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汇总表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三区一岛管委会财政局、国资局(办)、市属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产权交易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国资委[2006]30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批(一)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继续实行分级审批。
国有控股、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比例折合计算后,按甬国资委[2004]3号文件要求实行分级审批。
(二)市及各县(市)、区所属的企业国有产权要求协议转让的,一律上报市国资委审批。
企业国有产权采取协议转让的要求是:1、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
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
2、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国有全资或绝对控股企业。
3、协议转让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由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协议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期间审计调整后的结果。
(三)甬国资委[2004]3号文件中“实物资产的转让”,是指本企业生产经营以外的资产转让行为。
(四)严禁将转让标的故意分拆、进行连续交易的行为。
(五)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的转让,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第19号《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2 国有企业并购之一般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流程梳理

国有企业并购之一般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流程梳理一、内部决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第一步是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分析通过转让国有产权所能达到的目的;二是分析具体的转让策略;三是确定对受让方的要求。
企业应分析希望通过转让国有产权达到的目的,一般来说是引入投资者的市场资源、人力资源、资本资源、技术资源、品牌资源等,引入新的经营机制促进企业实现战略发展,实现国有资本的退出,并取得企业国有产权的最优化价格。
企业需要分析拟转让的标的大小,确定整体转让或者部分转让的策略及具体的份额,以及是否考虑转让控股权。
企业需要确定对受让方的要求。
根据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国有企业改制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着眼于企业的发展。
要建立竞争机制,充分考虑投资者搞好企业的能力,选择合格的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引入资金、技术、管理、市场、人才等资源增量,推动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盘活资产,扭亏脱困和增加就业,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二)制定转让方案经过可行性研究论证,企业应当形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在决定或批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审查转让方案。
企业转让方案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三)内部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管的 中央 企业 ,不 适用 本通 知 的相关 规定 。 九 、中央企 业 应 当在 每 年 度 1 3 月 1日前 , 将 本 企 业 上 一 年 度 的企 业 国 有产 权 协 议 转让 事 项
二、 中央企 业在本 企业 内部实 施资产 重组 , 转让 方 和受 让方 均为 中央 企 业及 其直 接 或 间接全 资 拥有 的境 内子 企业 的 ,转让 价格 可 以资 产 评估 或审 计 报告 确认
或 间接 全资 拥 有的境 内子企 业 的 ,转让 价 格 须以 资产 评 估报告 确认 的净 资产值 为基 准 确定 。
三 、 由中央 企业 批 准或 依法 决 定的 国 有产权 协 议
转让 事项 ,资 产评估 备案 由中央企 业 负责 。
以审计 报告确 认的净 资产为基 准确 定转让 价格 的 , 应 当采用 由专 业机 构 出具 的上 一会 计年 度 的年 度 审计 报 告或最 近 时点 的审计 报告 。 四、中央 企业之 间 、 中央企业 与地 方 国资委监 管企 业之 间协 议 转让 国有 产 权应 当 符合 各 自主业 范 围和 发 展战 略规划 , 利于做 强主业 和优化 资 源配置 , 符合 有 并 36 0 号文件 相关规 定 。 让事 项 由中央企 业报 国务院 国 转 资委批 准 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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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发产权 10 0 号  ̄ 1 ]1 2 1
各 中央企 业 :
五 、各 中央企 业要严 格执 行相关 法律 、 法规 及 国务院 国资 委关于 企业 国有 产权 转让 的相关 规
为 了推 动 中央企 业 国 有产权 重 组整 合 ,减 少企 业
管理 层级 , 缩短 产权链 条 , 顺产 权关 系 , 高资 源配 理 提
国有股权转让处置方案

国有股权转让处置方案背景国有企业是经济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往往不如私营企业,股权价值也难以实现。
因此,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是重要的资产管理方式,有助于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
相关法律法规股权转让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国有资产法:明确了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作机制,其中包括国有企业股权的管理和处置原则。
•股份有限公司法: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运营规则和股权转让制度。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决算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指导意见:指导国有企业发展和改革的总体方向,其中包括股权转让的相关内容。
国有股权转让处置程序国有股权转让处置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去产权化: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第一步是对产权的确认。
一般来讲,产权的确认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章程等文件。
2.股权评估:对拟出售的股权进行评估,确定转让价格。
3.报批: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股权转让需要进行报批手续,包括备案、审核等环节。
4.交易:确定股权交易方式,如协议转让、公开竞价等。
5.签订协议:交易方达成一致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6.完成交割:双方完成支付与过户手续,完成交割。
国有股权转让处置注意事项国有股权转让处置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确定适当的股权份额:根据国有股权的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的出售股权份额,以保证国有企业的核心控制权不受影响。
2.公平、公正、公开:股权转让需要公开、公正和公平。
这种要求可以通过招标、公开竞价等方式来实现。
3.合法、规范、合理:国有股权转让需要合法、规范、合理。
这意味着所有程序都需要符合国家规定,所有参与方要遵循合法的法律程序,价格也要合理合法。
4.保护国有资产:国有股权转让时,需要合理保护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的利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202*]239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条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产权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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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财政部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以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中日渐加强,但在具体实施工作中还有一些事项需要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关于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对协议转让方式的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不断提高进场交易比例,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
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者所出资企业(本通知所称所出资企业系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相关批准机构要进行认真审核和监控。
(一)允许协议转让的范围1.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
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
2.在所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二)所出资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的批准权限,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相关批准机构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不得下放或分解批准权限。
(三)协议转让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由该协议转让的批准机构核准或备案,协议转让项目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四)相关批准机构应当在批准文件中明确协议转让事项执行的有效时限,并建立对批准协议转让事项的跟踪、报告制度。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5.07•【文号】财文资[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财文资〔2013〕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文化产业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优化国有资本配置,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财政部负责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制定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交易管理办法。
