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人的分类及业务范围
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界定与区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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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概念与特征(一)货运代理人的概念与特征1、货运代理人概念关于货运代理人的概念,我国目前尚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美国在1998 年的《航运改革法》中,对货运代理人如下定义:“货运代理人是指通过公共承运人发送货物,代表托运人订舱或者以其他方式安排运输所需的舱位,及制作单证或处理与该货物运输有关事宜的人。
”显然,采用了货运代理人的狭义定义。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对货运代理的含义是“货运代理是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本人并不是承运人,货运代理也可以依这些条件,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报关、验收和收款。
”而法国、英国和我国一样,采用了广义的定义方式。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明确了货运代理业的含义,即“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显然,从事货运代理业的人即货运代理人。
2、货运代理人的特征首先,货运代理人的基本特征是代理人。
货运代理人从产生到经营范围都是为了代理海上运输业务。
从其渊源及发展过程中考量,代理人是货运代理人的首要特征,也是最基本特征。
并且,由于海事实践活动的需要和自身特点,货运代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运输合同,或者由自己来承运委托人的货物。
其次,货运代理人的基本义务为实现委托人在航运过程中的最大利益。
货运代理人其经营业务范围,就是在委托人的指示下或者根据其委托合同约定,代办各种航运业务,如无偿接收和交付货物,货物的保管、仓储、收仓、装载、卸载、称量,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包装货物,收取和预付保管、办理有关关税的业务,检验等等。
实现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是货运代理人的义务,也是货运代理人存在的意义。
(二)无船承运人1、无船承运人的概念无船承运人这一概念,学者们一般认为起源于美国。
《美国1984 年航运法》将无船承运人定义为:“无船承运人是指不经营提供远洋运输的船舶的公共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的分类及业务范围

无船承运人的分类及业务范围无船承运人是指没有自有运输船只的货物承运人。
他们是可以签订承运合同,并由他们负责协调整个运输过程的专业机构。
无船承运人可以覆盖各种物流方式,如海洋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等。
在国际贸易中,无船承运人已变得极其重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无船承运人的分类以及业务范围。
分类一般来说,无船承运人可以分为三类:1.公共承运人公共承运人是一种提供全球性服务,开放于一切商业关系的运输人。
公共承运人本质上是走运输服务的商家,他们租用船只或航班,然后提供运输服务给顾客。
公共承运人从事国际贸易时,他们将与国家间的政治关系和协议无关,这使得公共承运人有潜力发展成为一种通用的运输服务形式。
2.专用承运人不同于公共承运人,专用承运人是为了要满足一个特定客户或一个特定需求。
专用承运人在其订立的合同中明确标出了各种细节,这些细节包括项目时间表、保险条款以及价格。
大多数时候,《合同条款》这本书都是专用承运人工作的指南。
3.项目承运人项目承运人是一种专用承运人的进一步分级。
它是一种为复杂的内部运输项目提供服务的承运人。
项目承运人的服务范围相对自定义化,并且需要协调和管理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协作。
业务范围无船承运人经营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包括集装箱运输、散装运输、轮船租赁以及货物保险等。
以下是无船承运人的业务范围的详细介绍。
1.集装箱运输集装箱运输是无船承运人的主要业务之一,因为它是最受欢迎的国际货运方式之一。
无船承运人将货物放入集装箱中,然后将集装箱运送到目的地。
他们会负责货物在海上和陆地上的运输,直到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
2.散装运输散装运输是指货物在不使用集装箱或其他容器的情况下进行运输的方式。
无船承运人通过租船等方式获得适当的船只,将散装货物运输到目的地。
3.轮船租赁无船承运人在满足特定客户需求时可以选择租用轮船。
轮船租赁通常在货主需要运输大量货物或大型组装设备的情况下发挥作用。
4.货物保险无船承运人可以向货主提供货物保险。
无船承运人和货代之间的关系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无船承运人和货代之间的关系无船承运人是货运代理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在我国《国际海运条例》颁布之前,有关无船承运业务主要是通过货运代理人的经营活动体现的。
货运代理人一般以以下三种法律身份介入国际货物运输:(1)充当货主的代理人,为其货物拼装、租船订舱、办理货物保险以及海关等有关单证手续、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并取得提单等。
(2)充当承运人的代理人,指货运代理人在取得承运人的授权的情况下,以承运人的名义揽货并接受货方的订舱,并在获得承运人授权的前提下签发承运人提单。
(3)充当无船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并签发自己的提单,以自己制定的运输路线开展运输活动。
作为第三种情形中的货运代理人,由于其实际上是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并且签发自己的提单,已经构成我国《海商法》下;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是该提单所涵盖的运输下的承运人(契约承运人),依法应当对全程运输负责;而接受其委托具体从事该提单项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承运人则是实际承运人,仅对其运输区段负责。
国际航运中,尤其是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一级货代由于其有权签发自己的提单并独立对托运人承担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经常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
