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
北京市土地出让金标准 -回复

北京市土地出让金标准-回复北京市土地出让金标准是指在北京地区出让土地时,需要支付给政府的一定金额,以获取土地使用权的费用。
这是政府用来调控土地市场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土地出让转让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
本文将详细介绍北京市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使用范围以及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北京市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
北京市土地出让金的计算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准地价,另一部分是土地增值收益。
基准地价是指根据土地所在地段、用途等因素确定的一个固定价格,一般由相关市场主管部门发布。
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土地增值的部分。
土地增值收益可以通过调查核实、评估等方式进行确定。
其次,北京市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多个方面。
首先,一部分出让金会用来填补政府的财政支出,例如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其次,出让金还可以用来发展保障性住房,为低收入群体提供负担得起的住房。
此外,一部分出让金还会用于土地整理,进行城市土地重整和综合开发。
这样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出让金的标准在不同的地段、用途和开发强度下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土地出让金标准会按照地段等级划分不同的区域,再根据地段等级和土地用途确定不同的价格标准。
例如,北京市将城市土地分为核心区、城市副中心区、城市发展边缘区等不同的区域。
不同区域的土地出让金标准会根据其地理位置、商业价值等因素有所差异。
此外,土地出让金标准还会根据土地用途的不同进行划分,例如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等。
土地出让金的标准不仅对政府具有重要意义,对房地产市场也有重要影响。
首先,土地出让金的高低直接影响了房地产开发商的成本。
如果土地出让金过高,开发商的成本增加,可能会导致房价上涨,影响购房者的购买意愿。
而如果土地出让金过低,则可能导致土地市场的不稳定,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其次,土地出让金标准的调整也可以直接影响到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
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使用权在不断的变化之中,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伴随着的就是土地出让金问题以及土地出让税费问题等,那么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下面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公式: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元)=网格点楼面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容积率修正系数×10%×上市房屋建筑面积×年期修正系数1、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标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2、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3、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
4、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二、土地出让的税费计算标准土地转让需要交纳的税费如下:(一)、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
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二)、印花税和契税(双方):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税(出让方):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3、税率的确定四档: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巿场交易秩序, 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刏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 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和.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 或者旧房有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的部分, 税率为百分之三十.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四十.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这五十.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 税率为百分之六十.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 地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十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凩之一的, 按照房地产评估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 又无正当理由的.第十条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第十一条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第十三条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第十五条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区的土地增值费征收办法,与本条例相抵触的,同时停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百分之二十的扣除;第八条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第九条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第十条条例第七条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百分之二十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百分之二十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第十二条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第十三条条例第九条所称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第十四条条例第九条一项所称的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是指纳税人不报或有意低报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价款的行为;条例第九条二项所称的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不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的行为;条例第九条三项所称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一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二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第十七条条例第十条所称的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座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座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第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是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及权属变更等方面的资料;第十九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不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额及规定扣除项目金额造成少缴或未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条土地增值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为外国货币的,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据以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五条所称的各地区的土地增值费征收办法是指与本条例规定的计征对象相同的土地增值费、土地收益金等征收办法;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1994年1月1日至本细则发布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本细则的规定计算征收;。
探讨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问题

探讨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问题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益,是国家、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之一。
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直接关系到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的平衡与稳定,对于保障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方面,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土地出让金的来源和用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
土地出让金的主要来源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出让金等。
而土地出让金的用途主要包括用于土地征收补偿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等方面,用途较为广泛。
二、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存在的问题尽管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对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平衡至关重要,但在实际运行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1. 土地出让金收入不稳定。
受宏观经济影响,土地市场波动较大,导致土地出让金收入不稳定,给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2. 土地出让金支出不够透明。
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金的支出方面缺乏透明度,存在着财务管理不规范、资金使用不明确等情况。
3. 土地出让金流向不清晰。
有关监管部门对于土地出让金的监管和流向跟踪不够到位,导致一些土地出让金被挪作他用。
4. 土地出让金管理制度不完善。
现行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制度还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一些相关政策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改。
为了加强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方案可在以下方面进行优化改进。
1. 健全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制度。
需要建立健全的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制度,明确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规范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程序和流程。
2. 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监管和监督。
相关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于土地出让金的监管和监督力度,确保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合法合规。
3. 完善土地出让金的信息公开机制。
地方政府应当完善土地出让金的信息公开机制,将土地出让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增强公众的监督和参与。
全民所有土地资源资产核算技术规程

