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推荐下载
曲折的法律之路:司法解释的困难与争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工具,逐渐成为各行各业的关注焦点。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解释和适用法律,司法解释作为一种司法权力的行使方式,经过了曲折的发展和演变。
然而,司法解释的困难与争议也逐渐浮出水面,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挑战。
首先,司法解释的困难主要体现在法律的含糊不清和多义性上。
由于法律的普遍性和概括性,很难对所有情况都做出具体而统一的规定。
因此,在司法裁判中,经常需要进行解释和界定法律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
例如,在合同法中,“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抽象概念的含义并不明确,司法解释面临着如何具体界定其适用条件和标准的难题。
其次,法律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也给司法解释带来了新的挑战。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和新兴产业的崛起,原有的法律规则和解释往往无法满足新情形的需要。
例如,在互联网领域,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等问题日益突出,但是现有法律对于这些问题的规定相对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解释偏差和争论。
因此,司法解释需要不断更新与变革,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挑战。
此外,司法解释的争议也常常围绕着权力和利益的斗争展开。
在一些敏感和复杂的案件中,司法解释不仅仅是一种学术理论或规则的解读,更是涉及到政治、经济和道德等多方面的利益。
各方之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立场,导致对于法律解释的争议和辩论。
例如,对于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之间的平衡,不同利益相关者对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往往存在分歧和冲突。
这些争议使得司法解释不再是一种单纯的规则应用和裁判判断,而是需要考虑到社会伦理和公共利益的综合因素。
在面对司法解释的困难和争议时,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弥补和解决。
首先,加强法律的透明度和清晰性,通过详细的法律条文和规定,减少法律的模糊性和多义性,降低司法解释的难度。
其次,加强相关领域的专门研究和学术讨论,为司法实践提供科学依据和借鉴经验,避免主观偏见和个人意见对司法解释的影响。
此外,加强立法和司法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和沟通,及时修订和完善法律规定,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变化的需要。
法治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法治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治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逐渐成为推动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的基础。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些法治领域存在的问题。
本文将从司法公正、执法执行和法律教育三个方面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一、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问题1. 司法腐败现象普遍存在。
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利用权力进行贪污受贿,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公正性,甚至有时候冤假错案也无法得到有效纠正。
2. 判决不准确或不合理。
由于判决过程中可能存在漏洞,导致判决结果偏离实际情况,给当事人带来不公正待遇。
3. 执行难问题日益突出。
由于一些执行机构能力不足以及行政干预等原因导致部分判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加剧了民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对策:1. 建立健全司法监督机制。
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和问责,严惩司法腐败行为;同时建立公正、透明的评价体系,提高判决质量。
2. 推进法院审判信息公开。
通过建立合理的信息发布渠道,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并参与到案件监督中来。
3. 加大执行力度。
加强对执行机构的培训和资金支持,完善执行程序,确保判决得以顺利执行。
二、执法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1. 执法过程中出现权力滥用现象。
一些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滥用职权,导致对待被执行对象不公平甚至违背了法律原则。
2. 执法秩序混乱。
由于执法标准和执法手段不统一,有些地区或部门对某些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在教育治理上存在缺失。
3. 执行效率低下。
执法部门内部协同配合不足、系统运作不畅等问题使得执法工作不能高效进行,给社会带来了诸多不便。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对策:1.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
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纠正,在职权滥用等情况下追究责任,保障执法公平性。
2. 统一执法标准和手段。
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执法标准和操作指南,确保各地区、部门之间在执法中能有更大的统一性与协作性。
中国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会 是 国家 最 高 立 法 机 构 , 国务 院 拥 有 行 政 立 法 权 , 高 人 民 最 法 院仅有司法解释权 , 即对 全 国人 大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制 定
