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专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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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知识产权和国防专利解读

国防知识产权和国防专利解读

国防知识产权和国防专利解读一、什么是国防知识产权和国防专利?国防知识产权是指与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关的知识产权。

它不是一类新的知识产权,而是一个管理性的概念。

其中,国防专利是最传统和最主要的工作领域。

目前,国防知识产权工作正从单一的国防专利工作,逐步向军用软件著作权、军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防技术秘密等领域拓展,相关法规在加紧拟制中。

随着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我国的国防知识产权内涵和外延还将进一步丰富和拓展。

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

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对于符合《国防专利条例》规定的国防专利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国防专利权,并委托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颁发国防专利证书。

国防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与普通发明专利相同,均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二、国防专利与普通专利有什么区别?国防专利与普通专利的主要区别:一是受理和审查机构不同。

普通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由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查,具体工作由国防专利审查中心承担。

二是类型不同。

普通专利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国防专利只有发明一种类型。

三是申请要求不同。

国防专利申请有保密要求,即申请国防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当是保密的,但绝密级发明不得申请国防专利。

四是专利代理要求不同。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国防专利的,必须委托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指定的国防专利代理机构。

谈国防专利制度的机制问题•导读•与普通专利制度不同,国防专利制度实现制度目的的主要机制是技术创新审查机制、技术公开机制、发明人激励机制和国家对发明的掌控机制,而不是专利权保护机制,并对其原因进行了分析。

•正文•众所周知,专利制度的基本目的和作用是鼓励发明创造并促进其应用。

专利制度之所以能起到这种作用,在于它具有一系列独特的机制,这些机制包括:专利权保护机制,技术创新审查机制,技术公开机制,发明人激励机制,专利权许可、转让机制,对专利权的限制机制等等。

全国首起国防专利泄密案宣判,这样做其实是泄露国家秘密……

全国首起国防专利泄密案宣判,这样做其实是泄露国家秘密……

全国首起国防专利泄密案宣判,这样做其实是泄露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无小事。

此案告诉我们,每个公民和组织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我只是把自己的专利重新申请一次而已,为什么有罪 ?”2015年 12 月,因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张平上诉。

2016 年 4 月20 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变轨的人生张平 35 岁以前的人生可以说是顺风顺水,大学本科,学的是前沿的材料科学,毕业后进了一家国务院直属的科研事业单位。

工作多年,科研成果不断,拿到高级工程师的职称,还当上了科长。

张平性格木讷,在单位里不常说话,但因能力出众,仍然深受同事、领导的欣赏尊敬。

2005 年,张平所在的研究院进行了改制。

事业正蒸蒸日上的张平觉得自己应该能有更好的前途,毅然放弃了金饭碗,离开了研究院。

他的人生也从此改变。

因为不擅沟通,张平在离开研究院后换了几次工作,都不甚如意。

2009 年,他终于在位于杭州的中国计量学院落了脚,受聘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张平没有教学经验,不能授课,在学院里做些简单的基础研究,收入并不高。

“在研究院的时候我负责了那么多专利项目,可以翻出来重新利用啊!”张平决定通过论文发表、专利申请来提高业绩收入。

可是,那些他曾经申请的专利,并不是普通的专利。

国家专利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专利,申请领域相对宽松,初审后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示。

另一种是国防专利,这种专利不为常人所知,是为了保护有关国防的发明专利权,确保国防秘密不被泄露的特殊专利。

我国的国防专利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

1985年4月1日,首批国防专利的申请被受理。

1990 年 7 月30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当时的国防科工委颁布实施《国防专利条例》,我国国防专利制度正式确立。

2004 年 9 月 17 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实施的新《国防专利条例》,成为我国国防知识产权领域现阶段重要的专门法规。

专利法实施条例(详细版)

专利法实施条例(详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手续格式要求)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当事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

第三条(语言要求)依照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递(送)交方式及日期)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期限届满日)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假日的,以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恢复权利)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研究

