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参考文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明确本单位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等,确保本单位的合法、合规运作。
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为:[单位名称]。
第三条本单位的性质为: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本单位的宗旨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促进社会和谐。
第五条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如下:(一)[具体业务范围一];(二)[具体业务范围二];(三)[具体业务范围三];(四)[具体业务范围四];(五)[其他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本单位设立以下组织机构:(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二)理事会(或董事会);(三)监事会(或监事);(四)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为本单位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等。
第十条理事会(或董事会)为本单位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本单位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监事会(或监事)对本单位的财务、业务和行政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单位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章会员第十三条本单位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对本单位工作和决策提出建议和意见;(四)获得本单位提供的各项服务;(五)优先获得本单位的信息资料;(六)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单位的章程;(二)积极参加本单位的各项活动;(三)按时缴纳会费;(四)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五)完成本单位交办的任务;(六)其他义务。
民办非企业的单位章程模板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单位的组织行为,明确单位宗旨、任务、活动范围和内部管理,保障单位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单位全称]。
第三条本单位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本单位宗旨:[单位宗旨,如:弘扬传统文化,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专业服务等]。
第五条本单位住所:[单位住所详细地址]。
第六条本单位业务范围:[单位业务范围,如:开展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举办培训班、提供咨询服务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本单位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重大事项。
第八条会员大会(或理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1. 理事;2. 监事;3. 会员代表;4. 其他相关人员。
第九条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设会长(或理事长)一名,副会长(或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条会长(或理事长)负责主持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会议,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检查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理事会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负责对本单位的财务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本单位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加会员大会(或理事会);2.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 对本单位的监督权;4. 优先获得本单位提供的服务。
第十五条会员承担以下义务:1. 遵守本章程;2. 积极参加本单位的各项活动;3. 向本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四章财产管理第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1. 会员缴纳的会费;2. 捐赠;3. 政府资助;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八条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本组织名称为xxxx非企业单位。
第二条法定代表人:本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为xxxx。
第三条机构类型:本组织为非营利性组织,注册于xxxx市。
第四条宗旨:本组织以促进社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动青少年素质教育和文化传承为己任,致力于为社区文化建设与教育事业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支持。
第五条组织架构:本组织具有理事会、秘书处、财务部、监事会等机构,各机构具体职责区分详见本章程和组织规定。
第二章组织会员第六条会员资格:本组织会员分为创始会员、理事会员和普通会员。
凡年满18周岁、志愿加入本组织并已缴纳会费的自然人、组织或团体,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第七条会员权利:(一)普通会员有出席、发言和提议的权利;(二)理事会员拥有在组织中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并享有评定及决定会员资格的权利;(三)创始会员享有终身荣誉会员的权益,可参与组织活动,并享有行政会议的代表资格。
第八条会员义务:(一)遵守本章程和组织规定;(二)积极参加组织活动,并为组织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章理事会第九条组成:(一)理事会由少于11名多于5名的会员组成,理事会成员由全体会员表决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成员任期为两年,可以连任。
第十条职权:(一)制定和修改本组织的章程和组织规定;(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三)决定本组织的筹建、运作、投资等重要事宜;(四)根据本组织宗旨和业务需要,分别设立专业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并审定其工作计划和报告;(五)审核和决定普通会员和理事会员的加入、退出等事宜;(六)审查和批准本组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年度工作报告;(七)其他本组织章程赋予的职权。
第十一条理事会会议:(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在必要时临时召开;(二)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长或书记召集并主持;(三)理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理事出席方可召开,一般决议须获得出席理事超过一半的赞成票;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理事的赞同票数方可决议。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精选3篇)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精选3篇)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民发(1999)12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地方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须载明:全体合伙人自愿出资举办、从事的行(事)或业务领域、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_________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_________________,应载明住所的详细地址,如:_______市_______县_______街_______巷_______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必须具体明确,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中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并领取执业许可证的,则必须载明:本单位已经_________(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领取了_________许可证,业务范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单位设立的目的〕第四条本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七条本单位的住所地。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第八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九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二);(三);…………………………………………。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十三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企业单位的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运行,充分发挥其社会服务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为XXX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
本单位的住所为XXX。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服务社会公益事业,推动社会进步,为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改善提供有力支持。
第四条本单位的性质是民办、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第五条本单位依法承担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本单位所从事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和服务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本单位设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七条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会员代表组成。
理事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工作方针和重大决策,监督和检查本单位的工作。
第八条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由本单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议决定。
第九条理事会设主席团,由主席和若干副主席组成。
主席团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第十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负责处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第十一条理事会主席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秘书处是本单位的执行机构,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本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等机构,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章会员第十四条本单位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单位会员是指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机构。
第十六条个人会员是指自愿加入本单位的个人。
第十七条会员享有参与本单位组织的权利,有权参加会员大会,参与讨论和决策。
会员应当遵守本单位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第十八条本单位会员大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由本单位理事会召集,并由主席团主持。
会员大会的决议要作出记录。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九条本单位的财产来自会费、捐赠款、社会捐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民非章程范本

民非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组织定名为[组织名称],是依法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二条本组织的宗旨是:[宗旨描述,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具体业务领域或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条本组织的住所地为:[具体地址]。
第四条本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业务主管单位名称],登记管理机关是:[登记管理机关名称]。
第五条本组织的经费来源:[经费来源描述,如“自筹、社会捐赠、政府资助等”]。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组织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列举主要业务范围]。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本组织设立理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
理事会成员由[产生方式,如“选举”]产生,任期[任期时间]。
第八条理事会的职权包括:[列举理事会职权,如“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重大业务事项、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等”]。
