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自考助学行为的通知

合集下载

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成[1998]3号

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成[1998]3号

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6月25日教成〔1998〕3号)近些年来,部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以下简称社会助学)班,为培养人才、满足社会青年接受高等教育的要求,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一些学校举办社会助学的指导思想不端正,以“创收”、营利为办学目的;一些主考院校既承担命题、评卷等考试任务,又进行相关的社会助学活动,个别命题人员参与辅导,教考不分;一些学校大规模举办全日制社会助学班,挤占学校的教学设施,影响了计划内学历教育的教学秩序和质量;一些学校对社会助学班缺乏统一管理,院系自行招生办班,由于办班单位对社会助学班学生疏于管理,少数学生打架斗殴,违法犯罪,扰乱了学校及周边地区的社会秩序。

上述问题,已经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自学考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社会助学活动的管理,特通知如下:一、普通高等学校在加强管理和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以举办以业余形式为主的社会助学班,从严控制举办全日制社会助学班。

举办社会助学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挤占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秩序。

二、普通高等学校应加强对社会助学活动的管理。

社会助学活动须由学校确定的机构统一举办,由学校成人教育管理机构归口管理。

三、严格执行“教考分离”的原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院校不能举办主考专业的社会助学班,不得以主考院校名义招收社会助学班学生。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苏教高[2009]40号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苏教高[2009]40号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苏教高〔2009〕40号)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近年来,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以下简称自考助学)得到了较快发展,为促进全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少数助学机构助学指导思想不端正,片面追求助学规模和经济效益;个别助学机构存在着宣传不实、虚假承诺和违规收费现象,内部管理比较混乱,教学辅导和学生管理缺失,助学质量难以保证。

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自学考试的质量和声誉,有的甚至已经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自考助学管理,保证自考助学活动依法、规范、有序开展,提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质量,促进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通知如下:一、不断完善审查注册制度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以下简称助学机构)是配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帮助应考者学习的教育机构;自考助学活动是助学机构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并根据省考委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对社会自学者开展的助学活动。

助学机构应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自学考试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2.目前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分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自办助学专业(以下简称助学专业)和面向社会开考专业辅导两种类型,均有全日制和业余两种形式,前者为“全日制自考助学专业”和“业余自考助学专业”,后者为“全日制自考助学班”和“业余自考助学班”。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设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设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设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鄂教规[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设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鄂教规〔2013〕1号)各市、州教育局,有关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设置管理工作,我厅制定了《湖北省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设置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教育厅2013年4月19日湖北省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设置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设置管理工作,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政策,制定本试行规定。

第一条本试行规定所称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活动,但不具备颁发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资格的机构。

第二条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及其举办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条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的基本职责是: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国家考试的有关规定,开展高等教育自考助学辅导活动,提高受教育者的政治、文化和专业素质。

第四条设置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要适应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全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有利于优化各类高等教育布局、层次和科类结构。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的通知发布处室[自学考试处]发布时间[2009-09-18 09:03:16]点击次数: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的通知冀教政法【2009】15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省、设区市教育考试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成[1998]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以下简称自考助学)管理,保证社会助学活动依法、规范、有序开展,特通知如下:一、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经备案登记,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均可依照有关规定开展自考助学活动。

二、普通高等学校开展自考助学活动,必须以本校在校学生为助学对象,实行课余助学辅导培训,不得举办全日制(脱产)助学班,不得与其他教育机构合作举办全日制助学班。

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助学形式不受限制,可以举办全日制助学班。

三、普通高等学校开展自考助学活动,必须坚持招生、教学、管理同一办学主体的原则,不得跨校招生和异地办班,不得与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自考助学活动。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不得以主考院校、普通高校的名义招生,严禁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

四、成人高等学校发布自考助学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报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核备案,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发布自考助学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报省教育厅或委托的机构审核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和颁发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字样。

五、自考助学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收费标准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严禁乱收费。

