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站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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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基本标准

血站基本标准

一、科室设置应有血源管理,体检、采血,检验,成分血制备,贮血、发血,消毒供应,质量控制等功能,并有相宜的科室设置。

二、人员配置(一)血站卫生技术人员数与年采供血量参考比例(二)人员任职要求1.具有国家认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75%以上,高、中、初级卫生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要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2.血液中心主任应具有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中心血站站长应具有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基层血站站长应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以上学历。

3.技术岗位人员应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以上学历及初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并按照有关规定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4.患有经血传播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采血、供血、成分血制备等相关业务工作。

三、建筑和设施(一)建筑要求1.血站选址应远离污染源;2.业务工作区域与行政区域应分开;3.业务工作区域内污染区与非污染区应分开;4.业务科室的结构布局符合工作流程;人流物流分开;符合卫生学要求;5.应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休息场所;6.特殊需要开放分离血液成分的,必须在100级洁净间(台)操作。

(二)建筑面积1.业务部门建筑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2.业务部门建筑面积与年采供血量参考比例:(三)辅助设施要求1.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2.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3.污水、污物处理及废气排放设施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4.应有与采供血任务相适应的运血车;5.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四、设备(一)基层血站贮血专用冰箱(4oC)、低温冰箱(-20oC以下)、恒温水浴箱、体重秤、血压计、采血计量仪、热合机、急救设备、必备药品、酶标仪、洗板机、恒温箱、振荡器、离心机、加样器、转动器、酸度计、分析天平、洁净工作台(间)、毁形机、高压蒸气灭菌器。

(二)中心血站(在基层血站应配备设备的基础上还应配备)大容量低温离心机、分浆器、血细胞分离机、试剂专用冰柜(箱)、血凝仪、紫外线强度测定仪、血小板保存箱、微粒测定仪、离心机转速测定仪、运血车、速冻冰箱、工作间消毒设备。

血站基本标准中关于辅助设施要求

血站基本标准中关于辅助设施要求

血站基本标准中关于辅助设施要求血站作为采集、储存和处理血液及其制品的场所,需要具备一系列辅助设施来保证血液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血站基本标准中关于辅助设施要求的参考内容:1. 门禁与安全控制:血站应设置适当的门禁系统,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进入血站区域。

此外,应配备警报系统、紧急处理设备等安全措施,以应对突发事件。

2. 环境控制:血站应确保良好的空气质量、温度和湿度控制,在合适的环境条件下存储和处理血液及其制品。

此外,应保证室内的通风和消毒措施,以减少污染和传染风险。

3. 储存设施:血站需要有专门的储存设施,用于存放血液和血浆。

这些设施应具备恒温功能,能够保持血液在适宜的温度范围内。

同时,应采取适当的标识和分类方法,确保存储的血液不会混淆或交叉感染。

4. 流程控制设施:血站应建立合理的工作流程和设备配置,确保血液采集、测试、加工和储存的连贯性和高效性。

此外,应配备适用于血液采集和处理的设备和工具,以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5. 废弃物处理设施:血站必须有合适的废弃物处理设施,以进行血液制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的处理。

这些设施应符合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和标准,防止废弃物的交叉污染和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6. 办公设施:血站必须设有办公区域,用于管理和记录血液相关的信息,包括供应商、采购、库存等等。

办公设施应具备必要的设备和软件,方便管理人员进行工作和对血液库存进行追踪和管理。

7. 培训设施:血站应提供培训设施,用于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

培训设施应配备合适的教学设备,例如幻灯片和投影仪等,以帮助工作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血液采集和处理的技能和知识。

8. 紧急救助设施:血站必须配备紧急救助设施和装备,以应对突发状况。

这些设施包括急救箱、急救设备、AED(自动体外除颤器)等等,可以在紧急情况下提供紧急医疗服务和救助。

总之,血站的辅助设施是确保血液采集和处理过程的关键因素之一,它们的合理配置和使用将直接影响血液的质量和安全性。

血站建设标准-标准全文及条文说明

血站建设标准-标准全文及条文说明

血站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血站的建设,提高血站项目决策与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完善血站服务体系,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血站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血站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其他类型血站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血站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现有血站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五条血站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于广大献血者和患者的原则,满足临床用血需求,保证血液供应和血液安全,应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环境舒适。

