论依据却无人论及。
其二,学者中不乏主张弃《合同法》第122条所采的请求权竞合说而改采请求权标准竞合学说解决竞合情形下的责任归属问题者,但是多未解决改采该学说所导致的与传统理论体系的逻辑上的不一致问题。
其三,学者一般对于竞合情形下的责任与一般情形下的责任的联系及其特殊性问题言之草草。
有鉴于此,笔者拟通过探讨民法上的请求权与责任之关系来论证运用请求权标准竞合说解决竞合情形下的责任归属问题的合理性,进而根据该说对“竞合责任”概念的提出进行论证。
民法学界较一致地认为,请求权是“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1]而债权也被定义为“债权人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2]“既然有相同的定义,可以认为必然有相同的内涵和外延,也就是说请求权就是债权,债权就是请求权。
”明显不合逻辑的是,“请求权”与“债权”竟得以在同一民法理论体系中共存。
另外,“所谓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竞合论

请求权竞合论壹、导言日常生活当中,发生一个具体的的法律事实关系时,这个法律事实关系很可能同时牵涉到许同不同法律秫的适用问题。
刑法方面有这种现象,在民法方面也有此种情形。
但在刑法上早已有一套完备的学理,把这种现象以「法律竞合」的理论,或者数罪并罚的具体方法加以解决。
对问题之处理没有多大困难。
可是在民事法方面所发生的问题牵涉太复杂,另一方面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解决这类问题的条文,一直依学理作适当之解决,因此「竞合问题」一直占著民事法理论的重要问题之一。
请求权发生竞合的现象是不是一种偶然的现象?立法者在立法时对这类问题有没有预先想到?其实立法者在立法当初已早有预见,在罗马法时代已经有这类问题讨论了。
问题是民事法的和刑法的基本原理不同,民法学者对此类问题的解决,无法把刑法上的竞合理论直接搬到民事法方面来应用。
因此直到现在还没有完整的学理,当然也不可能制定适当的法条,直接解决请求权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法条问题。
在德国民法各种不同的草案中,很少发现有关解决请求权竞合的立法,抵有在「萨克孙」的民法草案(Das sacksische BGB)及「律那系」民法草案(Der Dresdner Entwurf zum BCB)裹面,有两个法条提到这类问题的解决。
萨克孙民法草案第一四九条规定:「同一原因而发生的数请求,其获得之目的相同者,其一请求权获得满足时,其余请求权消减。
倘数竞合的请求,其标的之宽现或请求之实行,范围各不相同者,数请求得以不同之请求方法,前后为实行。
」律那孙草案第三二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但这两个草案一直未获采纳(注一)。
一九00年前后在德国,民事法学者曾为请求权竞合问题发生过大争论,一九三五年也由民事诉讼法学者之间,把问题重提,发生所谓「诉讼标的」概念的论战。
一九五三年战后民事诉讼法后进新秀「须瓦布」(Schwab)与「哈布塞得」( Habscheid)两人前后以「民事诉讼上之诉讼法标的」(Der, Streitgegenstand im Zivilproze )为题发表两篇长达二百页以上的大作,轰动了学界,在民事诉讼法学界引起所谓「新旧理论」之争(注二)。
请求权竞合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请求权竞合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所谓请求权竞合,是指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关系上,存在多个请求权相互交叉、重叠或冲突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可能会遇到困难,甚至产生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请求权竞合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请求权竞合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请求权竞合,是指在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关系上,存在多个请求权相互交叉、重叠或冲突的情况。
具体而言,是指在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下,权利主体可以基于不同的法律依据,提出多个相互交叉、重叠或冲突的请求。
(二)特征1. 交叉性:多个请求权在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上相互交叉,共同作用于同一对象。
2. 重叠性:多个请求权在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上部分重叠,部分独立存在。
3. 冲突性:多个请求权在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上相互冲突,导致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难以抉择。
三、请求权竞合的法律后果(一)权利行使的困难1. 权利主体难以选择: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权利主体可能面临多个请求权的选择困境,难以确定究竟应当行使哪个请求权。
2. 权利行使的障碍:多个请求权的冲突可能导致权利行使的障碍,如诉讼请求的驳回、执行困难的增加等。
(二)权利救济的困难1. 权利救济的冲突: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权利救济可能存在冲突,导致权利救济的不确定性。
2. 权利救济的障碍:多个请求权的冲突可能导致权利救济的障碍,如诉讼请求的驳回、执行困难的增加等。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1. 责任主体的确定: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责任主体的确定可能存在困难,如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分担、责任竞合等。
2. 责任范围的界定:多个请求权的冲突可能导致责任范围的界定困难,如责任范围的扩大、缩小等。
四、请求权竞合的解决途径(一)协商解决1. 权利主体之间的协商: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权利主体可以就请求权的行使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 第三方的调解:权利主体可以寻求第三方的调解,以解决请求权竞合的问题。
请求权竞合论:以诉之选择性合并为归宿(一)

