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之当前法律制度不足及建议
《2024年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家庭暴力问题在全球范围内都是一种严峻的社会问题,中国也不例外。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自实施以来,旨在为受家庭暴力之害的个体提供法律保护。
然而,随着实践的深入,我们也不可避免地发现该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困境。
本文将就这些困境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1. 法律宣传不足,公众认知度低《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依赖于公众的广泛认知和接受。
然而,当前的问题是该法的宣传力度不足,导致很多人并不了解该法的内容和意义,这直接影响了该法的执行效果。
2. 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 司法人员培训不足:司法人员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能力和态度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实施效果。
当前的问题是部分司法人员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应对能力还有待提高。
(2) 证据收集困难: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往往面临很大的困难。
由于受害者往往不愿意公开或者无法及时提供证据,导致案件难以得到有效的处理。
3. 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1) 法律责任不明确:对于家庭暴力的行为人,法律规定的责任和处罚力度并不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威慑力。
(2) 保护措施不足:当前的法律对于受害者的保护措施还不够完善,例如缺乏有效的心理干预和后续跟踪机制。
三、完善对策1.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认知度(1) 通过媒体、社区等渠道加强《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该法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2) 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1) 对司法人员进行定期的家庭暴力案件处理培训,提高其处理能力和态度。
(2) 建立严格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对处理不当或者有偏见的司法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3. 完善法律制度(1) 明确法律责任:对于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应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以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2) 完善保护措施:加强受害者的保护措施,包括提供心理干预、经济支持、临时庇护等,并建立后续跟踪机制。
浅析我国刑事法律对家庭暴力犯罪规制的不足及其完善

文章 编号 :0909(0 90-9 -2 10-5220 )7020
那 自上 世纪 9 年代 以来 , 0 家庭 暴力 成为 我 国理 论界 研究 的热 在着 一种 奇怪 的规 范 , 就是 它使结婚证 书变成 了一张准 予殴打
有效 的遏 制 , 被害 人的合 法权益 得不 到充分 、 及时 的保护 。对家 互负 的义 务 , 是即使 一方 不履行 该义 务, 但 另一方 也不 得 以暴力
庭暴 力犯 罪的预 防与控 制 , 有赖 于全 社会 的共 同参与 , 构筑 起 以 或威胁 手段 强 迫对方 履行 。 国 《 我 民法通则 》 ‘ 姻法》 、婚 等法律 都
法律 控制 为主导 、 教育矫 治为辅 助 的反家庭 暴力 综合 网络 。
一
强调 了妇 女的
、
现 状及存在 的 主要问题
关 系存 续 期间 , 妻双 方仍 是独立 的个体 , 夫 法律给 予夫 妻一方 婚
内性行 为 的 自由, 但并 未给 予其强 迫对方进 行性 行为 的 自由, 不
识 , 抑性 就成为现 代刑 法追求 的价值 目标 。涮 法与各 个其他 方就 必须 答应 。 谦 因此 , 笔者 认为 , 据现代 法治 理念 , 于平 等 的 依 基
部 门法共 同构筑起一道 预防侵 犯民众法 益的堤 坝 , 而刑法 则是这 保护 妇女 的合 法权 益考虑 , 丈夫 可 以成 为强奸 罪 的主体 , 是又 但 道堤坝 中 的最后一道 防线 , 只有在 其他部 门法 不足 以预 防和惩 罚 不得 不考 虑到 夫妻 关系 的私密 性 、 特殊 性 , 故而 在量 刑 时应 当 与
《2024年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范文

《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篇一一、引言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威胁。
我国近年来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相关立法与实践不断推进。
本文旨在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对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家庭暴力的概念与特点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等。
其特点主要表现为隐蔽性、长期性、反复性和严重性。
由于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家庭暴力往往容易被忽视和隐瞒,导致受害者长期受到伤害。
