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之弊、
公司破产怎么清偿债务

公司破产怎么清偿债务公司破产怎么清偿债务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偿付遵循以下原那么: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缺乏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缺乏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二、企业破产清偿顺序1、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消债务人财产,《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的除外;2、担保债权;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以下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缺乏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企业破产按照什么顺序进行清偿?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中明确规定了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分为三个顺序,第一顺序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补偿金的清偿;第二顺序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以及第三顺序是普通破产债权一、请求权的顺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以下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一顺序);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二顺序);3、普通破产债权(第三顺序)。
浅论新《企业破产法》的利弊

浅论新《企业破产法》的利弊摘要:新企业破产法的出台经过慎重的思考和改良决策决定,具有几大创新改革,既体现了保护职工、以人为本的思想,又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国际法的惯例。
该法不仅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还首次规定金触机构破产事宜,为外资的全面进入提供便利。
该法的出台实施对我国构筑金融安全“防火墙”和改善社会信用状况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与此同时,健全优胜劣汰市场监督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仍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难点和热点,也是新企业破产法的弊端所在。
关键词:国情发展金融安全信用状况企业重装法定义务新企业破产法是中国第一部市场经济的企业破产法,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一部具有标志性的法律。
它具有以下几个优点:一、破产清偿顺序更符合国情1986年我国出台了针对国有企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到新企业破产法的出台经历了12年,重要原因在于对破产职工权益和担保人权益谁先清偿存在争议。
随着新企业破产法表决通过,有关破产企业职工和企业担保人清偿顺序的争议将随之结束。
在改革开放之初,因为国有制度的执行,处理企业破产一度是个颇让人头痛的问题。
而新企业破产法对破产清偿顺序作出了更加符合我国国情,更有利于保证职工权益的规定。
新法公布后形成的拖欠,是担保权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只能通过无担保的财产清偿。
企业破产法的公布时间将成为界定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清偿顺序的分水岭。
对于职工权益的保护则更多应通过健全社会保障体制来完成。
二、构筑起中国金融安全“防火墙”现行的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没有规定。
而近几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许多金融机构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极大侵害了广大投资者与储户的合法权益,使得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
而且一些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每年新增的不良资产还在发生,如果没有一个好的破产机制,中央政府将会背上沉重的财政包袱。
公司清算赔偿顺序

公司清算赔偿顺序现在企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了,破产也不是那么稀奇的事情,企业破产以后,就会对企业的财产进⾏清算,那么公司清算赔偿顺序是怎样的呢?可能很多⼈对此不是很清楚吧,下⾯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来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1)破产⼈所⽋职⼯的⼯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所⽋的应当划⼊职⼯个⼈账户的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付给职⼯的补偿⾦;(2)破产⼈⽋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和破产⼈所⽋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以清偿同⼀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的⼯资按照该企业职⼯的平均⼯资计算。
(⼀)、破产费⽤和共益债务的偿付遵循以下原则:1、破产费⽤和共益债务由债务⼈财产随时清偿;2、债务⼈财产不⾜以清偿所有破产费⽤和共益债务的,先⾏清偿破产费⽤;3、债务⼈财产不⾜以清偿所有破产费⽤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例清偿。
(⼆)、企业破产清偿顺序1、债权⼈和债务⼈互负债务,抵消债务⼈财产,《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的除外;2、担保债权;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所⽋职⼯的⼯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所⽋的应当划⼊职⼯个⼈账户的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付给职⼯的补偿⾦;(2)破产⼈⽋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和破产⼈所⽋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以清偿同⼀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的⼯资按照该企业职⼯的平均⼯资计算。
即第⼀⽀付企业清算期间为开展清算⼯作所⽀出的全部费⽤,即清算费⽤;第⼆⽀付应付款付的职⼯⼯资、劳动保险费等;第三缴纳所⽋税款;第四清偿其他各项⽆担保债务;第五在投资者之间分配剩余财产。
股份有限公司,应按优先股股份⾯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应按普通股股东的股份⽐例分配给普通股股东。
企业破产清算中几个难题的探析(一)

