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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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师高级职务聘任工作细则

吉林大学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师高级职务聘任工作细则

《吉林大学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师高级职务聘任工作细则》的修改意见学院学术委员会于2010年9月1日召开了全体会议,讨论形成了《吉林大学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师高级职务聘任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于2010年09月09日给全体教师发了Email,并在学院主页上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陆续收到一些教师的反馈意见,针对这些意见学院学术委员会于2010年10月11日再次召开全体会议,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对一些细则内容做了如下修改,其它细则内容保持不变。

1. 《吉林大学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师高级职务聘任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中,针对副教授职务的学术业绩条件做了如下修改:副教授职务的教学、学术业绩条件:2).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②以第一责任作者身份至少发表3篇被SCI检索的学术论文(可以是国家发明专利、国际或国家标准、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相当的被EI检索学术论文)。

3).以科研为主的教师②以第一责任作者身份至少发表4篇被SCI检索的学术论文(可以是国家发明专利、国际或国家标准、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相当的被EI检索学术论文)。

2. 《2010年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成果认定的补充说明》中,针对公派国内外工作学习期间的成果认定做了补充修改:6、公派出国人员在国外研究工作期间以及回国后一年内投稿而未标注吉林大学的论文予以认定;经学校批准到国(境)外学习、工作(含合作研究)或到国内其他教学、科研单位在职攻读学位、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教师,在校外期间取得的成果可以予以认定。

附:修改前相应部分内容:1.副教授职务的教学、学术业绩条件:2).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②以第一责任作者身份至少发表3篇被SCI检索的学术论文,其中不超过2篇可以是国家发明专利、国际或国家标准、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相当的被EI检索学术论文。

3).以科研为主的教师②以第一责任作者身份至少发表4篇被SCI检索的学术论文,其中不超过2篇可以是国家发明专利、国际或国家标准、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相当的被EI检索学术论文。

吉林大学新聘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吉林大学新聘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吉林大学新聘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学校人事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新聘人员的聘用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条例中新聘人员是指新聘用到学校工作的人员。

其范围主要包括:(一) 引进人才;(二) 调入人员;(三)接收毕业生;(四)接收复员、转业军人及其他按国家政策应当接收的人员。

第三条新聘人员的聘用工作,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合理配置,提高质量、优化结构,专兼结合、合理流动”的原则,在编制核定和岗位设置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对学校的人力资源进行合理补充和调整,并依据“逢进必考”的要求,原则上所有新聘人员应通过考核、考试方式进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聘用的教师和接收的复员、转业军人,直接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其他各系列聘用人员,实行人事代理。

第二章聘用条件及资格第五条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六条聘用人员的资格(一)年龄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2.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后出站的,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4.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5.本科毕业的,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下。

(二)学历1.聘用教师。

(1)原则上应当聘用“海外博士”或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2)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原则上初始学历应为部属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不含独立学院),并获得学士学位,且博士研究生毕业于部属高等学校;本、硕、博、博士后研究阶段经历原则上应包含一段非本校经历。

2.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辅导员。

原则上应聘用硕士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历人员,同时初始学历应为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内(不含独立学院)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且至少有一段学习经历毕业于部属高等学校。

2024版高校教师聘任条款及规定

2024版高校教师聘任条款及规定

2024版高校教师聘任条款及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1. 聘任条件1.1 基本条件1.1.1 应聘者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1.1.2 应聘者应具有博士学位或相当职称。

1.1.3 应聘者应符合高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

1.2 优先条件1.2.1 具有国家级科研项目负责人经历者。

1.2.2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具有相当于此级别待遇者。

1.2.3 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影响力者。

2. 聘任岗位2.1 教授岗位2.1.1 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

2.1.2 指导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

2.1.3 参与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

2.2 副教授岗位2.2.1 承担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任务。

2.2.2 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2.2.3 参与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

2.3 讲师岗位2.3.1 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

2.3.2 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2.3.3 参与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

3. 聘任期限3.1 聘任期限分为短期和长期。

3.1.1 短期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

3.1.2 长期聘任期限一般为五年。

3.2 聘任期间,教师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3.3 聘任期满后,教师可以续聘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

4. 工资待遇4.1 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补贴。

4.2 基本工资按照国家和高校相关规定执行。

4.3 岗位工资根据教师岗位等级和职责确定。

4.4 绩效工资根据教师教学和科研成果确定。

4.5 补贴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具体标准按高校规定执行。

5. 福利待遇5.1 高校应依法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5.2 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

