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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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09.14)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09.14)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8-09-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 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经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2018年8月13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

第三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部分需要严格监管的医疗技术进行重点管理。

其他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由决定使用该类技术的医疗机构自我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鼓励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规范化培训和技术评估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第九条医疗技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应用于临床(以下简称禁止类技术):(一)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二)存在重大伦理问题;(三)该技术已经被临床淘汰;(四)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版)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 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经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2018年8月13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

第三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部分需要严格监管的医疗技术进行重点管理。

其他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由决定使用该类技术的医疗机构自我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鼓励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规范化培训和技术评估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第九条医疗技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应用于临床(以下简称禁止类技术):(一)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二)存在重大伦理问题;(三)该技术已经被临床淘汰;(四)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

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号)、《关于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9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第四条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第五条本市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未纳入禁止类技术和限制类技术目录的医疗技术,由决定使用该类技术的医疗机构自我管理。

第六条本市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市卫生健康委(含市中医药管理局,下同)负责全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第八条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禁止临床应用存在重大伦理问题的医疗技术、已经被临床淘汰的医疗技术以及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第九条本市对安全性、有效性确切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技术(以下简称“限制类技术”)进行严格管理:(一)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人员水平有较高专业要求,需要设置限制条件;(二)需要消耗稀缺资源的;(三)涉及重大伦理风险;(四)存在不合理临床应用,需要重点管理的。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2.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保存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相关资料,包括医疗技术操作记录、患者病历、伦理审查报告等。
3.医疗机构应确保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档案的保密性,防止患者隐私泄露。
二十一、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创新与推广
1.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创新,提升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
2.医疗机构在创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医疗安全。
3.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公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提高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透明度。
十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更新
1.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技术发展动态和临床实践经验,及时更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
2.规范更新应充分考虑医疗技术安全、有效性和经济性,确保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医疗机构应将规范更新内容及时传达至全体医务人员,并确保其在临床实践中得到贯彻执行。
十八、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风险管理
1.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风险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2.医疗机构应制定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风险管理计划,明确风险管理措施和责任人。
3.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风险进行监测和分析,对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改进。
十、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一、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
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医疗技术操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医疗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对医务人员进行规范化培训,提高医疗技术操作水平。
1.医疗机构应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持续改进作为提升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内容。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医疗技术在临床应用中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性,保障患者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内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进行管理的各项活动。

三、管理要求1.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的准备(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流程。

(2)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相关医务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3)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核制度,确保应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操作管理(1)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操作前,医务人员应仔细核对患者的身份和相关病史信息,确保操作的准确性。

(2)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操作过程中,医务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修改或省略步骤。

(3)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操作结束后,应做好相关记录,包括患者的反应和治疗效果等信息。

3.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质量控制(1)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进行监测和评估。

(2)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应按照相关标准和指南进行操作,确保操作的质量和安全性。

(3)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进行质量检查和演练,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4.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风险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风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流程。

(2) 医务人员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应认真评估和控制操作风险,如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和处理。

(3) 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监督与执法1. 监督机构(1)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部门,负责相关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2) 相关卫生主管部门应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时要及时处理。

2. 执法措施(1)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相关卫生主管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最新版2009)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最新版2009)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第七条医疗技术分为三类: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二)高风险;(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八条卫生部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由卫生部制定公布,并根据临床应用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制定并公布,报卫生部备案。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实施方案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实施方案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本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国家卫健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22版)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一类医疗技术管理(一)医务科对全院一类医疗技术实施动态管理,每年负责全院一类医疗技术的清理和目录编订,召开本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集体审定,报院长审查后发布执行,并向科区卫生局备案。

(二)医务科负责构建全院医疗技术管理体系,建立技术人员档案,制定考评指标,管理制度和医疗技术的申报、新增、终止、退出流程,严格按流程做好本院医疗技术的动态管理,对医疗技术定期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应用情况的评估。

(三)配合临床科室做好手术医师平时的实际操作能力评估,根据相关科室的技术能力考评,每年对注册在本院的手术医师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进行授权,并做好质量监管,为下一年度的再授权提供依据。

(四)做好日常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督查工作,指导相关科室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统计、分析和阶段性总结工作。

二、二类医疗技术管理(一)根据本院业务发展需要,向省卫健委申请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经批准进行必要的诊疗科目变更登记后方可开展。

(二)科室和医务人员申请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前,应当确认符合下列条件:1、该项医疗技术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2、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诊疗科目或可以变更增加相应诊疗科目;3、有在本机构注册的、能够胜任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4、有与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其他辅助条件;5、该项医疗技术通过本机构医学伦理审查;6、完成相应的临床试验研究,有安全、有效结果的国家权威认证依据;7、有与该项医疗技术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措施;8、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9、相关科室和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准备相应的审核材料,保证材料客观、真实、有效,上报医务科审核,整理后由医务科报上级部门审核。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 1 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经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 11 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2018 年 8 月 13 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

第三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部分需要严格监管的医疗技术进行重点管理。

其他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由决定使用该类技术的医疗机构自我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鼓励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规范化培训和技术评估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第九条医疗技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应用于临床(以下简称禁止类技术):(一)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二)存在重大伦理问题;(三)该技术已经被临床淘汰;(四)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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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本细则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涉及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要求。

