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法益犯既未遂及竞合问题研究——以典型个罪为视角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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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体系在共犯领域之检验——从“共犯与身份”视角展开

犯罪构成体系在共犯领域之检验——从“共犯与身份”视角展开

罪成立问题而争论 。然而 , 与犯罪成立问题相比, 共 同犯罪问题更为复杂, 共犯论历来被视为刑法学 中
最 黑 暗的一 章 。面对 这刑 法学 的 “ 深水 区” 两套 体 ,
公款挪给 A后 , A将该 款用于贩卖毒 品,0天之 内 1 归还公款。由于 B不明真相 , 不构成挪用公 款罪。 而 A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的间接 正犯 _ 。对 A该 如何处 理 ?是否无 罪 ? 6 J 例三 , 身份犯包括消极身份犯 , 这是指不具备某 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 的犯罪。例如 , 非法行 医罪 的 成立 , 要求行为主体不能是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
河南省政 法管理 干部 学院学报
2 1 年 第 5 期( 第 18期 ) 01 总 2
犯罪构成体 系在共犯领域之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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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共犯与身份 ” 视角展开
柏浪 涛
( 国地 质大学 人 文 经管学 院 , 京 10 8 ) 中 北 0 0 3
摘 要 : 四要件 体 系的整 体性 和一 次性特征 , 一方 面导 致无 谓地 追 求 不 同身份 者 共 同犯 罪的 同一 罪名 ,
作者简介 : 浪涛(99 柏 17一
14 0
)男 , , 陕西周至人 , 中国地质大学人文经管学院讲师 , 学博士 , 法 研究方 向为刑法学。
还是构成窝藏罪的教唆犯? ( ) 2 犯罪分子甲教唆 乙 窝藏 自己, 乙窝藏 了甲。乙构成窝藏罪的实行犯 , 那 么甲构成教唆犯还是作无罪处理 ? 面对上述案件 , 两种体 系会展现出不 同的分析 进路及解决效果。本 文便通过 “ 共犯 与身份” 这条 主线来 比较两种体系在共犯论中的优劣得失。 二 、 同犯罪 中 的 “ 同 ” 罪 名 的 同一 性 或 独 共 共 :

竞合论与罪数论的反思与建构

竞合论与罪数论的反思与建构

竞合论与罪数论的反思与建构刘国杰【摘要】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竞合论与罪数论的观点不一,竞合论与罪数论并非天壤之别,二者只是路径不一,功能、效果、本质相同,没有必要全部推翻现行的罪数论,简单移植德国竞合论.立足于罪数论的我国犯罪竞合理论之构建应该是确定研究的对象,确立罪数的处断规则,并合理构建内部体系.【期刊名称】《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年(卷),期】2019(029)001【总页数】8页(P75-82)【关键词】竞合论;罪数论;行为单复数【作者】刘国杰【作者单位】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河南郑州45001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中、日、法等国的罪数论与德、意等国的竞合论,虽有方法论与解释学之不同,但着眼点皆是犯罪竞合下的定罪量刑。

我国目前通说的立足点在于罪数,为全面评价和避免重复评价,将罪数划分为单纯之一罪、包括之一罪、科刑之一罪和并罚之数罪,对应及解决了法条竞合犯、连续犯、想象竞合犯等归责难题[1]。

我国的罪数论是在借鉴日本学说的基础上,经过了本土化改造。

随着德国刑法学的交流传播,有的学者支持竞合论,有的学者支持罪数论,还有的学者主张罪数论、竞合论应当并存。

一、竞合论与罪数论的比较竞合,即同时符合、该当;罪数,即行为人所犯之罪的数目。

竞合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指一行为符合两个以上的法条,另一方面指一个以上的行为汇聚到一起。

