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听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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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制度缺陷

听证制度缺陷

听证制度缺陷对听证的基本法律问题没有搞清楚人代、政协委员参加听证的合理性立法听证和行政决定听证(审判性的听证)制度设置层面主要缺陷1、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过窄2、听证主持人选任不合理3、没有建立听证笔录的案卷排他性原则民间组织听证代表是否代表利益群体4、听证程序的参加人范围狭窄具体操作层面的缺陷:1、行政听证公开度不足2、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救济制度制度与文化相关联民众听证理念的缺失1、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过窄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听证适用范《行政处罚法》对听证的适用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制,第42 条规定下列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当事人要求,应举行听证: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能力罚有议的。

对于没收、数额较大的罚款等财产罚有异议的。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有异议的。

此外还规定了排除性条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2、33 条的规定,相对人对下列行政处罚有异议的,行政关可以不举行听证:对限制人身自由有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行政机关不举行听证;对于证据确凿的违法事实,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所做出的警告和一定数额以下的罚款有异议的,不举听证。

一定数额以下的罚款是指:对公民处在50 元人民币以下的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在1000 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这其中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行政处罚法》将吊销证照等能力罚,没收、罚款等财产罚列入了听证的范围,而将影响公民权益最为严重的行政处罚——人身罚排除在外。

就行政处罚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程度而言,从声誉罚——财产罚——能力罚——人身罚四种处罚的影响程度是依次增大的;从法理上说,法律制裁越重就越应当给受处罚人有充分地抗辩的权利和机会,不适用听证程序是立法机关对公安机关行政权力过分的迁就和妥协。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的程序为传唤、讯问、取证和裁决这四个环节,但是这个程序不能体现作为现代行政程序精髓的“听取对方意见”、“排除偏见”等原则和精神,该程序的公正性与合理性根本无法与听证程序相比,因为行政听证程序是以抗辩质证为核心的,所以该程序相较于行政听证程序就将很难达到公平行政的目的。

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

四、正式听证旳程序
告知
质辩
决定
告知
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前,将有关听政事项根 据法定程序告知有关当事人。
要式行为
目旳:让行政相对人了解听证有关事项,为 其及时、有效地行使听证提供保障。
质辩
在听证主持人旳主持下,由行政机关旳调查 人员与当事人就行政案件旳事实和法律问题 展开质证和辩论旳过程。
抗辩
行政机关调查人员
行政相对人
这种听证程序花费大量旳人力、物力、财力且不适应行政效率旳要求。
正视听证在各国立法中只是作为一种例外,合用于法律明确要求旳范围。 如我国《行政处分法》要求旳听证。
行政听证旳形式
非正式听证 非正视听证是指不采用司法性审判程序听取
意见,且不以笔录作为裁决旳唯一根据旳一 种程序模式。 行政机关对怎样进行听证由较大旳自由裁量 权,能够根据案件审理旳需要决定程序旳进 展或中断、终止程序。 各国仅作原则性旳要求,不强调形式。
3. 行政听证意味着要求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公开有关证 据材料,假如这些证据材料旳公开将损害国家、公共、个人利 益,则可将这些排除出行政听证旳范围。
从各国行政程序法旳要求和实践来看,行 政听证旳范围主要涉及:
行政立法:虽然没有详细旳相对人,但它涉 及“人”旳利益旳重新分配,所以,有必要 事先听取利害关系人旳意见。
健全主持人制度。
六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旳完善与重构
扩大行政听证旳合用范围:扩大详细行政行为听证旳合 用范围,拓宽抽象行政行为听证旳合用范围。
提升成果效力层次。这要求在高层次予以听证,从而使 问题得以合理、民主地处理。涉及全国旳问题,能够由 更高层或者最高层政府组织协调全国范围内利益旳听证 会,做出全国认同旳成果才干处理。再有对于行政听证 旳要求部分能够由规章等上升为法律,提升其法律效力。

行政法中的行政许可听证

行政法中的行政许可听证

行政法中的行政许可听证
听证是实施行政许可的重要程序,行政许可法对此专节作出规定。

相比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对听证的规定进一步完善:
1.行政许可的听证可以分为依职权的听证(46)与依申请的听证(47)两种。