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研究

完善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的法律规定
随着国家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不断提高,完善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的法律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研究展望
加强实践中的权利归属管理
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明确权利归属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标准,以更好地保障各方权益。
探索多元化的权利归属模式
针对不同类型的国防专利,可以探索多元化的权利归属模式,如“国家所有+发明人权益”、“国家所有+法人实体权益”等。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完善我国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的实务建议
05
结论
03
权利归属的争议性
由于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复杂性,国防专利的权利归属存在一定的争议性。
研究总结
01
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的法律规定逐渐完善
从《专利法》到《国防专利规定》,再到《专利法实施细则》,逐步完善了国防专利的权利归属规定。
02
实践中权利归属的复杂性
由于国防专利的特殊性,实践中权利归属的确定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保密性、国家利益、发明人的权益等。
国防专利权利的申请与审查
我国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现状
权利主体不明
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国防专利的权利主体不明确,存在多个部门或单位共同拥有同一国防专利的情况。
权利保护不力
由于国防专利的保密性要求,一些国防专利的权利保护力度不够,难以有效防止技术泄露和侵权行为。
我国国防专利权利归属存在的问题
由于《国防专利条例》制定时间较早,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形势,导致出现一些问题无法可依。
2023
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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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专利权利归属概述域外国防专利权利归属分析我国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现状及问题完善我国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的建议结论

我国国防专利制度保密性问题探析与制度完善

我国国防专利制度保密性问题探析与制度完善

我国国防专利制度保密性问题探析与制度完善作者:任雪娜王赛来源:《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1年第05期作者简介:任雪娜,女,山东烟台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军事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防知识产权法。

[摘要]“公开”是专利的内在需求,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国防专利也不例外。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国防专利保密与解密的现状及成因,针对我国“重保密,轻解密”这一制度建构痼疾,提出应对之策,提升知识产权制度在鼓励个体创造与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两方面的功用,使我国的国防专利制度日趋完善。

[关键词]国防专利;知识产权属性;重保密;轻解密;法律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 E25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1-5918(2011)05-0093-02doi:10.3969/j.iss.1671-5918.2011.05-047[本刊网址] http://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建构国家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之一,其在鼓励发明创造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无可比拟的。

与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制度的其他内容相比,发明创造是国防领域知识产权的主要活动,国防专利也就成为国防知识产权的核心内容。

国防专利基于其涉及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的特点,理应为法律所完备规定,然而,现有的国防专利方面的法律规定没有体现出国防专利的知识产权属性,不能调动个体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也不能充分实现国防专利的社会价值。

一、我国国防专利的保密规定及“重保密”现状由于涉及国防利益或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国防专利具有保密性的特质。

我国关于国防专利的保密工作主要是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国防专利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国家秘密的保密和解密办法》及国家专利局第四号通告展开的。

国防专利的保密工作是全程性的,从申请、受理、审查到转让和实施的全过程都要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

在申请环节,国防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国防专利局规定的要求和统一格式撰写申请文件,并亲自送交或者经过机要通信以及其他保密方式传交国防专利局,不得按普通函件邮寄。

国防专利条例

国防专利条例

国防专利条例来源:作者:时间:2009-07-13 10:59:52【颁布部门】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日期】2005.12.14【实施日期】2005.12.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有关国防的发明专利权,做到既确保国防秘密又便利发明的推广应用,促进国防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专利局。

国防专利申请,统一由国防科工委国防专利局(以下简称国防专利局)受理和审查;经国防专利局审查认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中国专利局授予国防专利权。

第四条绝密级涉及国防利益的发明不得申请国防专利。

国防专利局受理的国防专利申请,在受理、审查、复审、授权、转让、实施、调处纠纷和诉讼的过程中,在未解密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国防专利权保护期限为十五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六条在国防专利权保护期限内,由于情况变化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国防专利局有权作出及时解密决定。

被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国防专利权人)对其国防专利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随时请求解密。

凡请求解密的,应当提出解密请求书送交国防专利局审查决定;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还应当附送原确定密级机关的意见的文件副本。

国防专利局应当将解密的决定在该局出版的《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并通知国防专利权人,同时报告中国专利局,将该国防专利转为普通专利。

第七条国防专利权终止后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作出决定,通知国防专利局;属于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国防专利局作出决定。

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应当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

第八条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可以向国内的中国单位和中国公民转让。

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研究

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研究

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研究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国防专利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国防专利是指与国防安全密切相关的技术创新与发明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在军事领域,专利权利归属的研究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本文将探讨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的重要性,并针对其研究进行探讨。

一、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的重要性1. 保护国家安全国防专利的权利归属涉及国家安全利益。

若专利权归属混乱,可能导致敏感技术外泄,从而危害国家的军事安全。

因此,确立国防专利的权利归属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2. 激励创新专利的权利归属是对科研人员创新的肯定和激励。