企业破产清算中几个难题的探析(一)如何处理好企业的破产清算及解决清算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对配合“优化资本结构”试行国有企业破产,规范国有企业在实施破产中的清算行为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就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的几个难点问题作些探讨。
一、对清算资产接管的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交接是清算组成立后的主要工作,交接工作主要是对破产管理权、各项资产及有关资料报告进行移交。
接管工作是清算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在这个环节中必须弄清破产企业的资产状况,为进行清算财产评估、变现提供依据。
1、资产的清底清算组主要审查有无借机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偿付;以各种名义放弃自己的债权。
(1)货币资金:一般而言,破产企业资金所剩无几,但往往由于货币资金涉及的违纪案件较多,应对货币资金重点清理。
审核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检查有无本处理的账外单据、在途资金;审核与银行的对账单,消除未达账项;外币资金按破产日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2)存货:是流动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在破产清算中占相当比重,也要进行重点清理。
之所以说对存货清理难,一是由于种类多、数量大,对其盘点是主要工作,但清算组很难对破产企业几百个、几千个或上万种的存货进行逐一清查,只能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抽查确认。
二是对存货的质量难以核实,潜藏残次毁损、冷背变质、滞销积压的商品,直接影响到清算变现的价值。
(3)应收款项:接管的应收款项是清算中的主要内容,也是难点问题。
因为企业客户遍布全国各地,账户多、分散面广、时间形成不一且不易核对,在很短的清算期内把众多的应收款项查清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清理中主要清查破产企业上交的清单、账簿、凭证,确认账面记录是否确实存在,有无虚悬挂账,向有关单位进行函询。
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法律如何规定

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法律如何规定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热门城市:乌兰浩特市律师东光县律师湖州律师红山区律师舟山律师绍兴律师宏伟区律师突泉县律师衢州律师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时,就可以申请公司破产,那么,▲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是怎样的呢,作为公司员工的大众的利益是否可以在第一时间得到保障呢?今天小编在文中将会为大家解答这些疑问,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破产清算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4、其他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
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予清偿。
▲二、破产清算1、概念: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相关法律《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在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财产清算、债务清偿和资产处置等活动。
在我国,破产清算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本文将围绕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旨在帮助读者了解破产清算的法律影响。
二、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1. 对债权人的法律后果(1)债权清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③普通破产债权。
(2)债权清偿比例: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3)未受偿债权的处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尚未清偿的债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2. 对债务人的法律后果(1)免除债务:破产人对其债务人的债务,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免除。
(2)破产责任: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破产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破产清算费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人应当承担破产清算费用。
3. 对股东的法律后果(1)股权丧失: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依法丧失。
(2)股东责任: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股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对员工的法律后果(1)劳动关系解除: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
(2)职工安置:破产人应当依法对职工进行安置,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经济补偿、就业指导等。
(3)社会保险: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依法得到保障。
三、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1. 申请破产: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债务人也可以自行申请破产。
2. 破产宣告:人民法院依法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破产宣告。
3. 破产财产接管: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由破产管理人接管。
《企业破产法》重整制度的五大缺陷

《企业破产法》重整制度的五大缺陷企业破产法是调整企业债务与资产关系,以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权益,实现企业重整或清算的法律制度。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企业破产法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以下将对其中五大缺陷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企业破产法在审理程序上存在缺陷。
企业破产法目前采用的是法院主导的审理方式,由法院负责确定破产赔偿和涉及的债务清偿责任。
然而,由于法院专业化程度不高,审理程序较为繁琐,导致案件审理周期过长。
此外,法院审理过程中的一些决策可能过于主观,缺乏客观公正性,容易导致部分利益受损。
其次,企业破产法在债务处理上存在缺陷。
企业破产法对债务清偿责任的确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在分配资产时,优先权的划分没有明确的法定标准,容易造成债权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此外,企业破产法对不同类型债权的处理方式也并不完善,尤其是对于债权人的留置权和质押权,法律保护程度相对较低,债权人的利益往往受到损害。
第三,企业破产法在重整制度上存在缺陷。
企业重整是企业破产法的重要目标,但实际操作中,重整过程存在着较高的风险。
一方面,法律对于重整计划的审核机制并不完善,导致一些虚假重整计划能够通过审批。
另一方面,由于重整计划的执行依赖于债权人的配合,如果债权人无法达成共识,重整计划很难得到有效执行,企业仍然面临破产清算的风险。
第四,企业破产法在监管机制上存在缺陷。
企业破产法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破产监管机构,导致破产过程中的监管力度相对较弱。
此外,监管机构的专业化程度相对较低,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和能力。
这使得一些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往往能够绕过监管,以及时止血的手段来规避债务清偿责任,给债权人权益保护带来一定的困扰。
最后,企业破产法在行业托管机制上存在缺陷。
企业破产过程中,行业托管机构的作用至关重要,但现实情况下,行业托管机构的资金、技术、人员资源有限,无法满足大量企业破产的需求。
此外,行业托管机构在破产过程中的职责和权力划分不明确,也容易产生一些监管灰色地带,给破产工作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论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的清偿顺序

