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刑事辩护权的完善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23页)

(三)建立健全律师辩护权利保障机制 推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依法维护律 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规定, 明确落实律师行使辩护权 的细化性、操作性、保障性措施, 明确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基 本规则及禁止性规范, 健全司法机关尊重律师辩护意见, 重 视辩护律师作用的规则和机制, 为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刑事 诉讼中的作用提供制度保障
三、提高律师辩护工作水平 的几点思考
(一 )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做好法律实施准备
· 组织广大律师(拟今年组织全员培训)认真学习理解、深 刻领会、全面掌握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特别是关于完善刑 事辩护制度的新规定
· 既要充分理解修改后的刑诉法为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提供 的有力的制度保障, 又要全面掌握刑诉法对加强和规范律 师刑事辩护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
· 对规范律师辩护行为提出新的要求 ——进一步充实明确了辩护律师的职责,既要维护委托人的实体权利 ,又要维护其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35条、第36条) ——要求辩护人收集的有关重要证据(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及时告 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第40条) ——明确了辩护律师有权保密的例外情形,即知悉的准备或正在实施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 及时告知司法机关(第46条)
律师辩护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社会对律师辩护的功能作用及在司法制度中的地位存在误解与偏见: 社会公众有的至今仍认为辩护律师是在替坏人说话,是帮凶是代言人; 有些司法人员甚至部分党政领导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的监督、制 衡作用持有偏见,甚至抵触;个别律师专业水准低,辩护效果差,干 扰、妨碍司法公正的不良声誉,影响社会对律师辩护的正确认知与评 价 从立法角度存在制度缺乏、不衔接及不完备的问题: 现行刑事诉讼法 与新修订的律师法有关辩护制度规定存在不一致、不衔接问题,造成律 师法的新规定至今难落实到位;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律师辩护 权利的救济保障措施、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制裁措施等,亟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予以 完善 律师执业指导、监管体制机制存在不适应、不健全: 律师工作管理力 量、管理方式、管理水平不适应律师业的快速发展,律师执业行为的规 制、执业监管的手段和机制、“两结合”管理的协调协作机制滞后于律 师业发展需要,律师队伍的教育管理工作亟待加强和改进
新刑诉法背景下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

新刑诉法背景下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摘要]新刑诉法关于刑事诉讼辩护的规定作了较大修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也在日趋走向成熟与完善。
但同时由于刑事司法理念和对刑事辩护制度定位存在一定问题,导致刑事辩护制度制定和实施仍然存在着缺陷,文章在分析我国现行律师辩护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对策。
[关键词]新刑诉法;辩护制度;完善随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在保障律师行使辩护权方面有了很大改进,例如将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扩大辩护律师的阅卷范围等等,但从根本上改变律师辩护难的现状仍需加以时日,一些问题依然存在。
一、我国律师辩护权行使现状(一)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依旧艰难《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可以看出,新刑诉法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相对于修订前并没有实质性突破。
实践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总是受到办案机关的限制或者制止,特别是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经常会以“侦查需要”而拒绝律师的调查取证申请;律师向法院、检察院申请调查取证时更是常常不被采纳。
调查取证权作为律师辩护权的核心内容,这一规定会继续成为发挥律师刑事辩护作用的掣肘。
(二)律师会见权依旧未能得到切实保障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凭“三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时还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
可以说,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使得困扰律师多年的“会见难”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但是该条同时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由于这三类犯罪不是具体的罪名,包括范围不特定的具体罪名。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实施中的问题与措施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实施中的问题与措施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措施。
通过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实施的分析,发现存在律师资源不足、质量参差不齐、平衡公正与效率的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一些措施,包括加大律师资源投入、提升律师素质和能力、优化案件分配机制等。
这些措施旨在促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实施的公正性、高效性和质量提升。
关键词: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问题与措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是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实施律师辩护全覆盖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
然而,在实践中,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论述,并提出相关的措施和建议,以推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实施的进一步发展。
1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内涵律师辩护全覆盖是指在刑事案件中确保每一位被告人都能享有合法权益,并得到律师的全面辩护。
它是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旨在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提高辩护质量,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律师辩护全覆盖确保每一位被告人都有权利选择并得到合适的律师进行辩护,无论其社会地位、经济条件或案件性质如何。
它强调被告人的辩护权不受任何歧视或限制。
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施需要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司法机构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充足的资源和经费,加强对律师培训和评估的监管。
律师事务所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支持,提升律师的专业水平和辩护能力。
律师应积极履行职责,提供专业的辩护服务,维护被告人的权益。
司法机构应确保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落实,保障辩护权利的实现。
2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2.1 律师资源不足的问题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实施中,律师资源不足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由于案件数量庞大,律师的数量相对不足,导致律师无法充分参与到所有案件中。
这种资源不足对于被告人的权益保护和辩护质量产生了负面影响。
浅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从《刑诉法修正案》谈起