在国防领域,许多创新性的技术与发明都需要大量的投入和研发。

如果权利归属不明确,可能会降低创新动力,影响技术的研发进程。

通过明确权利归属,可以激励科研人员积极投入到创新工作中,推动国防技术的发展。

3. 促进军民融合国防专利的权利归属关系到军队与民用企业之间的合作。

在军民融合发展的背景下,权利归属的明确可以促进军民之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通过共享专利成果和技术知识,军事领域和民用领域可以相互借鉴,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互利共赢。

二、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的研究现状与问题目前,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的研究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一些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在此方面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 法律法规的完善国防专利的权利归属涉及军事、法律和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的交叉。

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难以满足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的要求。

因此,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研究与制定,为国防专利权利归属提供更加明确的依据。

2. 机制的建立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的研究还需要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机制。

这涉及到政府、军队、企业和科研人员之间的协作与沟通。

需要建立一种高效的机制,确定权利归属的流程与标准,以便更好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科研人员的权益。

3. 技术评估的难题在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的研究过程中,技术评估是一个难题。

国防技术往往具有复杂性和高度保密性,如何对专利进行评估并确定权利归属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国防专利与普通专利的区别

国防专利与普通专利的区别

129管理及其他M anagement and other国防专利与普通专利的区别甄薇薇(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100080)摘 要:由于国防专利涉及国家利益和国防安全,我国对国防专利建立了国防专理制度,绝大多数其他国家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国防安全的专利建立有保密专利制度。

本文从国防专利与普通专利的区别出发,总结了国防专利的特殊性以及国防专利制度的重要性。

关键词:国防专利;普通专利;定密;解密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1-5004(2021)01-0129-2收稿日期:2021-01作者简介:甄薇薇,女,生于1991年,蒙古族,内蒙古通辽人,硕士研究生,工程师,方向:材料工程。

1 概述在我国的专利制度中,除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以外,还有一类特殊的专利,即国防专利,前者通常被称为“普通专利”。

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

国外虽没有国防专利,但为了国家利益和国防安全,绝大多数国家建立有保密专利制度。

各国对保密专利的管理通常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保密扣押模式,即颁发保密命令,中止专利授权程序,使专利申请处于保密状态,在专利申请解密之前,不授予专利权;另一种是保密授权模式,即授予保密专利权,但授权的专利处于保密状态,我国对国防专利采取保密授权模式。

2 国防专利与普通专利的区别分析由于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的技术的特殊性,国防专利除具有普通专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外,还具有保密性、非完全市场性的特点。

国防专利需要满足《国防专利条例》的相关规定,普通专利需要满足《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比较《国防专利条例》和《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防专利与普通专利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申请方式不同。

国防专利有两种申请方式:一种是申请人主动向国防专利机构递交申请;另一种是由国防专利机构审核,对于普通专利申请中有涉及国防利益或者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后转为国防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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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专利条例【法规名称】国防专利条例【一级分类】军事法规【二级分类】国防科技法【颁布部门】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日期】2005.12.14【实施日期】2005.12.14【有效性】有效【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有关国防的发明专利权,做到既确保国防秘密又便利发明的推广应用,促进国防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专利局。

国防专利申请,统一由国防科工委国防专利局(以下简称国防专利局)受理和审查;经国防专利局审查认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中国专利局授予国防专利权。

第四条绝密级涉及国防利益的发明不得申请国防专利。

国防专利局受理的国防专利申请,在受理、审查、复审、授权、转让、实施、调处纠纷和诉讼的过程中,在未解密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国防专利权保护期限为十五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六条在国防专利权保护期限内,由于情况变化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国防专利局有权作出及时解密决定。

被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国防专利权人)对其国防专利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随时请求解密。

凡请求解密的,应当提出解密请求书送交国防专利局审查决定;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还应当附送原确定密级机关的意见的文件副本。

国防专利局应当将解密的决定在该局出版的《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并通知国防专利权人,同时报告中国专利局,将该国防专利转为普通专利。

第七条国防专利权终止后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作出决定,通知国防专利局;属于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国防专利局作出决定。

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应当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

第八条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可以向国内的中国单位和中国公民转让。

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的,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必须经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属于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必须经国防专利局批准。

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的,必须向国防专利局提出转让请求书,由国防专利局报国防科工委批准。

第九条禁止向国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涉及国防利益或者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必须首先向国防专利局申请国防专利,然后向国防专利局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请求书,由国防专利局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国防专利的申请、审查和侵权第十一条申请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局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防专利局规定的要求统一格式撰写申请文件,并亲自送交。

