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利害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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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分配报告

破产财产分配报告

破产财产分配报告一、破产财产的情况根据我方对破产企业的清查和评估,共计确定了该企业的破产财产金额为XXX万元。

其中,包括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应收账款、存货以及其他各类财产。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原则根据破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原则如下:1. 优先支付员工工资在破产财产分配中,优先支付员工工资是首要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的应付员工工资在破产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因此,在破产财产分配中,首先需要将员工的工资支付清楚。

2. 还款顺序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在破产财产分配中,还款的优先顺序为:优先偿还破产人的债务,然后再偿还受通知债权人的债务,接着是普通债权人的债务。

债权人的债务将按照其债权金额的大小进行分配。

3. 确定债权和债务在破产财产分配中,为了确保公平公正,需要仔细调查和确认债权和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债务人和债权人都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文件和证据来证明其债权债务的存在。

4. 按比例分配根据破产法规定,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破产法院会按照各债权债务的比例进行分配。

根据债务金额的大小,按比例分配破产财产。

三、破产财产的具体分配方案根据破产财产的情况和分配原则,制定了以下具体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1. 先支付员工工资根据破产法规定,优先偿还员工工资。

根据员工工资的清算情况,将员工工资支付清楚,并保证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2. 偿还破产人债务根据破产人的债务情况,按照先清偿破产人的债务原则,将破产人的债务进行清算和偿还。

3. 还款给通知债权人根据通知债权人的债务情况和债务金额,按照还款顺序,将通知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算和偿还。

4. 分配给普通债权人在破产财产仍有余额的情况下,按照普通债权人的债务比例,将剩余的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5. 资产无法清偿的情况若破产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根据法律规定,破产法院会做进一步的裁决,确定破产人和债权人各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监督和申诉为了确保破产财产分配的公正和合法性,破产财产分配过程将受到相关部门和破产法院的监督。

破产费用的清偿规则

破产费用的清偿规则

破产费用的清偿规则1. 引言破产是指企业或个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程序将其财产进行清算,并根据一定的规则进行债务清偿的过程。

在破产过程中,破产费用是指与破产程序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律师费用、审计费用等。

本文将详细介绍破产费用的清偿规则。

2. 管理费用在破产程序中,管理费用是指由破产管理人承担的与管理破产财产相关的各项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管理人员工薪资和福利•办公场所租金和设备购置•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复印、打印等办公成本•管理人员出差和培训等差旅费•其他与管理工作相关的合理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遵守勤勉尽责、保密义务。

在执行职责期间发生的合理支出应当由债权人优先清偿。

3. 律师费用在破产程序中,律师费用是指由破产管理人聘请的律师代理破产案件所产生的费用。

律师在破产程序中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协助破产管理人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出庭代理和起草法律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管理人有权聘请律师代理破产案件,并支付相应的律师费用。

这些费用应当列入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优先于一般债务得到清偿。

4. 审计费用在破产程序中,审计费用是指对破产企业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

审计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对企业资金流转进行核实,确定债权债务关系•对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审查,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对企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为债权人提供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管理人有权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破产企业进行审计,并支付相应的审计费用。

这些费用应当列入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优先于一般债务得到清偿。

5. 破产费用的清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如下:1.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薪资、福利以及办公成本等。

2.律师费用:由破产管理人聘请的律师代理破产案件所发生的费用。

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法律如何规定

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法律如何规定

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法律如何规定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热门城市:乌兰浩特市律师东光县律师湖州律师红山区律师舟山律师绍兴律师宏伟区律师突泉县律师衢州律师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时,就可以申请公司破产,那么,▲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是怎样的呢,作为公司员工的大众的利益是否可以在第一时间得到保障呢?今天小编在文中将会为大家解答这些疑问,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破产清算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4、其他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

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予清偿。

▲二、破产清算1、概念: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相关法律《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破产问题成为各国法律体系关注的焦点之一。

破产程序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以及促进经济稳定发展起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就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破产程序1.申请破产企业破产程序的第一步是申请破产。

根据不同国家不同法律体系的规定,破产申请可以由债务人自愿提出,也可以由债权人向法院提出。

无论是谁提出破产申请,相关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都应当得到通知,并有权参与和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

2.财产清查和评估在破产程序中,法院通常会指定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查和评估。