第五条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施分类管理,分别为禁止类医疗技术、限制类医疗技术和其他医疗技术。

第六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

第七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各级医疗质量控制组织的作用,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规范化培训及技术评估等工作。

鼓励卫生行业组织积极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第九条医疗技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应用于临床(以下简称禁止类技术):(一)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二)存在重大伦理问题;(三)该技术已经被临床淘汰;(四)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

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或者委托专业组织制定发布禁止类医疗技术目录,该类技术禁止在临床进行应用。

第十条禁止类技术目录以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需要重点加强管理的医疗技术(以下简称限制类技术),严格进行管理:(一)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人员水平有较高专业要求,需要设置限定条件的;(二)需要消耗稀缺资源的;(三)涉及重大伦理风险的;(四)存在不合理临床应用,需要重点管理的。

第十一条山东省限制类技术目录包含国家卫生健康委确定限制类技术和省卫生健康委确定限制类技术。

国家卫生健康委确定的限制类技术及其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或者委托专业组织制定发布,并根据临床应用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省卫生健康委结合全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实际情况,在国家限制类技术的基础上适时增补确定部分技术作为省级限制类技术,制定并发布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十二条限制类医疗技术实施备案管理。

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表;(二)本机构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自我评估材料(对应有关技术管理规范列明医疗机构具备的条件和评估结果);(三)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和伦理委员会论证材料;(四)技术负责人(限于在本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资质证明材料;(五)首例临床应用病例信息。

备案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在该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予以注明,同时将备案医疗机构开展限制类技术的技术名称、完成备案时间等信息录入“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中“备注三”一栏。

已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备案部门指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审批部门的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未纳入禁止类医疗技术、限制类医疗技术的医疗技术作为其他类医疗技术,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功能、任务、技术能力等自行决定开展临床应用,并实施自我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拟开展存在重大伦理风险的医疗技术,应当提请本机构伦理委员会审议,必要时可以咨询省级和国家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

未经本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医疗技术,特别是限制类医疗技术,不得应用于临床。

第三章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主体责任第十五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组织体系,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全面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应当下设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由医务、质量管理、药学、护理、院感、设备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临床、管理、伦理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该专门组织的负责人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审定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和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并及时调整;(三)对首次应用于本机构的医疗技术组织论证,对本机构已经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定期开展评估;(四)定期检查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方面其他需要加强管理的事项。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小组,并指定医务部门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包括目录管理、手术分级、医师授权、质量控制、档案管理、动态评估等制度,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诊疗科目、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统一制定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并及时调整。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中的手术进行分级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对本机构临床开展的手术进行分级,确定本机构手术分级管理目录。

根据手术的风险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手术;二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手术。

本细则所称手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使用手术器械在人体局部进行操作,以去除病变组织、修复损伤、移植组织或器官、植入医疗器械、缓解病痛、改善机体功能或形态等为目的的诊断或者治疗措施。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准予医务人员实施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并建立医务人员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档案,纳入个人专业技术档案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师手术授权与动态管理制度,根据医师的专业能力和培训情况,授予或者取消相应的手术级别和具体手术权限。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建立的医务人员个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档案应当涵盖手术授权情况、医疗技术及新技术开展情况、医疗技术差错事故、培训及考核等材料,其作为医务人员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估、技术(手术)再授权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论证制度。

对已证明安全有效,但属本机构首次应用的医疗技术,应当组织开展本机构技术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论证,通过论证的方可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评估制度,对本机构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的质量安全和技术保证能力进行重点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和有关管理要求。

对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者不再符合有关技术管理要求的,要立即停止该项技术的临床应用。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本机构医师相关技术临床应用权限。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为医务人员参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创造条件,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培养。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首次在本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的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开展的限制类医疗技术目录、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和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应当纳入本机构院务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并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履行报告责任:(一)该医疗技术被国家卫生健康委列为“禁止类技术”;(二)从事该医疗技术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或者影响临床应用效果;(三)该医疗技术在本机构应用过程中出现重大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或者伦理问题,或者发生与技术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四)发现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或者存在重大质量、安全或者伦理缺陷。

第四章医疗技术培训管理第二十八条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制度。

拟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的医师应当按照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接受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九条限制类医疗技术的培训标准和考核要求,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的统一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对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基地实施备案管理。

医疗机构拟承担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应当达到相应限制类技术管理规范规定的培训基地条件,制定培训方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拟承担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应当于首次发布招生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一)开展相关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备案证明材料,即《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二)开展相关限制类技术培训工作所具备的软、硬件条件的自我评估材料,评估材料应符合相应技术管理规范中的要求;(三)近3年开展相关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情况;(四)培训方案、培训师资、课程设置、考核方案等材料。

第三十二条省卫生健康委定期向社会公布经备案拟承担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医疗机构名单。

省卫生健康委对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基地开展考核和评估。

对不符合培训基地条件或者未按照要求开展培训、考核的,省卫生健康委责令其停止培训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培训基地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和管理要求,加强对培训导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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