浅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从《刑诉法修正案》谈起摘要:刑事辩护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和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诉讼中确保被指控人行使辩护权的一项法律制度,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是整个刑事诉讼制度发展与完善的集中体现和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刑事辩护制度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司法的进步与发展,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因此,我们应结合司法实践认真分析问题所在,并不断完善辩护制度,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辩护权;调查取证权;会见权刑事辩护权是指导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从事实、证据、法律、处刑等诸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权利;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
刑事辩护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最为核心的诉讼权利之一,刑事辩护制度是否得以确认以及完善,可以说是衡量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科学与民主的试金石[1]。
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多年实践的检验,无论是在理论水平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了长足的发展。
关于律师辩护制度也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与外国的辩护制度相比,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仍然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值《刑诉法修正案草案》通过之际,笔者希望通过对修正案的进步与不足之处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有更深入的理解,并为以后制度的修改提供一些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进步与存在的问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赞成2 39 票,反对160票,弃权57票的投票结果通过该法案。
其中涉及了律师辩护权的内容,下面笔者就律师辩护权方面的修改谈一下个人的观点。
1.关于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律师法第35条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辩护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辩护制度的不足和完善辩护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从两个方面规定了辩护制度,一是关于自行辩护的规定,二是关于辩护制度的规定。
尽管如此,辩护制度依然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受到限制。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的会见权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尤其是在侦查阶段。
这导致律师难以充分了解案件情况,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其次,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受到限制。
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范围较窄,难以全面了解案件材料,从而影响辩护效果。
此外,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也受到限制。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具有调查取证权,这使得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难以获取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为了完善辩护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
应当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并确保会见不受干扰和限制。
这样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其次,扩大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扩大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范围,使其能够全面了解案件材料,提高辩护效果。
最后,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应当允许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进行调查取证,并确保其能够获取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这样可以提高辩护律师的辩护能力和效果。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辩护制度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通过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扩大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措施,可以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法律援助。
当前我国律师刑事辩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律师刑事辩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引言律师是维护公正和法治的重要力量,而刑事辩护则是律师工作中最为重要的职责之一。
然而,在我国律师刑事辩护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当前我国律师刑事辩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二、司法制度不完善1. 司法机关权力过大在我国,司法机关的权力过大,对于被告人来说,他们面对着一个强有力的对手。
这种情况下,律师有时候难以发挥自己的作用。
2. 司法程序不完善在我国,司法程序不完善,导致了一些案件出现了错误判决。
这也会给律师工作带来困难。
三、证据收集难度大1. 警方调查手段单一在我国,警方调查手段单一,无法有效地获取证据。
这也会给律师提供证据造成了困难。
2. 证据收集成本高昂在我国,证据收集成本高昂。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这也会给律师工作带来困难。
四、律师执业困难1. 律师执业环境不完善在我国,律师执业环境不完善。
一些地区的司法机关对于律师的依赖度较低,导致了律师执业困难。
2. 律师收入偏低在我国,律师收入偏低。
这也导致了一些优秀的律师离开了行业。
五、缺乏专业人才1. 律师教育质量不高在我国,律师教育质量不高。
这也导致了一些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进入了行业。
2. 缺乏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在我国,缺乏专业人才培养机制。
这也导致了行业内部人才流失过多。
六、结语总之,在当前我国律师刑事辩护实践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困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需要加强司法制度建设、提高证据收集效率、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提高律师教育质量和建立专业人才培养机制。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更好地维护公正和法治。
刑事辩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案

刑事辩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案2023年,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刑事案件的数量也逐年增加。
而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刑事辩护制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们也不得不面对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本文将围绕刑事辩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方案进行探讨。
一、存在的问题1.有些律师不尽职尽责刑事辩护律师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代表,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然而,现实中存在着一些律师不尽职尽责的情况。
一些律师只是为了追求名利而接案,对于案情和证据没有做出足够的了解,没有为当事人争取到应有的权利,导致了不公正的结果。
2.庭审记录不完整庭审记录是重要的刑事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庭审记录的完整性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些法院在记录庭审过程中,可能存在记录不全、记录错误等情况,给刑事辩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3.律师和公诉人不平等在庭审中,律师和公诉人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但是在现实中,律师和公诉人之间的地位存在不平等的情况。
由于一些非正规的司法惯例或者法院的口头要求,一些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的发言机会比公诉人少,并且有时会受到公诉人的阻挠。
4.资金问题由于一些当事人在经济上的限制,导致了律师和刑事辩护机构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从而无法提供更专业和高效的服务。
这也导致了一些可靠的律师无法进入刑事辩护领域。
二、改进方案1.提高律师素质要想提高刑事辩护的质量,必须提高律师素质。
一方面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等途径入行的律师要接受更长时间的培训,另一方面,现有的律师也需要不断地学习和提高自己的能力。
律师事务所要加强内部培训和交流,推进行业标准化,增强整个行业的专业化和规范化程度。
2.完善庭审记录制度完善庭审记录制度,加强监管和审核,改善庭审记录质量,对庭审记录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加以监管。
这将提高公证自由证据的价值和庭审公正性,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3.公开化庭审公开化庭审有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是刑事辩护制度改进的必要手段之一。
论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