清查财产旨在确保财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评估财产则是为了确定财产的价值和可行性,为债务清偿作出准确的决策。

3.债务重组或清算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可以采取债务重组或清算的方式。

债务重组是指在破产程序中,法院依法组成债务重整委员会,通过协商和协商议定替代履行等方式,对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实现企业的经营再次盈利。

清算是指将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变现,并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债务清偿。

4.债务清偿和善后处理破产程序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债务清偿。

根据债务人的资产和债务情况,破产管理人会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制定债务清偿方案。

债务清偿方案的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债权人能够按照优先顺序得到债务的偿还。

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1.债权优先顺序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通常会规定债权的优先顺序。

一般情况下,法律会将债权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按照不同类别的债权在清偿时的优先程度确定清偿顺序。

例如,法律可能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债权在清偿时具有优先权,而普通债权在其后清偿。

2.债务清偿方案的执行债务清偿方案一旦通过法院审批,就具有强制力。

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必须按照清偿方案的规定进行清偿和接受清偿。

如果债务人违反清偿方案,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清偿方案得到有效执行。

浅析房地产企业破产中主要债权类型及清偿顺位

浅析房地产企业破产中主要债权类型及清偿顺位

经济与法JING JI YU FA浅析房地产企业破产中主要债权类型及清偿顺位◎周海刚近年来,受国家宏观政策强化指导、严格调控和地方不断细化各种措施的影响,许多房地产企业正面临一个较为艰难的时期,经营状况不容乐观,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数量有所增加。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牵涉利益广泛,各类债权应该如何受偿,是破产程序的应有之义,是破产程序的关键环节。

特别是涉及优先权问题,有购房人权利、建设工程承包人权利、抵押人权利等,错综复杂。

如何平衡好各方利益、更好地保护全体债权人的权益,始终是破产受理法院和破产管理人的奋斗目标。

本文从破产管理人的角度,对房企破产中主要债权类型及清偿顺位进行论述。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与一般破产案件的区别在于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债权人的种类繁多。

房地产开发涉及国计民生,相关债权代表的利益往往事关重大,债权类型纷繁复杂,存在诸多价值冲突和利益协调问题I。

厘清各债权清偿顺位对平衡各方利益,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具有重大意义。

一、消费者购房人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已经支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购房款时,工程施工人对该房屋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权不得对抗该消费者。

因为消费者购房人在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主张交付房屋的权利在理论上称为“生存权”,故具有最优先的效力。

那么批复中的“消费者”“大部分款项”如何界定呢?首先,只有为生活居住需要而购买房屋的公民个人方可认定为《批复》第二条所称的消费者,为经营、投资、出租或者其他目的购买房屋者或者购买商铺、写字楼等的购房者均不应被认定为《批复》第二条所称消费者。

且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规定》)的规定,将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界定为名下仅有一套房屋用于居住的买受人,也就是说名下有两套以上房屋的购房人,其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不属于享有优先权的范围。

论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的清偿顺序

论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的清偿顺序
受偿性 , 对于物权担保制度无疑是 一种破坏 。毫无疑 问, 一个有 将 随之提前失业。而且债权人的 自救行 为甚பைடு நூலகம்可能并不 以企业
效的担 保制度, 以提升 弱势 企业的发展能力和整 个社 会的经 已经欠付职工债权 为前提, 可 因为他们无法确信在贷款后 债务人
济 效率 在我国现 阶段 , 优先的考虑应当是确保交易安全, 为企 不会 出现 新的大量欠 付职工债权 行为。其 次, 有物权担 保的债
明确政策性破产 是仅适用 于特 殊时期、 殊情况下 的部分 国有 创造社会 财富 , 特 不是 为市场经济提供 发展 的动力 与保障 , 而是 企 业的一种过 渡性措施 。如果再将 职工债 权先于所 有债权 受 在遏制人 们的市场 经济活动 , 阻碍交 易进行 , 对市场 经济 的发 偿, 则似有政策性破产之嫌 。 是把清偿顺序 推广 到所有企业 , 若 破产立法宗 旨不相符 。以我 国是社会主义 国家 、 保护劳动者合 展将起到 消极破坏 作用 , 实际上也将损 害 国家 、 企业和 职工 的
影响。有物权担保的债 权人 就担 保财产在 破产程序 中享有别 除 于职 工债 权在 破产 程序中将优先 于所有债权清 偿, 债权 人为避 权, 即便债 务人丧 失清 偿能力 , 陷于 破产 境地 , 只要 担保物 尚 免损失 , 将拒 绝与拖欠职工债权的企业进交易 。所以, 那些 陷入 存, 价值超过债额 , 债权人仍可保 障 自己的权利完全得到实现 。 经营 困境 的企业如 果欠付职 工债 权, 尽管可能 尚未达 到破产境 物 权担 保制度是别除权存在的理论基础 , 否认担保债权 的优 先 地 , 也将 因银行不敢再给其发放贷款 , 而被提前 宣告死亡 , 职工
【 要】 摘 职工的正当权益在企业破产时应当妥善保护, 但是将范围甚广的职工债权全部置于有担保的债权之前清偿的立法 设计有所不妥.从法理基础以及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来看, 有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是应 然选择, 同时对职工正 当权益的保护也必