全民所有土地资源资产核算技术规程
一、总则。
为规范全民所有土地资源资产核算,科学合理统计土地资源资产规模,提高土地资源资产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其下属各级财政
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全民所有土地资源资产核算的工作。
三、土地资源资产核算的内容。
(一)土地资源资产核算应当包括全民所有的土地资源及其增值部分,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征收补偿款、土地租赁收入等。
(二)土地资源使用权的费用可以按年逐级核算。
(三)土地收益权应当确认为资本性收入,按实际成本减值后,分期
计提折旧,按年度分摊收益。
(四)土地资源资产的增值部分应当计算为土地的增值额,通过土地
重新估价和土地收益权估价等方式确定。
四、土地资源资产估价。
(一)土地资源资产的估价应当采用市场化方式,依据市场价格、土
地的位置及土地开发潜力等因素进行评估。
(二)土地资源资产估价应当求全计算,采取科学、实际、本着公开
公平的原则,确保土地资源资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财务报表的编制。
(一)土地资源资产核算应当列入财务报表中。
(二)土地资源资产的财务报表应当包括土地资产表、土地资产增值表、土地资产折旧表等。
(三)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并经过审计。
六、附则。
本规程所称的全民所有土地资源资产指的是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农村和城镇土地。
(92)财综字第172号_土地出让金

(92)财综字第172号成文日期:1992-09-211992年9月21日(92)财综字第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促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国发〔1989〕38号文件,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我们制定了《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
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另外,上缴中央财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土地出让金),1992 年度仍按〔91〕财综字第163号文件执行。
附件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法律规定在我国有偿转移土地使用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部门、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1.土地出让金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2.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归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有,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管理。
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

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及土地增值收益分析一、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出让金不是简单的地价。
对于住宅、商业、工业等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交易的,可通过市场定价,土地出让金就是地价。
可是对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项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场调节,土地出让金就带有税费的性质,是定价。
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包含两种含义:1.出让土地的全部价款,即地价;2.划拨土地补缴的土地价款。
二、划拨土地(一)定义划拨土地也指划拨土地使用权。
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划拨土地的取得实际上有两种:1.支付土地必要的成本(如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时需要补偿给原土地使用者(如农民)的取得土地费用(如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充费用、开发费用等相关费用));2.无偿确定土地使用权,不支付任何土地价款。
(二)含义根据以上规定,我国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含义:1.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征用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
土地法律权益保护之土地收益与分配

