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最新版)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制度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制度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体制正文:一、背景概述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为了解决水资源的供应问题,水库大坝的建设变得越来越普遍。
然而,由于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影响,水库大坝安全问题成为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话题。
因此,建立一套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制度,对于确保水库大坝的运行安全至关重要。
二、建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水库大坝一旦发生事故,可能会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建立完善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制度,能够提前预防和控制潜在的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
2.保护生态环境水库大坝的破坏和事故发生可能会导致大量的水源、土地和生态系统的破坏。
建立完善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制度,可以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提高经济效益水库大坝是利用水资源进行发电、灌溉和供水等多种功能的重要基础设施。
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能够提高水库大坝的运营效率,降低维护成本,从而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内容1.制定相关法规和标准对水库大坝的设计、建设、运维等各个环节,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标准,明确责任和义务,建立行业标准的统一规范,并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
2.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对水库大坝的监管力度,建立监测系统和巡查制度。
通过对水库大坝的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
3.完善紧急预案制定完善的水库大坝紧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
同时,进行定期演练和模拟训练,提高应急响应水平。
4.推进信息化管理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建立水库大坝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时监测水库大坝的运行状态,提高运营效率,降低维护成本。
5.加强科技创新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开展相关技术研究和应用。
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前预警和控制潜在的水库大坝安全风险。
四、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制度的优势1.确保安全稳定通过建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制度,能够对潜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及时识别和处理,保证水库大坝的安全稳定运行。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是保证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的关键性工作。
为了防止水库大坝出现各种安全问题,减少或防止对人民群众、生产和财产的危害,必须对其进行全方位的科学管理。
本文将重点介绍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措施。
一、加强大坝工程质量管理水库大坝作为工程基础设施的代表之一,必须优先考虑其工程质量,确保大坝稳定性和安全性。
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设计、施工和检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工程建设。
2.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加强材料控制和现场施工监督。
3.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做好相关记录,以便日后跟踪和追责。
4.对大坝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修复,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
二、严格大坝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的大坝值班制度,是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重要保障。
值班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大坝运行的状态和参数,并定期进行巡视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1.健全值班制度,确保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
2.明确检测内容和标准,做好检测记录以备查阅。
3.定期组织故障排查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加强水库大坝安全宣传针对面向公众的大坝安全宣传,可以加强广义的水库大坝安全教育,向大众传达水库大坝的重要性和危害性,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此外,也要重点向水利和建筑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提高安全技能。
1.定期开展水库大坝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
2.加强员工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
3.建立安全环保档案,及时整理和归档安全事故信息和解决措施,以备随时查阅。
四、加强大坝安全管理的技术手段在大坝安全管理上使用技术手段,可以大大提高管理效率,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1.安装大坝运行状态监测系统、测量系统、预警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以便及时掌握大坝运行状态,预防和解决问题。
2.开展信息化管理,对大坝运行及值班管理进行网络化及自动化控制。
3.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及时处理大坝运行中出现的数据或信号异常情况。
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8•【字号】省政府令200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2005年1月2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2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根据2015年2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坝高在15米以上或者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套使用的泄洪、输水建筑物及监测、管理设施等。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其所管理的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负责。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所管辖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水库大坝安全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制:(一)大型及跨市、州行政区域的中型水库大坝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其他中型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小(1)型水库大坝,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其他小(1)型及跨乡镇行政区域的小(2)型水库大坝,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水库大坝,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蓄水库及大坝安全管理方案

预警系统建设
预警系统设计
预警设备选型与配置
根据水库和大坝的特点,设计预警系统架 构,确定预警指标和阈值。
根据预警需求,选择合适的预警设备,如 水位计、位移计、渗压计等,并进行合理 配置。
数据传输与处理
预警平台建设
建立数据传输系统,实现监测数据的实时 传输和处理,保证预警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
开发预警平台,实现数据的可视化展示、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历史数据的查询等功能 。