等 依 据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委 员 解 释 ” 等 。 全 二 、 法 解 释 存 在 诸 多 问题 的原 因 司
由最高人民法院享有 司法解释权 , 同时还需加强对其解释权 的监督 。
【 关键 词 】 法 解释 ; 高人 民 法 院 ; 法机 关 司 最 立 【 图分 类 号 I F 中 D8 【 献 标 识 码 】 文 A 【 文章 编 号 】6 2— 11 20 }3— 0 9一 2 17 9 6 (0 6 0 0 7 O
维普资讯
第 3期
20 0 6年 8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濮 阳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P y n c t n la d T c n c lC l g o r a u a g Vo a i a n e h ia o l e o o e
一
、
目前 我 国 司 法解 释 工 作 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应 下 级 法 院或 相关 机构 之 请 示 , 对 个 案 所 为 的 以 “ 复 ” 针 批 、 “ 等 形 式 出 现 的解 释 , 标 题 中 也 往 往 是 以 问题 、 质 命 函” 在 性
( ) 法 解释 的专 断 性 和 缺 乏公 开性 四 司
院做 出 。 但 实 践 中 , 使 司 法 解 释 的 主 体 不合 格 现 象 比 比 的 裁 判 应 当 有 充分 的理 由 , 么 , 为 一 般 性 的 创 制 法 律 规 … 行 那 作 皆 是 , 而 造 成 司法 解 释 “ 出 多 门 ” 解 释 前 后 冲 突 , 乱 则 决 定 着 此 前 或 此 后 所 有 相关 案 件 处 理 结 果 的 司 法 解 释 , 从 政 , 混 遗 在 不 一 。 统 计 ,90—19 期 间 , 高 人 民法 院共 制 发 刑 就 更 需 要 说 明理 由 。 憾 的 是 , 最 高 人 民法 院 发 布 的 司 法 据 18 9 0年 最 事 司 法解 释 12个 , 中有 6 5 其 2个 是 与 非 司 法 机 关联 合 制 定 解 释 中 , 了针 对 个 案 、 复下 级 法 院 的请 示 所 作 的 批 复 中 除 回 理 的 非 对 的。 种 司 法 解 释 制 定 主 体 的 “ 元 化 ” 明 显 地 使 司 法解 释 有 勉 强 可 称 之 为 “ 由” 、 常 简 短 的说 明性 文字 外 , 各 这 多 , 种 法 律 文 本 所 进 行 的 系 统 、 象 的解 释 则 大 都 没 有 说 明具 抽 的法 定 的 “ 元 化 ” 制 受 到 冲击 , 至 还 有 立 法 机 关 的 职 二 体 甚
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

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司法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其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制建设和社会稳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如审判质量不稳定、执行难、司法决策理性与公正性等。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这些问题,并探讨改进方向。
一、审判质量不稳定司法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应当是公正合理的,但在现实中,我们发现审判质量的稳定性存在问题。
有些案件中,相同的事实情况下,不同法庭的裁判结果却不一致,这给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带来了困惑和不信任。
改进方向:1. 加强法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判断能力。
2. 完善司法制度,明确司法标准和程序,减少人为干预和主观意识的影响。
3. 加强案例指导和评估,形成一定的导向和规范,提高裁判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二、执行难问题司法判决必须得到有效执行,但在一些案件中,执行难问题长期存在。
执行难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削弱了司法的威信和公信力。
改进方向:1. 完善执行机制,提高执行效率,加大对拒不执行行为的惩罚力度。
2. 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协调和监督执行工作,提高执行的统一度和协调性。
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执行程序进行规范和改进,减少执行难问题的发生。
三、司法决策理性与公正性司法决策要基于法律和事实,以理性和公正的态度对待案件。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司法决策可能受到一些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导致决策结果不理性和不公正。
改进方向:1. 加强司法独立性和专业性,减少外界干扰和压力,确保司法决策的纯粹性和公正性。
2. 完善法律规范和制度建设,减少法律漏洞和不确定性,为司法决策提供更清晰的依据。
3. 强化司法透明度,加大对司法决策的监督和评估,提高决策的合理性和公信力。
四、司法服务效率低下司法服务效率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但现实中我们也面临着司法服务效率低下的问题。
一些案件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审理完毕,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改进方向:1. 加大对司法资源的投入,提高法院设施和技术设备的现代化水平,提高办案效率。
当前司法建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为完善制度提供参考思路

当前司法建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为完善制度提供参考思路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司法建议制度作为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之一,不仅关乎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然而,在当前司法建议制度中,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司法制度的完善。
本文将就当前司法建议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供参考思路以供完善司法建议制度。
一、当前司法建议制度存在的问题1.司法建议制度的实践效果不佳。
