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文号190号 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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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指标

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指标
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指标电子版发布表(民用建筑2009年四季度)
造价指标类别: 住宅楼.砖混结构.多层
总造价指标:
800.7元/平方米
土建工程特征描述:
安装工程特征描述:
1.基础工程
带形基础、满堂基础综合。
1.给排水工程
2.砌体工程
多孔砖墙。
2.强电工程
3.脚手架工程 内外墙脚手架、梁柱脚手架、装饰用脚手架。
合计
99.96 8.19 7.59 1.69 30.21 8.47 3.72 4.80 3.58 9.55 2.02 0.93 2.65 83.40 3.44 6.34
0.11
2.35
1.04
1.16
1.80
0.78
5.21
0.01
0.29
0.13
0.14
0.22
6.78
0.86
9.41
4.17
4.65
3.弱电工程
4.砼及钢筋砼 现浇商品砼,泵送工艺;预应力空心板、现浇板综合,少量预制过梁及零星构件。 4.采暖工程
5.门窗工程
普通木门,入户防盗门,塑钢门窗综合。
5.通风空调工程
6.楼地面工程 水泥砂浆楼地面。
6.消防工程
7.屋面、保温 坡屋面、平屋面综合。
7.安防工程
8.室外装修
面砖墙面、涂料墙面综合。
税金
26.60 2.17 2.01 0.45 7.98 2.24 0.99 1.27 0.94 2.68 0.53 0.25 0.70 22.21 0.91 1.68
人工
20.93 1.45 1.84 0.64 5.94 0.55 0.99 0.74 1.56 3.50 0.15 0.19 0.25 17.80 0.73 4.49 0.62 17.21 6.51 2.08 3.17 1.10 4.14 0.06 0.55 1.76 46.63 2.05 3.26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三)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五)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六)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50号――关于公布2010年第一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50号――关于公布2010年第一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50号――关于公布2010年第一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0.06.12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50号
•【施行日期】2010.06.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50号)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陈维莹等393人符合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2010年第一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附件:
另:有天津2人无网上申报数据。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9.22•【字号】豫发改收费[2004]1765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二00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豫发改收费〔2004〕1765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200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以下简称《通知》),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实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社会化,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下: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委托时,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算、工程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工程造价的投资鉴证;工程造价的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其它相关的服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技术经济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符合业务规程、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工期要求,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附后)。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0]135号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0]135号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0〕135号)各区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各受委托执法单位:为了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郑办文〔2010〕4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执法范围和责任,严格执法权限,理顺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制度,加强和规范我市建设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内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现将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如下:一、明确职责分工,严格依委托权限执法按照郑办文〔2010〕45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委内部执法单位(市城建监察支队、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安全监督站、市政质量监督站)受我委委托的建设行政执法单位(郑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区管委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郑东新区管委会)和市内五区建设局职责分工明确如下:(一)市内五区建设局(中原、惠济、金水、二七、管城)负责查处本辖区内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各类违法建设活动(特别是城中村违法建设)。

依法对各类建设工程实施巡查,对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并负责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受阻案件各城区政府组织综合执法,不允许解决不了不报告。

(二)经济开发区、郑州航空港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受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查处本辖区内所有违法建设活动。

依法对各类建设工程实施巡查,对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并负责处罚决定的执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豫建设标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豫建设标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豫建设标【2010】24号造价2010-09-09 18:02:22 阅读791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标题: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文号:郑建文〔2010〕51号颁布时间:2010年6月29日郑建文〔2010〕51号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现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豫建设标[2010]24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现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一、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在开标之日7天前公布,在公布招标控制价前,须将招标控制价的相关资料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登记。

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明确招标控制价的公布和备查登记时间。

在备查登记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1、备查登记表。

2、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

包括:⑴招标控制价;⑵说明;⑶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⑷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⑸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⑹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⑺其它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⑻暂列金额明细表;⑼材料暂估单价表;⑽专业工程暂估价表;⑾材料单价表;⑿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⒀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3、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的电子文档。

二、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时间公布的,投标人应在开标之日5天前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投诉,逾期不再受理。

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编制,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开标之日5天前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投诉,与此同时,应将投诉内容告知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可通过复核,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澄清。

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于开标之日3天前将投诉问题的澄清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郑州市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郑州市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郑州市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作为河南省的省会城市,郑州市是中原经济区的重要节点城市,也是全国重要的交通枢纽城市。