04
蓄水库及大坝安全监测与预警
监测内容与方法
水位监测
定期监测水库水位,了解水位变化情 况,判断水库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
坝体位移监测
通过坝体位移监测设备,实时监测坝 体的位移变化,判断坝体是否稳定。
渗流监测
对坝体和库区进行渗流监测,了解渗 流情况,判断是否存在渗漏等安全隐 患。
应力应变监测
对坝体和相关结构进行应力应变监测 ,了解结构受力情况,判断是否存在 结构破坏的风险。
应急救援需要。
设备维护
02
定期对储备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资源协调
03
与周边地区和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确保应急资源的快速调
配。
应急演练与培训
演练组织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培训开展
开展应急救援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技能水平。
演练评估
对应急演练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持续改进应急预案和救援能力 。
管理问题
管理不善、维护不到位、应急处置 能力不足等也是影响蓄水库及大坝 安全的重要因素。
安全管理方案的必要性
提高蓄水库及大坝安全水平
通过科学的安全管理方案,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提高 蓄水库及大坝的安全水平。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臵。
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现发布《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档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大坝建设第七条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
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制度模板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 背景与目的1.1 背景:水库大坝作为水资源调控的紧要设施,对于确保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至关紧要。
1.2 目的:为了规范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订立本制度模板。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水库大坝的管理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
3. 管理标准3.1 水库大坝日常管理3.1.1 水库大坝必需依照设计要求进行日常巡查,巡查频率不得低于每月一次。
3.1.2 水库大坝巡查内容包含:大坝结构、防洪设施、泄洪设施、引水闸门、堤防、堰塞体以及周边环境等。
3.1.3 水库大坝巡查记录必需认真、准确,并依照规定报送相关部门。
3.1.4 水库大坝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需及时处理,必需时应当向上级部门报告。
3.2 水库大坝安全检查和评估3.2.1 水库大坝必需依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大坝的安全性能。
3.2.2 安全检查和评估应包含大坝的物理结构、水工构造、地质情况等方面的内容,并订立相应的安全评估报告。
3.2.3 水库大坝安全检查和评估结果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依照要求进行整改。
3.3 水库大坝应急管理3.3.1 水库大坝管理部门需订立水库大坝应急预案,明确各类应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分工。
3.3.2 水库大坝应急预案应依据水库大坝的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进行订立,并不绝进行修订和完满。
3.3.3 水库大坝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本领。
4. 考核标准4.1 日常管理考核标准4.1.1 水库大坝巡查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1.2 水库大坝巡查发现的问题的及时处理和处理结果的有效性。
4.2 安全检查和评估考核标准4.2.1 水库大坝安全检查和评估的及时性和规范性。
4.2.2 水库大坝安全评估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2.3 水库大坝安全评估结果的整改落实情况。
4.3 应急管理考核标准4.3.1 水库大坝应急预案的合理性和完整性。
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2021修正)

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2021修正)【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8【实施日期】2021.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2005年1月2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2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根据2015年2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坝高在15米以上或者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套使用的泄洪、输水建筑物及监测、管理设施等。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其所管理的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负责。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所管辖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水库大坝安全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制:(一)大型及跨市、州行政区域的中型水库大坝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其他中型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小(1)型水库大坝,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其他小(1)型及跨乡镇行政区域的小(2)型水库大坝,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水库大坝,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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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最新版)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最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在山谷、河道或低洼地区用挡水或泄水等水工建筑物形成的人工水域称为水库,具有调节径流、集中落差和调整上游回水区内水面比降的租用,可用于防洪、城镇供水、灌溉、水利发电、提供或改善航运条件、发展养殖、旅游和改善环境等,对社会经济发展有中重要作用。
大坝是水库最常用的挡水建筑物之一,在抵御洪涝、旱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的。
但是水库承受的水压力和渗透压力数值、幅度不断变化,且长期反复作用,在渗流、溶蚀、冲刷、冻融、风化等有害因素的不断作用下,其材料不断地被损坏。
大坝一旦失事,将给下游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毁灭性的灾害,因此水库大坝的管理运行不容忽视。
一、水库大坝注册登记为了全面掌握水库大坝的安全状况,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水利部发布了《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订)和《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政资〔1997〕538号),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已建成投入运行的水库大坝应由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单位(无管理单位的由乡镇水利站)到指定的注册登记机关申报注册登记。
通过注册登记,对水库的基本情况、产权现状、安全状况等逐一查清登记,建立档案。
(一)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县级及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是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
省一级或以上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大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地(市)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00万至1亿立方米的中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县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万至10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大坝。
