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第14章

一、可申请复议的范围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 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 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 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 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 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 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 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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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三)共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在相对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因同一 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同样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时,行 政复议机关将其合并审理的行政复议,是共同行政复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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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四)第三人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
复议范围;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
职责范围;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
申请,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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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复议的受理
(二)不予受理 对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复议申请,行政复议 机关应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 请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应当说明理由。
而是运用准司法权所做的行为,在程序上也
已经司法化,不必再通过行政复议予以监督
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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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能申请复议的范围
(三)民事调解或处理 行政主体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民事纠纷
进行调解或处理,没有运用行政权的,不具 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并非具体行政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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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能申请复议的范围
益的相对人。 申请人必须是主观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行政复议(Administrative Review)是行政法中一个重要的程序性保障机制,旨在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权益,并增强政府行政效能与透明度。
本文将从行政复议的定义、历史沿革、法律基础、程序要求等方面入手,探讨行政复议在行政法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定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满意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通过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要求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复审、修正或撤销的一种行政纠纷解决机制。
行政复议是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与行政诉讼相区别。
二、历史沿革行政复议制度起源于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最早出现在法国。
20世纪初,行政复议制度逐渐传入我国,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和完善。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先后出台了《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复议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确立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框架。
三、法律基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办法》。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基本程序和原则,明确了申请人的权利和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程序要求行政复议的程序要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
1. 申请条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包括:申请人是具有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对象是具有行政行为性质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提起行政复议的预处理程序。
2.办理程序行政复议的办理程序包括:受理、审查、调查、审议和作出决定等环节。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予以处理,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复议结果。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行政复议的作用1. 解决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是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
通过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错误的行政行为进行修正或撤销,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行政法:行政法是指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和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3.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4.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5.行政立法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6.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7.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适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8.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授权的组织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9.比例原则:指政府在才去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活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权益不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而且要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
1.适当性要求,2.必要性要求。
3狭义的比例性要求10.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政府行为的正当信赖必须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收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
11.行政裁量权:行政主体就其法定管辖范围的事务进行自主选择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权力。
12.行政复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再次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制度。
法律考试行政法行政复议范围

法律考试行政法行政复议范围行政法是法学中的重要分支之一,而行政复议是行政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法律考试中,行政法和行政复议是经常出现的考题,对于高中学生或者他们的父母来说,了解行政复议的范围以及相关的解题技巧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改正或者撤销该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法律程序。
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行政复议的范围涉及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方面。
首先,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在行政复议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重新审查,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复议的范围还包括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还必须合理。
合理性是指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符合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和程序要求。
在行政复议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要求行政机关对不合理的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举个例子来说明行政复议的范围。
假设某市政府决定征收一块土地,但是在征收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告和听证,这就是一个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市政府重新审查这个征收决定,并撤销这个违法行为。
另外,如果市政府决定征收的土地并没有符合公共利益,或者超出了市政府的职权范围,那么这个行政行为就是不合理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样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市政府重新审查这个征收决定,并撤销这个不合理的行政行为。
在行政复议的考试中,常常会涉及到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相关的解题技巧。
对于考生来说,掌握以下几点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要了解行政复议的目的和意义,明确行政复议的范围和要求。
其次,要熟悉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行政复议的程序和要求。
行政法名词解释

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确认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或有效,以及违法或无效的判决形式。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从而对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的判决形式。
情况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本应予以撤销,但考虑到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予撤销,责令行政机关作其他补救措施的判决。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以颁发特定证照等方式、依照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被认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制裁。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决定,尤其是不利决定时,必须遵循正当、公正的程序。
行政裁量:是指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活动时,根据法律设定的范围、限度、标准或者原则,按照其自身的理解作出判断、选择处理的方式。
要件裁量:是指行政主体在设定要见方面可以自主判断的裁量,即行政主体对于成为行政行为根据的要件是否满足拥有判断决定权。
被告:是指受原告指控实施了被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第三人:是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申请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
行政诉讼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给予司法部就的诉讼行为。
行政法