竞合论的着眼点在于行为人犯数罪时,应怎么适用法条、怎么科刑;罪数论的着眼点在于某一事实构成了几个罪名,即构成犯罪的数目。

通说认为,竞合论是刑罚论的范畴,罪数论是犯罪论的范畴。

然而,事实并非一概如此。

竞合之下位概念想象竞合、实质竞合、法条竞合等,涵摄于日本的罪数论之中,皆以“竞合”为名,易被误解成皆属竞合形态。

日本的罪数论也分析怎么科处刑罚、怎么适用法条。

日本刑法学者多数将法条竞合视为单纯的一罪或本来的一罪,皆在罪数论中探讨法条竞合。

日本罪数论中科刑的一罪指行为虽触犯数罪,但科处刑罚时仅择一重罪的法定刑处决,牵连犯、想象竞合犯皆被归为科刑的一罪。

准中止犯研究

准中止犯研究

准中止犯研究我国刑法学界对中止犯与不能犯的竞合形态问题的研究不够深入,视角狭窄,定性错误,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对准中止犯问题展开研究,没有突破现有的立法与理论框架。

其实,中止犯与不能犯的竞合形态的定性问题,对于现有立法与理论而言只是在中止犯与未遂犯两者之间寻找两头堵的悖论。

该竞合形态既不完全符合未遂犯的构成特征,也不完全符合中止犯的构成特征,不管将其作为中止犯看待还是作为未遂犯看待均不妥当。

对于这类犯罪现象的定性问题,在现行刑法的框架内并不能找到妥当的解决方案。

唯有引入准中止犯制度,该问题才能得到圆满解决。

因之,本文拟对我国刑法学界罕有涉及的准中止犯制度展开初步的研究,抛砖引玉,以期对该犯罪现象的定性问题获得理论、司法或者立法上的解决方案。

一、中止犯与不能犯的竞合形态问题研究的检讨与准中止犯概念的提出中止犯与未遂犯的竞合,刑法学界也称之为中止犯与不能犯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出于某种犯罪的故意,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但是,由于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主要是手段错误或工具错误),其行为本身根本不可能发生预期的危害结果,而行为人仍然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放弃了继续实行犯罪,或者积极采取措施去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的这种犯罪形态这里所谓的竞合实际上是说一方面它符合中止犯的一些特征,比如因自己的意志而放弃犯罪或者积极采取措施去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另一方面它又符合未遂犯的一些特征,比如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

我国刑法学界对中止犯与不能犯的竞合形态问题的研究,存在两个重大缺陷:一是将中止犯与未遂犯的竞合形态的类型仅限定于不能犯的某种特定情形,而疏漏了其他二种类型;二是关于中止犯与未遂犯的竞合形态的性质的二种学说(犯罪中止说、犯罪未遂说与折中赫,均有失偏颇,既不能与有关犯罪形态的理论相衔接,也有悖于现行刑法的规定。

综观我国学者关于中止犯与未遂犯竞合问题的各种观点,几乎无一例外地将中止犯与未遂犯的竞合形态的类型仅限定于不能犯的某种特定情形。

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与竞合——以危险驾驶罪的性质为视角

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与竞合——以危险驾驶罪的性质为视角

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与竞合——以危险驾驶罪的性质为视角————————————————————————————————作者:————————————————————————————————日期: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与竞合——以危险驾驶罪的性质为视角-法律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与竞合——以危险驾驶罪的性质为视角张爱晓(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300100)摘要: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

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关键在于危险驾驶行为对公共安全是否造成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具体公共危险;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分,关键是刑法意义上实害结果的判断问题。

抽象危险犯的范围总是比具体危险犯广,具体危险犯无法包含抽象危险犯的所有不法要素,二者侵害的法益并不完全同一;抽象危险犯的规定包含了实害犯的规定所没有显示出的不法要素,二者侵害的法益亦非完全相同。

以此来看,危险驾驶罪不论是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还是与交通肇事罪的竞合,都是一种想象竞合而非法规竞合。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抽象危险犯;界限;竞合中图分类号:DF6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33(2014)03-0195-06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在实践中的适用率远远高于其他新增罪名。

在这一背景下,如何正确解决危险驾驶罪在司法适用中出现的一系列疑难问题,就成为刑法学界面临的重大课题。

其中,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分与竞合,便是目前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亟待澄清的疑难之一。

一方面,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之间存在严格的界限,如何正确框定各自的适用范围,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另一方面,危险驾驶罪也可能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产生竞合,对此,《刑法修正案(八)》虽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该条款只是明确了该罪与相关犯罪竞合时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对于其到底属于何种竞合形态则并未言明,由此产生了想象竞合犯说、法规竞合说等诸多学说的争议;而不同的竞合形态,法律效果并不相同。