第六条血站的建设,应进行统一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宜一次实施。

第七条血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八条血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血站的职责功能、服务人口数量、采供血数量、临床用血需求、血站服务能力和检测标本数量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血站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和专用设备组成。

房屋建筑主要包括业务用房和保障用房等:业务用房包括献血服务和血液采集用房、血液制备用房、血液检测用房、血液贮存和发放用房、质量监测用房等;保障用房包括行政办公用房、会议室、设备机房、库房等。

承担科研和培训任务的血站,还应设置相应的科研用房和培训用房。

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

建筑设备包括电梯、给排水设备、暖通空调设备、电气设备、智能化设备等。

专用设备包括血液采集、检测、制备、储存等设备和采血车、运血车等。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十条血站的选址与规划布局应满足下列要求:一、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具备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二、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交通便利,方便献血车辆通行,宜与主要医疗机构就近设置;三、业务用房与保障用房应分区设置。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卫生部
•【公布日期】2012.01.10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临床用血安全,有效利用血液资源,推进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我部组织起草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录卫生部网站(网址:
/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wsb/index.htm),进入“征求意见”点击“《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3、电子邮件:*********************.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国家卫生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邮编:10004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2月13日
卫生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

1993年,卫生部颁布血站基本标准

1993年,卫生部颁布血站基本标准

1993年,卫生部颁布血站基本标准摘要:一、背景介绍二、血站基本标准概述1.功能科室设置2.人员配置3.建筑和设施要求4.设备配置三、修订后的血站基本标准对行业的影响四、结论正文:【背景介绍】1993年,我国卫生部颁布了《血站基本标准》,为血站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献血事业的不断发展,2005年,卫生部对《血站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以更好地保障临床用血安全,确保献血者的健康。

【血站基本标准概述】修订后的《血站基本标准》对血站的功能科室设置、人员配置、建筑和设施要求以及设备配置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1.功能科室设置:血站应具备血源管理、体检、采血、检验、成分血制备、贮血、发血、消毒供应、质量控制等功能,并有相宜的科室设置。

2.人员配置:血站卫生技术人员数与年采供血量有一定比例关系。

同时,人员任职要求包括具有国家认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75%以上,中心主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基层血站站长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以上学历等。

3.建筑和设施要求:血站选址应远离污染源,业务工作区域与行政区域分开,污染区与非污染区分开。

此外,还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休息场所。

特殊需要开放分离血液成分的,必须在100级洁净间(台)操作。

4.设备配置:基层血站应配备贮血专用冰箱(4oC)、低温冰箱(-20oC以下)、恒温箱等设备。

【修订后的血站基本标准对行业的影响】修订后的《血站基本标准》为血站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提供了更为严格和细致的规范,有利于提高献血事业的整体水平,确保献血者和患者的生命安全。

通过规范血站的人员、设备、建筑和设施等方面,有助于提高血站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为我国献血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结论】《血站基本标准》的修订体现了我国对献血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对献血者权益的保障。

只有遵循这些标准,才能确保血站的高质量发展,为临床用血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血站建设基本标准

血站建设基本标准

血站建设的基本标准可以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要求和规范有所差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建筑条件:血站的建筑物应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具备必要的防火、防爆、防护等安全设施,并且具备清洁、通风、良好的照明等基本条件,确保工作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设备设施:血站应有必要的设备和器材,包括血液采集设备、血液处理设备、血液保存设备、实验室设备等,以确保血液的采集、处理和保存符合规范,并能满足不同血液产品的需求。

此外,对于不同类型和规模的血站,还有一些具体的建设标准,例如:
血液中心: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直辖市,应规划设置一所相应规模的血液中心。

