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5则劳动争议案例裁判要点总结
50个经典劳动争议案例

50个经典劳动争议案例1. 工资争议案例:公司甲与员工乙就工资支付方式发生纠纷。
员工主张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而公司主张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方式获得劳动报酬。
因此,根据合同约定,员工有权要求按合同支付工资。
2. 福利待遇争议案例:员工甲声称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应享受的福利待遇。
公司辩称已经提供了相应的福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员工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合同规定的福利待遇。
3. 工时争议案例:员工乙被要求加班,但公司未支付加班费。
员工乙主张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应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公司表示员工乙尚未达到加班条件。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三倍的加班工资报酬。
因此,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4. 解雇争议案例:员工甲被公司突然辞退,公司方面没有提供明确的解雇理由。
员工甲主张公司解雇行为违反了劳动法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
员工乙可要求公司提供合法的解雇理由,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解雇。
5. 工作环境争议案例:员工乙认为工作环境存在严重的危险因素,但公司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员工的安全。
员工主张公司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职业健康安全义务。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员工可要求公司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
6. 假期争议案例:员工甲计划休假期间,公司突然通知取消假期安排。
员工主张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扣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变相减少劳动者的工资以及其他不合法地剥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休假。
7. 职称评定争议案例:员工乙在公司工作多年,但未能获得相应的职称评定。
40个经典劳动纠纷案例及法律分析

40个常见劳动纠纷案例及法律分析招聘篇招聘工作小心入坑时下正值用人单位招聘新员工的高峰时期而招聘又是HR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
在一般人眼里招聘中不存在什么法律风险只有在签订合同时或者劳动用工管理中才存在法律风险。
其实不然任何事情包括劳动争议都是有前因后果的劳动合同签订后产生的劳动争议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招聘时埋下的“祸根”所致。
因此,预防劳动争议就要将关口前移从防范招聘时的风险做起。
招聘广告中的风险防范一、经典案例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
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原因是李先生没有达到公司的季度营销目标。
为此李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仲裁的结果是公司败诉。
原因是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并没有列明录用条件,而且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职务说明书,也没有书面告知小李该职务的工作内容以及岗位要求。
因此当被质询时,公司无法出具当初双方认可的职务要求,既然没有约定要求,公司又怎么能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呢,当然败诉也是在预料之中的。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案例点评或许您会认为招聘广告只是招聘人员的一种宣传手段而已会有什么法律风险吗?其实风险可能会在这不经意间产生,如果招聘广告撰写的不好就有可能暗藏“杀机”。
因为在试用期内,企业享有一项权利,如果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具体到不符合哪一条录用条件,举证责任在于单位。
而最有力的证据之一就是招聘广告。
所以在招聘广告中,单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招聘条件,并注意将此广告存档备查并保留刊登的原件。
这样,一旦在试用期解雇员工而产生纠纷时,就可使单位处于主动地位,防止出现举证不能而败诉的风险。
本案中如果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就明确录用的条件,或者在招聘广告中先笼统说明录用的条件,然后再在劳动合同或入职登记表上具体列明录用条件那么败诉的就不是公司了。
10 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子非鱼说劳动法

10 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子非鱼说劳动法裁判要旨概述01 .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无故不到庭,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原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依法驳回起诉。
02 . 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并举证证明具体加班时间的证据为用人单位所掌握,而用人单位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拒不提供的,应当根据劳动者的主张认定加班时间。
03 .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举证证明规章制度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用人单位已将规章制度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同时还应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用人单位不能举示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04 .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
用人单位以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除非劳动者同意解除,否则属非法解除。
05 .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伤亡职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影响用工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
06 . 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观察对象且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妥善安排其他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未予安排的,仍应向其支付劳动报酬。
鉴于劳动者未实际提供劳动,其劳动报酬可按病假工资标准进行支付。
07 . 在劳务派遣中,被派遣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的,应当由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劳动派遣单位可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08 . 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致使劳动者不能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30•【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光荣属于劳动者,幸福属于劳动者。
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根基工程,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必须抓紧抓实抓好。
面对劳动者日渐多元的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和延伸司法职能,加强审判指导,制发司法解释、司法建议书、规范性文件,发布典型案例,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加强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巩固拓展根治欠薪成果,多措并举落实我国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制度,推动审判工作及诉源治理不断取得新成效。
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的妥善化解,不仅关涉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更是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息息相关。
为进一步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职能作用及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价值,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六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这批案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更好满足劳动者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
党中央、国务院将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把稳就业提高到战略高度通盘考虑。
人民法院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等基本需求,并不断满足劳动者在确认劳动关系、平等就业、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更高要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实现体面劳动,通过奋力书写稳就业“答卷”,筑牢“万家灯火”的幸福根基。
如李某与某服饰公司劳动争议案中,李某陪妻子待产,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护理假工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减轻女性在育儿阶段的负担,推动用人单位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
