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破产清偿顺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业务范围包括城镇土地开发、房屋营造、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房地产营销等.经营范围的不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地产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以及物业管理等其他房地产企业的主要区别。
自2009年下半年始,国家对房地产产业的调控措施密集出台,调控力度空前严厉,加之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日益突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链日益紧绷,破产问题开始见诸报端.其后,随着经济增速调低换挡,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现象进一步加剧,给破产审判带来诸多新问题、新挑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如何合理确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妥善平衡不同主体利益诉求。
一、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必要性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具有现实必要性。
首先,是基于破产债权特殊性的考虑。
一是破产债权性质的特殊性。
房地产开发涉及国计民生,相关债权代表的利益往往事关重大,债权类型纷繁复杂,存在诸多价值冲突和利益协调问题。
二是破产债权人的特殊性。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债权人既包括金融债权人、劳动债权人、材料供应商、税收债权人等普通企业破产中常见的债权人,又包括被拆迁人、消费购房人、建设工程承包人等特殊债权人,如果不能妥善平衡各方利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甚或危及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
其次,基于立法问题的考虑。
一是目前调整各类破产债权清偿顺位的规则分散、冲突。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债权顺位的规则,除企业破产法有一般规定外,还分布在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之中,给司法者及市场主体对规则的理解适用带来困扰。
二是规则粗略,如在消费购房人优先权的规则中,消费购房人如何认定,何为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均语焉不详。
三是规则缺失,如被拆迁人权利保护,预告登记是否具备破产保全效力,均无规则可循。
再次,基于司法实务的考虑.实践中,政府往往主动介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更多是关注并尽可能满足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群体的利益诉求,逾越法律规定和市场规律的不规范行为并不鲜见。
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债务的清偿是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环节。
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是指在债务清偿过程中,债权人的债权应按照一定的先后顺序得到实现。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旨在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参考,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清偿顺序概述1. 清偿顺序的概念清偿顺序,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全部债务时,其债权应按照一定的先后顺序得到实现。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清偿顺序,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清偿顺序的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条款对清偿顺序作出了规定。
三、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1. 有担保债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应当首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
有担保债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无担保债权则是指在债务人没有提供任何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
2. 普通债权按照比例清偿在有担保债权清偿完毕后,剩余的债务应由无担保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即在同一债务人处,有多个无担保债权人时,应根据其债权金额的比例分配剩余债务。
3. 按照债权成立时间清偿当多个债权均属于无担保债权时,清偿顺序应按照债权成立时间先后进行。
即先成立的债权优先于后成立的债权。
4. 税收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国家税收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国家税收债权应优先于其他债权得到清偿。
5. 消费者权益保护《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规定,消费者债权在无担保债权中具有优先受偿权。
即消费者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其债权应优先于其他无担保债权人得到清偿。
6. 其他特殊情况(1)劳动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债权在无担保债权中具有优先受偿权。
(2)继承债权。
在债务人去世后,其遗产债权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清偿。
四、清偿顺序的例外情况1. 债权人自愿放弃债权债权人可以自愿放弃部分或全部债权,但这不影响其他债权人的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破产问题成为各国法律体系关注的焦点之一。
破产程序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以及促进经济稳定发展起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就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破产程序1.申请破产企业破产程序的第一步是申请破产。
根据不同国家不同法律体系的规定,破产申请可以由债务人自愿提出,也可以由债权人向法院提出。
无论是谁提出破产申请,相关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都应当得到通知,并有权参与和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
2.财产清查和评估在破产程序中,法院通常会指定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查和评估。
清查财产旨在确保财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评估财产则是为了确定财产的价值和可行性,为债务清偿作出准确的决策。
3.债务重组或清算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可以采取债务重组或清算的方式。
债务重组是指在破产程序中,法院依法组成债务重整委员会,通过协商和协商议定替代履行等方式,对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实现企业的经营再次盈利。
清算是指将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变现,并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债务清偿。