效的担 保制度, 以提升 弱势 企业的发展能力和整 个社 会的经 已经欠付职工债权 为前提, 可 因为他们无法确信在贷款后 债务人
济 效率 在我国现 阶段 , 优先的考虑应当是确保交易安全, 为企 不会 出现 新的大量欠 付职工债权 行为。其 次, 有物权担 保的债
明确政策性破产 是仅适用 于特 殊时期、 殊情况下 的部分 国有 创造社会 财富 , 特 不是 为市场经济提供 发展 的动力 与保障 , 而是 企 业的一种过 渡性措施 。如果再将 职工债 权先于所 有债权 受 在遏制人 们的市场 经济活动 , 阻碍交 易进行 , 对市场 经济 的发 偿, 则似有政策性破产之嫌 。 是把清偿顺序 推广 到所有企业 , 若 破产立法宗 旨不相符 。以我 国是社会主义 国家 、 保护劳动者合 展将起到 消极破坏 作用 , 实际上也将损 害 国家 、 企业和 职工 的
影响。有物权担保的债 权人 就担 保财产在 破产程序 中享有别 除 于职 工债 权在 破产 程序中将优先 于所有债权清 偿, 债权 人为避 权, 即便债 务人丧 失清 偿能力 , 陷于 破产 境地 , 只要 担保物 尚 免损失 , 将拒 绝与拖欠职工债权的企业进交易 。所以, 那些 陷入 存, 价值超过债额 , 债权人仍可保 障 自己的权利完全得到实现 。 经营 困境 的企业如 果欠付职 工债 权, 尽管可能 尚未达 到破产境 物 权担 保制度是别除权存在的理论基础 , 否认担保债权 的优 先 地 , 也将 因银行不敢再给其发放贷款 , 而被提前 宣告死亡 , 职工
【 要】 摘 职工的正当权益在企业破产时应当妥善保护, 但是将范围甚广的职工债权全部置于有担保的债权之前清偿的立法 设计有所不妥.从法理基础以及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来看, 有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是应 然选择, 同时对职工正 当权益的保护也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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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企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之弊、当一个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众多债权人的清偿顺序该如何排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是这样规定的:(一)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同时,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什么是普通破产债权”?就是那些除了担保债权以外的一般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企业因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各种债权,此类债权大多因正常的商业行为而产生,如各上下游业务企业和该破产企业之间的各种债权关系;同时也包括因企业侵权而产生的各种债权,此类债权大都发生在消费者和企业之间,如三鹿事件中那些受假奶粉之害的结石宝宝和厂家之间的关系。
企业一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就意味着企业已不能够支付到期债务,而对各种债权的不同顺序安排,意味着注定有一部分债权得不到保护。
仔细分析现有的清偿顺序,就会发现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那些与企业的破产有着直接关系的各种债权人往往能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而与企业关系稍远的债权人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最低。
而那些受到现有破产法保护的获得优先顺序的债权人,恰恰是导致企业破产的人。
一般而言,企业之所以会破产,除极少数可归结于外部特殊环境的因素——如某种原材料的价格暴涨或者暴跌而导致企业经营行为难以为继,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破产之所以发生,还是企业内部原因所导致。
即便是原材料价格暴涨暴跌这种外部因素致企业破产,我们也还可以找到企业内部经营不善的影子。
通用汽车之所以进入破产重组程序,从根本上讲是因为企业的经营成本太高,企业员工过高的工资福利影响了它的竞争力;雷曼兄弟之所以破产,表面上看是受次贷危机影响,但究其实质,还是企业内部经营不善、资产配置不合理导致了公司受次贷危机影响过大,从而产生了短期的资金危机,无奈之下只好破产;而三鹿之所以破产,更是源自企业本身不合法经营。
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三鹿破产事件中,那些深受三鹿有毒奶粉之害的消费者无法获得三鹿的赔偿;而制造有毒奶粉的三鹿经营者和职工,却能合法地获得赔偿。