中心血站: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可规划设置一所相应规模的中心血站。

中心血站供血半径应大于100公里。

距血液中心150公里范围内(或在3个小时车程内)的设区的市,原则上不单独设立中心血站;与已经设立中心血站距离不足100公里的相近(邻)设区的市原则上不单独设立中心血站。

中心血库:在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3个小时车程内不能提供血液的县(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县级医疗机构内设置一所中心血库,其任务是完成本区域的采供血任务,供血半径应在60公里左右。

距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3个小时车程内的县(市)原则上不予设置。

一个城市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可根据服务区域实际需要,设立非独立的分支机构、固定采血点、储血点。

固定采血点、储血点不得进行血液检测。

关于加快天长市中心血库建设的建议

关于加快天长市中心血库建设的建议

关于加快天长市中心血库建设的建议今年元月,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期间,市委书记陈书华就《关于理顺关系,建好血库的建议》的大会发言作出重要批示:“此项建议事关民生,十分重要。

请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主动配合,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快加以解决。

”杨东坡市长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将此项工作列入今年民生工程重点项目之一。

鉴于今年八月份省卫生厅将对天长血库进行最后一次验收,3月2日,市政协副主席陶承德在市卫生局主持召开此项提案办理对口协商调研座谈会,市政府副市长孙兆宏应邀到会并讲了话。

市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学习文史委员会、市编办、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及提案人参加了对口协商及调研座谈。

从调研情况看,市政府及卫生主管部门已经行动,就血库建设提出了初步方案,与会人员就如何建好血库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形成了《关于加快天长市中心血库建设的建议》。

1、成立天长市中心血库建设领导组。

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挂帅,市卫生局牵头,编办、发改委、财政局及市人民医院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明确分工职责,抽调专人负责筹建,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及时帮助解决筹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理顺关系,明确机构性质。

建议天长市中心血库为直属于天长市卫生局的财政全额供给的副科级事业单位(或股级,主要负责人可按副科级高配。

职级高配主要考虑,有利于血库向全社会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发动和组织招募工作,有利于对血库内设机构的领导),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卫生服务组织,独立法人。

其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按《血站管理办法》规定配备。

3、血库建设资金、人员经费、运转费用,纳入2010年的财政预算。

由市卫生局编制血库建设所需资金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列入年度预算,及时拨付,确保建设进度所需,硬件设施严格实行政府招标采购。

4、整合资源,减少财政一次性投入。

充分利用市人民医院现有血库用房、仪器设备和辅助设施以及人力、管理资源,对照《血站基本标准》的要求补缺补差,做到不多花一分钱,节俭办事。

关于建议各部门协同推进固定献血屋建设的提案

关于建议各部门协同推进固定献血屋建设的提案

关于建议各部门协同推进固定献血屋
建设的提案
以下是一份关于建议各部门协同推进固定献血屋建设的提案,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调整:
**关于各部门协同推进固定献血屋建设的提案**
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社会文明的发展,无偿献血已经成为一种社会风尚。

然而,目前我国的献血设施建设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固定献血屋的建设相对滞后,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献血需求。

为了进一步推动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提高献血服务质量,保障血液安全和供应,现提出以下建议:
1.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献血屋建设的规划和标准,指导各地做好献血屋的选址、设计和布局。

同时,加强对献血屋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献血屋的卫生安全和服务质量。

2. 财政部门:加大对献血屋建设的财政投入,为献血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同时,建立健全献血屋建设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透明。

3. 规划部门:将献血屋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合理布局献血屋,确保献血屋的选址方便市民献血,提高献血屋的使用效率。

4. 宣传部门:加大对无偿献血的宣传力度,提高市民对无偿献血的认识和参与度。

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广泛宣传献血屋的建设和使用情况,引导市民积极参与无偿献血。

5. 教育部门:将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学校教育体系,培养学生的公益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通过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活动,引导学生成为无偿献血的积极参与者和宣传员。