两者不能成为同一主体:货运代理有代理和事主两种身份,而无船承运人只有事主一种身份。
在实践中,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主体形式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专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公司,也可以是兼营该项业务的货代公司,或者其他海运辅助业务公司等,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引起偏差[8]。
结合实际操作,笔者认为,就货运代理人是否应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而言,可以明确以下几点:(1)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只有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货代公司才需要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
(2)国际班轮公司在接受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无船承运人业务流程

无船承运人业务流程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无船承运人在货物流转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无船承运人是指不拥有船舶,但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企业。
本文将介绍无船承运人的业务流程,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其运作方式。
一、接受货主委托无船承运人从货主那里接受货物运输的委托,并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
在接受委托时,无船承运人需要确认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体积、运输条款、运输要求等信息,以便为货主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安排货物出运无船承运人会根据货主的运输要求和货物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船期、航线、承运人,并安排货物的出运。
在安排货物出运时,无船承运人需要与船公司、货运代理、报关行等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货物的顺利运输。
三、签发提单在货物装船后,无船承运人会向货主签发提单,作为货物的运输单据。
提单上会注明货物的详细信息、装卸港口、船期等内容,并由无船承运人承担货物的运输责任。
货主可以凭提单进行货款的结算和货物的提货。
四、处理异常情况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异常情况,如货物损坏、延误等。
无船承运人需要随时关注货物的运输情况,及时处理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货主的利益。
五、结算运费和费用在货物顺利运抵目的地后,无船承运人需要与货主进行运费的结算和相关费用的分摊。
运费和费用的结算涉及到各种因素,如货物的重量、体积、目的地等。
无船承运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进行结算,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六、提供售后服务为了保持与货主的良好合作关系,无船承运人需要提供售后服务,包括协助处理投诉、解答疑问等。
通过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无船承运人可以增强与货主之间的信任和合作,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总之,无船承运人的业务流程涉及多个环节,需要与多方进行沟通和协调。
通过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和提高服务质量,无船承运人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船舶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

无船承运人与船舶代理人的区别--------------------------------------------------------------------------------无船承运人与船舶代理人最大、最根本的区别是无船承运人不得从事船舶代理业务,因为他本身就是承运人。
而货运代理人则可以从事或兼营船舶代理业务。
由于货运代理人有掌握货源、汇集货载,提供运输服务的优势,因而,许多船东亦趋于委托货运代理人为其提供船舶代理服务,很多货运代理人便同时兼营船舶代理业务。
但是根据《海运条例》的规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专门申请。
也就是说货运代理经营船舶代理业务时也须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①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②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③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④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⑤代收运费,代办结算;⑥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⑦其他相关业务。
由此可见船舶代理人是船方的代理,与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之间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同时《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还规定只有船舶代理人有权代理船方从事上述事项,换句话说,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均无权代替船方代签提单。
这对于改变过去我国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均可代替船方签发提单、造成双方代理或主体及权利义务不清的状况,必然会有所裨益。
此外,《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还规定,有权代签国籍船舶运输经营者的海运提单的主体为:“(一)国际船舶代理;(二)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为其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承揽货物、代签提单、代结运费、代签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未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上述业务必须委托中国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办理”。