第十二条国防专利局定期派人到中国专利局查看普通专利申请,发现其中有涉及国防利益或者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在取得中国专利局同意后抽出转为国防专利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出版物上发表过、在国内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国防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在申请日以后获得国防专利权。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十四条申请国防专利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各部门举办的内部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各部门召开的内部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有上述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国防专利局对国防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正。

申请人在自申请日起六个月内或者在对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时,可以对其国防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主动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正后,国防专利局认为仍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十七条国防专利局设立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有经验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其主任委员会由国防专利局局长兼任。

第十八条国防专利申请人对国防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并作出决定后,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复审请求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国防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或者驳回后经过复审认为不应驳回的,由中国专利局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并委托国防专利局颁发国防专利证书,同时应在中国专利局出版的专利公报上公布该专利的申请日、授权日和专利号。

国防专利局应当将该国防专利的有关事项予以登记,并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

第二十条国防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国防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都可以想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请求。

因请求宣告国防专利权无效需要查阅说明书的,应当提出请求书,并附具主管部门的证明,经国防专利局核准后查阅。

第二十一条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国防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后,通知请求人和国防专利权人。

宣告国防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国防专利局应当予以登记并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中国专利局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布。

当事人对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国防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或者维持国防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国防专利的实施第二十二条国防专利权被授予后,国防专利局应当将该国防专利有关文件副本及时送交国务院有关部委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

收到文件副本的,应当在四个月内就该国防专利的实施提出书面意见,通知国防专利局。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有权指定所属单位实施本系统内的国防专利;指定实施本系统以外的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局提交请求书,经国防专利局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后实施。

国防专利局对国防专利的指定实施予以登记,并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

第二十四条实施国防专利的单位必须与国防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合同,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费用,并报国防专利局备案,实施单位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单位实施该国防专利。

第二十五条国防专利权人,凡承担国防科研、生产、试验任务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施其国防专利;凡未承担国防科研、生产、试验任务的,不得实施其国防专利。

国防专利权人可以向承担国防科研、生产、试验任务的单位推荐其国防专利。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试验任务的单位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实施他人的国防专利,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报请国务院主管部委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六条国防专利权人许可外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国防专利的,必须事前向国防专利局提交请求书,由国防专利局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因实施国防专利需要查阅说明书的,应当提出请求书,经国防专利局核准后查阅。

第二十八条实施他人的国防专利,属于用国家拨付的国防科研试制费完成的发明,应当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必要的国防专利实施费;属于用其他资金完成的发明,应当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国防专利使用费。

前款所称国防专利实施费,是指国防专利实施中发生的为提供技术资料、培训人员以及进一步开发技术等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实施他人国防专利应当付给国防专利权人的实施费或者使用费的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防专利局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国防专利局设立国防专利补偿费。

在颁发国防专利证书时和在该专利首次实施后,由国防专利局向国防专利权人发给补偿费。

属于职务发明的,国防专利权人应当将不少于20%的补偿费发给发明人。

补偿费数额,由国防专利局确定。

第四章国防专利的管理和保护第三十一条国防专利局出版的《国防专利内部通报》按机密级文件管理,其发放范围由国防专利局确定。

《国防专利内部通报》刊登下列内容:(一)国防专利申请的请求书中记载的著录事项;(二)国防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三)发明说明书的摘要;(四)国防专利权的授予;(五)国防专利权的终止;(六)国防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七)国防专利权的转让;(八)国防专利的指定实施;(九)国防专利的解密;(十)国防专利的保密期限的延长;(十一)国防专利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的变更;(十二)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部门都应当指定一个机构为国防专利管理机关,并通知国防专利局。

国防专利管理机关在业务上受国防专利局指导。

国防专利管理机关的职责是:(一)对国防专利局送给本部门的国防专利有关文件副本进行研究,就其实施问题提出意见或者送请有关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报本部门领导决定后通告国防专利局;(二)制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的国防专利工作的规划和计划,组织直辖市本部门或者本地区的国防专利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三)调处本系统或者本地区的国防专利纠纷;(四)办理其他为国防专利服务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跨部门、跨地区的国防专利纠纷,由国防专利局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当事人可以请求国防专利管理机关或者国防专利局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防专利管理机关和国家专利局处理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国防专利管理机关或者国防专利局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未经国务院有关部委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实施他人国防专利的,由上级主管机关对其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泄露国防秘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向国防专利局申请国防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缴纳费用。

费用项目和标准,由国防科工委规定。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国防专利,但本条例有专门规定的按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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