又如某公司与李某竞业限制纠纷案中,某公司与普通员工李某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李某入职新用人单位之后,某公司要求李某承担违约金,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李某在日常工作中接触到的公司信息不属于核心经营信息,李某不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充分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及裁判观点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及裁判观点一、案例背景在中国,劳动争议案件属于比较常见的法律纠纷类型。
其中,员工与雇主之间的劳动争议尤为突出。
本文将以某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为例,分析该案件中双方的主张和裁判观点。
二、案件概述某公司是一家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员工小张在该公司担任操作工作。
由于小张认为自己的工资待遇不公平,因此向公司提出了加薪要求。
然而,公司并未给出满意的答复,导致小张心生不满并开始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三、员工主张1. 工资待遇不公平小张认为自己所得到的薪酬低于同行业同等岗位人员的水平,并且在公司内部也没有明确规定其具体薪酬标准。
因此,他要求加薪以使自己能够得到合理报酬。
2. 超时加班费未得到支付小张表示,在过去一年中他曾多次加班,并且有些加班时间超过了法定时间限制。
但是,他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加班费报酬。
四、公司主张1. 工资待遇公平合理公司认为,小张的工资待遇是公平合理的,并且符合行业标准。
此外,公司也有明确规定员工的薪酬标准和涨薪机制,小张在此方面并没有受到不公正待遇。
2. 加班费已经支付公司表示,小张所说的加班费已经全部支付,并且在支付过程中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因此,小张并没有权利要求进一步的补偿。
五、裁判观点1. 工资待遇问题对于工资待遇问题,法院认为应该以市场行情和公司实际情况为基础来确定员工的薪酬水平。
同时,在制定薪酬标准时应该考虑到员工的实际表现和职位等级等因素。
因此,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小张所提出的加薪要求是合理的,并且应该得到支持。
2. 加班费问题对于加班费问题,法院认为应该根据员工实际加班时间来计算加班费报酬。
如果员工超时加班,则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小张所提出的加班费要求是合理的,并且应该得到支持。
六、结论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和裁判观点的阐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员工在劳动争议中拥有合法权益,应该得到法律保护和支持。
2. 公司应该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确保员工获得公正的待遇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15批全)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目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 - 3 -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 4 -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5 -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 6 -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2〕172号)............................................... - 10 -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 - 10 -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 13 -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14 -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2〕227号)............................................... - 18 -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 18 -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 20 -指导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 - 21 -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 -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号)................................................. - 26 -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 26 -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 27 -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 -28 -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 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1号)............................................... - 34 -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34 -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 36 -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37 -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39 -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 - 41 -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 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8号)................................................. - 44 -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 44 -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 46 -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 48 -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 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61号)............................................... - 51 -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 52 -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 54 -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 - 55 -指导案例30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58 -指导案例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 - 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27号)............................................... - 67 -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 67 -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 69 -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 ..................................................................................................................................... - 74 -指导案例35号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 - 77 -指导案例36号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 - 81 -指导案例37号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 - 8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37号)............................................... - 85 -指导案例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 86 -指导案例39号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 - 89 -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 91 -指导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 94 -指导案例42号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 96 -指导案例43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 - 98 -指导案例44号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 - 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5〕85号)............................................. - 104 -指导案例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 105 -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110 -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115 -指导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 - 120 -指导案例49号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 123 -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 127 -指导案例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 - 129 -指导案例52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 - 1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5〕320号)....................................... - 138 -指导案例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138 -指导案例5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 - 141 -指导案例55号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 143 -指导案例56号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 - 1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172号) .............................................. - 146 -指导案例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146 -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 148 -指导案例59号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 - 150 -指导案例60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 - 1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214号)....................................... - 154 -指导案例61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 154 -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 157 -指导案例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 158 -指导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 - 1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311号)......................................... - 160 -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 - 161 -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 162 -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 164 -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166 -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 17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449号)......................................... - 174 -指导案例70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 - 174 -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 176 -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 - 177 -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 179 -指导案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 - 180 -指导案例75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 - 182 -指导案例76号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 - 185 -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 18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案例一:加班费问题在某公司,员工张先生提出加班费问题,公司未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员工加班超过法定工时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二支付加班费。
所以,张先生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解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加班超过法定工时应当支付加班费。
如果公司未能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二:工资拖欠问题在某建筑公司,员工王先生发现公司连续两个月未按时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王先生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案例三:违法解雇问题某公司突然解雇了员工李女士,但没有提前通知和支付解雇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或者解雇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李女士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雇补偿金。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辞退或解雇员工时需要提前通知并支付解雇补偿金。
如果公司没有按照法定要求执行,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解雇补偿金。
案例四:工伤赔偿问题某公司员工张先生在工作中因意外受伤,但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工伤赔偿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人的工伤保险金标准给予工伤保险金。
张先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金标准给予工伤保险金。
如果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工伤赔偿金,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工伤赔偿金。
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评析

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评析二十例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无效1、采取欺骗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2、采用胁迫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3、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4、强迫续订劳动合同无效5、违背集体合同条款的劳动合同相当条款无效案例1.1采取欺骗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朱某为某大学英语专业自学考试本科学生,由于无法按时通过各科考试,拿到毕业证书,为了能够参加工作,朱某购买了该大学英语专业自考本科文凭,并且通过该文凭应聘到一家外资公司担任管理人员,朱某上班后能够完成各项任务,各方面都符合公司的要求,并且在工作1年后,朱某通过了各科自学考试科目,取得了本科文凭.但是,后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发现朱某由于招聘的属于“假文凭",因此,要求解除与朱某的劳动合同,并且不给付相应的工资。
争议发生后,朱某起诉到法院。
★解析:法院判决:由于朱某实用假文凭订立劳动合同,存在欺诈,劳动合同无效。
但是,外资公司应当给付拖欠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和因此产生的惩罚性赔偿金。
注意事项:劳动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无效。
(1)劳动合同无效,必须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尽管存在《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在当事人未依法申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并且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其无效之前,劳动合同原则上是合法有效的.只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劳动合同无效.(2)劳动合同无效的,但已经履行的部分仍应给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劳动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并不等于劳动关系。
目前实践中存在三种组合形式:①先有劳动合同,后在劳动合同履行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②先有实际用工和劳动关系,而后补订劳动合同;③劳动合同订立后即开始实际用工和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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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5则劳动争议案例裁判要点总结1.公司与董事之间即形成委任关系,但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委任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二者之间在符合特定条件时还可以同时构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认为,2017年7月20日,孙起祥被麦达斯控股调任其全资子公司麦达斯轻合金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月薪税后7万元。
自此,孙起祥既作为麦达斯轻合金的董事、董事长参加董事会行使公司法赋予的职权,同时还作为麦达斯轻合金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公司依据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议聘任董事行使法定职权,董事同意任职并依法开展委托事项,公司与董事之间即形成委任关系,从双方法律行为的角度看实为委托合同关系。
但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委任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即二者之间在符合特定条件时还可以同时构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这就以法律形式明确肯定了董事与公司之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委任关系与劳动关系并非绝对排斥、不能兼容。
本案中,孙起祥于2017年7月被任命为麦达斯轻合金董事长,与公司形成委任关系。
孙起祥虽未与麦达斯轻合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被任命为董事长的同时,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融资、对外协调及财务管理等大量具体经营管理事务,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和约束,麦达斯轻合金按月向其支付工资并委托外服公司代缴“五险一金”费用。