试论商业银行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试论商业银行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形 的 , 务 院金 融 监 督 管 理 机构 可 以向 人 民法 院提 出对 该金 融 机 构进 产清算时, 国 在支付清算费用、 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 险费用后 , 应当优
” 职工债权优 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的申请 。 《 ” 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 商业 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 的本金和利息。从中我们可以看 出, “ 银行不 能支付到期债 务, 中国人 民银行 同意 , 经 由人 民法院依法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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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论商业银行 的破产 财产清偿 顺序
孟文翔 陈 昱
摘 要 商业银行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体现着破产分配的正义, 本文从商业银行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立法现状, 分析 了我国 商业银行破产财产清偿的合理顺序, 并提 出了应该从欠薪保障制度和存款保 险制度两方面进行完善。
处于“ 者” 位的。 弱 地
定,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 特别法没有作规 定时, 应该按照普通法实施, 因此 《 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仍然适用 于商业银行的破产。以上两部有关破产 财产清偿顺序 的法律在商业 银行破产中有许多不完善 以及值得商榷的地方, 下面将作进一步分析。
其 破 产 。 业 银 行 被 宣 告破 产 的 , 商 由人 民法 院组 织 中国 人 民银 行 等有
先于个人储蓄存款 受偿 。 是笔者对这个观 点有不赞同的地方, 但 理由
如下:
关部 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 以上两部法律为商业银行 ” 的破产提供 了法律依据 。 二 、 国商业银行破产财产 清偿顺序 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分析 我 我 国《 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中有如下规定: 商业银行 “ 破产清算时, 支付清算费用、 在 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护费用后 , 应当 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这里有关清偿顺序的规定, ” 没

破产清算顺序程序

破产清算顺序程序

破产清算顺序程序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和解程序和破产重整程序构成了现代破产法律制度的三块基石,现代破产法律制度就是由清算、和解与重整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整合而成的。

破产清算的程序还是比较清晰的。

接下来就由我为您解答有关破产清算顺序程序的问题。

一、破产清算顺序程序1、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偿付遵循的原则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总结: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二者的清偿顺序,外部按先后,内部按比例。

三、与破产清算顺序程序有关的法律规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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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利害分析()
傅蔚冈当一个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众多债权人的清偿顺序该如何排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是这样规定的:(一)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
傅蔚冈
当一个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众多债权人的清偿顺序该如何排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是这样规定的:(一)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同时,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什么是普通破产债权?就是那些除了担保债权以外的一般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企业因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各种债权,此类债权大多因正常的商业行为而产生,如各上下游业务企业和该破产
企业之间的各种债权关系;同时也包括因企业侵权而产生的各种债权,此类债权大都发生在消费者和企业之间,如三鹿事件中那些受假奶粉之害的结石宝宝和厂家之间的关系。

企业一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就意味着企业已不能够支付到期债务,而对各种债权的不同顺序安排,意味着注定有一部分债权得不到保护。

仔细分析现有的清偿顺序,就会发现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那些与企业的破产有着直接关系的各种债权人往往能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而与企业关系稍远的债权人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最低。

而那些受到现有破产法保护的获得优先顺序的债权人,恰恰是导致企业破产的人。

一般而言,企业之所以会破产,除极少数可归结于外部特殊环境的因素如某种原材料的价格暴涨或者暴跌而导致企业经营行为难以为继,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破产之所以发生,还是企业内部原因所导致。