登记结果应进行汇编、建档,并逐级上报。
各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也可指定专门机构来受理大坝注册登记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的汇总工作。
国务院各大坝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的汇总工作,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注册登记程序(1)申报:已建成运行的大坝管理单位应携带大坝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资料和申请书,按分部门分级负责制要求向大坝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申报登记。
注册登记受理机构认可后,即应发给相应的登记表,由大坝管理单位认真填写,经所管辖水库大坝的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
(2)审核: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大坝管理单位填报的登记表后,即应进行审查核实。
(3)发证:经审查核实,注册登记受理机构应向大坝管理单位发给注册登记证。
注册登记证要注明大坝安全类别,属险坝者,应限期进行安全加固,并规定限制运行的指标。
(三)变更、注销、换证与复查(1)已注册登记的大坝完成扩建、改建的;或经批准升、降级的;或大坝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应在此后3个月内,向登记机构办理变更事项登记。
大坝失事后应即向主管部门和登记机构报告。
(2)水库大坝应按国务院各大坝主管部门规定的制度进行安全鉴定。
鉴定后,大坝管理单位应在3个月内,将安全鉴定情况和安全类别报原登记机构,大坝安全类别发生变化者,应向原登记受理机构申请换证。
(3)经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大坝,其管理单位应在撤销前,向注册登记机构申报注销,填报水库大坝注销登记表,并交回注册登记证。
(4)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的数据和情况应实事求是、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对大坝管理单位的登记事项进行检查,并每隔5年对大坝管理单位的登记事项普遍复查一次。
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水利部发布了《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要求对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进行安全鉴定,对安全鉴定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安全鉴定相关单位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相关责任的明确,是落实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工作的基本保障。
在鉴定工作中,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鉴定组织单位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2.鉴定承担单位鉴定组织单位应委托大坝安全评价单位承担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
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上述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也可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3.鉴定审定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1)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 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2)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3)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4)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5)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二)安全鉴定时间为了及时掌握大坝的安全状态,定期更新大坝安全信息,避免因掌握的大坝安全状况滞后,导致大坝运行、管理工作失误。
所以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三)基本程序及组织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1.大坝安全评价鉴定组织单位应委托符合条件的大坝安全评价单位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鉴定承担单位应参加现场安全检查,查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与运行资料,对大坝外观状况、结构安全情况、运行管理条件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工作的重点和建议,编制大坝现场安全检查报告;按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工程质量评价、大坝运行管理评价、防洪标准复核、大坝结构安全评价、渗流安全评价、抗震安全复核、金属结构安全评价和大坝安全综合评价等。
大坝安全评价过程中,应根据需要补充地质勘探与土工试验,补充混凝土与金属结构检测,对重要工程隐患进行探测等。
2.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在鉴定承担单位完成安全鉴定后,应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组织专家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通过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为了保证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鉴定审定部门应成立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
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应由大坝主管部门的代表、水库法人单位的代表和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1)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9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6名;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7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2名.(2)大坝主管部门所在行政区域以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3)大坝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在职人员以及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4)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应根据需要由水文、地质、水工、机电、金属结构和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5)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履行职责。
3.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在大坝安全鉴定会后,鉴定审定部门应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并审定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及时印发鉴定组织单位。
(四)鉴定结果及备案水库大坝鉴定组织单位应根据大坝安全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调度管理措施,加强大坝安全管理。
安全鉴定结果将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1)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2)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1)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3)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对鉴定为三类坝、二类坝的水库,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可能出现的溃坝方式和对下游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采取除险加固、降等或报废等措施予以处理。
在处理措施未落实或未完成之前,应制定保坝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
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结束后,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