第九条本组织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执行机构由[产生方式]产生。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十条本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姓名],由[产生方式]产生。
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代表本组织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重大业务活动,并行使下列职权:[列举法定代表人职权]。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十二条本组织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十三条本组织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本组织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十六条本组织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十七条本组织终止动议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本组织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本单位的组织与活动,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单位全称]第三条本单位性质: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组织,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
第四条本单位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服务社会、服务人民为宗旨,致力于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第五条本单位住所:[详细地址]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单位业务范围:(一)[具体业务项目一](二)[具体业务项目二](三)[具体业务项目三](四)[具体业务项目四][注:根据实际业务范围进行补充]第三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监督管理第七条本单位举办者:[举办者名称]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开办资金数额]第九条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第十条本单位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或所长、主任等)负责制。
第十一条董事会由[董事会成员人数]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人数]名,董事[董事人数]名。
第十二条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其授权人员选举产生,任期[任期限]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院长(或所长、主任等)由董事会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后任命。
第五章财务与会计制度第十四条本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本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六章监事会第十六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监事人数]名监事组成。
第十七条监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其授权人员选举产生,任期[任期限]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和院长(或所长、主任等)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本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第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二十条本章程的修改,须在全体董事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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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参考文本(民办教育类)]上海XXXXXXXX学校章程(第X届董事会第X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了规范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及活动,更好地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上海XXXXXXXX.[全称][名称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为准,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等字样(专用名词除外).规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应由地域名、任意名、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四部分依次组成.另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英文译名、译名缩写,但应当规范]第三条本单位的住所(地址):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号XX弄XX室.[住所必须与房地产权证、场地使用证明、场地租赁协议或合同上的地址相一致]第四条本单位的宗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信守职业道德,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XXXXXXX,XXXXXX.[宗旨可根据单位情况制定,但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的有关方针政策]第五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XXXXXXXXXXXXXXXX.[业务范围必须与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上的内容相一致、包括办学规模、层次、形式]第六条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向社会公示办学情况.第七条本单位由XXXXXX[举办者名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举办,是从事社会主义公益性教育事业活动的社会组织.[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可以单独或联合举办.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八条本单位的出资数额:XX元(人民币).[如为联合办学,需写明各方出资比例]第九条本单位的出资方式:XXXXXX.[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第十条本单位的审批机关是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第十一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为XXX[决策机构名称].第十二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X人组成.设XXX1人,任期X年.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由举办者推选产生,并报杨浦区教育局备案.[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第十三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XXX.[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担任,但不能是同一人兼任,也不能出现具体人员姓名]第十四条本单位XXX[决策机构]的职权:(一) 聘任和解聘校长;(二)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本单位XXX[决策机构]每年召开X次会议.由XXX[决策机构负责人]负责召开,XXX[决策机构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其他成员负责召开.XXX[决策机构]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XXX[决策机构]临时会议.XXX[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第十六条本单位设监事会[或设1—2名监事],其职权是:主要检查单位的财务情况,对XXX[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执行机构负责人]在执行职权时进行监督.第十七条学校实行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三章校长[执行机构负责人]第十八条校长[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年龄可以放宽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确保到职到岗]由XXX[决策机构]选聘产生,任期X年,并报杨浦区教育局核准.第十九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 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第二十条校长负责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向杨浦区教育局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与向杨浦区教育局备案的材料相一致.[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培养目标、招生专业、招生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其中,需要经过行政机关批准的内容,应当注明批准文号.]第二十一条校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经XXX[决策机构]批准,可委托其他成员临时代理行使其职权.第四章资产和财务管理第二十二条本单位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就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三条本单位在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单位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本单位收取的费用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或备案)的执行,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第二十五条学校使用和处理较大数额的经费和财产,应当经过XXX[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 ["较大数额"各校需有明确数额的规定和标准]第五章合理回报第二十六条本单位出资人XX[写明要或者不要]取得合理回报.[如出资人不要取得回报,章程中的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内容可省去]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出资人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本单位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办学结余,是指民办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根据下列因素确定本单位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一)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二)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三)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相比较,收取费用高、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低,并且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低的民办学校,其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第二十九条本单位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本单位的XXX[决策机构]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本单位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本单位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局备案.第三十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九)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第六章变更、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第三十一条本单位的举办者、住所(地址)、名称、校长、注册资金和章程等各项变更,应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及时向杨浦区教育局、杨浦区民政局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终止:(一)根据学校XXX原因要求终止,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必须在章程中规定自行终止的事由](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三十三条本单位终止时,要及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第三十四条本单位申请终止时,及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组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本单位财产中优先支付.[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 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 偿还其他债务.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章程修改权属本单位XXX[决策机构].修改后的章程,经杨浦区教育局审核后,在30日内报杨浦区民政局核准生效.第三十九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四十条本章程自本单位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本单位XXX[决策机构].。