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范围 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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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

中华⼈民共和国⾏政法(1989年4⽉4⽇第七届全国⼈民代表⼤会第⼆次会议通过 1989年4⽉4⽇⽇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1990年10⽉1⽇起施⾏)第⼀章总则第⼀条为保证⼈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政案件,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政机关依法⾏使⾏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机关和⾏政机关⼯作⼈员的具体⾏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民法院依法对⾏政案件独⽴⾏使审判权,不受⾏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涉。

⼈民法院设⾏政审判庭,审理⾏政案件。

第四条⼈民法院审理⾏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民法院审理⾏政案件,对具体⾏政⾏为是否合法进⾏审查。

第六条⼈民法院审理⾏政案件,依法实⾏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在⾏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条各民族公民都有⽤本民族语⾔、⽂字进⾏⾏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民法院应当⽤当地民族通⽤的语⾔、⽂字进⾏审理和发布法律⽂书。

⼈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的语⾔、⽂字的诉讼参与⼈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在⾏政诉讼中有权进⾏辩论。

第⼗条⼈民检察院有权对⾏政诉讼实⾏法律监督。

第⼆章受案范围第⼗⼀条⼈民法院受理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政⾏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政机关履⾏保护⼈⾝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政机关拒绝履⾏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的;(七)认为⾏政机关违法要求履⾏义务的;(⼋)认为⾏政机关侵犯其他⼈⾝权、财产权的。

行政法听证的范围

行政法听证的范围

行政法听证的范围行政法听证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等重大行政决定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的一种程序。

它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种程序性保障,旨在确保行政机关的决定公正合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听证的范围十分广泛,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各个领域。

下面将分别就这些领域进行阐述。

行政处罚是行政法听证的重要范畴之一。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这样可以确保行政机关了解到当事人的观点和辩护意见,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许可也是行政法听证的范围之一。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对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特定范围内从事某项活动给予的许可。

在行政许可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审查行政许可申请。

这样可以确保行政机关在决定是否给予许可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见和利益。

行政裁决也是行政法听证的范围之一。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纠纷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

在行政裁决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以确保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这样可以确保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并增加行政裁决的合法性和可接受性。

行政法听证的范围还包括其他一些领域,如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执行等。

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以确保复议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行政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以确保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法听证的范围广泛,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各个领域。

在这些领域中,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以确保行政决定的公正合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行政法听证,可以增加行政决定的透明度和合法性,促使行政机关更加慎重和公正地行使行政权力。

行政法目录

行政法目录

行政法目录 第一编 绪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 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 1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什么是行政?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执行: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我国行政法支配的公共行政,其中主要是国家行政。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家行政的特征: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行政法的法律适用范围

行政法的法律适用范围

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促进了国家机关依法
行使职权。
提高了国家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公 信力,增强了公众对法治的信心
和认同。
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 赔偿范围不够明确、程序不够简 便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THANKS
感谢观看
如合理补偿等。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包括申请、审查、决定等步骤,同 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
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标准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公正 、公平等。
04
抽象行政行为适用规则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和要求
起草
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起草或者 组织起草行政法规,有关部门 参与配合。
行。
06
国家赔偿与补偿制度在行政法 中体现
国家赔偿构成要件及赔偿范围界定
构成要件
包括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规定的其 他条件。
VS
赔偿范围
涵盖人身自由损害、生命健康损害、财产 损害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
国家赔偿程序启动和审理过程描述
启动程序
受害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在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赔偿请求。
公务员制度在行政法中体现
01
02
03
公务员身份保障
行政法规定公务员的权利 和义务,保障公务员的合 法权益和身份稳定。
公务员行为规范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必 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 道德规范,做到公正、廉 洁、高效。
公务员考核与奖惩
行政法规定公务员考核和 奖惩制度,激励公务员积 极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 能。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和撤销程序