三、我国家庭暴力立法的现状与不足(一)立法现状我国在家庭暴力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为打击家庭暴力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如《婚姻法》、《刑法》等也对家庭暴力行为作出了规定。
(二)立法不足尽管我国在家庭暴力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如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不够清晰,法律责任追究不够严格等。
四、民事法律规制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民事法律规制在反家庭暴力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民事法律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如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起离婚诉讼等。
其次,民事法律规制能够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通过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最后,民事法律规制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
五、完善民事法律规制的建议(一)完善立法体系应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范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应建立健全配套的法律制度,如完善证据收集制度、加强司法鉴定等。
(二)加强司法实践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确保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
同时,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反家庭暴力的合力。
(三)提高公众意识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知识等途径,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氛围。
家庭暴力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

3.后果的严重性
家庭暴力的出现,不管是对于家庭还是社会都会带来难以磨灭的后果。家庭暴力问题看是一对一的家暴行为,实则是属于一对多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的发生轻则严重损害受害者的身体健康权利,使其遭受严重的身体与精神摧残;重则可能会导致“流血事件”,出现“不是你死就是他亡”的结局,最后影响的将会是整个家庭的支离破碎。然而,不管是受害者个人遭受的家暴侵害,还是导致最终家庭的支离破碎,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安定与和谐都会带来诸多不稳定的因素。
(二)家庭暴力的主要特征
1.施暴的隐蔽性
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实际案例中,都蕴涵着这么一个共同特征,那就是绝大多数的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者大都是女性[[[] 荣维毅.《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一中国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页。]],在家庭中处于比较弱势一方的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她们往往会选择妥协,不愿向外界救助或者诉说,她们寄希望于施暴者,认为一昧的容忍可以换来施暴者的醒悟。加以深受“家丑不外扬”根深蒂固的思想熏陶,认为自己遭受家暴的事情被外界所知道会使自己的颜面受损,更加的会选择容忍。正因为这种容忍,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施暴者的嚣张的气焰,同时也给司法机关在举证方面带来不少的阻碍。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
1.传统文化的影响
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中的不足与完善

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中的不足与完善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的压力越来越大,从而导致了家庭暴力的偶然发生。
家庭是社会群体的组成单位,所以我们应该重视家庭暴力的问题,但是我国目前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所以需要建立科学完善的家庭暴力救济机制,才能有效的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创建和谐的家庭环境。
关键词:家庭暴力; 法律救济; 法律完善;家庭是每个人生活的港湾,也是组成社会的基本细胞,只有家庭的稳定才能构建和谐的社会。
在目前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全面发展的状态下,家庭暴力因为种种原因时有发生,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制体系才能有效的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一、家庭暴力(一)家庭暴力概念所谓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威胁、暴力、限制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进行伤害,对家庭成员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发生的对象一般有,夫妻暴力、父母子女之间的暴力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一般来说家庭暴力是指夫妻之间的暴力,指在夫妻婚姻存在期间,一方使用暴力等手段对另一方造成侵害的手段,受害方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身体和精神受到伤害的行为。