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

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

害 。这种情况下 ,虽然实 际发 生 的犯罪 与行为人认 识中 的犯罪 不一致 , 但是没有超 出同一犯罪的构成要件 ,侵害的客体是相同的 。所 以,这种 事实认识错误不会 阻却犯 罪构成 ,应该按照共同犯罪人 所欲实施犯罪 的 罪名既遂追究责任。第 二 , 打击错误 。例如 甲乙合力杀害丙 ,路人 丁前 来 阻止 ,甲乙错手把丁捅死。此种情况下 ,共犯人对预定侵害对象构成 故意杀人罪 的未遂犯 ,对实际侵害对象成立过失致人 死亡罪 。因为对于 预定侵害对象 ,行为人既有犯 罪故意 ,又实行犯罪行为 ,由于意志 以外
于行 为人 的行为不可能具有社会危害性 ,刑法对此行为不做评价 。二是 手段不能犯 。例如把 白糖当做砒霜用来杀人 ,这种手段不会发生致人死 亡 的危险性 ,刑法也不认为是犯罪 。 二、共 同犯罪 中认识错误 共 同犯罪 中的认识错误是 指共 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行为 的事实情况 与法律规范 的认识与现实不相符 的情况 。 ( 一) 实行犯之 间的事 实认识错误 在共 同犯罪过程中 ,几个实行犯对事实产生错误 认识 ,具体有 以下 两种情况 : 1 .共同实行犯计划实行 的犯罪 与实际发生 的犯 罪虽不一 致 ,但其 构成要件相同 ,也就是在 同一构成要件 内的错误 , 再具 体细化包含 以下 几种表现形式 : 第一 ,对象错误 。例如 甲乙合谋杀害丙 ,由于慌张错把 丁当成丙杀
的原因导致犯罪未得逞 ,属于犯罪未遂 。对于实际侵害对象 ,行 为人主 观上没有故意 ,一般只有过失 ,因此构成过失犯罪。此时行为人一个行 为触犯 多个罪名 ,符合想象竞合犯的构成 ,不能数罪并罚 ,应该从 一重
罪处断。第三 ,因果关 系错误 。 2 .共同实行犯计划实行 的犯罪 与实际发生 的犯罪在犯 罪构成要 件 上不相同。例如甲乙合谋 以伤害的故意殴打丙 ,但在行为实施过程 中失 手将丙打死。这种情况下要分情况区别 :如果造成死亡结果 是甲 、乙合 力而为 ,则两人共 同承担加重结果的责任无可非议 。如果是 由于其 中一 人 甲打中丙的要 害而致 丙死亡 ,对 乙而 言 , 应 否 承担加 重结果 的责 任 呢?通说认 为不论是不是共犯人本人行 为直接引起加重结果 ,只要 加重 结果是由共 同犯罪 的行为所引起 的,各共犯人就都应对加重结果承 担责 任 ,按结果加重犯处罚 。 _ 4 ( 二)教唆犯与 实行 犯之 间的事实认识错误 1 .教唆犯 的对象认识错误 例如 ,甲与丙结仇 ,欲请 乙杀了丙 ,乙从未见过丙 ,请 甲指认 ,甲 错将丁认成 了丙 ,并指给乙 ,于是乙错杀 了丁 。在这个案例 中,教 唆犯 甲与实行犯 乙既有意思联络 ,又有实行行为 。虽然侵犯的对象不是 预定 对象,但是侵犯 的法益是 同一 的,并 未超 出共 同犯罪构成 要件 的范 围 , 不会阻却共 同犯罪构成 ,无论 是教 唆犯还是实行犯 ,都应对实际发 生的 危 害结果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 的刑事责任。 2 .实行犯 的对象认识错误 例如 ,甲与丙结仇 ,欲请 乙杀了丙 ,乙从未见过丙 ,甲给 乙一 张丙 的照片。乙错将路人丁看成照片中的丙 ,将丁杀害。在这个案例 中,实 行犯 乙产生对象认识错误 ,那教 唆犯 甲呢?有学 者提 出,此种 情况下 , 教 唆犯有可能是打击错误。因为教唆犯实施教唆行为时 ,并未弄错具体 侵 害对象 ,只是后来由于实行犯 的对象错误才导致实际侵害对象与教 唆 犯意欲侵害对象不符 ,这是一种打击错误。这种观点 中认 为实行犯实际 上是教唆犯 的一件工具。此时会 出现教唆犯打击错误 ,实行 犯对象错误 的情况 。对于打击错误 ,应该按 照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故对 教 唆犯按故意杀人罪未遂处罚 。而实行犯的对 象认识错误并 未超出 同一 犯罪构成要件 ,故对实行犯按故意杀人罪既遂处罚。 笔者并不支持这种 观点,因为在共同犯罪中 , 实行行 为是共同犯罪 的基础 。对共同犯罪中认识错误 的探讨也是围绕 实行行 为的主观认 识与 实 际情况不符展开的。 3 .实行犯的打击认识错误 例如 ,甲教唆乙杀 害丙,乙开枪射击时子弹打偏 击中旁 边的丁 。在 这种情况下 ,对于实行行 为实际侵犯的对象 , 不论是教 唆犯还 是实行犯 都没有故意 ,应当构成过失犯罪 。而对于计划要侵犯 的对象 ,由于意志 以外 的原因没有得逞,属 于共 同犯罪未遂。此 时构成想象竞 合犯 ,从一 重罪处断 ,对教 唆犯和实行犯都应按照故意杀人罪 的未遂犯处罚。 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 问题很复杂 ,除了上文 中提 到的情形 之外 , 还有很多没有谈 到的情况 。每种不同的情况都有 可能导致刑事 责任承担 的结果不同 , 对犯罪行为人应当入罪或出罪的影 响也是 巨大 的。然 而在 现有的立法中 , 却并没有对这个问题做 出具体 的规定 ,这会给 司法实践 带来 困难 ,是存在很大弊端的 。我们可以在这一 问题上借鉴其 他国家的 立法经验 ,扬长避短 ,对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这一问题采取 既有 概括 规定 ,又有具体列举 的立法方式 ,以此 弥补立法上的缺漏 ,也便 于司法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思维导图(打印版)(可编辑)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思维导图(打印版)(可编辑)