对参加自考助学班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必须按有关规定退还学生学费。

六、严格执行教考分离的原则。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09]363号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09]363号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09〕363号)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近年来,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得到了较快发展,为促进全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少数助学机构助学指导思想不端正,过分追求助学规模和经济效益;个别助学机构在生源组织上存在着宣传不实、虚假承诺和违规收费现象,内部管理比较混乱,教学辅导和学生管理严重缺失,助学质量难以保证;一些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门和自学考试管理部门对社会助学缺乏有效的指导和监管。

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自学考试的质量和声誉,有的甚至已经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确保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质量,促进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必须保障助学基本条件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的主体必须是经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未经批准的学校、培训机构和个人不得面向社会开展自考助学活动(部门和行业委托开考的专业除外)。

开展社会助学活动的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明确的社会助学指导思想和办学宗旨。

(二)领导班子健全,主要负责人必须从事过高等教育工作,懂得高等教育教学规律,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三)具备相对稳定、与办学规模相适应、能适应专业辅导要求的师资力量。

(四)具备相对固定、符合教学要求的办公场地、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设备以及图书资料。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开展高等学校自学考试助学和成人高教招生情况清查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开展高等学校自学考试助学和成人高教招生情况清查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开展高等学校自学考试助学和成人高教招生情况清查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12.03•【字号】苏教传电[2009]62号•【施行日期】2009.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开展高等学校自学考试助学和成人高教招生情况清查的紧急通知(苏教传电[2009]62号)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近来,一些高校在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和成人高教招生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少数高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过分追求办学规模和经济效益;特别是一些高校的部门、处室、院系、社团,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联合办学,存在着招生宣传不实、虚假承诺和违规收费现象,内部管理比较混乱,教学辅导和学生管理缺失,教学质量难以保证,不断引发事端。

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成人高等教育和自学考试的质量和声誉,有的甚至已经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规范管理,维护成人高等教育和自学考试的质量和信誉,促进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和自学考试持续健康发展,我厅决定对高等学校自学考试助学和成人高教招生情况进行清查。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清查范围全省所有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要对本校各部门、各处室、各院系、各社团(包括教师退休协会)等举办的全口径成人高等教育进行清查。

全口径成人高等教育包括成人教育(含函授教育、业余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含面向社会开考助学班、自考助学专业辅导班)和现代远程教育(含网络教育、开放教育)等,尤其是在校内外变更办学形式组织函授、业余教育学生进行全日制(脱产)教学的班级要重点清查。

二、清查重点1.全口径成人高等教育的归口管理问题。

各高校举办成人高等教育、开展自考助学是否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学校相应的管理部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高校各部门、院系、社团有无自行举办成人教育和自行组织自考助学活动的情况。

自考助学班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旨在加强自学考试助学班(以下简称助学班)的管理,保障助学班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助学班的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助学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学校举办的,针对自学考试学生提供辅导、指导和帮助的一种教育形式。

助学班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学校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学业。

第三条学校对助学班学生的管理,坚持教育与引导相结合、严格管理与关心帮助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尊重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章招生与报名第四条助学班的招生对象为:具有高中、中专文凭或相当于高中、中专文化程度的人员;具有大学专科学历的人员。

第五条助学班的报名手续:1. 学生应按照学校的招生要求,向学校提交报名申请。

2. 学校对学生的报名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

3. 学生按照录取通知书上的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第七条学校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助学班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对助学班教学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教学质量。

第九条学校应定期对助学班学生进行考核,对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对学习成绩不合格的学生给予辅导和帮助,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助学班学生资格。

第十条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认真完成学习任务,不得迟到、早退、旷课。

第四章学生管理与服务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和教育,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

第十二条学校应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和帮助,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十三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纪律和规定,尊重教师,团结同学,保持良好的品行。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管理办法

兰州交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助学班的教育教学质量,规范我校自学考试助学的办学行为,促进其良性发展,根据国家和甘肃省关于自学考试助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归口管理。