依职权的听证,即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主动举行的听证
依职权的听证又有两种情况:(1)法定依职权的听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主动举行听证,如《价格法》中关于公益事业的涨价必须举行听证的规定。

(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依申请的听证,即行政机关应公民或组织的申请而举行的听证。

行政许可不仅涉及到申请人的利益,而且也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内组织听证。

2. 听证笔录的效力——“案卷排他原则”
行政许可法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第48条第2款关于听证笔录的效力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只是规定行政机关举行听证要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

行政许可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行政机关仅仅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这就明确了听证笔录要作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据的法律地位。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对个人或单位进行处罚前,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听证的一种程序。

听证作为一种行政法律程序,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正、公平的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听证申请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明确列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案件事实、理由和请求,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听证通知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听证申请后,向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

听证通知应当包含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听证的目的、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同时,行政机关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参加听证。

三、听证程序听证程序一般包括开场白、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和结尾等环节。

1. 开场白:听证开始前,主持听证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通常会介绍听证的目的和程序,并提醒当事人、代理人和证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发言和答辩。

2. 陈述:当事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对案件事实、理由和请求进行陈述。

陈述应当客观、真实,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作为支撑。

3. 举证:当事人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陈述,或者提供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证据。

证据应当合法、真实,并与争议事实有直接关联。

4. 质证:当事人可以对对方陈述、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进行质证。

质证应当有针对性、合理,并遵守听证程序的规定。

5. 辩论:当事人之间或者与工作人员之间可以进行辩论,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结果等进行争辩。

辩论应当理性、克制,不得使用辱骂、讽刺等不合适的言辞。

6. 结尾:听证结束时,主持人会让当事人和代理人就听证过程进行总结,并有机会补充陈述、证据和申辩。

四、听证决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程序和证据,结合法律法规,作出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听证决定。

听证决定应当明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和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可以对听证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措施。

听证程序的条件

听证程序的条件

听证程序的条件
听证程序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责令停产停业的;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2. 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执法单位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3.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听证程序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理由、依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等环节。

5.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行政处罚可能适用不同的听证程序,具体的听证程序和适用条件可能因地区和部门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涉及行政处罚时,当事人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行政听证评析

我国行政听证评析

我国行政听证评析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8-214-01摘要我国法律中的行政听证只能归于特殊适用。

从目前法律规定来看,明确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行为不多,仅包括行政处罚行为、行政许可行为、政府采购行为、个别政府决策行为及行政立法行为等。

立法中未将重要事项规定为强制听证的作法,实际上进一步缩小了行政听证范围。

关键词行政听证范围效力从1996年《行政处罚法》首次引入行政听证制度开始,到今天,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刚好经历了十个年头。

十年来,行政听证制度从无到有,听证范围从局限于三类行政处罚行为到扩展至几乎所有类型行政行为中均规定有听证,这是我国行政程序法发展过程中所取得的巨大成绩,也是法制事业的进步。

但有关行政听证范围的规定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立法层次较低(一)没有明确的宪法依据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上的核心制度,行政程序上的权利是公民参与政治及抵御行政权力侵犯的一项重要权利。

将听证权利写入宪法,对于拓展听证范围以及有效保障听证实效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宪法中并没有正当法律程序方面的规定,也没有自然正义的宪法原则。

(二)没有法律的统一规定不仅行政听证制度的确立没有宪法上的直接依据,宪法上没有规定公民的程序权利,而且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来规范行政行为,规定行政听证范围,同时也没有单行立法规定统一的听证制度。

目前有关听证的规定,都散见于各单行法律文件中。

没有法律统一规定行政听证范围,所导致的结果就是各单行法律在确定行政听证范围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立法混乱,随意性较强。

同时容易形成立法空白或是出现立法相互冲突的现象。

(三)已有的法律规定约束力不够我国缺少宪法或行政程序法这样高位阶的法律来专门规定公民的行政程序权利,导致的结果就是行政听证范围的确定具有一定程度的随意性。

各法律规定之间互相冲突,或是下位法任意削减上位法所规定的行政听证范围。

哪些行政处罚需要听证?