请求权竞合论:以诉之选择性合并为归宿(一)关键词:请求权竞合诉之合并选择性消灭内容提要:请求权竞合问题由来已久,产生于actio体制的分离过程中。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民法表现为两种态度,一者为直面之,并寻求规范适用上的先后;一者则径直加以否认,视之为基础或规范竞合。
相反,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围绕此问题引发了旷日持久的诉讼标的论争,最后以德国采用二分肢说,日本采用一分肢说加以解决。
我国实体法径直要求当事人起诉时作出选择的方法弊端丛生,诉的选择性合并理论可以提供一种最优的解决方案。
引言民法体系是权利体系,当发生民事纠纷时,法律人首先想到的便是某人得以何种法律规范向对方主张何种权利。
法律适用的过程便是在事实与规范循环往复的过程。
此间,寻找可供一方当事人得向对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即为请求权规范基础,简称请求权基础1]。
这种法律适用和推理的方法可以溯及至古罗马时代acito制度。
在法律条文极为朴素感性的时代,并不会发生一个具体的案件可以同时适用几个法律条文的问题。
随着法律日益发达和抽象,法律条文中的事实要素日益为立法技术所摒除,以致最后与法条构造彻底分离之后,一个具体的生活事实便有可能符合几个法律规范的要件特征。
因此,一个案件可能会因几个同时适用的法律规范产生几个请求权。
倘若几个法条之间具有适用上的先后顺序,比方符合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自当不会引发太大问题。
但如果两种规范之间并不排斥,也并没有适用上的先后之别,则需要通过一个概念道具去解决这个问题。
自从民事诉讼法与民法从体系上彻底分离之后,民法学者对这一近似“哥德巴赫猜想”的问题孜孜以求了数百年仍然未见定说。
民事诉讼法学者则围绕诉讼中审判对象的个数问题,即诉讼标的甄别标准展开了轰轰烈烈的讨论。
我国《合同法》则直接从立法上加以取舍,殊不知此举弊端丛生。
本文旨在从民事诉讼法角度提供一种利远大于弊的思路,即以诉之合并理论试析之。
一、请求权竞合问题之实体法面相(一)请求权竞合与周边概念所谓请求权竞合(Anspuchskonkurrenz),指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数个请求权并存,当事人选择行使之,其中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而消灭时,其他请求权亦因目的达到而消灭;反之,就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以外之原因而消灭时,比方罹于时效时,则仍得行使其他请求权2]。
论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竞合

论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竞合一、请求权的基本理论与分析请求权的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说汇篡学派代表人物温德夏特于1856年发表的《从现代法的立场看罗马私法上的诉权》一书中提出。
他认为,请求权就是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之所以要研究请求权,是因为在民事权利的体系中请求权处于枢纽的地位。
无论任何权利受到侵害,都需要请求权来救济。
并且,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这里提到的民法上的请求权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又需要经由程序法上的请求权来行使。
程序法上的请求权实质上请求公力救济的权利(诉权),从这个角度看,请求权将实体法与程序法完美的衔接了起来。
请求权的种类,一种分类是依据民法总论,将此分为独立请求权和非独立请求权。
另一种分类是似乎更细致的分类,分为基于债务合同的请求权。
二、请求权的竞合理论与审查顺序何谓请求权竞合,通说认为指当数个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请求权并存时,当事人可以从中进行选择的现象。
一个概念的定义,背后往往有其理论基础的支撑,以不同的理论为基础,就会得出不同的定义。
根据德国学者赫尔维格的理论,一个法律构成要件产生一个请求权。
一项事实往往同时具备若干项请求权规范的构成要件。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考察的问题是,这些请求权中的每一项是否都能够独立地予以主张,即债权人是否能够获得多项给付请求权积累,如买受人有权要求交付标的物和转移所有权)。
如果债权人只能够获得一次给付(如损害赔偿)则还要考虑:存在许多请求权,还是仅存在唯一的一项请求权,前者是请求权竞合,而后者为请求权规范竞合。
而如若存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一项请求权是否会影响到另一项请求权?如果影响,又是如何影响的?是否可以改变另一项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是否可以缩短另一项请求权的消灭时效?在德国民法总论中,对于这个问题,回答是要取决于请求权规范本身,是无法就全体请求权而言予以一般性的回答的,而只能从某些具体的请求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出发来做探讨。
法律规定各个时效期间时的目的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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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
【摘要】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基于请求权竞合的所有请求权,只能选择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如果该请求权得到了满足,由于这些竞合的请求权是指向同一给付的,所以其他请求权随之消灭。
当事人不能分别处分两个请求权。
同时,债权人做出请求权的选择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开庭前又变更诉讼请求,即转而行使其他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关键词】违约;侵权;请求权;竞合
在我国,学界已经普遍承认民事责任竞合。
立法上,《合同法》第1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对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及处理作了规定。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理论学说