主体、行为、结果违法构成要件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典型的犯罪构成罪刑法定原则故意、过失、目的、动机刑法概论责任要件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认识错误、期待可能性)刑法适用范围罪刑相适应原则预备未遂未完成形态特别的犯罪构成犯罪论刑法总则概述中止共犯形态刑种主刑、附加刑继续犯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单纯一罪法条竞合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连续犯量刑制度数罪并罚刑罚论集合犯概括一罪缓刑制度罪数论事后不可罚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想象竞合犯刑罚消灭制度赦免、时效结合犯定刑一罪吸收犯牵连犯1国境内,包括船舶和航空器国内犯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犯罪地的认定属人管辖空间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无条件追究中国公民国外犯罪其他人最高刑3年以下,可不追究基本含义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国外犯保护管辖刑法适用范围思想渊源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侵犯我国或公民利益外国人危害中国及公民犯罪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预测可能性)最低刑3年以上条件刑法的溯及力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时间效力犯罪地法律认为是犯罪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事前的罪刑法定溯及既往的禁止基本内容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确定的罪刑法定刑法法规的适当禁止处罚不当罚即法益侵犯性社会危害性禁止绝对不定期刑文理解释刑事违法性立法解释不是刑法法律渊源应受刑罚处罚性刑罚概说分类司法解释违法性法益侵犯性伦理解释学理解释没有法律效力有责性非难可能性基本原则刑法解释目的与态度采取客观解释论明显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传统犯罪刑事犯自然犯犯罪概说文理解释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反对与补正解释未明显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现代犯罪行政犯法定犯解释理由伦理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与目的解释危害国家安全国事犯罪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危害国家安全之外的犯罪普通犯罪制刑重视罪质,兼顾犯罪情节与人身危险性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相对亲告重在犯罪情节,兼及人身危险性,亲告罪罪行相适应原则量刑侵占罪绝对亲告罪质个别情况下决定宣告刑犯罪分类非亲告罪行刑重在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兼及罪质和犯罪情节基本犯结果加重犯杀人罪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犯罪行为完成即成犯盗窃罪法益侵害发生,行为终了但侵害状态继续状态犯非法拘禁罪法益侵害和犯罪行为都持续存在继续犯2行为、行为对象、结果、构成身份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要素(客观)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事实判断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构成要件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价值判断故意、过失、目的与动机责任要素责任要素(主观)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犯罪成立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责任阻却事由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否定犯罪成立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外在的、客观面的要素自由保障机能、犯罪个别化机能、故意规制机能、违法推断机能机能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内心的、主观面的要素要件要素分类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明文规定的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法益侵害的紧迫性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无规定,实质上必备要素实行行为分类属于社会生活中被禁止的有法益侵害可能的行为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任何犯罪必备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部分犯罪成立要求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危害行为积极的身体举止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作为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为违法性提供证据的要素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纯正不作为犯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不为违法性提供根据,只是为了区分相关犯罪界限不作为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不纯正不作为犯并非所有犯罪都要求有实行行为多作用的人、物与组织行为对象由危害行为引起因果性犯罪构成(上)影响罪数的认定反映法益侵犯性,不等于法益侵犯性侵害性与危险性理论意义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包括现实的侵害事实和对法益的危险状态现实性特征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多样性客观性依据事物之间客观联系判断法定性顺序性原因在前,结果在后,不可颠倒对法益的现实侵害侵害犯危害后果特征相对性原因可能是其他现象的结果,结果可能是其他现象的原因对法益侵害的危险状态危险犯规律性原因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放火罪以当时具体情况为根据具体的危险犯复杂性存在多因多果现象假药罪以一般生活经验为根据抽象的危险犯区分罪名范围的特定性只有引起危害结果的危害行为才是原因不需因果关系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无时间间隔行为犯诈骗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被骗人产生认识错误,特殊性需因果关系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有间隔结果犯被骗人基于该认识错误处分财产,从而造成财产损失违法性构成要件内容的特定性对加重结果是过失犯罪行为因发生严重结果加重法定刑结果加重犯敲诈勒索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恐吓行为使被害人陷入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处分财产,造成财产损失与犯罪行为没有关联的资格等,不属于身份特殊身份与犯罪行为密切联系抢劫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行为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劫取财产。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对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认定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对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认定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对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认定作者:邱晓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5期摘要聚众斗殴罪中的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对此罪如何认定在实务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分歧。

