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合集下载

审判文书

审判文书

• 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副本×份。 审判长 × × × 审判员 × × × 审判员 × × × × × × × 年× ×月 ×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 ×
• 第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 ×××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 被告人…… • 辩护人…… • …… •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 第一,定罪判刑并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 “一、被告人× × × 犯× × ×罪,判处…… (写明主刑、附加刑)。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 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 × ×
• 及其法定代理人× × ×、诉讼代理人× × ×,被 告人× × ×及其法定代理人× × ×、辩护人× × ×,证人× × ×,鉴定人× × ×,翻译人员× × ×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 × ×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 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 被告人× × ×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 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 关证据)。辩护人× × ×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庭审查明的事实; 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 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 本院认为, ……(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
• (6)案件由来和审判经过。表述为: ×××人民 检察院以×检×诉[ ]× ×号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 × ×犯× ×罪,于× × × ×年× ×月× ×日 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 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发还财物清单(刑事案件用) - 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发还财物清单(刑事案件用) - 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发还财物清单(刑事案件用) -法律文书()____刑___字第_____号
被告人姓名、案由
案号
()____刑____字第____号
编号
财物名称
面额
型号
数额
数量
规格重量质量成色颜色新旧程度缺损特征
上列财物已发还给我,核对无误。

领取单位(盖章) 领取人(签名) ?年月日
执行人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
年月日本清单入卷
附: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制订,供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中及时发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时使用。

如果是被告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发还的,亦可使用本样式的“发还财物清单”。

行政执法中涉嫌犯罪移送程序

行政执法中涉嫌犯罪移送程序

目录【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 (1)■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1)罚金与罚款的折抵 (1)王新文故意毁坏财物案——因同一行为被行政拘留的期间应折抵刑期 (6)【涉嫌犯罪移送后,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案卷退回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11)▉税务机关在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后,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仅能依法作出财产罚和人身罚以外的行政处罚即行为罚和申诫罚 (12)百度文件——案例分析 (13)【程序——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17)▉涉案财物——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一并移送,并告知当事人20 【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与党纪处分】 (20)【刑事处罚与民事责任——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顺序】 (21)【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罚金与罚款的折抵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土华第八经济合作社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粤0105执9416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土华第八经济合作社,地址广州市海珠海区土华崇善大街25号。

负责人梁浩维。

被告人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土华第八经济合作社非法占转让土地使用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05刑初30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9年7月8日就被告人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土华第八经济合作社刑事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部分移送立案执行。

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案件用).doc

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案件用).doc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47-1 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决定书(审批联) (刑事案件用)( ) 刑字第号┌─────────────────────────────────┐│案由│├─┬────┬───┬────┬──┬─────┬────────┤│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年月日││告├────┼──┬┴───┬┴──┴─────┴────────┤│人│文化程度││工作单位│││├────┼──┴────┴──────────────────┤││住址││├─┼────┼──────────────────────────┤│保│交纳保证│││证│金数额│││形├────┼───────────┬────────┬─────┤│式│保证人││││││姓名住址││与被告人关系││├─┴────┼───────────┼────────┼─────┤│执行机关││取保候审期限│个月│├─┬────┴───────────┴────────┴─────┤│取│││保│││候│经办人││审│年月日││原│││因││├─┼───────────────────────────────┤│领│││导│批准人││审│年月日││批││└─┴───────────────────────────────┘本联存卷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47-2 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决定书( ) 刑字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本院正在审理的一案的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期限为个月。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如违反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本决定由公安局执行。

本决定应当向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决定书上签名。

刑事案件判决并处罚金如何理解?

刑事案件判决并处罚金如何理解?

The person who creates some difficulties and obstacles for you may not be your enemy, and the person who pulls you out of your predicament may not be your frien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事案件判决并处罚金如何理解?刑事案件判处的是罚金,而不是罚款,罚款一般出现在行政处罚中,犯罪分子被判处罚金的,要按法院的规定到指定的银行交纳。

并处罚金主要针对的是违反刑法的情节较为严重,会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罚金等附加刑处罚,罚金一般是针对刑事案件。

众所周知,我们刑法对犯罪分子的处罚不仅仅限于判刑,同时还会处以罚金。

这就是大家所熟知的附加刑中的财产刑。

针对犯罪分子,法院会对其财产进行判决,包括没收或者罚金。

那么刑事案件判决并处罚金中的并处罚金如何理解呢?一、刑事案件罚款如何处理刑事案件判处的是罚金,而不是罚款,罚款一般出现在行政处罚中,犯罪分子被判处罚金的,要按法院的规定到指定的银行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并处罚金是指什么修订的刑法对罚金刑的选用主要规定的以下几种形式:(1)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罪行严重,犯罪数额巨大或罪行特别严重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

如修订后的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书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书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书(仅供工作中参考)1受案《刑诉法》第84条第三款、第84条第四款(自首)文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立案《刑诉法》第83条;(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刑诉法》第86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文书:《呈请立案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立案决定书3不予立案《刑诉法》第86条;(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文书:《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对象仅限于控告人,时间为7日以内)《刑诉法》第87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不立案理由说明书;4指定管辖《程序规定》第17条;(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文书:《指定管辖决定书》;5移送案件《刑诉法》第84条第三款;(不属于自己管辖)文书:《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移送案件通知书6回避《刑诉法》第28条;(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文书:《呈请回避/驳回申请回避报告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刑诉法第30条规定,回避的审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查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7传唤《刑诉法》第92条第一款*(加上所涉嫌罪名的刑法法条与罪名)文书:《呈请刑事传唤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传唤通知书8拘传《刑诉法》第50条文书:《呈请拘传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拘传证9取保侯审①《刑诉法》第51条第一款第(一)项;(可判处管制拘役或附加刑)②《刑诉法》第51条第一款第(二)项;(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③《刑诉法》第60条第二款;(应当逮捕,患病、怀孕、哺乳)④《刑诉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⑤《刑诉法》第69条第三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需继续侦查或复议复核)⑥《刑诉法》第74条;(逮捕后需继续查证或复议复核)77 《刑诉法》《刑诉法》第52条;(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文书:《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10解除取保候审《刑诉法》第58条第二款;(取保候审期满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撤销案件情况)文书:《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发文字号】法释〔2001〕31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12.26【实施日期】200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已于2001年10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96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2001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1号)为了深化刑事庭审方式的改革,进一步提高审理刑事再审案件的效率,确保审判质量,规范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依照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刑事再审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抗诉书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二)按照抗诉书提供的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住址无法找到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协助查找;经协助查找仍无法找到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三)抗诉书没有写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准确住址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七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明确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四)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但抗诉书未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完备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

第三条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09.22•【文号】高检发办字〔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09.2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申诉,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0〕55号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已经2020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附件:《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配套文书格式样本(略)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9月22日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20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受理第四章审查第五章复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申诉案件的复查第三节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的复查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完善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原案办理与申诉办理相分离;(二)全案复查,公开公正;(三)实事求是,依法纠错;(四)释法说理,化解矛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文书类型:刑事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刑事案件用)
()刑字第号被罚款人_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本院在审判_______(写明当事人姓名和案由)一案过程中,_______(写明被罚款人妨害刑事诉讼的事实和应当予以罚款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罚款×××元,限在××××年××月××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院印)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人,依法决定罚款时使用。

二、制作本决定书时,可以参阅样式58的说明第二、三项。

三、本决定书的原本附卷,正本送达被罚款人和有关单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