论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刑事辩护制度也逐渐成为了法律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要完善这一制度,有必要从多个方面入手,以便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一、提高刑事辩护律师素质刑事辩护律师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素养,还需要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律师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职业素质。
要加大力度对刑事辩护律师进行职业培训,以提高他们的刑事辩护能力,在实践中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权益。
二、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权知道自己所受到的指控和证据,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辩护。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被告人往往难以获得足够的信息。
因此,我们应该完善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采证权利,以便全面了解案情,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
三、完善刑事审判程序刑事审判程序应该是公正、公平、合法的。
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刑事审判程序不断出现失误。
因此,我们应该完善审判程序,同时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刑事辩护意识和责任心,以便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证据的审查证据是案件的关键。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往往导致对证据的审查不够严格,进而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质量。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并完善证据的采信标准,以确保对被告人的指控具有充分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总之,完善刑事辩护制度是我们不断推进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刑事辩护对于司法公正和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并采取有力的措施,加强对刑事辩护律师的教育培训,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刑事审判程序,加强对证据的审查,提高司法质量,以便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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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刑事辩护权的完善
【摘要】辩护制度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宪法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与保障,更是我国诉讼制度民主化和公正性程度的鲜明体现。
【关键词】律师刑事辩护权
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实施,但会见难、查阅案卷难、调查取证难使我国的律师辩护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为了使辩护律师更好维护被控诉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律师法中进步、成熟的理念和经验,注意到了与律师法的有效衔接,并结合中国的现实修改完善了我国的辩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控辩失衡的问题,落实了辩护律师的大量权利的实现,增强了刑事辩护的有效性。
1.完善律师会见权
会见权是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是其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及作出辩护意见的有效途径。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保证辩护律师会见权的充分行使,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新《刑诉法》对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制度作出了重大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具体表现在:
①会见时间及范围: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时间,由现行《刑诉法》的“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提前至“第一次讯
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并且还专门规定了辩护律师的具体责任。
②会见手续及程序:新《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除特定案件外,辩护律师可以持“三证”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不被监听的权利,吸收了律师法中“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会见的规定,取消了现行《刑诉法》规定的会见时侦查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
2.改革律师阅卷权
律师查阅案卷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查阅的范围受到限制,律师便无法接触有关案情的案卷,更看不到相关证据,这样就很难对控方的指控提出实质可操作性的意见,也就不能很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辩护职能也不能很好地发挥,律师介入诉讼也就只有“花瓶式”的摆设意义。
为了应对以上问题,解决律师阅卷难的问题,新《刑诉法》扩大了辩护律师阅卷范围,使其不仅适用于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也适用于案件的审判阶段。
同时,“案卷材料”则包括了公安司法机关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审判中形成的证据材料,在审查起诉阶段主要是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证据材料,从而为律师及时了解全案事实,掌握全案证据提供了便利,从而有效进行辩护,有利于人民检察院准确起诉定性,人民法院充分判决依据,严格履行程序,最终促进司法的公正。
3.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
新《刑诉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
首先,扩大了辩护人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范围。
从而有效地防范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因疏忽而未提交,或因追求胜诉而可以隐匿对辩方有利的证据。
其次,明确了律师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新《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
”
最后,新《刑诉法》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为辩护人,即赋予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权,而辩护人的法定职责之一便是调查。
4.拓宽与保障律师其他权利的实施
法律的修改不仅帮助摆脱了现行《刑诉法》中严重制约律师行使辩护权过程中“三难”,也在拓宽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范围有了许多突破性的规定:
①新《刑诉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这样规定就使辩护人要求司法人员回避的请求权得以明确,更扩展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范围。
②新《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司法机关侵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进一步地保障了律师执业权利。
”该规定大大降低了辩护人因执业遭到报复的风险,从而为律师安全参与刑事诉讼,大胆维护委
托人权利提供切实法律保障。
③新《刑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本条使律师拥有向批捕部门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使律师辩护权在审查批捕阶段得到体现。
④新《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一些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的权利。
这些规定在明确了律师可以就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申诉、控告的同时,也明确了律师在辩护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进而全方位保障了律师正确行使刑事诉讼权利。
⑤新《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增设了庭前会议制度,由审判人员庭前召集控、辩、被害人等各诉讼参与方,就回避、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有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这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举措,可以了解各方对庭审中程序问题的要求,大量减小庭审中各方因程序问题产生的不必要的对抗和冲突,减少庭审中的矛盾和冲突,提高庭审效率。
⑥新《刑诉法》第二百四十条吸收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死刑复核期间的辩护人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并且可以主动要求当面发表意见,赋予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权利。
(作者单位: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河南镇平 474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