我国的《婚姻法》已经明确提出禁止家庭暴力,但是没有对家庭暴力发生后的行为作出处罚,所以对于家庭暴力的限制较小。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家庭暴力是一种对社会有巨大危害的行为,家庭的问题往往会引起很多的社会问题。
家庭暴力不仅仅是对妇女的人身造成危害,还会对社会的稳定造成威胁,更会对孩子的成长环境造成不良的影响。
在家庭暴力中,受到伤害的往往是妇女,妇女往往受到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摧残,所以妇女所以家庭暴力对于妇女的伤害是巨大的。
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甚至在身心受伤的情况下,会选择极端的方式报复施暴者,从而对社会的稳定造成影响。
"以暴制暴";是一种极端的手段,是受害者在受到伤害时忍无可忍的时候选择的反抗方式。
在家庭暴力中,受伤害最严重最无辜的肯定是孩子,孩子在不良好的环境中成长,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利,长大后会对社会的稳定造成危害。
反家暴在法律适用方面的难点及对策5篇

反家暴在法律适用方面的难点及对策5篇第一篇:反家暴在法律适用方面的难点及对策反家暴在法律适用方面的难点及对策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一种暴力行为,是全球普遍关注的人权问题。
家暴不尽严重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更给少年儿童健康成长造成恶劣影响,是家事纠纷的顽疾,随着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实施,反家庭暴力在全社会掀起一轮新的高潮。
然而,家庭暴力不是单靠一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就能得到彻底根治的。
正所谓“百足之虫,死而不僵”,《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后,家庭暴力还会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部分存在,反家暴仍然是我们长期要坚持的根本原则和战略方针。
一、反家庭暴力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难点一)举证难。
反家暴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反家暴工作迈向了法治化、专业化的新高度。
但是在案件的实际处理中,如何就存在有家庭暴力进行举证、提出存在有家暴的当事方在多大程度范围内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何时发生转移等一系列问题目前尚缺乏明确的配套规则,增加了拓展和深化反家暴法适用和操作方面的难度。
二)认定难。
反家暴法作为规范和预防家庭暴力的专门性法律,总得来说其规定高度概括,还有待实施细则的出台。
身体上遭受暴力究竟到什么程度才能被准确地认定为构成家暴?是打了一次就算,还是打十次八次才算?需不需要构成伤残等级?目前,这些在法律上都没有明确规定。
身体遭受暴力再不济可有病历等证明,但精神遭受暴力怎么界定?辱骂、恐吓多少次才算家庭暴力?不辱骂也不恐吓的冷暴力算不算?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案件处理中申诉有家庭暴力存在的多,但法院最终认定下来的少。
三)执行难。
反家暴法中明确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但这些措施都存在操作复杂、执行难度较高的问题,其中很多措施超越了法院的职能范围。
我国家庭暴力的缺陷及法律思考

目录一、家庭暴力的内涵和特点 (1)(一)家庭暴力的内涵 (1)(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1)二、产生家庭暴力的成因 (2)(一)历史原因 (2)(二)社会原因 (2)(三)个人原因 (2)三、对我国现行的反暴维权的困难和缺陷分析 (2)(一)个人对反暴维权的困难的见解 (2)(二)个人对反暴维权的缺陷分析 (3)四、完善反暴维权的对策 (4)(一)制定《反家庭暴力法》 (4)(二)完善民事立法 (4)(三)完善刑事立法 (4)家庭暴力在我国还是比较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严重的危害到了被害者的身心健康、子女的成长,以及对社会的稳定发展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采取何种措施有效防治家庭暴力的产生是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以及社会问题。
本文研究我国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缺陷以及法律思考,在理论以及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反家庭暴力的呼声越来越高,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家庭暴力的防治工作已经是摆在立法工作人员面前的一项迫切而重大的任务。
随着我国的法律的不断健全,以及人们的法律意思不断提升,家庭暴力的发生情况日益减少,但是在一些偏远的贫困地区,家庭暴力现象依然存在。
基于此,本文研究我国家庭暴力的缺陷及法律思考,以找出更好的方法遏制家庭暴力的产生,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和特点(一)家庭暴力的内涵家庭暴力的概念最早出现是在2001年,《婚姻法》中首次对其进行界定,并在其后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以下简称解释),给予“家庭暴力”明确的界定,即"行为人以殴打、残害、梱绑、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与社会其他领域出现的暴力相比,家庭暴力呈现出了自己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施暴者主观的故意性施暴者在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时,明知其行为会对受害人造成一定的身体及心理伤害,但是仍然实施这种暴力行为,施暴后完全放任这种实施暴力产生而产生的伤害,这种行为是明知而故意为之。