5.3 高校应为教师提供必要的办公和教学条件。

5.4 高校应为教师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

6. 违约责任6.1 教师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6.2 高校在合同期内解除合同的,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补偿。

6.3 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

吉林大学教职工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吉林大学教职工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吉林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教师以外系列)为了准确客观评价学校各类工作人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激励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养和综合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聘任、晋升、奖惩和确定待遇等提供依据,促进学校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令第652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一)我校专职教师以外的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制在职职工;(二)以A类、B类人事代理方式聘用和管理的职工(不含项目聘用人员)。

二、考核原则(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分层与分类考核的原则。

(三)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年度内的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以及管理、服务的创新能力;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廉,主要考核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表现。

根据人员分类,具体按党政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三类进行考核。

依据岗位不同,考核侧重点不同。

(一)党政管理类党政管理岗位主要考核其履行本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等的情况。

(二)专业技术类专业技术岗位主要考核其履行本岗位职责、完成工作计划的情况和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等。

(三)工勤类工勤岗位主要考核其履行本岗位职责、完成工作计划的情况和服务质量等。

对于有兼职情况的职工,考核其主要岗位履职情况,并兼顾其承担的其他工作。

四、考核时间年度考核的考核期为每年的1月至12月,考核工作于当年的12月份进行。

五、组织实施(一)考核组织1.学校成立年度考核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校领导构成,负责年度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结果的确定及特殊问题的处理;2.成立年度考核工作小组,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人社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构成,负责学校年度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人社处。

吉林大学匡亚明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大学匡亚明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资料推荐------------------------------------------------------吉林大学匡亚明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吉林大学匡亚明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我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遴选和造就一批具有国内国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学校决定制定以吉林大学原校长、著名思想理论家、教育家匡亚明教授名字命名的匡亚明特聘教授(以下简称特聘教授)和匡亚明讲座教授(以下简称讲座教授)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

一、聘任范围学校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重点建设的基础学科、重点学科和交叉学科中招聘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

凡符合条件的海内外人士均可应聘。

二、岗位职责1. 特聘教授的职责⑴讲授本学科主干课程,指导研究生;⑵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在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领先水平;⑶面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前沿,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重大项目研究;在本学科领域做出系统性、创造性的学术成就和理论贡献,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⑷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

2. 讲座教授的职责⑴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研究生;⑵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咨询建1/ 5议,促进本学科跟踪国际学术前沿;⑶面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前沿,积极组建或参与组建一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教学科研团队。

三、聘任条件1. 特聘教授的聘任条件⑴热爱中国,遵纪守法,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⑵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年龄原则上在 50周岁以下,特别突出和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⑶国内应聘者应担任教授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外应聘者一般应担当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⑷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⑸学术造诣高深,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⑹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造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⑺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能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协同攻关;⑻保证聘期内在我校每年工作 9 个月以上。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双聘教授聘任管理条例(试行)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双聘教授聘任管理条例(试行)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双聘教授聘任管理条例(试行) 为了促进我院学科建设,加强院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聘任管理,充分发挥受聘人员的作用,避免滥聘现象,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1、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治学严谨,本人愿为我院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作贡献;2、曾与聘用科室有科研合作,并完成一定的工作或已取得成绩,例如指导研究生、联合申请或完成科研项目或获奖、共同发表过SCI收录文章;3、双聘教授应具备学科带头人的学术或科研水平,有明确持续的研究方向且与受聘科室研究领域相交叉,能推动聘用学科科、教、研工作上一新台阶;4、专业技术职称的要求:(1)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正高职称的博士生导师及国内外专家;(2)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其他重大科研项目 (如973,863项目等)的科研人才,可为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5、全院各专业有共同需求的特殊专业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因具体情况可适当放宽;1、指导、参与学科建设,促进交叉学科发展;2、合作或指导科研工作;3、或联合申报国内外科研项目;4、以我院名义发表高水平文章(如SCI收录、中华系列杂志或B类文章等);5、指导聘用科室研究生工作;6、能够经常来我院作前沿讲座,以报告的形式介绍研究领域的最新进展;7、以各种方式扩大我院在国内外的影响;8、双聘教授与聘用科室应直接参与科室的科研工作。