名词解释:1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法定行政机关提出重新审议的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2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3 行政强制:是行政主体为预防、纠正违法行为和确保行政法上的义务得以履行,而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施行的强行限制相对人权利的行为。
4 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5 行政处罚: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尚未构成犯罪的个人、组织给予惩处和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6 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行为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7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裁判行政争议的范围8原告: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9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政府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10第三人,是指同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参加到诉讼中来的,相对于原告、被告而言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对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裁判行政争议的范围。
11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在其职权、职责及管理事物范围内,经过与其他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方的协商,而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协议。
12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
论述题一、论述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1.行政合法原则: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规定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规定行政法是国家对行政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体系。
其中,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是行政法中重要的规定,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探讨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的相关规定以及两者之间的区别。
一、行政复议的规定行政复议是指在行政机关内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再审查、适当修改或撤销的程序性制度。
其依据主要包括《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应符合以下基本原则:1.依法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2.时限规定:行政复议申请需在收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
超过此期限,一般情况下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3.复议程序:行政复议分为一审复议和二审复议两个阶段。
行政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依法进行复议,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4.复议决定:行政机关针对复议申请,可以维持原行政行为、修改原行政行为、撤销原行政行为或者作出其他合法行为,以保障公民权益。
二、行政裁决的规定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或裁定的过程。
主要适用于行政争议解决及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裁决主要的规定包括《行政裁决法》等法律法规。
行政裁决的主要特点包括:1.泛适性原则:行政裁决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地方和基层行政机关。
2.裁决效力:行政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受裁决影响的行政机关必须按裁决内容执行或者予以执行。
3.申请程序:行政裁决申请可以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向行政机关提出,也可以由行政机关自行发起。
4.裁决决定:行政裁决主要解决行政争议,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撤销、改变或其他特定决定。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的区别1.适用范围不同:行政复议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再审查和修改,涉及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而行政裁决适用于行政争议解决,具体行政行为被争议的情形。
法律常识中行政法知识:行政复议

(⼀)⾏政复议的概念与特点⾏政复议,是指国家⾏政机关在⾏使其⾏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发⽣争议,根据相对⽅的申请,由上⼀级国家⾏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政⾏为进⾏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政复议具有的特点包括:⾏政性;职权性;监督性;程序性和救济性。
(⼆)⾏政复议的范围1.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具体⾏政⾏为根据《⾏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对如下具体⾏政⾏为可以申请⾏政复议:(1)对⾏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政拘留等⾏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政机关作出的限制⼈⾝⾃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对⾏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地、矿藏、⽔流、森林、⼭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主权的;(6)认为⾏政机关变更或者废⽌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或者违法要求履⾏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政机关履⾏保护⼈⾝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政机关没有依法履⾏的;(10)申请⾏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社会保险⾦或者最低⽣活保障费,⾏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政机关的其他具体⾏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抽象⾏政⾏为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机关的具体⾏政⾏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政⾏为申请⾏政复议时,可以⼀并向⾏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及其⼯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民政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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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并请求行政机关自行或依法复审、修改或撤销该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行政复议的范围是行政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决定了行政复议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效力。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行政复议的范围。
首先,从时间上看,行政复议的范围可以分为前期复议和后期复议。
前期复议发生在行政行为作出但尚未生效的阶段,即在行政行为生效前受理并审查异议。
前期复议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等方面的审查。
而后期复议发生在行政行为已经生效的阶段,即在行政行为生效后受理并审查异议。
后期复议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行政行为是否实施完全等方面的审查。
其次,从主体上看,行政复议的范围可以分为个人行政复议和机关行政复议。
个人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并请求行政机关自行或依法复审、修改或撤销。
个人行政复议的范围主要涉及到行政行为对提起复议人利益的直接影响,例如经济利益、人身自由等。
而机关行政复议是指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合法或不合规的行政行为进行复审、修改或撤销。
机关行政复议的范围主要涉及到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审查。
再次,从内容上看,行政复议的范围可以分为行政法律行为复议和行政实体行为复议。
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般性规范所作出的具体适用决策。
行政法律行为复议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法规、规章的合法性、合规性等方面的审查。
而行政实体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具体的个案所作出的具体决策。
行政实体行为复议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行政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等方面的审查。
最后,从结果上看,行政复议的范围可以分为撤销复议和变更复议。
撤销复议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认定行政行为不合法或不合规,决定撤销该行政行
为。
变更复议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认定行政行为存在错误,决定予以修改或更正。
撤销复议的范围主要涉及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等方面的审查。
而变更复议的范围主要涉及到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等方面的审查。
总之,行政复议的范围是行政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关乎到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救济权利和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的审查义务。
不同的复议范围决定了不同的复议方式和效力。
因此,对行政复议范围的准确定义和理解,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机关的行为规范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