你对完善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有哪些建议案例题

你对完善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有哪些建议案例题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法规的完善,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种公共问题,给受害者和整个社会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但在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对完善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提出一些建议,并结合案例进行说明。
一、建立健全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是家庭暴力预防和打击的重要手段。
在制度上,可以在婚姻登记、离婚、收养、抚养、继承等环节,规定暴力行为人必须接受警示、告诫或教育。
而且,为了确保告诫制度的有效性,告诫的内容和方式也需要严格规范。
建议:针对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家庭暴力告诫制度。
一方面,应该明确告诫的内容和方式,确保告诫的效果。
另一方面,可以探索建立完善的告诫记录系统,将记录作为打击家庭暴力的重要依据。
案例:某地区某县人民法院建立了家庭暴力告诫记录库,记录了被告人是否接受过告诫、告诫的内容、方式等信息,有效防止了家庭暴力案件的再次发生。
二、提高法律意识,预防家庭暴力预防是最好的解决方案。
家庭暴力的发生不仅仅是受害者的问题,更是社会的问题。
因此,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对于预防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义。
建议:对此,我们可以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另外,家庭暴力宣传也是必要的,可以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普及相关知识,让更多的人了解家庭暴力的危害和应对方式。
案例:某地区的公安机关利用微博等社交媒体发布有关家庭暴力的信息,提高了公众对家庭暴力的关注度,并吸引了众多网友的关注和参与。
三、加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在打击家庭暴力过程中,应该更多地考虑受害者的权益和保护。
对于受害者,他们可能需要安全住所、经济援助、心理咨询等方面的帮助。
建议: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力度。
可以探索建立专门的援助机构,提供安全住所、经济援助、心理咨询等方面的帮助。
同时,也可以提高社会对受害者的关注和支持,让更多的人能够关注到他们的困境,提供帮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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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论文题目家暴之当前法律制度不足及建议课程《婚姻法》新生研讨课年级法学2013级学生吕辰冉田芳刘乃华张长清指导教师于晓丽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一日家暴之当前法律制度不足及建议摘要:家——是丈夫梦中橄榄树上的一个鹊巢,是妻子用心血去编织的一匹彩缎,是孩子搁放书包的一个调皮角落,是人们躲避世间风霜尘土的温馨港湾。
而当家充满暴力,充满咒骂,充满眼泪,甚至充满鲜血,我们又该如何面对。
本文主要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足和如何制止家暴入手,阐述了家庭暴力。
关键词:婚姻;夫妻财产;家庭暴力;刑事法律制度;救济“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的美籍妻子遭打、女演员白静因家庭纠纷被丈夫残忍杀害、北京女子董珊珊新婚不久被殴致死……近年来,类似可被贴上“家庭暴力”标签的“家事案”频现报端。
据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
家庭暴力已经是一个很严重的全球化问题。
一、当前我国法律制度几点不足:针对越来越严重的家庭暴力现象,《婚姻法》修改加重了家暴的笔墨,最高院专门出台了《审理指南》,国家公权力渐渐开始介入家暴,社会舆论批判家暴事件。
尽管如此,家暴案件仍旧只增不减。
笔者将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足出发,提出小组建议。
(一)在有关刑事法律制度方面。
1、犯罪行为不够完整。
现行刑法虽然承认家庭内存在犯罪,但刑法理论对家庭内的犯罪行为仍持比较严格的态度,有一些行为如婚内强奸尚未确认为犯罪刑法没有将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2、家庭犯罪难以认定。
犯罪行为与其他犯罪同等对待,其构成条件往往较其他犯罪严格,家庭内的暴力犯罪一般均需要情节严重或造成死亡、重伤等后果。
再加上情节、后果的范围不明确,衡量标准不统一,例如虐待罪是否包括性虐待、心理折磨等,致使家庭犯罪行为很难认定。
、3、刑事诉讼制度不完善。
司法上,传统的清官不断家务事的观念还很强烈,对家庭暴力过于漠视,没有设置支持逮捕、支持起诉的刑事诉讼制度。
4、取证困难。
在证据方面,法律对受害人提供证据格外严格,很多情况下要求受害人提供超出指控其他暴力犯罪人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如在指控婚内强奸时,受害妇女除了及时指控、提供确证外,还要求受害妇女提出其他证据证明确实违背其意志,否则一般因具有婚姻关系而不予认定为强奸等。
5、不告不理。