1、双聘教授的聘期为2年。

如取得合作业绩,可重新申请,经批准办理续聘手续;2、聘期满1年时进行中期考核。

1、聘用科室根据科室工作需要及拟聘教授的工作业绩提出人选,填写《吉林大学双聘教授审批表》,签订聘任协议或合同;2、科教部审核,提请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3、特殊专业科技人员,由科教部提名审核,提请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1、工作任务可根据聘用学科的实际要求确定;2、聘期内至少合作完成如下工作目标之一:(1)发表SCI收录论文1篇,其署名要求应满足如下条件之一:A. 双聘教授作为第一作者发表SCI收录论文时,署名吉林大学第一医院;B. 我院正式工作人员作为文章第一作者时,双聘教授应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C. 研究生作为文章第一作者时,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吉大一院,其指导教师或双聘教授应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2)发表中华系列杂志或B类杂志的论文2篇(署名要求同A、B、C);(3)成功申报省级科研项目1项(经费5万元,我院人员应为课题负责人, 双聘教授应为第二负责人);(4)指导科室或合作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其他重大项目1项(我院人员应为课题负责人,若为第二负责人应拥有40%的可支配项目经费或20万元以上的项目基金);3、聘用学科在双聘教授聘期满2年时,根据双方签订的工作任务协议及其他要求对双聘教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的详细材料报科教部,经审核后,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凡贡献突出者,医院给予表彰和奖励,如工作需要可续聘;4、受聘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院方有权单方解除聘任协议或合同:(1)有违纪违规行为的;(2)损害医院利益的,或做出有损医院声誉事情的;(3)未能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

吉林大学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细则

吉林大学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细则

吉林大学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细则按照学校《关于制定申报教师各级职务学术业绩细则的通知》的要求,参照《吉林大学教师申报教授职务的学术业绩原则要求》《各学部教师申报教授职务的学术业绩条件》《吉林大学教师申报副教授职务的学术业绩原则要求》《吉林大学教师申报副教授职务的教学业绩条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教师职务聘任细则。

教师职务是根据承担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任务设置的工作岗位,学院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教师职务实行聘任制,并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一、受聘教师应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端正,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积极承担工作任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受聘各级教师职务的人员,具有履行各级教师职务职责的能力,同时对任职时间规定如下:1、助教: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获得者;学士学位获得者,见习1年期满。

2、讲师:博士学位获得者;硕士学位获得者,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硕士毕业后在我校从事本职工作满1年者;硕士学位获得者,获得硕士学位前无工作经历,担任2年助教职务;第二学士学位获得者,担任3年助教职务;学士学位获得者,担任4年助教职务。

3、副教授:取得博士学位后,担任2年以上讲师职务;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5年以上讲师职务。

4、教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五年以上副教授职务。

三、参加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外语考试合格或符合免试条件,讲师须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且合格。

四、各类教师学术业绩按任职以来承担的科研项目与经费,取得的科研成果两个方面情况进行考核。

凡申报高一级职务的教师,其教学、科研学术业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助教职务的教学、学术业绩条件:1、承担课程辅导、实验指导、作业批改,协助指导课堂讨论、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工作。

2、参加实验室或实习基地建设,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工作。

3、参加科学研究、技术研究、教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根据需要,参加社会服务和教育教学管理等工作。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师招聘及人才引进工作细则[资格条件]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师招聘及人才引进工作细则[资格条件]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师招聘及人才引进工作细则[资格条件]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师招聘及人才引进工作细则为了提升学院师资队伍水平、改善师资队伍结构、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学院,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吉林大学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应聘者资格1、基本条件:应聘者须符合吉林大学关于教师招聘和人才引进的思想政治素质、学历要求等基本条件。

2、专业背景:应聘者应该具有政治学、国际政治、公共管理、法学、社会学等与行政学院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相关的专业背景。

3、外语要求:应届本校博士毕业生或博士后出站人员应聘的,须有在国外学习或工作一学年(10个月及以上)留学经历;应届校外博士毕业生或博士后出站人员应聘的,须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以人才引进方式招聘的,须符合吉林大学关于引进人才的条件。

4、业务要求:应届本校博士毕业生或博士后出站人员应聘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及博士后在站研究期间,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在CSSCI期刊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其中至少有2篇发表在C类刊物上,或至少有1篇发表在B类刊物上;应届校外博士毕业生或博士后出站人员应聘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及博士后在站研究期间,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在CSSCI期刊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至少有2篇发表在C类刊物上,或至少有1篇发表在B类刊物上;获得海外(含港澳台地区)博士学位者,须符合吉林大学“引进海外博士计划”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以人才引进方式应聘的,须符合吉林大学关于引进人才的业务要求。