行政法

行政法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公 务员、行政相对人和监督主体。
(1)行政主体
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 名义行使行政权并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 责任的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 的组织。 (2)行政相对人 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处 于被管理和被支配地位的机关、组织、个人就是行 政相对人。
科。此二人是该科的两位刑警张某和熊某。张某和熊某要商
某交代刚才路过浴池时干了什么事。商某由于没有做什么 事,便无从回答。张某和熊某对商某施以威胁,熊某还打了
商某的头。无奈之下,商某说:“你们能否提示一下我究竟
干了什么事。”张某和熊某说:“你刚才路过浴池的时候, 偷看女同志洗澡。”商某没有承认,张某和熊某看商某不承 认,便说:“你态度还不老实,得来点硬的。”张某和熊某 又对商某拳脚相加。最后,在张某和熊某的威逼下,商某依 此二人的授意,写了一个交代材料,承认有偷看女同志洗澡 行为。张某和熊某用事先准备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裁决对商 某行政拘留7天。 事后商某自觉冤枉,提起行政诉讼。后经查商某根本没 有偷看女同志洗澡的行为,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的科长周某 与商某有个人恩怨,为了报私仇便让该科的张某和熊某对商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 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三章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与行政法
(一)行政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在其活动过程 中所进行的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 动。

行政法法条

行政法法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最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最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定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和行政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中,行政法是其中的一个完整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部门。

它对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重点问题●行政的概念。

●行政权的概念。

●行政法的概念。

第一节行政行政法就是关于行政的法。

理解行政是行政法研究的基础。

行政的特性、内容和范围决定了行政法的特性、内容和范围等对应物。

从行政法和行政的关系表明,研究行政法必须从研究行政开始。

一、行政的概念行政的概念是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起点和开端。

“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ration,源于拉丁文Administrare,其涵义除了可以翻译为“行政”以外,还可以翻译成“管理”、“执行”。

论及行政,人们可以从不同角度,比如行政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角度,阐释各不相同的观点和学说。

行政可以被解释为国家意志的执行,或者国家的组织活动,或者国家事务的管理,或者与立法、司法并行的国家职能,或者展现公共管理的法律行为或者行政权力运作现象或者其它。

从行政法的角度,学者多是基于三权分立而界定行政,使得“行政”在行政法上有其特定的涵义,尽管在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法律传统和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中,行政法学理论对行政有着不同的解释。

1、分权说,或称除外说、排除说、狭义行政说。

这种学说是以国家权力划分的标准来界定行政的,认为行政是国家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

比如德国学者耶林纳克在其《行政法》一书中认为,“行政是包含立法、司法以外的一切国家作用”;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在所著《行政法概要》中强调,“行政即行于法律之下的国家行为中除去司法行为部分”。

1这一学说只指出了行政的外部形式特征,而没有涉及行政的实质性内容,难以表达行政的内涵。

2、职能说,或称国家意志执行说。

这种学说认为,在所有的政治体制中都存在着两种主要的或基本的功能,即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

行政法全文[最终版]

行政法全文[最终版]

行政法全文[最终版]第一篇:行政法全文[最终版]行政法全文行政法全文行政法渊源涵义行政法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产生与存在形式。

其应包括实质渊源与形式渊源,就法律的适用而言,通常讲行政法渊源是指形式渊源,即行政法律规范的载体。

凡载有行政法规范的各种法律文件或其他行政法的形式均为行政法的法源。

就整个行政法的法源结构而言,包括成文法源与不成文法源两大部分。

成文法,也称制定法,是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规定。

一般说来,在成文法主义的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占据其法体系的中心地位,特别是在行政法领域,成文法的比重更大。

中国行政法的渊源是指各种成文法,全球行政法渊源通常还包括判例、行政惯例和行政法理。

行政法渊源中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行政法的法源主要是成文法。

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不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且是国家机关日常活动的根据行政法实施与基矗宪法作为行政法的根本成文法源,包含的行政法规范主要有:(1)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职权的规范。

(2)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

(3)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以及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和关于外国人义务的规范。

(4)有关国有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外资或合资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劳动者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规范。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行政方面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法规更集中地规定和表现了行政法规范的内容,例如国务院2003年5月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就是对具体行政管理活动的直接规范。

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指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只限于民族自治地方适用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行政法重要的成文法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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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范围第一编一内部行政的概念和方式1概念内部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履行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职能而对自身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2方式警告、记过、开除二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警告、记过、开除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行政拘留。

三外部行政外部行政是相对于内部行政而言,一般是指行政主体对不隶属于自身的组织、人员以及财物实施的管理活动。

具体包括:1行政主体对其他国家权力机关在行政事务上的管理以及由此构成的相互关系。

2行政主体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监督和管理以及由此形成的相互关系。

3行政主体对社会成员之间的管理以及由此形成的相互关系。

四平衡论平衡论主张,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应"尽可能在总体上平衡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以建立和维护民主与效率有机统一协调发展的法的秩序,因此,行政法应该是平衡法。