刑法将家庭成员间的虐待、遗弃、伤害、干涉婚姻自由等犯罪纳入亲告罪范畴,作为自诉案件,实行不告不理、告诉才处理的原则, 将遏制家庭暴力的请求权赋予了受害者, 只有特殊原因才可以由检察机关和被害人的近亲属进行告诉等。
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隐私性,许多家庭暴力受害人不可能主动报警或提出救助请求,因此具有相当的危险性。
(二)有关婚姻法制度方面1、家庭暴力定义不明确。
婚姻法虽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未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和范围进行界定。
当前我国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但家庭暴力是否包括家庭成员之间的性侵犯、经济控制;是否包括精神折磨和精神摧残等所谓的冷暴力行为?在我国的理论界和实践工作者中还有很多的疑虑。
2、公权力职责笼统、问责不明确。
婚姻法中规定了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乃至社区在反对家庭暴力中的职责,但过于笼统,难以操作,对惩治施暴人,保护受害人不利。
家暴处理方式简单、力度不够。
婚姻法对待家庭暴力的处理仅仅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行政处罚,缺乏民事救济措施,方式简单,力度不够。
离婚是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较好的方式,但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内容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造成执法尺度宽严不一。
3、过错责任制度不完善。
婚姻法中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过错赔偿制度采用了一般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
但是由于家庭暴力的隐私性,除非有重伤,否则,在没有相应的程序保障、有力的证据原则情况下,,受害方若要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则必须举证证明对方有过错,而受害人取得家庭暴力的证据是非常困难的,受害人很难得到损害赔偿。
婚姻法修改四年来,家庭暴力受害人获得损害赔偿的案例极少。
(三)我国立法方面1、我国法律未对家庭暴力作出明确界定,也没有对家庭暴力犯罪与其他犯罪行为有何联系和区别,也未明确家庭暴力应受到什么样的制裁以及怎样制裁才能取得比较良好的社会效果等,我国在反家庭暴力方面缺乏专门立法,。
2、我国没有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有关家庭暴力规制的法律散见于《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法》的宗旨在于设立夫妻之间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而家庭暴力是严重不履行家庭成员义务行为,其中的法律关系已经超出了基本的家庭成员间法律关系,宜采用专门法律规定。
另外,家庭暴力的防治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民间力量防治、行政防治、司法防治等诸多方面,制定专门法律的模式易于协调这些力量和资源,消除法律间的矛盾。
因此,我国宜制定专门《家庭暴力防治法》,保护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儿童、老人。
(四)我国救济方面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最需要法律援助,但目前尚无全国统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司法援助条例没有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列为法律援助的对象,直接导致家庭暴力受害者最后获得法律救济的渠道断绝。
在选择求助单位时,27.5%的人选择妇联,村居委会,20.6%的人选择法院或派出所,20.5%的人选择亲戚朋友,12.5%的人选择双方单位。
妇联和居委会成为公众解决家庭暴力的首选单位。
但是妇联保护范围狭窄、惩罚力度不够等都是难题,甚至于社区、居委会也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态度面对家暴问题。
二、解决家庭暴力的措施家庭暴力不仅仅是简单的家庭问题,而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侵犯了人身权、健康权等,是对人权的侮辱与侵犯。
法律在规定受害人要争取自身权利,有请求社会、政府相关机构救济权利的同时,应完善我国现今家暴的法律制度,出台相关法律,加强公权力的介入,从而更好地制止家庭暴力。
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反家庭暴力法》针对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反家庭暴力的法制的现状,在借签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个统一的专门用于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法规,出台《反家庭暴力法》。
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就必要性而言,在我国,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家庭发生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有着自己特定的适用空间和对象,再者,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不仅可以使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规范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对我国的现行法制是一种完善,而且也是履行有关国际义务,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的需要。