二、招聘程序1、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制定年度用人计划,发布招聘通知。

2、应聘者向学院递交应聘材料,包括本人简历、学习成绩单、学历学位证书、获奖证书、博士学位论文及发表的学术论文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学院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核,并根据学院师资队伍的学科结构、年龄结构和学源结构等情况,确定推荐到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考核的应聘人员名单。

4、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学院推荐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

考核方式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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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学校教师为高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水平、学术水平,增强履行职责的能力,规范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原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承担的教学、科研、医疗等任务设置的工作岗位,学校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对于以医疗为主的教师,只设置副教授、教授岗位。

教师职务实行聘任制,并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第三条依据学校教学、科研、医疗、本(专)科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的需要,教师分为以教学为主的教师、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以科研为主的教师、以医疗为主的教师、以动物医疗为主的教师和本(专)科生辅导员。

第四条教师职务岗位设置是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基础,应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教师岗位。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五条助教基本职责1.承担课程辅导、实验指导、作业批改等工作,协助指导课堂讨论、实习、毕业论文(设计)。

2.参加实验室建设,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3.参加科学研究、技术研究、教学法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根据需要参加社会服务和教育教学管理等工作。

4.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

第六条讲师基本职责1.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根据需要承担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的讲授工作;承担课程辅导、作业批改等教学工作。

2.参加科学研究、教学研究、技术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和社会服务,参加编写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3.承担实验室的建设工作,革新实验手段或者充实实验内容,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4.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等。

5.承担教学、科学研究、技术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

第七条副教授基本职责1.系统地承担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的讲授工作,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或指导和组织临床技术工作。

2.主持或者参加科学研究、教学研究、医疗研究、技术研究、编审教材、教育教学改革和社会服务;指导实验室的建设,革新实验、医疗手段,更新实验内容。

3.指导助教、讲师和进修教师;根据需要,指导或协助指导研究生。

4.承担课程辅导、作业批改、实验指导等教学工作。

5.承担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医疗研究、技术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参与或领导本学科、专业建设。

6.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学生班主任。

第八条教授基本职责1.系统地承担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的讲授工作,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或指导和组织临床医疗全面技术工作。

2.主持或者参加科学研究、医疗研究、技术研究,主持或者指导研究解决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3.指导课程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工作,编审教材和主持教学研究。

4.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参与或领导本学科、专业建设。

5.指导副教授及其以下职务教师;根据需要,指导研究生、高级研修人员。

6.承担课程辅导、指导实验等教学工作。

7.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学生班主任。

第三章任职资格和条件第九条受聘教师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的要求,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端正,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积极承担工作任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受聘各级教师职务的人员,具有履行各级教师职务职责的能力,同时对任职时间规定如下:1.助教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获得者;学士学位获得者,见习1年期满。

2.讲师博士学位获得者;硕士学位获得者,攻读硕士学位前无工作经历,获得硕士学位后受聘助教职务满2年;硕士学位获得者,攻读硕士学位前有工作经历,获得硕士学位后受聘助教职务满1年、且攻读硕士学位前后累计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第二学士学位获得者,受聘助教职务满3年;学士学位获得者,受聘助教职务满4年。

3.副教授取得博士学位后,担任2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5年及以上讲师职务(或受聘副主任医师职务)。

4.教授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五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或受聘主任医师职务)。

第十一条参加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免试条件。

第十二条应聘讲师职务人员须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且合格。

第十三条应聘教师各级职务人员,应符合学校其他相关规定及要求。

第十四条学校按照“重心下移、分类指导”和“学校制定原则、学部制定条件、学院制定细则”的指导思想,分层次制定教师各级职务相应学术业绩条件。

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制定的申报教授职务的学术业绩原则要求和学部制定的申报教授职务的学术业绩条件,制定本单位申报教授职务学术业绩细则。

对于副教授及以下职务,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申报副教授职务的学术业绩原则要求和各级职务的岗位职责,制定本单位的申报副教授及以下职务的学术业绩细则。

第十五条兼任党政管理职务的教师,在任管理职务期间,其教学工作在数量上可适当减免。

具体标准为中层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减免本单位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2,其他人员减免本单位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4。