无船承运人与货代的区别

“无船承运人”与“货代”之间的区别无船承运人是货运代理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在我国《国际海运条例》颁布之前,有关无船承运业务主要是通过货运代理人的经营活动体现的。
货运代理人一般以以下三种法律身份介入国际货物运输:(1)充当货主的代理人,为其货物拼装、租船订舱、办理货物保险以及海关等有关单证手续、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并取得提单等。
(2)充当承运人的代理人,指货运代理人在取得承运人的授权的情况下,以承运人的名义揽货并接受货方的订舱,并在获得承运人授权的前提下签发承运人提单。
(3)充当无船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并签发自己的提单,以自己制定的运输路线开展运输活动。
作为第三种情形中的货运代理人,由于其实际上是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并且签发自己的提单,已经构成我国《海商法》下;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是该提单所涵盖的运输下的承运人(契约承运人),依法应当对全程运输负责;而接受其委托具体从事该提单项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承运人则是实际承运人,仅对其运输区段负责。
国际航运中,尤其是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一级货代由于其有权签发自己的提单并独立对托运人承担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经常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
两者不能成为同一主体:货运代理有代理和事主两种身份,而无船承运人只有事主一种身份。
在实践中,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主体形式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专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公司,也可以是兼营该项业务的货代公司,或者其他海运辅助业务公司等,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引起偏差。
结合实际操作,笔者认为,就货运代理人是否应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而言,可以明确以下几点:(1)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只有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货代公司才需要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
(2)国际班轮公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代表货主,班轮公司应当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中直接显示真正的货主名称,这时,国际货代公司不须取得无船承运人证书。
(3)国际船舶运输公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不代表货主,而是以本人名义,要求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栏中显示货代公司名称的,则国际班轮公司必须确认货代公司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后,才可以接受其订舱。
国际货运代理与无船承运人的业务范围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 最初货运代理是代表进出⼝商进⾏联系装卸货物、储存货物、安排当地运输,为其顾客索取应付款项等业务活动的佣⾦代理,这也是传统意义上的货运代理。
近些年来,随着国际贸易业务的扩⼤以及不同运输⽅式的发展,使得货运代理的服务范围也随之扩⼤,货运代理以⾃⼰的名义与第三⽅签订合同,开展⽆船承运⼈业务,将其服务范围延伸到整个货物运输和分拨过程,为贷⽅提供包括传统货代服务在内的⼀揽⼦综合服务。
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认为货运代理的服务范围具体应包括以下⽅⾯:[29] 1.代表发货⼈(出⼝商) (1)货运代理⼈依照发货⼈的指⽰,将选择航线、运输⽅式以及合适的承运⼈,并向选定的承运⼈订舱。
(2)审查信⽤证条款,研究过境货物运输的法规,准备必要单据、接收货物并签发相关的单证。
(3)如有必要,将安排货物的仓储、称重、测量货物的体积。
(4)包装货物(除⾮发货⼈在移交前已完成)。
(5)报验、、代办货物保险。
(6)将货物交付承运⼈,并代为⽀付包括运费在内的各项费⽤,必要时安排转船。
(7)从承运⼈或其代理⼈出索要提单交委托⼈及早结汇。
(8)通过与承运⼈及其国外代理⼈联络,监管货物运输直到交给收货⼈。
(9)如发⽣货物损坏和灭失,应注明破损情况,并协助委托⼈就货物灭失和损坏向承运⼈提出索赔。
2.代表收货⼈(进⼝商) (1)代理⼈依照委托⼈的指⽰,将在收货⼈⽀付货物运费时,代表收货⼈监管货物的运输,收取并检查所有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单证。
(2)从承运⼈出接收货物并在必要时⽀付运费。
(3)安排,并向海关和其他有关*⽀付关税和其他费⽤。
(4)必要时安排货物过境仓储、运输。
(5)向收货⼈交付已的货物,必要时协助收货⼈进⾏仓储、代运和分配货物。
(6)如发⽣货物损坏和灭失,应协助收货⼈就损坏和灭失索取相应的记录,并向承运⼈提出索赔。
随着现代意义上的货运代理的出现,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拓展到了集运和拼箱服务、多式联运服务和物流服务。
无船承运人和货代的区别

“无船承运人”与“货代”之间的区别无船承运人是货运代理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在我国《国际海运条例》颁布之前,有关无船承运业务主要是通过货运代理人的经营活动体现的。
货运代理人一般以以下三种法律身份介入国际货物运输:(1)充当货主的代理人,为其货物拼装、租船订舱、办理货物保险以及海关等有关单证手续、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并取得提单等。
(2)充当承运人的代理人,指货运代理人在取得承运人的授权的情况下,以承运人的名义揽货并接受货方的订舱,并在获得承运人授权的前提下签发承运人提单。
(3)充当无船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并签发自己的提单,以自己制定的运输路线开展运输活动。