本文认为,如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系相同法益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具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尽管对象错误,其行为也应当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如果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即打击错误,应当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分析,可能会构成对犯罪故意的阻却,形成故意犯罪未遂和过失犯罪的竞合,也可能不会构成对犯罪故意的阻却,构成故意犯罪既遂。

关键词复行为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作者简介:邱晓宇,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058-02一、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成立要件聚众斗殴罪在刑法理论上属于复行为犯。

所谓复行为犯,是指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包含两个以上“行为”的犯罪。

典型的复行为犯如抢劫罪、强奸罪等等。

抢劫罪的客观要件包括“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占有财产”两个行为;强奸罪的客观要件包括“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性行为” 两个行为。

而聚众斗殴罪包括“聚众+斗殴”两个不独立成罪的行为,故聚众斗殴罪属于复行为犯。

但也有不同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不是复行为犯,其主要理由为:聚众斗殴罪中的“聚众是斗殴的方式,……所以并不要求在斗殴之前具有聚众的行为”、“临时突然起意斗殴的,完全可能成立聚众斗殴罪”,而且“如果说聚众斗殴是复行为犯,就难以说明积极参加者也成立聚众斗殴罪。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待商榷。

即便临时起意的斗殴,“临时起意”很难说没有“临时聚众”的意思,共同犯罪本来就有事中共谋情形的存在。

而积极参加者也对自己将要参加的是“聚众”的斗殴有一定的认识,不影响对其行为的“聚众性”的认定。

传统四要件理论的局限性与阶层式建构——以法益视角为进路

传统四要件理论的局限性与阶层式建构——以法益视角为进路

传统四要件理论的局限性与阶层式建构——以法益视角为进路【摘要】四要件理论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局限性是一直存在的。

