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门诊收费专用收据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启用中央医疗收费票据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启用中央医疗收费票据有关事宜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票据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办综[2013]52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3.08.30【实施日期】2013.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启用中央医疗收费票据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综〔2013〕52号)有关在京中央医疗机构:为适应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全面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2012年9月和2013年3月,财政部、原卫生部先后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和《关于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40号),统一了全国医疗收费票据种类、式样和规格,明确了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具体要求。
根据财综〔2012〕73号要求,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应向财政部申领并使用中央医疗收费票据。
为做好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启用中央医疗收费票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中央医疗收费票据启用工作按照财综〔2012〕73号医疗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领用医疗票据的要求,自2013年9月1日起,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应到财政部申领中央医疗收费票据,北京市各级财政部门不再向其提供医疗收费票据。
为防止浪费,在京中央医疗机构现有的各类医疗收费票据可延续使用至2013年12月31日,自2014年1月1日起,应停止使用现行北京市医疗收费票据。
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在启用中央医疗收费票据前,应主动联系医保部门,完成医保系统改造,并通过医保信息系统验收。
自2013年9月1日起,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可根据现行医疗收费票据使用及库存情况、系统改造进度,到北京市财政局办理现行北京市医疗收费票据的缴销手续和《北京市财政票据领购证》注销手续。
同时,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办理医疗收费票据的领用事宜。
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财综〔2012〕73号文件要求,申领、使用、保管中央医疗收费票据,并积极推动医疗收费票据电子化管理,将医疗收费票据的领用、保管、分发、使用等信息纳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全面提高医疗收费票据信息电子化管理水平。
门诊收费专用收据

门诊收费专用收据
门诊收费专用收据是医疗机构在为病患提供诊疗服务后所提供的一种收费凭证。
它是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一种约定,用于记录患者的花费和医疗项目等信息,以维护双方的权益。
首先,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应该包括一些基本的信息,如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这些信息可以方便患者日后查询或与医疗机构进行联系。
此外,还应包括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个人信息,以便与医疗记录进行对照。
接下来,门诊收费专用收据还应包括医疗项目的详细信息。
这些信息应该包括项目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
项目名称应当明确,以便患者理解所接受的具体医疗服务。
每个项目的数量和单价则可以直观地反映出患者的花费情况。
最后,金额栏应计算出每个项目的总金额,并列出总费用。
这样患者可以清楚地了解自己所需支付的具体费用。
此外,门诊收费专用收据还应包括收款人和交款人的签字栏。
收款人应是医疗机构的授权人员,而交款人则是患者或其家属等支付费用的人员。
签字栏可以用于确认患者已经接受了所列项目,并同意支付相应费用。
患者在签字时,也可以对任何疑问或不满意之处提出询问或意见。
最后,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应当有一个凭证编码或流水号。
这个编码可以用于日后查询或退费时的唯一标识。
患者可以通过凭证编码和医疗机构进行沟通,以解决任何争议或问题。
总之,门诊收费专用收据是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维护关系的重要工具。
通过详细记录和条目,患者可以清楚地了解自己所接受的医疗服务和所需支付的费用。
同时,凭借凭证编码和签字栏等信息,也可以维护双方的权益,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关于医保门诊结算收据的相关释义

关于医保门诊结算收据的相关释义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关于北京医保门诊结算收据的相关释义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结算医疗费用后,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了计算机打印的收费票据。
票据内容不仅有定制内容,还打印了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结果。
首先,收据中“¥:”显示的内容是参保人员本次结算医疗费用的总额,等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与个人自付、自费金额之和。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指按政策规定,本次医疗由医疗保险基金给予支付的费用总额。
“个人自付、自费金额”指本次费用中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总额,包括医疗保险范围外金额和范围内个人自付金额。
“个人自付、自费金额”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金额不足时,再由参保人员现金补足;目前我市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金额仍按月划入参保人员在北京银行的医保专用存折中,个人账户资金仍可在银行自主支取,因此,现阶段“个人账户支付金额”和“个人账户余额”均为零,“个人自付、自费金额”即为“个人现金支付金额”。
备注:1、“自付一”指医疗保险范围内由门诊大额和其他补充险支付后,个人需要自付的金额。
2、“起付金额”指本次费用中起付线以下的医保范围内金额。
3、“超大额封顶金额”指本次费用结算过程中年度累计支付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已满2万元,而不再予以报销的医保范围内金额。
4、“自付二”指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有自付类的药品、检查治疗和材料,其中需个人先行负担的部分。
此部分费用不计入医保范围内。
5、“自费”指医疗保险范围外金额,即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全自付类的药品、检查治疗和材料的收费金额。
6、“医疗保险范围内金额”指本次费用中能够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总额。
7、“累计医保范围内金额”指截止当次费用结算,本年度内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累计总额。
8、“年度门诊大额基金累计支付”指截止当次费用结算,本年度内医疗保险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为参保人员已累计支付的总额。
医院医疗门诊收费票据