就可行性而言,我国的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等法律已对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为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法律是上的依据和保障,而且日益深入的理论研究和许多国外立法经验亦可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供有力的指导和借签。
(二)加强公权力的介入加强公权力的介入。
实践中由当事人自己负责收集证据往往会遇到诸多障碍。
比如知情人不愿添麻烦或是害怕遭到报复拒绝作证:甚至连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这类基层组织也会因为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拒绝为当事人出具相关证明,同时对于一些相关的调查也多以不清楚、不知道予以搪塞。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不得不面对一种尴尬的局面,许多受暴妇女由于受到施暴者的求情、威胁、或已经与施暴者达成协议,而拒绝与警察合作。
或者拒绝出庭作证,甚至不愿意施暴者受到处罚,家庭暴力的撤案率也一直较高,受暴妇女作出这样的选择是可以理解的,但我认为如果在已经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完全尊重妇女的个人意愿,不仅是对施暴者的放纵,而且会产生很强的社会负面效应。
因此,可以尝试通过立法使司法干预即使在受害妇女撤销指控,公安和公诉机关在没有受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对施暴者提起诉讼,家庭暴力的犯罪比陌生人暴力犯罪具有更为恶劣的社会效果,在立法中该体现这一点,以立法的形式向社会表明家庭暴力不仅是犯罪,而且是严重和犯罪,这将有利于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威摄力和约束力。
(三)加强行政执行力的执行力度加强行政执行力的执行力度。
专门开展反家庭暴力的专业辅导与培训探索拟定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操作流程,在公安专业教育中增设相关课程和训练,加强干预家庭暴力的研究,同时设立24小时电话专线,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援,公安机关采取适当强制措施有效制止家庭暴力。
设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和家庭暴力的数据库,写入个人档案终身追随。
行政机关结合社区力量积极防处家庭暴力事件,推广各种宣传教育以增进百姓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加强执行力度,从而更好的遏制家庭暴力。
(四)完善人身保护令完善人身保护令制度。
将人身保护令写入法条,增加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效的法律依据和执行依据,使法院可以大胆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设置与保护令相配套措施,规定了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居(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卫生机构、妇代会等组织的反家庭暴力职责,对人身保护令实施进行监督,并且各个部门要协作、配合,建立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协调联动和家庭暴力的预防、干预、救助等长效机制。
(五)完善家暴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家暴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
建立受害人庇护场所。
发生家庭暴力时,受害人需要一个安全的栖身之地。
由于受害人仓促出逃时不可能随身携带日用品,所以中心应该配备完善的设施,有专业的医护人员,包括心理辅导员,受害人不仅需要医治身体上的伤痕,更需要抚平心灵的上的创伤;家庭暴力救助中心还应有自己的交通工具、警卫人员,方便接送需要照顾的受助者和保护中心内人员的安全。
建立各个层次的家庭暴力防治部门。
建立了“110”反家暴报警中心、投诉报警点;各级民政部门建立家庭暴力庇护所、救助站;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律援助中心专门设立妇女法律援助站,并让基层妇联干部担任人民调解员;各级法院、检察院通过维权合议庭、女检察官公诉组等,依法为受暴妇女提供帮助;各地医疗部门还合作开展对受害人的医疗救助和伤情鉴定工作。
(六)加强宣传,提高人们反家暴意识加强宣传,提高人们反家暴意识。
利用各种传播媒体进行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在全社会范围形成反家庭暴力的舆论氛围,使全社会形成“人人有责,人人负责”的社会环境。
设立专门的机构组织,加大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使人们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有害的行为,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
通过授课培训,教导人们如何用非暴力的方式进行沟通,以及遇到家庭暴力时如何应对。
结论综上所述,家庭暴力问题绝不是个人问题,而是社会问题,是人类文明的公敌。
家庭暴力的解决时全社会共同的职责,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
各级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均应采取切实措施,把消除家庭暴力、维护妇女权益当做一项长期、艰巨、重要的任务来抓,只有全社会都动员起来,共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才能使每个人拥有温馨幸福的家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