通过各部门的协同推进,相信能够有效解决目前献血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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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血站的建设,提高血站项目决策与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完善血站服务体系,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血站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血站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其他类型血站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血站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现有血站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五条血站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于广大献血者和患者的原则,满足临床用血需求,保证血液供应和血液安全,应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环境舒适。

第六条血站的建设,应进行统一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宜一次实施。

第七条血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八条血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血站的职责功能、服务人口数量、采供血数量、临床用血需求、血站服务能力和检测标本数量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血站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和专用设备组成。

房屋建筑主要包括业务用房和保障用房等:业务用房包括献血服务和血液采集用房、血液制备用房、血液检测用房、血液贮存和发放用房、质量监测用房等;保障用房包括行政办公用房、会议室、设备机房、库房等。

承担科研和培训任务的血站,还应设置相应的科研用房和培训用房。

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

建筑设备包括电梯、给排水设备、暖通空调设备、电气设备、智能化设备等。

专用设备包括血液采集、检测、制备、储存等设备和采血车、运血车等。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十条血站的选址与规划布局应满足下列要求:一、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具备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二、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交通便利,方便献血车辆通行,宜与主要医疗机构就近设置;三、业务用房与保障用房应分区设置。

布局应符合工作流程和卫生学要求:人流物流应分开;污染区与非污染区应分开。

四、采供血机构采血点应合理考虑人流量、交通和基础配套条件,结合采血需求设置。

各县(市、区)至少设一个固定采血点,固定采血点应由当地政府设置。

第十一条应按照采血量、服务区域和运送距离配备采血车、血液运输车及相应车库用房和停车场地。

第十二条血站的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数量,应按当地有关规定确定。

新建血站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绿地率不宜低于35%;容积率不宜高于1.5;改扩建血站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0%;绿地率不宜低于40%,容积率不宜高于2.0。

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十三条血站建筑面积应根据年采血量,按照表1的规定确定。

表1 血站建筑面积指标注:1. 位于寒冷地区的血站,建筑面积可在上表规定的标准上增加4%;位于严寒地区的,建筑面积可增加6%。

2.年采血量高于10万升的血站,可按每增加0.2万升采血量,增加500㎡的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血站各类用房所占比例,宜参照表2的规定。

表2 血站各类用房比例(%)注:使用中,各类用房的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承担核酸集中化检测任务的血站,可根据实际需求,增加800~1000㎡检测用房面积。

第十六条承担集中培训任务的血站,按照每名参加培训人员5㎡的标准增加培训场所面积。

第十七条血站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应按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十八条血站业务用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0233)进行抗震设防,并根据相关国家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设备荷载、减少设备振动影响。

第十九条二层及以上的血站业务用房宜安装血液运输专用电梯,同时应设置独立的污物电梯或污物通道。

第二十条血站应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休息和就餐场所。

第二十一条血站业务用房的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无特别要求的业务用房,内隔墙宜采用轻质材料,并应具备牢固、保温、防火、防潮及防霉的特性。

二、业务用房外窗不宜采用有色玻璃。

对有避光要求的实验用房应另行采取物理屏障措施。

三、顶棚、墙面的材料、构造应满足不起尘、不积灰、吸附性小、耐腐蚀、防水、易清洗、表面光滑的要求。

四、地面材料应满足耐腐蚀、耐磨损、易冲洗及防滑的要求。

有特定要求的业务用房地面材料还应满足整体无缝隙的要求。

五、制备环境应当卫生整洁,宜以密闭系统制备血液成分。

用于制备血液成分的开放系统,制备室环境应达到10000级、操作台局部应达到100级(或在超净台中进行)。

六、业务操作区内使用的台柜的基材应符合环保要求,面材应具备理化性能好、耐腐蚀、易清洗、防水、防火的特点,结构与配件应满足人类功效学及操作安全的要求。

七、业务操作区域内,易发生职业暴露和化学物质灼伤的场所,应设置洗眼设施和紧急冲淋装置;当受条件限制时,可在紧急疏散方向的公共区域设置共用洗眼设施和紧急冲淋装置。

第二十二条血液检测实验室应满足现行国标《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对生物安全Ⅱ级(BSL-2)实验室的相应要求。