医院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
业务流水号: 姓名: 性别: 项目/规格 报销类别
数量
金额
医院类型: 自费自理 其中:医保政策范围外自费
合计(大写):
医保统筹支付: 收款单位 (章):
个人账户支付:
其他医保支付:
年 月日
NO:
项目/规格 报销类别 数量 金额 自费自理 其中:医保政策范围外自费
盖 章 有 效
遗 不 补
11
¥: 自费:
其中,医保政策范围外自费:
收款人(签章):
第第 第 一二 三 联联 联
收记 存 据账 根 联联 联
盖 章 有 效
遗 失 不 补
门诊收费票据(手工)式样
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
业务流水号:
医院类型:
姓名
性别
医保类型
项目
金额(元)
项目
金额(元)
项目
诊察费
检查费
化验费
卫生材料费
西药费
中草药费
一般诊疗费
合计(大写)
医保统筹支付: 收款单位 (章):
个人账户支付:
其他医保支付:
年 金额(元)
月日 医保付费方式
项目 治疗费 中成药费
金额(元)
社会保障号码 项目 手术费
药事服务费
¥
自费:
其中,医保政策范围外自费:
收款人(签章):
第第 第 一二 三
NO.0000000000 联 联 联
金额(元)
收记 存 据账 根 联联 联
医院诊所门诊医疗费用收据参考格式

○○○醫院(診所)門診醫療費用收據(參考格式)病患姓名:○○○身分證號:○○○○○○○○○○出生日期:○○○/○○/○○
性別:○就診日期:○○○/○○/○○就醫身分別:○○○○
健保卡就醫序號:○○○○部分負擔代號:○○○就醫科別:○○○
診別:○○醫師姓名:○○○病歷號碼:○○○○○
第○聯收據編號:○○○○○備註:行政院衛生署96年8月3日衛署醫字第0960203653號函附
○○○醫院住院醫療費用收據(參考格式)
病患姓名:○○○身分證號:○○○○○○○○○○出生日期:○○○/○○/○○
性別:○入、出院日期:○○○/○○/○○~ ○○○/○○/○○就醫身分別:○○○○
健保卡就醫序號:○○○○部分負擔代號:○○○住院科別:○○○
病房號:○○○主治醫師姓名:○○○病歷號碼:○○○○○
第○聯收據編號:○○○○○
*:指陶瓷人工髖關節、樹脂石膏、塗藥血管支架、人工心律調節器、義肢等五項由病患自付部分
備註:行政院衛生署96年8月3日衛署醫字第0960203653號函附。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启用中央医疗收费票据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综[201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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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综〔2012〕73号要求,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应向财政部申领并使用中央医疗收费票据。
为做好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启用中央医疗收费票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中央医疗收费票据启用工作按照财综〔2012〕73号医疗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领用医疗票据的要求,自2013年9月1日起,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应到财政部申领中央医疗收费票据,北京市各级财政部门不再向其提供医疗收费票据。
为防止浪费,在京中央医疗机构现有的各类医疗收费票据可延续使用至2013年12月31日,自2014年1月1日起,应停止使用现行北京市医疗收费票据。
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在启用中央医疗收费票据前,应主动联系医保部门,完成医保系统改造,并通过医保信息系统验收。
自2013年9月1日起,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可根据现行医疗收费票据使用及库存情况、系统改造进度,到北京市财政局办理现行北京市医疗收费票据的缴销手续和《北京市财政票据领购证》注销手续。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2.24•【字号】京医保发[2010]7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70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各相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北京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全市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98号),进一步方便离休干部就医,经研究决定,将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纳入社会保障卡就医管理,现将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持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就医离休统筹人员需持社保卡到本人选定的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中医、专科、A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除外)。
离休统筹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持社保卡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使用的《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下简称《病历手册》),并主动出示。
(一)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保卡门(急)诊就医,按以下要求办理:1、离休统筹人员应持社保卡挂号,诊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挂号费由个人负担。
定点医疗机构为离休统筹人员提供挂号费专用票据。
2、离休统筹人员就医时,要主动出示社保卡,定点医疗机构医师要查看并按卫生行政管理规定书写《病历手册》,进行处置。
3、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保卡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应为离休统筹人员出具结算单据,垫付应由离休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离休统筹人员交纳。
4、定点医疗机构应设专人负责数据上传及入库复核工作,要在完成结算后48小时内,通过网络或报盘方式将结算数据上传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5、对于入库成功的数据,定点医疗机构可打印离休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申报表,并向定点医疗机构所属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经办机构)进行费用申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京医保发[2010]74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7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精神,保障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就医和费用及时结算,现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一)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并主动出示。
参保人员就医及结算时的有关问题参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37号)执行。
(二)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须持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到本人申请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单”);办理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领取。
参保人员按要求填写“审批单”后,持社保卡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
(三)需办理异地就医登记的城镇老年人、学生儿童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填写《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报审批单》(见附件2)后,持社保卡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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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
(普通门急诊)
实时结算:★
上传No :
(医保已报销)
个人(单位):
手册号:
财16139-02-01
No
项目 金额 项目 金额 项目 金额 项目 金额 西药 中成药 中草药 化验 放射 B 超 CT 核磁 检查费 治疗费 材料费 手术费 输氧费 输血费 正畸费 镶牙费 司法鉴定
其他
人民币(大写) ¥:
收费员
NO.
日期
个人现金支付金额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
个人自付、自费金额
个人账户支付金额 其 中
门诊大额支付
其 中
自付一 个人账户余额 退休补充险支付 其中 起付金额
医疗保险范围内金额
残疾军人补助支付 超大额封顶金额 累计医保范围内金额 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
自付二 年度门诊大额累计支付
年度门诊大额余额
自费
药品名称 规格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 收费等级 药品名称 规格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 收费等级 药品名称 规格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 收费等级 药品名称 规格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 收费等级 药品名称 规格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 收费等级 药品名称 规格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 收费等级 药品名称 规格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 收费等级 药品名称 规格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 收费等级 药品名称 规格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 收费等级 药品名称 规格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 收费等级
医保已报销
20070101234567
01234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