在社会实践中,司法建议制度大量存在,然而其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无法真正为群众提供有效的帮助和保障。
2.司法建议制度的范围过窄。
当前司法建议制度针对的主要是民事、经济、行政等方面的问题,而在刑事方面却无从施展,这导致了许多刑事案件中的公正问题得不到合理解决。
3.司法建议制度存在着职权界限不明确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司法建议制度与其他司法制度或法规存在着重叠或矛盾的情况,这给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带来了许多困难。
4.司法建议的申请条件不清晰。
当前司法建议制度对提出申请的人员、方式、时间等条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许多司法建议的申请难以被正式受理。
5.司法建议的执行力度不够。
司法建议的执行力度是司法建议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基础,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司法建议执行力度较弱、效果不理想。
二、存在问题原因分析1.制度设置不严密。
当前司法建议制度的制度设计相对疏漏,制度内容不够全面、细致,意义不够明确。
2.制度执行力度低下。
制度的落实需要对于执行人员具有内在的驱动力,而在当前司法建议制度中,执行人员并没有受到足够的激励,很难对司法建议制度的执行有效实施。
3.制度统筹性不强。
司法建议需要与其他相关司法制度、法规相融合,但在当前司法建议制度中,缺少整体性的规划和统筹,缺乏上层结构的配合。
4.制度培训不足。
司法建议制度的执行人员大都缺乏相关的权威培训和宣传,很难掌握司法建议制度的操作情况,对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咨询服务也难以提供比较有力的支持。
法院司法建议存在的问题

法院司法建议存在的问题随着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法院的司法建议也越来越被重视。
法院司法建议是指法官在审判案件时,结合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等因素,向相关部门或委员会提出的关于立法或政策完善的建议。
然而,在实践中,法院司法建议存在着一些问题。
问题一:立法机关无法及时有效地采纳建议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提出的司法建议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实践性。
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并不一定能够及时有效地采纳法院的建议。
这时,就会出现法院提出的建议被无视的局面。
这可能会导致法官在长期执行法律时面临一些难题,从而影响司法公正性。
问题二:法院提出的建议缺乏针对性在一些情况下,法院司法建议仅仅是提出某个问题,缺乏具体可行的解决办法。
这样的建议可能不能被政府及相关部门所采纳,因为这些机构需要具体的解决方案来推进相关立法或政策。
问题三:法院司法建议的实际效果难以评估很多时候,法院的司法建议只是提出一些见解或意见,而难以评估其出发点和实际效果。
这就导致无法准确评估这些建议的质量和可行性,从而无法判断它们是否真正有助于法律和政策的完善。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与法院的互动,提高对法院司法建议的重视度。
二、法院应该更加具体、详尽地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以利于立法机关更好地采纳执行。
三、应当建立法院司法建议的跟踪评估体系,对法院提出的建议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审核。
综上所述,法院司法建议作为司法机关对立法和政策完善的建议,虽然具有很大的价值和意义,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政府、法院和立法机关可以从不同角度入手,提高法院司法建议的实际效益,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关于我国司法解释制度存在问题分析论文

关于我国司法解释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摘要:完善的司法解释制度对于指导法官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维护法律正义,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司法解释历来是保障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手段,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但是在实践中我国的司法解释制度显示出了不足之处,这些问题影响法的正确适用,影响法制建设,本文试分析我国司法解释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且针对这些问题试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司法解释、解释主体、解释权限一司法解释的必要性关于司法解释制度的概念,归结起来大致有三种:第一种是司法机关说,即”司法解释指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就在审判和检察过程中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第二种是法官(或审判组织)说,即只有法官和审判组织在适用法律裁判案件时对法律所作的理解和解释才是司法解释。
第三种是司法机关兼司法人员说,即司法解释既包括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又包括”两高”以外的其他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各级检察院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由具体司法人员对一般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时所作的解释。
但在中国法制语境中,司法机关说更符合中国的司法解释实际状况。
作为一种普遍的法律现象,司法解释之所以存在,是由以下几个因素决定的:1、社会的绝对发展与法律的相对稳定存在矛盾,伴随法律稳定性之优点而来的缺乏应变性之弊端只有依靠司法解释以弥补,才能使稳定的法律适应已发展了的社会情况,适用于丰富多变的案件;2、表述和展示法律的语言存在局限性,由于对于语言的理解受到语言环境、对象、条件以及理解者的经验、知识、利益等因素的影响,当语言脱离其发出者而被表述和展示于他人时,人们对该语言的理解就未必是发出者的本意。
因此,通过司法解释统一人们对语言的不同理解是极其必要的;3、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现代社会发展变化之迅猛是惊人的,而立法者不是万能的,他们制定的成文法不可能涵盖和预测所有现实社会中已经发生和即将发生的全部内容,因而法律存在空白、漏洞的情况在所难免,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