作为第三种情形中的货运代理人,由于其实际上是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并且签发自己的提单,已经构成我国《海商法》下;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是该提单所涵盖的运输下的承运人(契约承运人),依法应当对全程运输负责;而接受其委托具体从事该提单项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承运人则是实际承运人,仅对其运输区段负责。
国际航运中,尤其是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一级货代由于其有权签发自己的提单并独立对托运人承担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经常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
两者不能成为同一主体:货运代理有代理和事主两种身份,而无船承运人只有事主一种身份。
在实践中,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主体形式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专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公司,也可以是兼营该项业务的货代公司,或者其他海运辅助业务公司等,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引起偏差。
结合实际操作,笔者认为,就货运代理人是否应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而言,可以明确以下几点:(1)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只有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货代公司才需要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
(2)国际班轮公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代表货主,班轮公司应当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中直接显示真正的货主名称,这时,国际货代公司不须取得无船承运人证书。
(3)国际船舶运输公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不代表货主,而是以本人名义,要求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栏中显示货代公司名称的,则国际班轮公司必须确认货代公司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后,才可以接受其订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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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的分类及业务范围
目前,对承运人所下的定义,一般是“与发货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或者实际完成运输的人”。
国际货运代理人进入运输领域,开展单一方式运输或多式联运业务时,由于与委托人订立运输合同,并签发运输单证(FCT、FBL等),对运输负有责任,因而已经成为承运人。
但是,由于他们一般并不拥有或掌握运输工具,只能通过与拥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他人实际完成运输,这种承运人一般称为无船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在实际业务中只是契约承运人,而实际完成运输的承运人是实际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的业务范围
由于经济、技术实务不同,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无船承运人经营业务的范围有较大区别,有的无船承运人兼办货物报关、货物交接、短程拖运,货物转运和分拨、订舱及各种不同运输方式代理业务,有的只办理其中的一项或几项业务。
但一般来讲,无船承运人的主要业务是:
1.作为承运人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签发货运单据(提单、运单),并对从接受货物地点到目的地交付货物地点的运输负责。
2.作为总承运人组织货物全程运输,制定全程运输计划,并组织各项活动的实施。
3.根据托运人要求及货物的具体情况,与实际承运人洽定运输工具(订舱)。
4.从托运人手中接受货物,组织安排或代办到出口港的运输,订立运输合同(以本人的名义),并把货物交给已订舱的海运承运人。
在上述交接过程中,代货主办理报关、检验、理货等手续。
5.如有必要,办理货物储存和出库业务。
6.在目的港从海运承运人手中接受货物后,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对于货主来讲,将货物交给无船承运人运输,比交给传统意义上的承运人运输在手续上要简便得多,而且可省去委托货运代理人这一环节。
无船承运人的分类
根据经营业务范围及性质的不同,无船承运人可分为以下3类: 1.承运人型。
这类无船承运人是在自己确定的运输路线上开展运输活动,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并签发提单,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灭失、损害承担责任。
在实际业务中,他是契约承运人,并非由自己完成运输,只能将货物交给实际承运人运输,并在目的地接受货物后,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2.转运人型。
这类无船承运人专门从事转运,他们在主要的货物中转地和目的地,设有自己的分支机构(办事处)或代理,从托运人或陆上运输承运人手中接受货物,签发提单,然后办理接续运输、中转、发货,将货物交给海上承运人,由海上承运人完成海上运输,在目的港接受货物后,再向收货人交付。
该类型与承运人型的主要区别,是它并不限定运输路线,不仅可选择合适的承运人,也可选择最合适的运输路线。
目前,许多船公司在揽货方面,对转运无船承运人有较大的依赖性,因此,转运人在为自己揽货,经营转运业务的同时,积极地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代表承运人办理接受、交付货物,装、拆箱,托办、代收运费等业务,并从中获得收益及运费差额。
3.经纪人型。
该类无船承运人在揽取不同货主货物后,原则上不直接对货主提供运输服务,而是采用“批发”的方法,按运输方式和流向,成批交给转运人型或承运人型的无船承运人,并由他们签发提单。
由于这种做法具有明显的经纪人特点,所以称为经纪人型。
无船承运人充当经纪人是近些年来出现的一种运输服务形式,这种类型的无船承运人一般不从事具体经营活动以及实际服务业务,只从事运输的组织、货物的分拨、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的选择及服务的改善,而其收入主要是中介费和由于“批发”而产生的运费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