第二十三条业务用房的污水排水系统应与其他排水系统分开设置。

对于含有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质,以及毒理(动物)业务用房的废水,宜分别设置排水管道。

涉及酸、碱及有机溶剂的业务用房,水槽、排水管道应耐酸、碱及有机溶剂腐蚀。

第二十四条血站污水应进行消毒处理,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业务用房环境温、湿度应符合功能需要。

空调系统应满足使用灵活、节能的要求。

具有洁净度、温湿度、压力梯度要求的业务用房,应采用独立的空气调节系统。

第二十六条血站应按照一级负荷,采用双重电源供电,特别重要负荷应设置应急电源。

第二十七条血站应配置与医疗服务体系和血站业务相适应的智能化、信息化系统;实现信息准确与业务协同;确保信息安全和血液安全。

第二十八条血站应设置污物收集和暂存设施,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六章设备配备及相关指标第二十九条血站应根据所承担的工作类型、职责和任务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

第三十条对承担应急检测和集中检测任务的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重点仪器设备的设置应考虑备用。

第三十一条血站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

投资估算应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的新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0.9-1倍确定。

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安工程造价可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第三十二条血站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血站建设标准条文说明(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无偿献血事业,不仅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公共安全应急体系的一部分,对社会安全与稳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增强政府执政能力的重大问题。

保障血液安全和血液供应属于典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赋予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

血站是采集并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由政府设置。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医疗保障水平的稳步提高,医疗需求呈现“井喷式”增长,临床用血需求相应增加,血液供需矛盾凸显。

制约血液供应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血站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表现在固定献血屋数量不足,开展核酸检测等新技术后,业务用房不足,献血环境不能满足人性化需求等方面。

2000年发布的《血站基本标准》已经不能满足目前采供血量所需的业务用房, 已不适应当前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因此,为进一步规范血站机构建设,亟待编制《血站建设标准》,满足血站建设发展需要。

第二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从规范政府工程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工程项目科学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同时兼顾了地域、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群数量等方面的差异,使之切合实际,便于操作。

因此本建设标准是血站建设项目的全国统一标准。

第三条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一般血站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不涉及单采血浆站和特殊血站。

血站分类标准按照设置主体、规模和职能,血液中心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每个省份设置一个);中心血站设置在设区的市;中心血库设置在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合医院内。

第四条本条阐明血站建设的总体要求。

各国的临床实践和医学研究表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临床医疗对血液的需求相应增加。

世界卫生组织提出,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千人口献血率达到10-30的水平,才能基本满足本国临床用血需求。

为保障临床血液供应和血液安全,根据我国临床医疗发展趋势和血站采供血工作现状,2015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原总后勤部卫生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5〕68号),提出到2020年,千人口献血率达到15,保证临床用血的供应和安全,确保自愿无偿献血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本条规定了血站建设应遵循的基本要求,针对血液采集、检测、制备、存储等的特殊要求,保证“用血安全”。

第六条本条阐明血站建设原则。

第七条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的关系。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八条本条规定了血站建设规模确定的依据。

第九条本条规定了血站的建设项目构成。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十条本条规定了血站选址应遵循的原则。

血站的选址,除应考虑外界对血站环境的影响,尚应考虑血站与采集点、用血机构之间的距离和交通便利,利于采血车和血液运输车通行,以满足血液的运送;规定了固定采血点基本设置原则。

第十一条本条明确了血站采血车血液运输车的停车库和停车场地要求。

第十二条本条提出血站的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数量的设置要求。

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十三条本条规定了血站建筑面积指标。

在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初步建立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血站服务体系。

《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通过对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00多所血站调查和分析发现:1.由于2000年《血站基本标准》发布时, 我国血液管理法规体系尚不健全,我国血站发展不平衡,许多机构受业务用房限制,部分血液制备、检测任务无法开展,不符合实际发展需要,难以作为建设标准确定的依据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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