即便是原材料价格暴涨暴跌这种外部因素致企业破产,我们也还可以找到企业内部经营不善的影子。

通用汽车之所以进入破产重组程序,从根本上讲是因为企业的经营成本太高,企业员工过高的工资福利影响了它的竞争力;雷曼兄弟之所以破产,表面上看是受次贷危机影响,但究其实质,还是企业内部经营不善、资产配置不合理导致了公司受次贷危机影响过大,从而产生了短期的资金危机,无奈之下只好破产;而三鹿之所以破产,更是源自企业本身不合法经营。

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三鹿破产事件中,那些深受三鹿有毒奶粉之害的消费者无法获得三鹿的赔偿;而制造有毒奶粉的三鹿经营者和职工,却能合法地获得赔偿。

据媒体报道,今年11月20日,石家庄法院作出裁定,终结了三鹿集团的破产程序。

裁定显示,三鹿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

这意味着,三鹿已无力承担对结石宝宝的任何赔偿。

成千上万深受三鹿之害的结石宝宝无法获得赔偿,但三鹿内部员工的各种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却可获得赔付。

这样的赔偿顺序无疑是有失公正的。

企业破产法之所以必须,乃是为了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继续运营下去,将严重损害现有债权人的利益,同时还将产生更多潜在的债权人。

因此,破产就成为企业和债权人不得不进行的一个选择。

但是按照现有的赔偿顺序,企业破产的受害者恰恰是与企业经营无关的外部关系人,而那些导致企业破产的内部关系人的债权却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

这样的制度设计与其说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毋宁说企业破产程序已经成为保护企业内部利益人的合法途径了。

需要指出的是,这样的破产清偿顺序不仅仅在我国存在,也是世界上各主要国家的普遍做法。

以美国为例,根据美国破产法第507条和第726条的规定,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第一,破产案件审理的行政费用;第二,从强制清算申请提出后至债务
人被宣告破产时止,债务人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权;第三,债务人欠其雇员的工资和其他劳务报酬;第四,债务人雇员的福利;第五,粮食生产者或水产品生产者的债权;第六,消费者所交付的定金;第七,某些政府税收;第八,一种特殊的银行保证金;第九,除以上八种以外的其他无担保债权。

在这九种债权中,只有上一级的债权人已获得充分清偿后,下一级债权人才可以开始分配,同级的债权人之间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美国的这种安排,和中国的大同小异,都是将债务人欠其雇员的工资和劳务报酬等费用放在普通债权人之前。

之所以做出这种安排,在美国可理解为是强大的劳工力量游说的结果。

而在中国,则可视作是政府为了保护破产企业职工权益而采取的措施。

不过,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最后的后果都是一样,那就是企业的内部关系人比企业的外部关系人在获得破产企业的财产方面更具优势。

现在该是到了直面企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时候了。

各国目前通行的这种清偿顺序,既不利于保护企业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同时该种制度也无法激励企业内部员工的谨慎和尽责。

既然企业破产之后自己的工资和福利等各项债权都可获得优先偿还,那我还有什么必要直面本企业的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到目前为止,各种企业的经营丑闻,鲜有通过企业内部职工的举报而得到暴露,而按道理来说,企业内部员工应最有能力揭示这种经营丑闻。

这在另一个层面上印证了目前企业破产法的清偿顺序提供了一个不好的激励机制:在这种制度下,企业的内部关系人包括经营者和员工的最大激励就是掩盖丑闻,从而让他们的产品可以在市场上顺利流通。

产品的畅销意味着企业的内部关系人可以获得更多收益,而即便企业破产,他们的利益也没有多大损失,至少与企业的其他债权人相比,他们有更多渠道来保护其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之所以会有目前这种清偿顺序,一个可能的考虑因素是,立法者把企业的破产更多归因于企业高管和企业主的不当决策,将职工看成是单纯的受害者。

立法者没有考虑到,很多企业之所以破产,本身就是所有内部利益关系人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不仅仅出于企业高管的经营和决策失误。

设想一下,如果在三鹿事件中有内部员工向相关部门检举,事件还会发展到最后不可收拾的地步吗?
由此可见,目前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既没有起到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不利于企业内部关系人向公众披露不良经营信息。

是到了改变这种状况的时候了,否则,《企业破产法》第1条中所说的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的目标,到最后只会沦落为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而这,无疑与破产法的目标背道而驰。

(作者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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