执法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执法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执法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问题一:腐败问题•问题描述:执法司法领域存在腐败现象严重,包括贪污受贿、权钱交易等行为,严重影响执法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对策建议:1.建立健全反腐败立法和执法体系,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
2.提高执法司法工作者的待遇,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廉洁意识。
3.加强监督机制,建立严格的监察体制,对执法司法人员实行全程监管。
问题二:司法独立问题•问题描述:执法司法领域存在司法独立不够,法官、检察官受到政治、经济等干扰,难以独立行使审判、公诉权。
•对策建议:1.完善司法独立的法律保障和机制,明确司法权的独立性。
2.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任免程序,避免政治因素的影响。
3.加强对司法行为的监督,确保司法决策公正合法。
问题三:信息不对称问题•问题描述:执法司法领域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严重影响公民的平等权益,导致公正的司法判决难以实现。
•对策建议:1.建立透明、公开的司法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司法信息,提高司法透明度。
2.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帮助经济困难人群获得公平的司法服务。
3.推动司法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进程和结果。
问题四:司法效率问题•问题描述:执法司法领域存在司法效率低下的问题,审判期限长、执行难等问题普遍存在。
•对策建议:1.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专业能力和工作效率。
2.推动司法流程改革,简化程序,加快审判速度。
3.建立健全司法协助制度,加强对执行力度不够的情况进行处理。
问题五:司法公信力问题•问题描述:执法司法领域存在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低,对司法判决结果产生怀疑。
•对策建议:1.加大司法公信力建设力度,加强司法宣传,提高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了解和认同。
2.改善司法沟通渠道,增加与公众的互动,听取公众意见,改进司法工作。
3.加强对司法人员的业绩评价,激励优秀人才,提高司法公信力。
以上是对执法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的简要概述,只是一些基本意见,实际的解决问题需要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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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当遇到司法困惑时,有法律查法律、没法律找司法解释已成为许许多多执法办案人员的习惯做法。
可见,司法解释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弥补法律规范本身存在的缺漏, 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当前两高司法解释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两高司法解释现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享有司法解释权,分别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正确适用法律进行解释。
一度时期以来,两高司法解释“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导致司法解释相互打架的现象时有发生,比较典型有97刑法颁布后,两高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解释。
在司法解释的适用和效力上,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则不予理睬,高法的司法解释效力“大于”高检司法解释效力的现象普遍存在。
对此,检察机关也没奈何,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人员在遇到法律适用困难时,也只好先查找高法的司法解释或两高的联合司法解释。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新的法律法规、立法解释的颁布和出台,新法具体适用的司法解释迟迟难以出台,特别是一些与量刑密切相关的数额标准、情节、后果等方面的司法解释没有出台,导致法律适用的困难。
比如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的数额标准就没有,我院办理的一起被告人利用影响力受贿130万元的案件,法院对其判处了三年缓刑,我院认为法院量刑畸轻而依法提起抗诉;而与经济社
会发展变化不相适应的旧的司法解释又没及时废止,造成实际司法的困难。
近年来,最高两院在对许多涉及数额、情节、后果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中,特别授权“各省、市、区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状况制定具体的数额标准”。
对于有关涉及数额方面的犯罪,如盗窃、诈骗等,就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之分,各省具体执行的起刑点标准都不一样。
这是因为两高在司法解释中授权省级法院、检察院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制订本地的数额标准,层报两高备案。
适用不同的标准,对定罪量刑的影响较大,显然有失司法公正。
(二)、两高司法解释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司法解释主体不适格。
根据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只能由两高来行使这一职权。
但实际上,除两高外,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全国人大法工委等部门也参与司法解释或行使司法解释权;两高的法律政策研究部门也在一定程度上行使司法解释权,包括省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对一些适用法律请示的批复、答复、意见等也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