4.债务清偿和善后处理破产程序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债务清偿。
根据债务人的资产和债务情况,破产管理人会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制定债务清偿方案。
债务清偿方案的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债权人能够按照优先顺序得到债务的偿还。
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1.债权优先顺序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通常会规定债权的优先顺序。
一般情况下,法律会将债权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按照不同类别的债权在清偿时的优先程度确定清偿顺序。
例如,法律可能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债权在清偿时具有优先权,而普通债权在其后清偿。
2.债务清偿方案的执行债务清偿方案一旦通过法院审批,就具有强制力。
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必须按照清偿方案的规定进行清偿和接受清偿。
如果债务人违反清偿方案,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清偿方案得到有效执行。
论房地产“僵尸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位

论房地产“僵尸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位韩晨光摘要:当前我国房地产“僵尸企业”泛滥,各类优先权顺位不明是“僵尸企业”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的核心问题。
通过分析三大优先权在实务中难以确立明确清偿顺序的原因,提出解决房地产僵尸企业破产案件中各类问题的三大基本原则,以及房地产企业破产中涉及的三大优先权之应然顺位与特别规则。
一般生存权层面基本优先顺位为:建筑工程优先权、拆迁安置优先权、购房消费者优先权;交易安全层面基本优先顺位为:拆迁安置优先权、购房消费者优先权、建筑工程优先权;在以物抵债与担保物权之协调、拆迁安置与工程款优先性矛盾时的两个特别规则。
关键词:房地产;僵尸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位中图分类号:F293文章编号:1001-9138-(2021)04-0008-13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21-03-22我国“僵尸企业”的破产问题最早可以追溯到2008年中央政府的4万亿财政刺激计划,不可否认该政策着实有效缓解了彼时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的负面影响。
根据近10年经济、法律等各学科的统计与研究,我国“僵尸企业”的数量随着政府各类经济干预措施确实有所下降。
但2012年以来其占比又再次上升,直至2017年底,国资委筛选出的2041户长期亏损困难企业仅有571户完成了治理工作。
2009年开始,房地产行业受到越来越多融资和制度上的限制,二、三线城市的中小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随之井喷。
根据笔者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实习经验,目前我国中小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也已经成为司法实务中非常普遍的疑难问题。
执破衔接不顺畅、破产财产处置方式过于单一、维稳压力大以及管理人水平参差不齐等是最为常见的现象。
如何妥善解决这些问题不仅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亟待全面、深入探索的工作方向,也是根据经济发展规律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以及推进我国经济新常态发展的核心需求——本文的问题也由此提出。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僵尸企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经济学领域,主要涉及如何识别以及从社会经济学的角度如何处理这些企业。
论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的清偿顺序

效的担 保制度, 以提升 弱势 企业的发展能力和整 个社 会的经 已经欠付职工债权 为前提, 可 因为他们无法确信在贷款后 债务人
济 效率 在我国现 阶段 , 优先的考虑应当是确保交易安全, 为企 不会 出现 新的大量欠 付职工债权 行为。其 次, 有物权担 保的债
明确政策性破产 是仅适用 于特 殊时期、 殊情况下 的部分 国有 创造社会 财富 , 特 不是 为市场经济提供 发展 的动力 与保障 , 而是 企 业的一种过 渡性措施 。如果再将 职工债 权先于所 有债权 受 在遏制人 们的市场 经济活动 , 阻碍交 易进行 , 对市场 经济 的发 偿, 则似有政策性破产之嫌 。 是把清偿顺序 推广 到所有企业 , 若 破产立法宗 旨不相符 。以我 国是社会主义 国家 、 保护劳动者合 展将起到 消极破坏 作用 , 实际上也将损 害 国家 、 企业和 职工 的
影响。有物权担保的债 权人 就担 保财产在 破产程序 中享有别 除 于职 工债 权在 破产 程序中将优先 于所有债权清 偿, 债权 人为避 权, 即便债 务人丧 失清 偿能力 , 陷于 破产 境地 , 只要 担保物 尚 免损失 , 将拒 绝与拖欠职工债权的企业进交易 。所以, 那些 陷入 存, 价值超过债额 , 债权人仍可保 障 自己的权利完全得到实现 。 经营 困境 的企业如 果欠付职 工债 权, 尽管可能 尚未达 到破产境 物 权担 保制度是别除权存在的理论基础 , 否认担保债权 的优 先 地 , 也将 因银行不敢再给其发放贷款 , 而被提前 宣告死亡 , 职工
【 要】 摘 职工的正当权益在企业破产时应当妥善保护, 但是将范围甚广的职工债权全部置于有担保的债权之前清偿的立法 设计有所不妥.从法理基础以及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来看, 有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是应 然选择, 同时对职工正 当权益的保护也必
试论商业银行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形 的 , 务 院金 融 监 督 管 理 机构 可 以向 人 民法 院提 出对 该金 融 机 构进 产清算时, 国 在支付清算费用、 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 险费用后 , 应当优
” 职工债权优 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的申请 。 《 ” 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 商业 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 的本金和利息。从中我们可以看 出, “ 银行不 能支付到期债 务, 中国人 民银行 同意 , 经 由人 民法院依法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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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论商业银行 的破产 财产清偿 顺序
孟文翔 陈 昱
摘 要 商业银行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体现着破产分配的正义, 本文从商业银行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立法现状, 分析 了我国 商业银行破产财产清偿的合理顺序, 并提 出了应该从欠薪保障制度和存款保 险制度两方面进行完善。
处于“ 者” 位的。 弱 地
定,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 特别法没有作规 定时, 应该按照普通法实施, 因此 《 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仍然适用 于商业银行的破产。以上两部有关破产 财产清偿顺序 的法律在商业 银行破产中有许多不完善 以及值得商榷的地方, 下面将作进一步分析。
其 破 产 。 业 银 行 被 宣 告破 产 的 , 商 由人 民法 院组 织 中国 人 民银 行 等有
先于个人储蓄存款 受偿 。 是笔者对这个观 点有不赞同的地方, 但 理由
如下:
关部 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 以上两部法律为商业银行 ” 的破产提供 了法律依据 。 二 、 国商业银行破产财产 清偿顺序 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分析 我 我 国《 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中有如下规定: 商业银行 “ 破产清算时, 支付清算费用、 在 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护费用后 , 应当 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这里有关清偿顺序的规定, ” 没
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是:
一、成立清算组。
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破产财产分配。
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1)破产
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2)破产案件诉讼费;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3)破产债权。
四、清算终结。
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五、注销登记。
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企业破产终结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企业破产终结是指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经过法院裁定,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无法偿还债务,最终宣布破产,并进入清算阶段。
企业破产终结是企业破产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企业破产终结的法律后果,包括对债权人、债务人、企业员工、企业财产、社会信用等方面的法律影响。
二、对债权人的法律后果1. 债权清偿优先级企业破产终结后,债权人的债权清偿按照一定的优先级进行。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按照以下顺序清偿:(1)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2)税款;(3)普通债权。
2. 债权受偿比例破产终结后,债权人的债权受偿比例取决于破产财产的实际情况。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债权人将按照债权比例获得部分或全部债权受偿。
3. 债权追索权丧失企业破产终结后,债权人的债权追索权丧失。
债权人不得再向破产企业追索债权,但可依法向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追偿。
三、对债务人的法律后果1. 债务免除企业破产终结后,债务人免除剩余债务。
债务人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但债务人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资产处置破产终结后,债务人的资产由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依法处置。
债务人不再享有对破产财产的处置权。
3. 个人责任债务人个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责任取决于具体情况。
如果债务人存在欺诈、恶意等行为,可能导致其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企业员工的法律后果1. 职工权益保障企业破产终结后,职工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等权益优先清偿。
2. 劳动合同解除破产终结后,企业员工劳动合同依法解除。
员工有权依法获得经济补偿。
3. 职业安置破产终结后,企业员工可能面临职业安置问题。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关注破产企业员工的职业安置,提供必要的就业指导和帮助。
五、对企业财产的法律后果1. 财产清算企业破产终结后,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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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破产清偿顺序
破产清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不同性质破产债权在分配时的先后次序。
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为:(1)破产企业所欠
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
破产财
产依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那么破产清偿顺序是
怎样的呢?哪些优先清偿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依据
2007年起,《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企业破产部分已被修订;
《企业破产法》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
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
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进一步加大保护普通职工的利益,控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支付;《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两者相比,《企业破产法》由于颁布时间晚,更适应中国经济情况的发展,其表述更为更为完善,更为具体。
据《破产法》40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
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据《破产法》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
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债务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一顺位);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二顺位);
(3)破产债权(第三顺位)。
其中,第一、二顺位的请求权,称为优先请求权。
三、破产财产变价
破产财产变价,是指清算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通过合法方式加以出让,使之转化为金钱形态,以便于清算分配的过程。
破产财产在变价前,有必要进
行估价的,应当进行估价。
清算组进行破产财产的变价,应当制订变价方案,
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
依照国家规定不能公开拍卖或出售的财产,应依国
家规定的方式变卖。
变卖破产财产,原则上应公开进行,通常采用的形式有拍卖、招标出售、标价出售。
四、破产分配
破产分配,应首先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报清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在先顺序清偿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进行下一顺序的清偿;每
一顺序的债权,破产财产足够清偿的,予以定额清偿;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
五、补充分配
破产分配终结后,如发现本应纳入破产财产分配的破产人财产的,应当追回财产,进行补充分配。
一般说来,追回的破产财产通常是破产人隐匿、私分的财产,此外还有遗失财产、被盗财产及被他人合法占有而在破产人财产清册中遗漏的财产。
综上,破产债务清偿顺序是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一顺位),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二顺位),破产债权(第三顺位),并且第一、二顺位的请求权,称为优先请求权。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