继续教育学院下设自学考试办公室具体负责自学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各办学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招收一定数量的自学考试助学班,为社会培养人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校内举办的全日制自学考试助学班,各办学单位与校外企事业单位联合办学所设立的校外教学点助学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招生管理第四条各办学单位需提前六个月(即每年的3月底前)向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提交办学申请,并认真填写《兰州交通大学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招生计划表》,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办学单位公章后报继续教育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经研究调整后统一上报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审批。

第五条各办学单位必须根据省考办批准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宣传,招生宣传工作要在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

根据省考办的要求,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对外发布自学考试招生简章。

各办学单位需要在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上单独刊播招生广告者,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盖章后,方可刊播。

第六条各专业开班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30人,如果报考人数过少,办学单位可根据情况调整专业,否则不予注册。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七条各办学单位要有一位负责人分管自学考试助学班的教学工作,并指派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自学考试助学班的日常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新生开学前,各办学单位必须根据省考办制定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并将教学计划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为保证自考生的学习时间和教学质量,学校规定:每学期自学考试助学班的开学时间不得晚于学校普通本科生两周,放假时间最多不得提前普通本科生一周;周学时数不得少于24学时(含实践课)。

自考学生管理规定

自考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四川光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参照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生管理模式,结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学生学习的特点,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光华学院自考助学专业的在校生。

第三条自考助学在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培育团结合作、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第四条自考助学在校学生应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身心健康,乐观向上。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三)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四)按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五)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自考助学辅导费及有关费用;(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1995年11月3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

在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的积极倡导和组织下,个人自学蔚然成风,社会助学工作的开展亦呈现出主体多类、形式多样、受助地区和人员广泛的良好局面。

为了充分发挥自学考试的教育功能,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推动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发展社会助学个人自学、社会助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系统中的教育活动,是国家考试的基础和重要条件。

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自学并参加国家考试者均是自学考试的对象,亦为社会助学的对象。

社会助学的基础功能是帮助自学者理解和掌握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内容,解惑答疑,指导自学方法,提高其自学能力。

凡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采用面授、函授等形式帮助自学应考者学习的活动,均属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范畴。

各种类型的高等院校是社会助学活动的主体,同时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为自学应考者创造条件,提供学习帮助和服务。

各级教育部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对社会助学应积极支持、正确引导、改善服务、加强管理,使其充分发挥教育功能,促进自学考试事业的发展。

二、进行社会助学活动登记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建立的教育机构可进行社会助学活动,举办助学活动要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教育行政部门发助学许可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规范自考助学行为的通知
各设区市自考办、自考助学单位:
2011年上半年自学考试报名工作即将结束,各市和助学单位积极贯彻落实“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工作会议”精神和《河北省高职高专院校在校生自学考试课程考试考核改革试行办法》,广泛宣传、积极组织学有余力的在校学生报名参加自学考试学习,取得了良好效果。

支持和鼓励学有余力的在校学生报名参加自学考试学习,对提升学校的社会服务功能、增强办学活力,缓解河北本科优质教育资源不足的矛盾,提高学生学历水平和就业适应能力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将好事办好,现对各校助学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学校一切工作的核心都是为了学生。

助学工作一定要与正常教育教学结合进行,教务和自考部门要密切协作,统筹安排,不得各行其是。

二、助学课程要本着少而精的原则进行,主要是重点难点的讲授与辅导,尽可能减轻学生的课业和经济负担。

三、根据《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开展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自考助学辅导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助学辅导费要分课程、按学期收取,严禁按专业或学年一次性收取全部辅导费。

四、要遵循考生自愿的原则,可以正面引导,但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助学辅导学习。

报名参加自考的在校生无论参加助学辅导与否,均享受在校生自考课程考试考核改革政策,各学校要一视同仁,统一承担本学校报名点考生的报名、免
考、专业课程衔接、证书对接、信息采集、成绩证明、报审、毕业申报等工作,切实为考生服好务。

五、自考助学活动要做到有规可循、有法必依。

各设区市自考办要按照此通知精神做好辖区内各自考助学单位的宣传、督导、检查工作,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助学行为要立即整改。

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自学考试助学规范通知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2010年12月24日印
(共印120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