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各国学者形成众多理论学说。
其中影响较大的是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法条竞合说,认为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都是侵害他人权利的不法行为,二者在本质上并无差异因此,当同一法律事实同时具备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能适用合同责任规范,产生合同法上的请求权,不存在民事责任竞合。
请求权竞合说,认为同一行为事实同时符合产品责任与合同责
任规范时,应适用各自的规范,由此产生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
在此基础上又分化为两个基本理论:(1)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在受害人选择行使其中的一个请求权已达目的时,另一个请求权随之消灭;当其中的一个因故无法行使时,则可行使另一个请求权。
(2)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即认为两个独立存在的请求权并非绝对独立,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
合同上的规定可以适用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请求权,反之亦然。
[1]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认为一个行为事实同时符合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规范时,并非产生两个独立并存的请求权,而是只产生一个请求权,但支持这个请求权的法律基础有两个:一是合同关系,一是侵权关系。
王泽鉴先生亦认为:“此项理论符合当事人利益,避免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之缺点,兼采请求权互相影响说之特色,使实体法上请求权之概念与新诉讼标的理论趋于一致,颇具可采性。
”
[2]
目前,学术界对《合同法》第122条批评较多的方面是有违法规目的。
一是由于受害人可突破法律特别规定自由选择,使得法律之特殊目的因当事人的选择而落空,违背了立法者的原意;二是允许受害人自由选择,致使当事人间合法的约定条款形同虚没,当事人间的利益约定化为乌有。
[3]请求权自由竞合理论,只看到了契约法与侵权法的同一性,根本未看到契约法与侵权法的对立性。
[4] 虽然从理论上讲,请求权规范竞合说成功地调和“当事人间利
益”、“法律目的”及“有利于债权人”这三者的关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容易出现法律适用混乱等问题。
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让他们在法规目的范围内,根据诚信原则,遵循彻底的类型学标准划分,对具体案件进行具体断定要求当事人具备熟悉法律知识与诉讼程序之技能,同时也要求法官在确认案件事实时需清楚把握规范竞合理论,这与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素质不高的现状难以匹配,完全超越了实体法,直接和诉讼标的衔接起来了。
因此本人认为,国内目前的民事诉讼难以达到适用请求权规范竞合理论的标准。
主张改进或者重构条文的理由,很大原因在于《合同法》第122条规定虽然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可以选取得到最大利益赔偿的结果,也防止了重复诉讼给被告人带来的不便,形式上公平合理,但是在实质上却容易产生不公。
二、请求权相互影响说的适用研究
在某些特殊侵权领域,特别是在产品责任的请求权竞合中,仅就赔偿损失而言,违约损害赔偿旨在赔偿受害人的期待利益损失,而侵权赔偿旨在赔偿受害人的固有利益损失,不包括履行利益和可得利益损失。
试举一例:甲市制造厂与本市某电机经销部签订电机买卖合同。
约定如电机质量不合格,经销部应退货并赔偿因此给制造厂造成的停产损失。
后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制造厂一操作工因电机本身不合格触电身亡。
后证明合同中的5台电机质量均为不合格。
诉讼中,
制造厂律师提出经销部出售不合格产品既是违约也是侵权行为,要求赔偿停产损失及退货,并支付死亡职工抚恤费、丧葬费等。
法院最终同意了制造厂律师的意见。
[5]
按当时《民法通则》以及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合同和民事侵害。
原告可以选择两者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分别以不同的诉因提起诉讼),与其后的《合同法》第122条类似,采用了请求权竞合的学说。
上述法院判决看似合理公正,满足了受害方的赔偿需求,加害方也得到应有惩罚,但判决内容表明法院对被告的责任认定存在偏差,按法律的规定,原告应选择一个诉因进行起诉,被告只能承担一种责任,而不是承担全部两种违约和侵权的责任。
但同时应该看到,若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最终的判决又难以对受害者提供足够的救济。
可见我国《合同法》第122条采纳单纯的竞合理论,不足以对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救济。
比较《德国民法典》第842条,“因对人实施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义务,扩及于该行为对受害人的生计或者发展前途所产生的不利益。
”王泽鉴教授认为就损害赔偿范围言,被害人基于侵权行为所得主张较广泛之赔偿,对基于契约而生之请求权,亦有适用余地。
[6]
三、结论
总结得出,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尚难以达到应用标准,纯粹的请
求权竞合理论已无法满足现实需求,请求权相互影响说能够克服两个独立请求权之间的不协调,克服不同请求权在管辖法院、诉讼时效、证明负担、证明标准、赔偿范围等方面的差异给原告带来的不便和不公,允许不同的请求权之间可以相互影响。
例如在法律规定债务人仅就重大过失负责人时,侵权行为的责任也只有在重大过失成立时而成立;债务不履行规定时效较短时,此时效也应同时适用于侵权行为;在主张违约上的请求权时,可以适用侵权法上的有关规定,在主张侵权法上的请求权时,也可以适用合同法上的有关规定,可以更好的保障受害人的利益维护,更符合实质公平。
因此,现今可以对《合同法》第122条进行改进或者在特别法予以规定,在产品责任等特殊领域,采纳请求权相互影响说。
并在我国实体法与程序法更趋协调一致,司法水平更加完善后,逐步采用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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