" 平衡论是目前最有影响,同时也引起较大争议的关于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一种学说。

虽然,参与研究者较多,但这一理论至今仍未取得通说的地位。

平衡论的实质,是试图在相对人的权利与行政主体权力的一种角力中得到一种动态牵制与利益均衡。

五行政法概念行政法是调整围绕行政活动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配置并控制行政权,确认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六行政立法的主体(简答)中央1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2国务院各部、委、行、署地方1省级人民政府2省会城市、首府市人民政府3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4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七行政法渊源中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行政方面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法规更集中地规定和表现了行政法规范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是指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八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和确认而在行政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九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1.比例原则比例原则于我国早期归纳的行政合理性原则有类似之处,但比行政合理性原则更便于操作。

狭义的比例原则专指均衡原则,指一项行政职权的行使,虽是达成行政目的的所必要,但是不可给予人民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是将行政目的所达成的利益与侵害人民权益之间,作一个权衡,必须证明前者重与后者才可实施行政行为。

2.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主要适用于授益行政行为的撤消,因为行政相对人因此种行政行为而获得利益,一经撤消将遭受损失,行政机关应当考虑补偿相对人因出于信赖而已受到或将受到的损失。

第二编一行政主体的四个要件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2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国家权利的组织3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4能够独立承担法律后果二公务员的概念(非常重要)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三公务员法律关系发生形式(重点)1选任2委任3考任4聘任5调任四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行政相对人也称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五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

(5)行政拘留的设定权只能是法律,其他法规、规章都无权设定这种处罚五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区别1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种保证性措施,其本身不具有惩罚性;而行政拘留是依据行政法律作出的行政处罚,其本身具有惩罚性。

2二者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是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而行政拘留适用于其违法行为按照相应的行政法律应予以惩戒的人,该人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

3二者适用目的不同,适用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处罚和教育一般违法行为的人。

4二者羁押期限不同,对于一般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天;而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5天。

六劳动教养1概念:对有轻微犯罪行为,但是尚不够刑事处罚条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处罚措施。

劳动教养的期限是1至3年,必要时可以延长1年。

2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七职能分离原则1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分离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各个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自己权限范围内的那部分行政处罚权,不允许任何一个行政主体自己为自己设定行政处罚权。

2在较重大的行政处罚中,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人员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应当分离。

(如听证的主持人)3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应当分离。

八简明程序适用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即违法事实简单、清楚、证据充分、没有异议;2有法定依据,即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规定可以处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3处罚种类为警告和少量数额的罚款,公民为50元以下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1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听证程序的适用对象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

十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行政强制执行,系指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所设立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措施。

十一代执行(或者代履行)的概念代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义务人)拒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收取执行费用。

(如拆除)十二执行罚的概念执行罚是指行政机关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的义务人,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

十三行政许可的概念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四编一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不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3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三行政复议的管辖(大框架?)(一)由人民政府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1.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省、自治区政府派出机关(即地区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即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但如果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由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这些机关属垂直领导体制)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3.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原理同上)。

(三)由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1.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派出机关(即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由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五)其他情况1.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四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具体自己看)60 + 60 + 30提出决定处理五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1维持决定。

2限期履行决定。

3撤销决定、变更决定或确认违法决定。

4赔偿决定。

六行政赔偿的概念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七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主体2行政侵权行为3实际或必然的损害4因果关联八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1 物质损害(1)实际损害(2)可得利益损害2 精神损害九行政赔偿程序1、单独提起的程序双方对行为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包括行为已经被确认违法或者已经被撤销、变更等),受害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1)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不予理睬(2)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方案不予执行(3)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4)受害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2、一并提起的程序双方对行为的存在与否、行为的合法与否还有争议的情况下,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十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标准和生命健康损害的标准1.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标准(1)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上年度”: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3)日平均工资:年均工资除以法定工作日数;年均工资由国家统计局公布(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932元,日平均工资为99.31元。

2008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9229元,日平均工资为111.99元。

)最新162.25?2.生命健康损害的标准(1)一般伤害: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额为年均工资的5倍(2)残疾: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包括因残疾而减少的收入、残疾后的生活困难补助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年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年均工资的20倍)(3)死亡: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年均工资的20倍十一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1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2)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3)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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