其他收益来源包括
土地增值收益、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土地抵押融资收益 等。
要点二
现状分析
除了上述主要的土地收益来源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收益来 源。例如,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增加 ,土地增值收益成为越来越重要的收益来源之一。此外, 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土地抵押融资等也为土地所有者提供了 多元化的收益渠道。然而,这些收益来源也存在一定的风 险和不确定性,需要谨慎评估和决策。
完善土地纠纷调解机制
建立健全土地纠纷调解机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土地 收益分配纠纷,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 率。
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 决纠纷
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 诉讼等途径解决土地收益分配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THANKS
谢谢
相关政策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土地政策,如土 地出让制度、土地税收制度等,以 保障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土地资 源的合理利用。
02
CHAPTER
土地收益来源及现状分析
土地出让金收入
土地出让金定义
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政 府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
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土地出让金收入成为政 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土地出让金收入的快速增长也带来了一些 问题,如土地财政依赖、土地出让价格过高等。
房屋销售收入
房屋销售收入定义
房屋销售收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将开发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而获得的收 入。
现状分析
房屋销售收入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 展和购房需求的增加,房屋销售收入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然而,房屋销售收 入的波动也受到市场供需、政策调控等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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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及土地增值收益分析
一、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出让金不是简单的地价。
对于住宅、商业、工业等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交易的,可通过市场定价,土地出让金就是地价。
可是对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项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场调节,土地出让金就带有税费的性质,是定价。
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包含两种含义:
1.出让土地的全部价款,即地价;
2.划拨土地补缴的土地价款。
二、划拨土地
(一)定义
划拨土地也指划拨土地使用权。
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
划拨土地的取得实际上有两种:
1.支付土地必要的成本(如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时需要补偿给原土地使用者(如农民)的取得土地费用(如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充费用、开发费用等相关费用));
2.无偿确定土地使用权,不支付任何土地价款。
(二)含义
根据以上规定,我国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含义:
1.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征用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
不论是何种形式,土
地使用者均无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3.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工作程序办理手续。
(三)划拨土地出让
划拨土地如何转为出让土地: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的,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般为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
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
应缴出让金最低不得低于该出让土地价格的4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所以具体地块的使用年限是按上述规定,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不一定都是70年。
3、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限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四)划拨土地价格
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是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包含有关税费和合理的利息、利润),也是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和土地出让金的差额。
【显然,不包含划拨土地增值收益】三、土地增值收益
(一)定义
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土地增值收益也称为土地所有权收益,是指国家作为土地的所有权人(即国家)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向用地单位收取的经济报酬(即政府出让土地除收回成本外,同时要使国家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体现,即获得一定的增值收益)。
,它是绝对地租的资本化。
当土地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转移时,则称为土地增值收益,是因投资而产生的级差地租的资本化。
土地所有权收益率或增值率取决于市场价格与成本价格的差异对成本价格的比率。
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后,由于土地用途的改变(如变为商业、住宅、工业用途的土地)和土地使用方式的改变(如播种农作物变为建造商品住宅、作为土地资源参与工业产品的生产),土地价格往往会成倍增长。
按照成本逼近法的理论,可以征地补偿费、土地开发费之和为主要依据,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利息、应缴纳的税金等和土地增值净收益来确定,而其中的土
地增值收益即是土地权益价。
其计算公式为:
1、土地价格=征地补偿费+土地开发费+城市建设大配套税费+投资利息+投资利润+土地增值收益
2、土地增值收益=(征地补偿费+土地开发费+城市建设大配套费+税费+投资利息++投资利润)×土地增值率
土地增值收益率是土地市场价格与成本价格的差异对土地成本价格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土地增值收益率=(土地市场价格-土地成本价格)/土地成本价格
土地增值按该区域土地因改变用途或进行土地开发,达到建设用地的某种利用条件而发生的价值增加额计算。
在实际操作中,土地增值收益也可以采用当地出让金标准。
(二)土地增值收益含义及分析
土地增值收益就是改变土地现有用途或者增加开发强度而新增的纯收益。
比如,由原来的农业用地改为工业用地,由工业用地改为商业用地以及增加建筑容积等,都会产生土地增值收益。
在我国,一般而言,土地出让总价款在减去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和相关业务费等五项费用后,剩余金额就是土地增值收益。
土地出让总价款包括支付给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社会保障费用,也包括政府收取的各类税费和获得的出让金纯收益。
在我国,土地增值收益主要有五个来源,即集体农业用地及未利用土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农业用地及未利用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深度开发、国有建设用地深度开发等。
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再加上城市与农村土地分属于国家和农民集体,以及国家垄断建设用地一级市场,因此,集体土地征收(即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过程中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总量最大。
产生土地增值收益,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土地用途改变,即土地被用作生产效率更高的用途;二是基础设施改善,导致地价上涨。
根据有关学者分析,虽然关于当前土地增值收益规模究竟有多大,政府并没有公布权威数据。
不过,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和纯收益数据可提供一个大致范围,土地增值收益规模介于二者之间。
根据统计数据和相关部门公布数据推算,1998~2011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累计达12.5万亿元,年均8928亿元;出让金纯收益【土地纯收益=土地出让金—土地征收成本(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土地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土地收储融资成本(政府债的利息)
—土地审批成本(补充耕地费用、防洪保安基金、征地管理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累计达4.6万亿元,年均3285亿元,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率【土地纯收益率=出让金纯收益/(土地出让金收入-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下同】为58.22%。
最高年份的2010年,土地出让金收入接近3万亿元,出让金纯收益超过1万亿元,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率为50%。
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出让价格-(征地补偿费+土地开发费+城市建设大配套税费+投资利息+投资利润)
土地出让纯收益=土地出让金—【土地征收成本(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土地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土地收储融资成本(政府债的利息)+土地审批成本(补充耕地费用、防洪保安基金、征地管理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由上面两个公式可知,土地出让纯收益小于土地增值收益,故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率小于土地增值收益率。
近年来来土地增值收益不断提高,直接原因在于征地补偿标准提高幅度远跟不上地价上涨幅度。
比如,1995~2005年间,全国土地出让价格平均上涨了3.6倍,而征地补偿标准只提高了0.5倍。
根据土地增值收益率的公式:
土地增值收益率=(土地市场价格-土地成本价格)/土地成本价格
土地的市场价格大幅度提高,但是土地的成本提高有限,最终结果造成了土地增值率大幅度提高。
根据上面统计数据,1998年-2011年的平均土地增值收益大于58.22%,2010年平均土地增值收益法语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