第四章评聘组织及职责第十六条教师职务聘任实行学术评审和行政聘任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七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评审实行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核,学校、学部、学院学术委员会三级评审。

评审组织的具体职责是:1.学校学术委员会在教师职务学术评审工作中的职责是:审定教授职务聘任人选的资格。

2.学部学术委员会在教师职务学术评审工作中的职责是:⑴审核各中层单位推荐的教授职务拟聘人选的资格;⑵审定各中层单位推荐的副教授职务聘任人选的资格。

3.学院学术委员会在教师职务学术评审工作中的职责是:⑴制订本单位教师各级职务任职的学术业绩细则;⑵审查各级教师职务的资格;⑶受理有关“申报资格”的异议并做出结论。

4.学院教学委员会在教师职务评审工作中的职责是:对应聘人员的教学工作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各级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进行工作。

1. 各级学术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含2/3)出席,其评审意见方为有效。

2. 召开评审工作会议时,应指定监票人员2名,负责监督投票工作。

投票结束后,应在监票人员监督下验票、记票。

记票结果须监票人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

3. 学术委员会评审工作应严格按照民主程序进行。

对应聘人员的评议,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2/3(含2/3)方为通过。

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当得票2/3以上人数超过限额时,按照得票数多少,由高到低依次确定人选;由于得票数相同必须排序时,对得票数相同的应聘人员再进行一次投票,再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依次确定人选。

当表决结果少于指定限额时,不得重新投票,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名单不分先后顺序)。

4. 在对学术委员会成员本人或其亲属进行评议时,该委员应暂时回避,待对该应聘人员评议结束后,再进入会场参加对其他应聘人员的评议。

投票表决时不回避。

对学术委员会委员或其亲属进行评议表决时,(同意票数-1)/(参加会议委员人数-1)≥2/3方为通过。

5.在学术委员会评审工作会议进行过程中,与会委员对应聘人员填写的材料提出疑问时,可由相关工作人员解答或由应聘人本人解答。

6. 评审表决结果只公布通过人员名单,不公布表决票数。

第十九条教师职务聘任实行学校和中层单位两级聘任。

各级聘任工作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是:1.学校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由学校党政联席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履行其职责。

具体为:⑴确定各级教师职务聘任人选;⑵对于出现严重争议的中层单位,决定是否收回该单位的聘任权限;⑶决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重要事项。

2.中层单位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由中层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主任由中层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中层单位党委(总支)书记担任。

其职责是:⑴制定本单位聘任细则;⑵推荐教授、副教授拟聘人选;⑶审定讲师及以下职务聘任人选;⑷受理本单位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有关事宜等。

第二十条各级聘任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进行工作。

1. 各级聘任工作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含2/3)出席,其聘任意见方为有效。

2. 召开聘任工作会议时,应指定监票人员2名,负责监督投票工作。

投票结束后,应在监票人员监督下验票、记票。

记票结果须监票人和聘任工作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

3. 聘任工作委员会应当按照民主程序进行工作。

对应聘人员的评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参加会议成员的2/3方为通过。

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当得票2/3以上人数超过限额时,按照得票数多少,由高到低依次确定人选;由于得票数相同必须排序时,对得票数相同的应聘人员再进行一次投票,再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依次确定人选。

当表决结果少于指定限额时,不得重新投票,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名单不分先后顺序)。

4. 在对聘任工作委员会成员本人或其亲属进行评议时,该委员应暂时回避,待对该应聘人员评议结束后,再进入会场参加对其他应聘人员的评议。

投票表决时不回避。

对聘任工作委员会成员(其亲属)进行评议表决时,当(同意票数-1)/(参加会议成员人数-1)≥2/3方为通过。

5. 在聘任工作会议进行过程中,如委员会成员对应聘人员填写的材料提出疑问时,可由相关工作人员解答或由应聘人本人解答。

6. 聘任表决结果只公布通过人员名单,不公布表决票数。

第二十一条学校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争议处理小组,由学校相关领导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争议处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负责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的纠纷处理。

第二十二条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在评审和聘任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及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

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对于违反工作纪律者,一经查实,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外单位委托我校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需由其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经相应学院学术委员会和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五章聘任与考核第二十四条教师职务聘任遵循按需设岗、公开应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讲师及其以下职务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聘任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校长聘任;副教授职务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聘任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学部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校长聘任;教授职务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聘任工作委员会讨论,经学部学术委员会审核,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聘任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校长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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