据媒体报道,今年11月20日,石家庄法院作出裁定,终结了三鹿集团的破产程序。
裁定显示,三鹿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
这意味着,三鹿已无力承担对结石宝宝的任何赔偿。
成千上万深受三鹿之害的结石宝宝无法获得赔偿,但三鹿内部员工的各种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却可获得赔付。
这样的赔偿顺序无疑是有失公正的。
企业破产法之所以必须,乃是为了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继续运营下去,将严重损害现有债权人的利益,同时还将产生更多潜在的债权人。
因此,破产就成为企业和债权人不得不进行的一个选择。
但是按照现有的赔偿顺序,企业破产的受害者恰恰是与企业经营无关的外部关系人,而那些导致企业破产的内部关系人的债权却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
这样的制度设计与其说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毋宁说企业破产程序已经成为保护企业内部利益人的合法途径了。
需要指出的是,这样的破产清偿顺序不仅仅在我国存在,也是世界上各主要国家的普遍做法。
以美国为例,根据美国破产法第507条和第726条的规定,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第一,破产案件审理的行政费用;第二,从强制清算申请提出后至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止,债务人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权;第三,债务人欠其雇员的工资和其他劳务报酬;第四,债务人雇员的福利;第五,粮食生产者或水产品生产者的债权;第六,消费者所交付的定金;第七,某些政府税收;第八,一种特殊的银行保证金;第九,除以上八种以外的其他无担保债权。
在这九种债权中,只有上一级的债权人已获得充分清偿后,下一级债权人才可以开始分配,同级的债权人之间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美国的这种安排,和中国的大同小异,都是将债务人欠其雇员的工资和劳务报酬等费用放在普通债权人之前。
之所以做出这种安排,在美国可理解为是强大的劳工力量游说的结果。
而在中国,则可视作是政府为了保护破产企业职工权益而采取的措施。
不过,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最后的后果都是一样,那就是企业的内部关系人比企业的外部关系人在获得破产企业的财产方面更具优势。
现在该是到了直面企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时候了。
各国目前通行的这种清偿顺序,既不利于保护企业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同时该种制度也无法激励企业内部员工的谨慎和尽责。
既然企业破产之后自己的工资和福利等各项债权都可获得优先偿还,那我还有什么必要直面本企业的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到目前为止,各种企业的经营丑闻,鲜有通过企业内部职工的举报而得到暴露,而按道理来说,企业内部员工应最有能力揭示这种经营丑闻。
这在另一个层面上印证了目前企业破产法的清偿顺序提供了一个不好的激励机制:在这种制度下,企业的内部关系人——包括经营者和员工——的最大激励就是掩盖丑闻,从而让他们的产品可以在市场上顺利流通。
产品的畅销意味着企业的内部关系人可以获得更多收益,而即便企业破产,他们的利益也没有多大损失,至少与企业的其他债权人相比,他们有更多渠道来保护其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之所以会有目前这种清偿顺序,一个可能的考虑因素是,立法者把企业的破产更多归因于企业高管和企业主的不当决策,将职工看成是单纯的受害者。
立法者没有考虑到,很多企业之所以破产,本身就是所有内部利益关系人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不仅仅出于企业高管的经营和决策失误。
设想一下,如果在三鹿事件中有内部员工向相关部门检举,事件还会发展到最后不可收拾的地步吗?由此可见,目前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既没有起到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不利于企业内部关系人向公众披露不良经营信息。
是到了改变这种状况的时候了,否则,《企业破产法》第1条中所说的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的目标,到最后只会沦落为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而这,无疑与破产法的目标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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