故孙起祥因担任法定代表人而从事除董事职权以外的公司其他具体业务,并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等事实,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足以认定麦达斯轻合金与孙起祥同时形成委任关系和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50号2.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从事公司经营管理事务、从公司领取固定报酬等事实而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在被免除了法定代表人职务,且未再安排其从事其他工作情形下,双方劳动关系的基础丧失,劳动关系应相应解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孙起祥为麦达斯轻合金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普通员工,本有条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在任职期间并未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基于孙起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从事公司经营管理事务、从公司领取固定报酬等事实而形成的。
2018年2月,麦达斯轻合金在被裁定破产重整前夕,免除了孙起祥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且未再安排孙起祥从事其他工作,孙起祥与麦达斯轻合金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基础已经丧失,事实劳动关系应相应解除。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50号3.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行为引发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社)是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为山东省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行使山东省政府授权的行政职能。
棉麻公司的企业改制行为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改制过程中涉及困难职工安置有相应政府解决途径、涉及省社资产处置问题必须先行评估并且报批、各企业改制均在改革改制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省社在棉麻公司改制过程中履行的是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
因此,棉麻公司的企业改革改制属于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行为,并非企业自主进行改制。
王作泉所诉本案争议系其作为棉麻公司的职工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有关“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据此,原审法院驳回王作泉的起诉,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275号4.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结合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来判断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并从双方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及财产性、劳动者是否实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成先勤工作的地点是在宝丰线缆公司厂区内,记录成先勤工作量的收据系用印有宝丰线缆公司的销售发货单记录,但宝丰线缆公司已将其厂区2号车间底楼车间出租给胡某生产经营,叶军场、周某受胡某委托对承租车间进行现场管理。
叶军场虽系宝丰线缆公司股东,但其行为并不必然代表宝丰线缆公司,成先勤亦无证据证明另一管理人周某与宝丰线缆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周某的管理行为代表宝丰线缆公司。
成先勤原审中提交的病历资料、记录工作量的销售发货单并不足以证明宝丰线缆公司与成先勤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宝丰线缆公司也未向成先勤发放过劳动报酬,故成先勤主张其与宝丰线缆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3401号5.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不适用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管辖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可见,协议管辖的适用领域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这里的合同纠纷包括因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等所产生的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因身份关系产生民事纠纷的不能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不适用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
故本案中《劳动合同》里所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辖24号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到期后未再续签,“互不找”的状态长达多年,双方劳动人事关系基础已不复存在多年,应认定双方劳动人事关系实际已经终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双方签订停薪留职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双方先后于1987、1988、1993年签订三份停薪留职协议,对停薪留职期间缴纳管理费及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均作了约定。
前两份停薪留职协议双方均认可履行完毕。
其次,李洪臣未按约缴纳管理费,对“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存有过错。
经查,双方于1993年6月25日签订的第三份停薪留职协议约定,李洪臣于每年六月底前向航空研究院缴纳2147.52元管理费,逾期一个月不交齐,视为自动离职。
签订第三份协议后,李洪臣至今仍未缴纳管理费,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不缴纳管理费的违约责任及后果。
第三,双方处于“互不找”的状态长达16年,其劳动人事关系基础已不复存在多年。
第三份停薪留职协议约定期限为1993年元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
一方面,李洪臣在停薪留职期满后仍未补缴管理费也未申请回单位或申请延期并续签停薪留职协议,更未提出领取工资等人事关系方面的主张;另一方面,航空研究院主张在单位公示栏张贴了对李洪臣按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
第四,原审判决双方当事人人事关系存续有违公平原则。
双方在签订第三份停薪留职协议后未再续签,李洪臣未申请回单位工作也无合理事由,若再给予其正常工作人员享有的工资、奖金、医疗、职工福利补助等待遇,则对航空研究院明显不公,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
故双方当事人的人事关系实际已经终止多年。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26号7.“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所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或者受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该规定的适用前提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解除或终止,在双方的劳动关系不复存在多年情况下,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确定不应适用上述条款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由于李洪臣在第三份停薪留职协议到期后未再续签也未回单位工作,其以自己的实际行为表明其已经按照协议约定自动离职,也应当知道航空研究院按照协议约定对其作出按照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李洪臣在1993-1994年期间自动离职后,于2010年才申请仲裁且其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故其申请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而仲裁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人事争议的前置程序。
原审因航空研究院未能提供李洪臣收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的证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项“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所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或者受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规定,认定李洪臣向黑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的日期即2010年12月22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但上述规定的适用前提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解除或终止,而本案双方的停薪留职协议明确约定逾期一个月未缴纳管理费视为自动离职。
双方的劳动关系早已不复存在多年,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确定不应适用上述条款,而应优先适用双方协议中关于自动离职的约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26号8.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工资根据业绩考核情况进行发放,公司因实际绩效不佳,经议定程序作出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发放决定,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认为,2014年7月30日,武钢集团有限公司与马虹蔚签订《聘用合同》,约定武钢集团有限公司聘请马虹蔚担任武钢防城港钢铁公司冷轧厂总工程师,武钢集团有限公司按照60万元年薪(税前)待遇标准聘任,具体由武钢集团有限公司每月13日前向马虹蔚支付月薪3.5万元(税前),其余部分根据年度业绩考核情况作为绩效奖励一次性支付。
合同的上述约定中已经写明马虹蔚有一部分报酬是根据年度业绩考核情况发放的,通常理解该部分报酬并非固定金额,而是根据业绩表现存在浮动,这符合企业业绩工资的通常发放模式,亦与公司相近岗位劳动者的报酬发放模式保持一致,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因此,原审判决根据业绩考核情况计算马虹蔚的应发报酬,并无不当。
同时,马虹蔚在公司工作期间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因实际绩效不佳,经议定程序作出《关于2017年2月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发放的情况通报》,对2017年3月绩效工资基数按设计水平的90%下发,此种情况下,马虹蔚仍坚持自己的报酬不应扣减,原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6289号9.单位与职工因福利分房待遇引发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赵跃东系天铁冶金公司职工,其按照该公司住房分配文件规定享受企业内部福利享受分房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