2、司法解释形式不规范。
在我国, 司法解释的形式主要有意见、解答、规定、解释、规则、批复、会议纪要、通知、复函等。
形势复杂多样容易造成其内容与抽象的法律并不相符甚至违背法律制定的初衷。
特别是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代行司法解释的做法明显不妥,如高法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年10月27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
谈会纪要(2003年11月13日)》等等,各级法院将会议纪要内容作为司法解释在审判工作中广泛适用。
严格说来,司法解释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以公告的形式对外
发布。
但很多批复、解答、通知、意见、纪要等并未通过
审判委员会或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应不具有司法解释的
效力。
3、司法解释的内容不规范。
这种不规范表现在以下几
个方面:一是司法解释的内容超越了现有法律的规定(即
扩张解释),以司法解释代行了立法解释。
如最高人民检察院1996年1月23 日在《关于对单位盗窃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有关“应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按盗窃罪依法批捕、起诉”的内容,显然属于
是对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犯罪主体的扩大解释,因为在1979年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中并无单位一说;二是用用抽象的方式解释抽象的法律,导致具体适用的困难,
出现了对司法解释的再解释、补充解释等;三是司法解释
逻辑不严谨产生歧义。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
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1月4日施行)中,其第一条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必须要
件做了规定,第二项表述为: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
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在实践操作中,关于此
条的规定就产生了歧义,到底这种公开宣传方式是仅指这
四种方式呢?还是只要是向社会公开宣传,就不仅限于这
四种方式?
4、司法解释效力不严肃。
应该说,司法解释应当有较
强的针对性和确定性,才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
但
是两高的一些司法解释却在文件的标题后面注明是“试行”,这种试行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是严格执行还是参照
执行?
另外,两高对同一问题的司法解释相互冲突,不同时期对同一问题所制定的司法解释中,也存在前后不一、相互
矛盾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二、对完善司法解释、提高司法解释效力及适用的建议
1、从法律上或制度上完善司法解释工作。
全国人大应
制定有关司法解释的法律,两高应制定和完善关于加强司
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使司法解释工作有法可依、规范进行;
2、建立司法解释年度计划制度。
两高应根据国家颁布
的现行法律,对法律中规定不明确、具体适用困难的法律
适用问题,进行罗列和筛选,根据问题的轻重缓急列出年
度司法解释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司法解释工作。
特别是对于刑法中有关犯罪的数额、情节、后果等关系定
罪量刑的法律适用问题,要尽快作出司法解释,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利用影响力受贿等数额标准,要尽快出台
司法解释。
3、建立健全“两高”司法解释会商制度。
为了防止
“两高”司法解释“撞车”现象,避免实践中出现效力不
同的司法解释,应进一步健全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
察院司法解释会商制度。
对于一方出台的司法解释应先征
求另一方的意见,达成一致之后以“两高”的名义共同出台。
这样就避免了司法解释各自为政,司法实践难以适从
的局面。
对于“两高”在某一项司法解释上意见不一,又
协调不成的,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4、建立立法机关对司法解释的事前审查制度。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前,应当将文本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事前
审查,审查司法解释是否违背现有法律规定及立法本意;
是否存在任意改变定罪与量刑等法律基本之规定;审查司
法解释中对于相关文字含义的解释,是否具有科学性与合
理性;审查司法解释的形式要件是否合法等等。
5、加强司法解释的工作调研和意见征求。
两高拟制定的司法解释,要深入开展工作调研,确保司法解释的及时性、针对性和准确性;拟出台的司法解释,要广泛征求社
会各届的意见,不仅要征求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等基层
司法机关的意见,还要征求广大法律工作者、律师、高等
法学院校师生、法学专家、学者及社会大众的意见,使出
台的司法解释既科学准确,又符合社会大众意志。
6、要规范司法解释的发布。
两高制定的司法解释,经审判委员会或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一律以公告的形式
对外发布。
公告可在两高的工作公报、权威法学期刊、报纸、电视或电台上对外发布。
7、要充分重视基层法院、检察院层报的适用法律请示。
基层法院、检察院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最多,也
最具发言权。
一方面,基层法院、检察院层报的适用法律
请示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是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基层法院、检察院层报的适用法律请示,也是
两高拟制司法解释的重要依据和来源。
很多时候,基层院
层报的适用法律请示,长时间没有音讯和回复,既不能解
决司法难题,也挫伤了基层院的工作积极性。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陈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