法律不断完善修改、但是基础性的法条背后的入罪出罪的判断原理没有发生改变。

社会危害性理论下的四要件体系易主观归罪。

社会危害性本身在犯罪判断上存在众多局限性。

我们应当引用概念清晰、范围明确、具有普适性的法益理论,并立足中国当下的构成要件建立法益配套的、层次化的判断模式并完善罪刑法定原则以使新理论模式更好地发挥作用。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理论;四要件理论;法益理论;阶层论重构;罪刑法定原则自79刑法我国确认社会危害性理论以来,四要件理论在我国已经适用了四十多年,我国立法部门的应对方式显而易见是体现了很多学者所倡导的积极地刑法观。

例如:张明楷教授就发文《增设新罪的观念—对积极刑法观的支持》。

张明楷教授从消极刑法观到积极刑法观的转变其实也是对我国频繁增设、修改法条的回应。

[1]但是不管法律如何修改、刑法是否发挥谦抑性,[2]总之增设的仅仅是法律条文、犯罪类型本身,但是基础性的法条背后的入罪出罪的判断原理、犯罪的概念和犯罪本质的理念没有发生任何的改变。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这些原理进行判断时的局限性是一直存在的。

特别是越来越多疑难案例的定性、判断,导致在运用社会危害性理论和传统四要件进行判断时出现了很多不能解决的问题。

拟通过本文探讨理论本身缺陷进而引入法益的概念,建构新的建立在中国现有理论基础上的阶层论犯罪体系。

一、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局限性(一)社会危害性判断局限性社会危害性理论并非仅仅是犯罪概念的理论基础 , 它作为刑法中心 , 也贯穿于犯罪构成理论。

但在苏联刑法理论中,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成为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具体判断中犯罪构成其实就是整个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具体化。

所以其实就像是一个对等的天平,左边是社会危害性一个20斤重的秤砣,右边是犯罪构成4个小的秤砣。

这样的比喻更能清晰地体现出社会危害性与犯罪的具体构成的关系,社会危害性并不是犯罪构成的内容,不能把社会危害性纳入构成要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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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却可能符合 了其他犯罪的构成要 件, 从有效保护
法益 出发 , 显然 不 能宣告 无罪 。在 仅 符合一 罪构 成要 件 时 , 接 以该罪 定 罪处 罚 即可 , 在 同时 符 合 两 个 直 但
但没有劫取到财物的, 人身权法益遭受到了现实的侵
以上犯罪构成要件时, 以何罪定罪处罚 , 则是需要认 真对待的问题 。例如生产、 销售假药罪 , 从理论上讲 ,
成盗伐 林木 罪 的未遂 。
单 法 益犯 虽然 也 会涉 及 到想 象 竞 合 与法 条 竞 合
的 问题 , 通 常从一 重处 罚 即 可 , 但 而复 法 益犯 , 常 通
的危 险 , 确定 故 意 杀人 罪 的既 未 遂 。又 如 盗 窃 罪 , 通 常根 据 被 害人是 否 失 去对 财 物 的控 制 或者 行 为 人是
2 1 年 9月 01 第2 4卷 第 5期
云南大学学 报法学版
J u a fYu n n Unvri a E i o o r l n a iest L w dt n n o y i
Se tmbe , 011 pe r2 Vo_ 4 No 5 l2 .
文章编号 :N 3 — 14 / 2 1 )5— 4— 6 C5 13 D(0 1 0 4 0
在符合 复 法益犯 构 成要 件 的同时 , 还符 合其 他犯 罪 的 构成 要件 , 且 , 时虽 然不 符合 复法 益 犯 的构 成要 而 有
否控制财物为标准判断既未遂。但是 , 复法益犯既未
遂 的判 断通 常要 复杂 得多 。例 如 , 劫 罪既 侵 害 了人 抢 身权 又 侵 害 了财 产权 , 造成 了被 害人 轻 伤 以上 的结果
为 国家 的林 木 资源 是本 罪 的主 要 法 益 或 者选 择 性 法
刑 法 理论 上根 据 一个 犯 罪 行 为 所 侵 害 的法 益 的 数量 , 或者 说 根据 罪名 所 保 护 的法 益 的数 量 , 罪 名 将 分 为单 法 益 犯 ( 如故 意 杀 人 罪 、 窃 罪 ) 复 法 益 犯 盗 和 ( 如抢 劫 罪 、 害公 务罪 ) 妨 。从 理 论 上讲 , 法 益 中可 复 能存在 主要 法 益 与次 要 法 益 之 分 , 可 能 是 并 列 关 也 系 , 可 能是 选 择 关 系 。 犯 罪 既 未 遂 认 定 的关 键 在 还
作者 简介 : 文俊 , 海市闸北 区人 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杜 上 法学博士 ,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 究员( 海,00 0 陈洪兵 , 上 20 7 ); 南京师范大 学法 学院副教授 , 法学博士( 苏 南京,1 06) 江 2 04 。