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规模的增加,郑州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化进程亦日益加快,各类工程项目如建筑、交通、水利等的频繁建设也是日新月异。

为了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工程管理,郑州市不断完善和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制度,通过健全管理制度,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效率,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

一、总则1.1 本制度的制定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依法管理的原则,旨在规范和加强郑州市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1.2 本制度适用于郑州市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1.3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解释和执行,各相关部门、企业和个人按照本制度执行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二、工程建设前期管理2.1 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管理包括项目选址、环评、规划设计、施工方案等多个环节。

在项目选址阶段,要遵循规划要求,进行前期可行性评估,在环评阶段,要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确保项目建设不对环境造成恶劣影响。

2.2 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工程建设相关规范要求,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水平,设计文件的编制要详实和清晰,并经过专家评审和相关部门验收。

2.3 施工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规划设计方案,合理安排工程施工过程和施工方法,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2.4 总承包商应根据施工图纸、设计方案和施工规范,合理管理工程建设过程,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三、工程建设施工管理3.1 工程施工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的核心环节,施工阶段的工程管理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工程项目的施工应按照施工方案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使用材料和设备,保证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3.2 工程施工中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和监测,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3.3 工程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应迅速处理并进行调查,确保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录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1 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1 第二节建筑间距.................................................2 第三节建筑物退让...............................................5 第四节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7 第五节建筑基地旳绿地和停车.....................................8 附录..............................................................10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深入贯彻实行城镇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郑州市都市规划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规划法》、《河南省<都市规划法>实行措施》、《郑州市都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郑州市都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和建设活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旳都市规划区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旳《郑州市都市总体规划》中所确定旳区域;本规定所称旳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以及整改江河湖渠、变化地形地貌等建设活动。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第四条建设工程旳规划设计应当按经同意旳详细规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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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文号:190号颁布时间:2010年4月30日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价或者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约定工程合同价,编制竣工结算等测算、审核、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负责管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各类地方定额,编制建设工程补充定额,核定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三)负责采集、发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费用的市场价格信息,测算、发布各类建筑安装工程的造价指标、指数;(四)负责测定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统一管理劳动保险费;(五)负责监督检查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鉴定、协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争议;(六)负责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和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七)负责审定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和管理软件;(八)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委托其承办的其他事项。

县(市)、上街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监督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计价依据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主要包括:(一)投资估算指标;(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四)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五)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依据。

第七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市使用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实施统一管理,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公布。

第八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项目的预算补充定额的编制工作。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测算,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未经核定不得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九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定期测算、发布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费用的市场价格信息。

第十条建设工程其他费用项目及取费标准发生变动的,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适时调整并予公布。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执行。

第三章造价编制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不同阶段分别编制完整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企业编制。

第十三条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主要设备选型、建设工期,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依据投资估算指标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编制投资估算应当考虑从编制期到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留有投资缺口。

第十四条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范围内,依据初步设计、概算定额和相应的费用定额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和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有关计价规定进行编制。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的前提下,科学、公正地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企业定额、市场价格信息,结合建设单位对工期和质量的要求,合理编制投标报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的合同价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施工图预算,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工程成本价的基础上,结合建设单位对工期和质量的要求及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合同价。

建筑工程造价的可调范围和方式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价应当按照中标价确定,发承包双方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七条合同价应当选用下列方式确定:(一)固定价。

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二)可调价。

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三)成本加酬金。

建设工程合同价不得低于成本价。

第十八条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对涉及竣工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限;(二)工程施工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三)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式;(四)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幅度的调整办法;(五)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时限;(六)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意外伤害保险费;(八)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其他事项。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竣工结算:(一)承包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依照国家、省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发包方与承包方对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的竣工结算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直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并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二条编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使用规定的示范文本,并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签字、加盖编制单位印章。

第四章执业从业管理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应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外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统计报表和档案管理制度,接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咨询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按规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遵守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二)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故意抬高、压低工程造价或者出具虚假报告;(五)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和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资格、资质延续。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造价业务,不得泄露招标标底。

第三十一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专业人员信用档案。

对因被投诉、举报受到处理或者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违反规定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审核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注销资格证书:(一)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的;(二)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造价业务的;(三)在工程造价活动中弄虚作假、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财政、审计、价格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核定补充定额、测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工作中玩忽职守,作出错误的核定意见,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二)不按照规定期限出具核定意见或者备案手续,故意刁难当事人,情节严重的;(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利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造价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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