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司法拘留并罚款用)
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公(马坊)行罚决字〔2022〕0209号

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公(马坊)行罚决字〔2022〕0209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高公(马坊)行罚决字〔2022〕0209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90000【处罚日期】2022.08.08【处罚机关】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大马坊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保定市【处罚对象】霍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9.16 14:56:25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公(马坊)行罚决字〔2022〕0209号被处罚人霍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xxxxx村x组xx号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源盛嘉禾C区1-2-1104。
现查明:2022年8月8日凌晨1时40分左右,在保定市源盛嘉禾B区北侧底商晓丁烟酒店门口,霍x因挪车问题给马xx电话,马xx称出差没在保定,无法挪车。
后霍x将马xx的白色起亚K2轿车副驾驶倒车镜用脚踹坏,过程中将副驾驶车门划伤。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供述、监控录像、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霍x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肆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保定东风支行缴纳罚款肆佰元整;由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送保定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定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唐润公(刑)行罚决字〔2021〕1827号

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唐润公(刑)行罚决字〔2021〕1827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唐润公(刑)行罚决字〔2021〕1827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130【处罚日期】2021.11.30【处罚机关】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禁毒中队【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丰润区【处罚对象】刘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09 17:01:19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唐润公(刑)行罚决字〔2021〕1827号被处罚人刘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xxxxxxx村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xxxxxxx村xxxx号。
违法前科:2020年12月04日,因刘xx涉嫌贩卖毒品案,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2021年06月22日,因刘xx吸毒案,被滦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1年11月29日13时许,丰润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禁毒中队在工作中发现:在当日,日常毛发检测过程中,发现刘xx检测结果成冰毒阳性,遂依法对其进行询问,刘xx对其于2021年7月份,在丰润区xx区内吸食毒品冰毒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和辩解、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吸毒史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捌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丰润支行缴纳罚款壹仟捌佰元整;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送唐山市丰润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司法行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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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
X 公( )解拘审决字〔 〕 号
被拘留审查人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国籍/地区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拘留审查决定书文号 拘留审查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因
□案件处理完毕 □不应当拘留审查
□被限制活动范围 □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
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决定解除拘留审查。
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印)
年 月 日
被拘留审查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一份交被拘留审查人,一份交执行单位,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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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模板范本(司法拘留并罚款用)

决定书(司法拘留并罚款用)
××××人民法院
决定书
(××××)……司惩……号被拘留、罚款人:×××,……(写明姓名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审理/执行(××××)……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中,查明……(写明被拘留、罚款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事实和予以拘留、罚款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XX条、第XX 条第X款、第X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XX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拘留×日;对×××罚款……元,限于××××年××月××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写明上一级人民法院名称)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年××月××日
(院印)。
法律行政案件判决书(3篇)

第1篇行政判决书(2021)XX行初字第001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被告: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法定代表人:李四,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五,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案由:张三诉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基本案情原告张三因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被告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被告认定原告张三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假冒某知名品牌化妆品;2. 销售的化妆品中,含有禁用物质,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
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原告张三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元;2.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3. 没收全部假冒伪劣商品。
原告张三不服上述处罚决定,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原告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2. 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三、判决理由1. 关于原告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是指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
本案中,被告调查发现原告张三生产的化妆品中,含有禁用物质,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定义。
因此,原告张三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2. 关于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滥用职权。
本案中,被告认定原告张三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法律实务工作心得:关于完善司法拘留强制措施的思考

法律实务工作心得:关于完善司法拘留强制措施的思考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和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妨碍诉讼活动行为人的人身自由,防止其继续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强制手段。
它本身不属于诉讼程序,而是对诉讼程序的保障措施,是诉讼法律程序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其体现了国家强制力在诉讼中的权威,彰显了国家用最强硬的手段保证审判权的实施。
然而,由于现阶段当事人要求法院兑现胜诉权的愿望越来越迫切,部分当事人甚至采取越级上访、围堵法院办公场所等方式,企图用高层领导的批示、过激的行为来逼迫执行法官尽快将自己的胜诉权变现成自己所期待的金钱或其他权益,加之现行法律对司法拘留的相关规定还不够完善,且法院内部又过分追求案件的实际执结率和到位率,为追求执结数和化解信访压力,让上级法院和领导看到执行力度,给申请人以心理上的宽慰,部分执行人员滥用司法拘留措施,以拘代执情况较为严重。
司法拘留权的滥用,有损法院在公正执法的形象,不利于法院执行工作的良性发展。
一、现行法律中关于司法拘留措施存在的不足(一)执行中司法拘留适用的条件过于笼统,容易造成司法权的滥用。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和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的规定,可以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所列的10种妨害执行行为的,可依照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员实行司法拘留,对协助执行人员可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执行拘留。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对诉讼参与人实行司法拘留的条件为四种情形:拒不履行、拒不申报、拒不协助、妨害执行。
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后三种情形都给出了明确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中的何为“拒不履行”没有明确指出,究竟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员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员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是否一律认定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考不考虑被执行人员的经济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法律没有给出明确指引,给法官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载量空间,各人的认识和对法律的理解不同,作出的判断也不同,则会出现司法权的滥用,甚至出现权力寻租等腐败现象。
保定市公安局白沟新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义)行罚决字〔2022〕0547号

保定市公安局白沟新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义)行罚决字〔2022〕0547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白(义)行罚决字〔2022〕0547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90000【处罚日期】2022.09.13【处罚机关】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义合庄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保定市【处罚对象】韦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9.16 14:56:22保定市公安局白沟新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义)行罚决字〔2022〕0547号被处罚人韦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xx乡xx村xx区xx号现住址:雄县xx乡xx村xx区xx号。
现查明:2022年09月12日19时许,韦xx将李x停放在白沟镇xx小区xx理发店前的一辆红色山地车盗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韦xx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捌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缴纳罚款捌佰元整;由保定市公安局白沟新城分局送高碑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定市公安局白沟新城分局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司法行政,决定书)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_____公()行罚决字〔〕号决定书正文载明以下内容:1.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2.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等情节(证人不愿意暴露姓名的,应当注意保密);3.法律依据;4.处罚种类及幅度(包括对外国人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限期出境);5.执行方式及期限(包括当场训诫、当场收缴罚款、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送拘留所执行以及合并执行的情况,对罚款处罚,要注明逾期不缴纳罚款时加处罚款的标准和上限);6.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7.不服本决定的救济途径;8.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及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名称、印章及决定日期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
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_____公()行罚决字〔〕号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现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事实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份公安机关(印)年月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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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决定书
(××××)……司惩……号被拘留、罚款人:×××,……(写明姓名等基本信息)本院在审理/执行(××××)……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中,查明……(写明被拘留、罚款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事实和予以拘留、罚款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拘留×日;对×××罚款……元,限于××××年××月××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写明上一级人民法院名称)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年××月××日
(院印)【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
施”制定,供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个人或者单位,决定采取拘留并罚款措施时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司惩”。
3.本决定书应当先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应条款项,后引用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4.拘留并罚款必须经院长批准。
5.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