哪些行政处罚需要听证?

哪些行政处罚需要听证?行政处罚是指违反了行政法的相关内容从而给予的一定处罚,但是当事人可以对行政处罚提出听证申请,这样就可以保证处罚的一定公正性和公开性,那么对于哪些行政处罚可以进行听证了?下面就由律师365小编为您解答哪些行政处罚需要听证?行政处罚是指违反了行政法的相关内容从而给予的一定处罚,但是当事人可以对行政处罚提出听证申请,这样就可以保证处罚的一定公正性和公开性,那么对于哪些行政处罚可以进行听证了?下面就由小编为您解答哪些行政处罚需要听证?▲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组织听证的,从行政处罚案件上有一个限定范围,包括:1、行政机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制度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听证程序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近几十年来,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特别重视。

中国最早规定听证的是1996年施行的《行政处罚法》。

随后,1998年施行的《价格法》、2000年施行的《立法法》先后规定了听证制度。

▲程序特征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不是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程序,而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道环节,主要是对特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前,在案件当事人和调查人员共同参加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的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质证和意见,以进一步查清事实和核实证据。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如下图:行政处罚中设置听证程序,其目的在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听证程序与复议、诉讼不同,复议与诉讼是一种事后监督程序;而听证程序是一种事先、事中监督程序,是行政机关自我监督、自我改正程序。

【行政法必背细节】行政行为听证程序总结

【行政法必背细节】行政行为听证程序总结

【行政法必背细节】行政行为听证程序总结一:正文:一、行政法必背细节在行政法的学习过程中,我们需要掌握一些必背的细节,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条文。

本文将对行政行为听证程序的相关细节进行总结。

二、行政行为听证程序行政行为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某些重大行政决策前,依法向相关方面征求意见或进行听证会的程序。

它是一种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透明度的重要制度安排。

三、听证程序的主体和程序行政行为听证程序的主体包括开展听证会的行政机关和参与听证的相关方面。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公告、书面通知等形式,向相关方面宣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信息,并组织好听证会的过程。

听证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听证会的召开: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召集相关方面,通过书面通知或口头通知的方式,告知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重要信息。

2.听证会的主持: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听证会的主持人,负责组织和主持听证会的进行。

主持人应当公正、公平地处理听证会中的各项事宜,确保听证程序的顺利进行。

3.听证方案的公示:行政机关在听证会前,应当将听证方案向公众公示,以便相关方面提前了解和准备。

4.听证材料的提交:参与听证的相关方面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书、证据材料等。

5.听证证据的举证和质证:在听证会中,各方面可以举证和质证,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和反驳对方的观点。

6.听证记录的保存:行政机关应当对听证会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并保存相关记录作为依据。

以上是对行政行为听证程序的细节总结。

希望通过学习和了解,能够更好地运用行政法的知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无二:正文:一、行政法必背细节在学习行政法的过程中,有一些必背的细节非常重要。

本文将对行政行为听证程序的相关细节进行总结,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条文。

二、行政行为听证程序行政行为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一些重大行政决策前,依法进行听证会或征询相关方面意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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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听证的范围
行政法听证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等重大行政决定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的一种程序。

它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种程序性保障,旨在确保行政机关的决定公正合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听证的范围十分广泛,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各个领域。

下面将分别就这些领域进行阐述。

行政处罚是行政法听证的重要范畴之一。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这样可以确保行政机关了解到当事人的观点和辩护意见,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许可也是行政法听证的范围之一。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对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特定范围内从事某项活动给予的许可。

在行政许可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审查行政许可申请。

这样可以确保行政机关在决定是否给予许可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见和利益。

行政裁决也是行政法听证的范围之一。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纠纷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

在行政裁决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以确保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这样可以确保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并增加行政裁决的合法性和
可接受性。

行政法听证的范围还包括其他一些领域,如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执行等。

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以确保复议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行政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以确保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法听证的范围广泛,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各个领域。

在这些领域中,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以确保行政决定的公正合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行政法听证,可以增加行政决定的透明度和合法性,促使行政机关更加慎重和公正地行使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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