为便 于讨论 , 文不 区分法条竞合与想 象竞合 , 本 概称竞合 , 原则上从一重处罚。
中一个法益 , 就成立犯罪既遂。复法益犯 由于侵害了两个以上的法益, 则通常在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时还 符合 其他 犯 罪的构 成要 件 , 形成 竞合 关 系, 一 重处罚 即可 ; 未达 本 罪的定 罪要 求或 数额起 点 , 从 在
但 达 到 了其他 犯 罪的 定罪要 求 或数额 起 点 时 , 以其他 犯 罪定 罪处 罚 。 应
义 。对 于单法 益犯 , 根据 法 益是 受到 现实 的侵 害 还是
威胁 , 常不 难判 断 既未 遂 。例 如 故 意 杀 人 罪 , 据 通 根 杀人行 为是 导致 了被 害 人 的 死 亡还 是 仅 产 生 了死 亡
去对于林木的控制 , 则盗伐林木还只是未遂 ; 若认 为 他人林 木所 有权 是 主要法 益或 者是 并 列法益 , 仅构 则
复法益犯 既未遂及竞 合问题研究
造成严重危害 , 又使得消费者因为被骗而遭受 了巨大 的直接财产损失 , 从理论上讲 , 既构成销售假药罪 , 又 构成 了诈骗罪 , 若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特别 巨大 , 能否 最终 以诈骗罪论处?由于刑法第 2 6 6 条诈骗罪条文 中存在“ 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的规定存在 , 而 成为 法律 适用 上必 须认 真研遂 ; 合 ; 一 重 处罚 复 法 既 竞 从


问题 的提 出
益, 则抢 劫行 为 只是 未 遂 ; 认 为 人 身权 法益 与 财 产 若 权 法益 是并 列 法 益 ( 必 须 同时 具 备 ) 则 抢 劫 行 为 即 , 还 只是 未 遂 。 又 如 , 伐 林 木 罪 既 侵 害 国 家林 木 资 盗 源 , 侵 害 了他 人林 木 财 产权 , 行 为人 刚伐 倒 林 木 又 若 即被抓 获 的 , 由于林 木 资 源 已经 遭 到破 坏 , 以若 认 所
害, 但财产权法益尚未受到现实 的侵害, 若认为人身
权法益是主要法益或者选择性法益 , 则抢劫行 为已经 既遂 ; 认 为 财 产 权 法 益 是 主 要 法 益 或 者 并 列 性 法 若
既侵害消费者 的健康权 , 又因为欺骗行为而侵害了消 费者的财产权 , 假定销售假药既对消费者的人体健康
益 , 盗伐 林木 已经 既 遂 ; 认 为 国家 的林 木 资 源 与 则 若 他 人林 木所 有权 是并 列法 益 , 因为被 害人 还没 有失 则
于, 行为是对法益造成了实 际的侵害 , 还是 尚未造成 实害而只是具有法益侵害 的现实 的、 紧迫 的、 具体 的 危 险 I 因此 , 益对 于既 未遂 的判 断具 有重 要 的意 生。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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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法 益 犯 既 未 遂 及 竞 合 问题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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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典 型个 罪 为视 角 展 开
杜 文俊 陈 洪兵

要: 若复法益犯 的数 法益存在主要法益与次要 法益之分 , 则只有在主要 法益受到现 实的侵害
时, 才成立既遂; 若数法益是并列关系, 则只有并列法益 同时受到现 实的侵 害时, 才成立既遂, 否则, 还 只是 犯 罪 未遂 ; 若数 法 益没 有主 要 法益 与 次要 法益之 别 , 即数 法益 间 系选 择 性 关 系, 只要 侵 害 了其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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