中央文化企业负责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三、财政部依法决定或批准中央文化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中央文化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其中,由中央文化企业直接管理和控制,资产总额和利润总额占本企业比例超过30%的重要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财政部批准。
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四、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直接报财政部批准,其他中央文化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批准。
五、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按规定做好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有关工作,并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值作为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对外并购事项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对外并购事项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25•【文号】国资厅发监督[2010]48号•【施行日期】2010.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对外并购事项专项检查的通知(国资厅发监督[2010]48号)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各中央企业: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国资委成立以来中央企业对外并购情况,监事会拟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对外并购事项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和意义统计调查2004-2009年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对外并购情况,检查分析企业对外并购管控制度的有效性和并购程序的合规性,评估并购方向合理性,评价并购实施效果,推动企业进一步规范并购行为,加强风险管控,健全完善管理制度,促进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检查方式专项检查采取中央企业自查和监事会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自查工作由中央企业组织开展,并按要求做好统计表格填报工作,提交自查报告。
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监事会结合当期监督工作,核查企业填报情况,并对部分企业开展重点抽查。
三、检查内容(一)企业对外并购战略和方向。
主要包括对外并购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是否有利于突出主业,完善业务链条,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是否制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并购规划;是否在战略指导下开展对外并购活动;是否存在投机性对外并购事项等。
(二)企业对外并购决策程序合规性。
主要包括企业有关投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企业对外并购对象的选择与确定过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的充分性,是否开展详尽的尽职调查;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的合法合规性;收购行为所涉及资产是否进行评估备案;是否按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尤其关注非主业并购和境外并购活动是否按规定报国资委审核或备案;对外并购合同或协议的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等。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及操作细则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产权转让方
委托经纪会员 签订委托合同
递交转让材料
发布转让信息
登记受让意向
意向受让方
委托经纪会员 签订委托合同
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核
组织交易活动 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结算交易资金
审核出具交易凭证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领取交易价款
协议转让
竞价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受理转让申请 《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01
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02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根据拟采用的竞价方式,转让方与经纪会员选择合适
03
的版本,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拍卖 招投标 网络竞价
04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1、受理转让申请
准备、提交转让相关材料,录入交易系统
转让方: 1、《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转让方为全民企业的,提供本次转让的总经理办公会决议、集团批复 4、转让方为公司制企业的,提供章程、有效内部决议 5、转让所持全部股权或转让后不再控股,如有管理层、其他股东拟受让,出具 已完成国资委备案的承诺(备案程序) 6、《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7、(标的企业未办理产权登记证的说明、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的说明)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1、受理转让申请
转让方、受托经纪会员责任
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 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转让方的经纪会员应当对其代理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事项进行 尽职调查,并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 规性进行核实,一般应包括: (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 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信息发布的内容与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一致; (三)信息发布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 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各中央企业:为了推动中央企业国有产权重组整合,减少企业管理层级,缩短产权链条,理顺产权关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及《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以下简称306号文件)等规定,现将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符合306号文件相关规定的境内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由中央企业负责批准或依法决定,同时抄报国务院国资委。
其中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或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属于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须以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
三、由中央企业批准或依法决定的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资产评估备案由中央企业负责。
以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为基准确定转让价格的,应当采用由专业机构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或最近时点的审计报告。
四、中央企业之间、中央企业与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之间协议转让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各自主业范围和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做强主业和优化资源配置,并符合306号文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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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汇总表
(中央企业名称,公章)()年度
附注:一、名称:转让方、受让方、标的企业名称,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填写;转让标的为实物资产的,按照审计或评估报告确认的资产范围或名称填写。
二、企业级次:按本企业最大国有出资人推算其相应级次,中央企业本部为一级。
如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股比的国有出资人,应按照企业章程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确定该企业级
三、所属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按“小类”填写相应的4位代码。
四、转让标的:指国有产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标的物。
其中:为标的企业产权(股权)的,填写相应的产权(股权)比例,如80%;为实物资产的,填写100%;为多项股权或股权、资产混合 的,应分行填列。
五、定价方式:转让价格按照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的,填写“审计”;转让价格按照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的,填写“评估”。
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汇总表(中央企业名称,公章)()年度
的为实物资产的,按照审计或评估报告确认的资产范围或名称填写。
企业级次。
产混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